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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和高等教育的快速發(fā)展,我國高等院校中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成為一個較為龐大的群體。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法學??普撐牡姆段模瑲g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法學??普撐钠?
勞動者法律意識培養(yǎng)及維權路徑
勞動者在社會發(fā)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無不體現著勞動人民的辛苦結晶。國家對于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不斷出臺相關法律條文或者政策,讓勞動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各項福利政策,讓勞動者在為祖國做出重大貢獻的時候也能夠享受到國家所給予的生活保障與利益。但是,勞動者在現實工作中很多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極大地打擊了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甚至可能會計劃其與單位的矛盾,造成惡性事件的發(fā)生。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發(fā)展勞動者的維權渠道,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發(fā)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勞動者在勞動中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具有法律意識能夠讓勞動者的利益得到維護,讓勞動者明確自己在企業(yè)中的定位,能夠增加其與企業(yè)談判的籌碼??梢哉f,勞動者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在企業(yè)中獲得生存與發(fā)展。
(一)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中存在很多企業(yè),為了追求其一己私利而完全不顧及勞動者的權益,無限期讓勞動者加班,不按照規(guī)定時間工作,勞動者在節(jié)假日期間加班完全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等等情況,都讓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勞動者如果沒有任何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則只能聽憑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調遣”,沒有任何維護自己權益的想法與行動。
(二)有利于國家法治進程的推進
我國一直強調“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利益,讓人們在國家的法制建設中享受都其本應享受的權益,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如果勞動者無法實現其在勞動中的切實益處,依法治國就成為一句空談,我國的法制建設也無法得到有效推進。
二、勞動者維權途徑
勞動者在工作中如果遇到不公平待遇,便需要進行維權。如何進行維權,如何通過維權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是勞動者最為關注的重要問題。本節(jié)就勞動者的維權途徑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企業(yè)內部協(xié)商和解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guī)定了在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時候,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與企業(yè)發(fā)生沖突,可以尋求與企業(yè)內部協(xié)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此方式不是處理爭議的唯一方式,但是其應當說是對于勞動者來說最為經濟、快捷、方便的方式。
勞動者可以首先與企業(yè)就工資、福利等內容進行談判,最好能夠達成和解協(xié)議,因為其和解協(xié)議可以作為之后法律維權途徑的有力證據,因此,勞動者與企業(yè)的協(xié)商和解方式不僅能夠節(jié)約其經濟費用、時間,還可以為其以后的維權之路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申請工會參與維權
工會是一個企業(yè)與勞動者進行對話的渠道,也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部門組織。維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是公會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其責任所在。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申請工會參與到其與企業(yè)的對話中,讓工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代表員工與企業(yè)進行交涉與談判,力爭為其爭取到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一些影響重大的公會還可以參與到群眾性的重大事件中,為群眾爭取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遭遇的時候,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獲得來自勞動行政部門的幫助,勞動行政部門也有職責幫助勞動者進行相關費用、薪金的追回。
同時,勞動者在發(fā)現單位有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時候,也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進行投訴,勞動監(jiān)察機構同樣有責任對被舉報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旦發(fā)現單位有違法勞動法的行為,要對其進行嚴肅處理。這為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成為勞動者投訴的“娘家部門”.
(四)進行訴訟維權
勞動者在工作中權益遭受損害的時候,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勞動爭議訴訟方式是勞動者獲權益維護的最終方式,其能夠讓勞動者與單位間的維權爭議得到最終解決。選擇此種勞動爭議維權方式需要員工自己保存好對自身有力的相關證據,在進行訴訟之前做好充足的準備,以便于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通過對勞動者有力的證據做出公正的裁決與判決。
三、結語
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推進其進程則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努力。只有全社會共同抵制企業(yè)、單位的不法行為,才能讓勞動者在工作中獲得公正待遇,才能讓勞動者在國家法制體制下獲得更加幸福的生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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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學??普撐钠?
