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
法學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
法學文獻綜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閱讀過某一主題的文獻后,經(jīng)過理解、整理、融會貫通,綜合分析和評價而組成的一種不同于研究論文的文體。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學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篇1
淺談法律論文暴力方面的文獻綜述
一、 暴力的對象
國內(nèi)關于暴力對象有以下幾種觀點,崔希澤在其《刑法各論》中就指出:“暴力的對象就是泛指人或者物。”王作富的《刑法分則務實研究》這本書中以搶劫罪為例,認為“搶劫罪中暴力的對象應當只局限于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他的這種觀點為一部分學者所反對,反對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暴力的對象還可以包括其他的“在場人”。
但是王作富對此的觀點是:對其他在場人實施暴力,是當著控制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面,對其他在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暴力打擊,迫使前者交出財物或者做某事,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的暴力已經(jīng)對前者起到了脅迫作用,對在場的其他人實施暴力要求財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人交出財物或者做某事屬于脅迫行為,而不能認為是在搶劫罪中對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實施暴力。如果在搶劫現(xiàn)場對和被害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實施暴力,則不構成搶劫罪。
在《刑法中的暴力研究》這篇文章中,作者和崔希澤的觀點一致,也認為暴力的對象包括人和物,高銘瑄教授的《刑法專論》中也提到:“暴力指使用非法的有形力,包括對人身的暴力和財物的暴力。”林山田在他的著作《刑法特論》中提出了間接襁褓的概念,間接強暴指的就是:“行為人間接地對行為客體之外的第三人,或行為客體之所有物施以強暴。”《法學詞典》中也對暴力的解釋分為兩個層次,其中一個層次為:“泛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強暴犯罪。”英國的判例也認為暴力犯罪中對物的強制,表明行為人有施暴于人的直接故意,已經(jīng)形成了暴力。綜上,大部分學者還是認為犯罪中暴力的對象應該包括人和物,在我國的刑法中很多關于暴力的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也基本都包括了對物的暴力,比如妨礙公務罪。
二、 暴力的程度
關于暴力的程度,由于罪名的不同,因而暴力程度的要求也不同,有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即使犯罪中的暴力沒有造成被害人的受到任何實質(zhì)性的損害也會被刑法處以重刑比如:馬克昌教授的《刑法學》中,關于劫持航空器罪,由于航空器本身的特殊性,其在飛行過程中如果對航空器上的人員或者對航空器本身造成任何損害,都有可能產(chǎn)生很嚴重的后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馬克昌教授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航空器飛行過程中對航空器上的人員或者航空器實施了任何損害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損害后果,都會被處以重刑,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造成任何損毀的可以判處死刑。
然而對于某些犯罪中暴力的程度法律要求比較高,比如殷安娜在《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界限認定問題》中提到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就要求比較高,它要行為人使用的暴力造成的后果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關于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也有個度,我認為,這里的嚴重情節(jié)應該僅僅限于對被害人造成輕傷,如果致使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則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后者故意殺人罪來判處,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對于某些犯罪對其暴力程度的要求不設下限,比如武裝叛亂罪,暴亂罪,這一類罪名中,行為一旦作出就構成了刑法中規(guī)定的暴力,犯罪的成立不需要產(chǎn)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qū)λ说木駨娭啤?/p>
對于暴力的上限,學界也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甘雨沛認為,按照實踐,任何犯罪中的暴力都應該把致人死亡作為上限,那么故意殺人能不能作為暴力的上限呢,馬克昌以搶劫罪為例討論了這個問題,他引用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的指示:“行為人在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從上,我們看出犯罪中暴力的上限還應該結合實施暴力在主觀上的意圖來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為了之人重傷或者死亡,那么故意殺人就不能認為是暴力的上限,只能作為一個加重情節(jié),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本身就是致他人于死地,那么暴力的上下限就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來劃分。
三、 暴力的主觀特征
關于這一點,學界都沒有太多的爭議,所有學者都肯定暴力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林亞綱在他的論文中說到:“暴力行為具有現(xiàn)實性和殘酷性,但是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的目的并不是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是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便于實施犯罪。”暴力在主觀方面就是故意,并且具有明確的目的。
四、 暴力的分類
關于暴力的分類, 姚春艷在他的論文《論刑法中的暴力與相關概念的界限》中,從刑法里理論上把暴力分為廣義、狹義、和最狹義的暴力。廣義上,指非法實施的能引起人身強制或者精神強制的行為手段,“脅迫”也包含在內(nèi),其暴力程度容納了從罪輕微的毆打、直至重傷和殺人;狹義上,的暴力指對人身施行的有形強制力,在程度上不排斥造成重傷、死亡的可能性;罪狹義的暴力同樣針對人身而不包括對物的暴力,但這種意義上的暴力必須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實施極其輕微的暴力不構成相應的犯罪。