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分析
前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機制,要加強和規(guī)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讓人民走進司法審判,讓人民監(jiān)督司法活動。有學者提出“要實行人民陪審制度,這也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讓人民監(jiān)督司法權力,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制度,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監(jiān)督司法權力運行,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但目前“工陪矛盾”“只陪不審”等問題突出,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失去了原有的法律作用和社會效益作用。筆者通過對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的分析和研究,對人民陪審員所發(fā)揮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和總結,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一、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制的現狀
陪審制在英美法系國家被美譽為“自由的堡壘”和“民主的明燈”。人民陪審員制是我國的基本訴訟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在人民群眾中選任吸收,并由人大聘任非職業(yè)司法人員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被選任后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并與職業(yè)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與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權利,參與審判活動全過程,這一制度借鑒了外國的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讓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對審判工作予以民主監(jiān)督,目的就是要通過司法的公開透明,促進司法民主,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正義的一種重要手段。“更為重要的是,由于人民陪審員的參與,客觀上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形成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各種非法干預,努力把司法權的運作置于陽光之下,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極腐敗現象滋長蔓延。”
人民陪審員制的實行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大量的糾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承擔審判任務,而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數少案件數量大,審判力量嚴重不足,隨著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斷增多,各類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層出不窮,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不僅與法官專業(yè)知識結構進行了互補,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實現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以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為例,人民陪審員選任情況:現有人民陪審員72人,達到了法官人數的2倍。其中,2011年5月提請人大任命人民陪審員19人,2014年4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tǒng)一部署,提請人大任命人民陪審員53人;人民陪審員年齡結構情況為:30歲以下14人、31~40歲20人、41~50歲28人、51~60歲8人、60歲以上2人;現有人民陪審員學歷情況:研究生3人、本科21人、大專37人、中專3人、高中8人;現有人民陪審員職業(yè)情況:基層干部33人、人民團體成員2人、事業(yè)單位職員3人、工商業(yè)人員1人、社區(qū)工作者31人、農民2人;今年1~8月份陪審員參審情況:參加審理刑事案件21件、民事案件101件,共計122件,陪審率為66%,其中調解結案27件(全院普通程序案件185件)。
二、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問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司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可以讓人民群眾以最直接的方式監(jiān)督司法,也可以緩解基層法官案件數量大、法官人員少的現狀,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對人民陪審制的重視不夠,導致“陪審”流于形式。一是人民陪審員自身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是因為自身不是學習法律專業(yè),對案件情況不熟悉,不能亂發(fā)問亂發(fā)表意見,庭審時發(fā)言有顧慮;有的是因當地人大任命,自身并不愿參加庭審;有的擔任重要工作崗位,“工陪矛盾”突出,無法按時出庭參加庭審。二是法院和主審法官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法院要求必須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僅是為了滿足各項考核標準;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煩、怕監(jiān)督、怕干擾”的顧慮,即使有時本庭室法官人數不夠,寧愿請其他行政庭室有法職的人員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也不愿意讓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從而導致陪審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人民陪審員的任命機關重視不夠。當前的人民陪審員都是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提請任命,選任狀況較為混亂。雖然人民陪審員的任務是審判,但它不屬于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因此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同時,人大會只負責選任人民陪審員,沒有設立對人民陪審員的監(jiān)管機構,從而使得人民陪審制流于形式。
(二)“陪而不審”現象普遍存在,陪審功能難以實現。陪審制度“形同虛設,成為裝潢司法門面的擺設”。在司法實踐中,被選任上的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絕大部分的是只參與法庭的庭審,而且參與的程度也停留在“陪”的層面上,在合議庭合議時不發(fā)表意見或是同意法官意見,具體表現為:一是“陪而不審”。在案件開庭過程中,多數人民陪審員都是坐在審判臺上,整個庭審完全由審判長或是主審法官主持進行,對案件不夠了解,不敢隨便發(fā)言或發(fā)問,僅是充分起到了人民陪審員陪的作用。二是“審而不議”。開庭后,合議庭合議案件時,法律賦予了人民陪審員與職業(yè)法官平等的審理權和表決權,但由于人民陪審員介入案件較晚,對案件和法律依據的熟悉程度不夠,人民陪審員往往不敢貿然發(fā)言,或是直接表示與其他法官意見一致。三是“議而不決”。現行法律對人民陪審員的素質要求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為了使人民陪審員能夠充分代表基層群眾,任用人民陪審員趨向于平民化,直接導致了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素質和知識層次偏低,無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審判權,更無法有效地行使法律賦予的監(jiān)督權,從而使現有的人民陪審員制流于形式。
(三)陪審職權不明確,無法有效監(jiān)督司法權力。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是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但《決定》相對于其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僅規(guī)定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權利義務,但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哪些具體職權和責任,從而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同時,人民陪審員不具備法律專業(yè)知識,對案件了解熟悉程度不夠,而合議庭的三名成員中其中兩名是職業(yè)法官,導致人民陪審員或是沒有自己獨立的意見,或是信服于職業(yè)法官的專業(yè)法律知識,或是有獨立的意見,卻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還有的人民陪審員顧慮堅持自己的意見,也會因合議庭評議案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結果也是不被采納而放棄,從而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導致人民陪審員制不斷被弱化。
三、完善陪審制度建立司法監(jiān)督機制的法理思考
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制,要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人民陪審員來自于人民群眾,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具有通民情、知民憂、解民意的優(yōu)勢,如何能夠有效實施人民陪審制,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高度重視,完善現有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制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是決定其成員素質,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的關鍵,其選任的法定程序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的重要舉措。首先,在現有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中要擴大公開性和透明性。在每個基層人民法院需要換屆選任或是增補人民陪審員時,應當在選任工作開始前提前一個月進行。由基層人民法院把所需人民陪審員的人數、條件報當地的權力機關,由權力機關在當地新聞媒體上發(fā)布公告。其公告的內容應詳盡具體,包括所需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如何申請等相關事宜,尤其是所需人民陪審員的所學專業(yè),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人民陪審員制度,便于符合法定條件、熱愛法律、并愿意積極參與司法工作的公民向戶籍所在地的權力機關提出申請。由各級人大會組織,將符合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從候選人員名單中選舉產生人民陪審員,經社會公示后,各級人大會對人民陪審員予以正式任命。其次,要使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占有一定比例。目前社會轉型期是矛盾的高發(fā)期,隨著現代高科技的發(fā)展以及社會活動專業(yè)化的趨勢,關于知識產權、醫(yī)療事故、金融、證券、網絡侵權等專業(yè)性很強的案件不斷增多,同時,涉及群體利益的社會焦點和社會熱點等復雜案件也大量頻發(fā)。職業(yè)法官因其專業(yè)及工作的局限性,難以對每類案件作出客觀科學的事實認定。建議在人民陪審員選任時對熱點案件所需專業(yè)進行區(qū)分,各專業(yè)分設相應的比例,按照比例確定所需陪審員的數額,按照案件的性質選擇相應具有一定社會威望和社會閱歷、專業(yè)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成為合議庭成員,從而增強合議庭對案件事實判斷的準確性和對專業(yè)知識正確把握的能力,同時促使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技能知識和社會閱歷的優(yōu)勢與職業(yè)法官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法律思維形成良好互補,有效調處矛盾糾紛,增強裁判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實行觀審團制度,拓寬司法監(jiān)督渠道。為彌補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和司法監(jiān)督作用,應廣泛吸納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增加人民陪審員數量,使司法裁判符合社情民意,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抑制“專業(yè)法官由于專業(yè)的視角或行業(yè)的利益所出現的某些偏向”。
建議大量增加人民陪審員數量,形成具有各專業(yè)知識結構和社會代表性的人民陪審員庫。針對重大、疑難、復雜或爭議較大的社會熱點和社會難點案件,以及涉及面廣、人數較多的社會群體性案件,組成人民參審團參加案件庭審。人民參審團成員可以分設大參審團和小參審團,大參審團可以設定為9~13人,適用于重大疑難,涉及重大群眾利益,社會關注面較廣的案件。小參審團可以設定5~7人,適用于涉及專項領域,需要一定專業(yè)知識背景的專業(yè)人士組成。
參審團以人民陪審員庫為基礎,同時吸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代表、媒體代表及普通群眾代表組成參審團。參審團獨立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由參審團團長提交審判長,在法庭當庭宣讀并記錄在卷。參審團意見不具法律約束力,供合議庭參考。
但合議庭在審理案件時,要充分聽取、合理吸納人民參審團對案件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合議庭意見與參審團意見分歧較大的,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向參審團成員反饋案件處理結果及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明確權利義務,建立陪審員考核管理制度一是在人大法工委增加相應管理人民陪審員職能,建立相應制度,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資格審查、職務任免和履職監(jiān)督等。在同級人民法院內部相應建立一個管理人民陪審員的專門機構,或在現有行政科室增加相應管理職能,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業(yè)務培訓、日常聯(lián)絡、業(yè)績考核以及與履行陪審職責相關的管理工作。
二是依法賦予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zhí)行陪審案件期間的相應履職權利。例如,提前審閱所陪審案件的相關材料、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參與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的合議。如果發(fā)現審判人員在從事審判活動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或是認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處理案件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可以在合議案件時提出,合議庭必須記錄在卷。若人民陪審員發(fā)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直接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是建立人大會與同級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管理的協(xié)調機制。人民法院應定期向人大會有關機構匯報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情況,建立良好的協(xié)調機制,實現人大會與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共同管理和監(jiān)督。
“公堂一言斷勝負,朱筆一落命攸關”。司法權力承載社會公平與正義,人民陪審員是來自于人民的審判員,是不穿法袍的審判員,代表著人民參與司法,代表著人民的利益,追求和維護著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制是我黨的群眾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人民群眾監(jiān)督司法活動的具體制度,它使司法權具有了親和力,擁有其他制度無法替代的社會價值和法治價值。我們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才能使該制度真正彰顯出其應有的價值,從而實現公正司法的價值目標,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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