黃立輝在《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暴力的犯罪》中根據(jù)暴力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可對暴力作如下分類:一、 輕微暴力:對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傷害,或僅造成極輕微的傷害;二、 一般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輕傷;三、 嚴重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重傷;四、 極嚴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傷,或一人以上死亡。
而國外的刑法將暴力分為四類:最廣義的,廣義的,狹義的,最狹義的暴力,最廣義的暴力包括非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況,其對象無論是人或者物都可以;廣義的暴力指對人非法形式有形力,但是并不以直接加諸人的身體為必要條件,即使加諸于物的有形力量給人的身體以物理上的強烈影響也可以;狹義的暴力,指非法對人身體施加暴行的場合;最廣義的暴力指對人足以壓制對方反抗這樣的程度上所使用的非法的有形力量,比如強盜罪。
崔永峰在其文章《試論我國刑法中的暴力及其認定》中又將暴力分為,結果的暴力,危險的暴力以及行為的暴力。結果的暴力指指行為人不僅要不法實施有形力,而且要產(chǎn)生一定的現(xiàn)實損害的暴力。刑法中結果暴力的犯罪只有一個,即非法拘禁罪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危險的暴力危險暴力是指行為人不法實施了有形力,并足以進一步危及對方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自由,從而使對方的反抗意志受到抑制的暴力。
此類暴力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使有形力會對對方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抑制對方的反抗意志。但行為人的暴力損害不能超過一定程度,也不受限于法定的損害結果;行為之暴力指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只要不法實施了有形力,不問對方的反應,就可以構成的暴力。此類的暴力當然也有其自身的力度限量,只是不問對對方的影響。刑法中的此類犯罪也比較多,比如侮辱罪、妨害公務罪、強迫賣淫罪、妨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和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強迫賣血罪、暴力取證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綜上,根據(jù)刑法中暴力的內(nèi)涵,結合我國刑法分則中對暴力在不同條文中的具體規(guī)定和不同作用,筆者以為,依據(jù)暴力侵害的對象以及程度不同,可以按照外國的觀點將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暴力分為四大類:最廣義的暴力、廣義的暴力、狹義的暴力和最狹義的暴力。
總而言之,不論是國內(nèi)還是國外,對于暴力的專題研究都還不夠深入,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暴力在相關犯罪的構成中至關重要,因此司法人員一定要對暴力的范疇加以正確的界定,才能正確的使用法律,從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正當權益,才能更好地為國家為人民服務。
法學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篇2
撰寫文獻綜述的作用和意義
1.為學位論文的選題尋求切入點和突破點
科學研究本質(zhì)上是一種創(chuàng)新活動;創(chuàng)新是對現(xiàn)有研究不足的彌補或突破。任何研究課題的確立,都要充分考慮到現(xiàn)在的研究基礎、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的趨勢以及在現(xiàn)有研究的基礎上繼續(xù)深入的可能性。在綜述中,“現(xiàn)有研究的基礎”體現(xiàn)在“綜”上。通過對文獻的梳理和分析,我們可以全面了解相關領域的研究現(xiàn)狀,預測后續(xù)研究成功的可能性。“問題、不足和發(fā)展趨勢”體現(xiàn)在“述”上,是綜述撰寫者結合自己的學術觀點進行的反思與發(fā)現(xiàn)。 研究生通過撰寫綜述,對不同研究視角、方法,不同研究設計,特別是不同觀點進行分析、比較、批判與反思,可以深入了解各種研究的思路、優(yōu)點和不足,在掌握研究現(xiàn)狀的基礎上尋找論文選題的切入點和突破點,使自己的研究真正地“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2.為學位論文的研究尋求新的研究方法和有力的論證依據(jù)
文獻綜述是跟蹤和吸收國內(nèi)外學術思想和研究的最新成就,了解科學研究前沿動向并獲得新情報信息的有效途徑,有助于我們掌握國內(nèi)外最新的理論、手段和研究方法。從已有的研究中得到的啟發(fā),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找到論文深入研究的新方法、新線索,使相關的概念、理論具體化,而且可以為科學地論證自己的觀點提供豐富的、有說服力的事實和數(shù)據(jù)資料,使研究結論建立在可靠的材料基礎上。
3.避免重復勞動,提高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科學工作者應把人類歷史上尚未提出的或尚未解決的問題作為科研的選題。從事這種研究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科學研究。”有專家估計,我國有40%的科研項目在研究前其實在國內(nèi)外已經(jīng)有了相關成果。重復研究不僅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將導致科研本身長期處于低水平的狀態(tài)。據(jù)美國科學基金委員會、美國凱斯工學院研究基金會調(diào)查統(tǒng)計,一個科學研究人員在一個科學研究項目中用于研究圖書情報資料的時間,占全部科學研究時間的1/3至1/2。
文獻綜述的作用就在于充分占有已有的研究材料,避免重復提前人已經(jīng)解決的問題,重做前人已有的研究,重犯前人已經(jīng)犯過的錯誤。因此,研究生在確定學位論文選題之前一定要做好文獻綜述研究,提高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4.文獻綜述是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重要章節(jié),文獻綜述的作用在于揭示研究的現(xiàn)狀,闡明選題設計的依據(jù)、研究的目的和意義,提出選題的創(chuàng)新之處。這樣,既能反映選題的科學性、創(chuàng)新性和應用性,又可以使評審專家充分了解論文研究的價值,判斷研究生掌握知識面的深度和廣度,保證論文的評審獲得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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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學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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