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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關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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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關系論文

  法律關系作為法學中的基本概念,無論在法理學或部門法學,亦或在理論研究或司法實踐中,其基石性地位毋庸置疑。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關法律關系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法律關系論文篇1

  論民事法律關系

  摘要: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學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的核心。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所調整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結果。其特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是權利。

  關鍵詞: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學 民法規(guī)范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1900年《德國民法典》吸收了法律關系理論成果,明確使用了法律關系的概念,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概念,將法律關系作為民法理論的基本工具或調整方法,層疊構建,建立了現代民法的制度體系。后世大陸法國家在立法和學理上承襲了這一傳統(tǒng)。

  我國在民事立法中并未直接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作出抽象性規(guī)定,而只使用了民事關系這一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制定本法。”民事法律關系這一概念主要是主要是在學理上進行界定和討論的。

  在我國學界,有的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根據民法規(guī)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內的生活關系,也可以說,是人與人之間因民法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符合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加以調整的結果。”張俊浩教授也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中法律效果部分實施的結果。”還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在徐開墅主編的《民商法辭典》中指出,“民事法律關系指民法所確認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他是一定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由我國法學界的各位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對民事法律關系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從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原因(基于民事法律事實、民法規(guī)范)、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以及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結果其中一方面或多方面進行簡單或綜合界定。

  筆者認為,首先,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而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關系為主,但不限于權利和義務,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對此講在下面論述),因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其次,法律關系不是先天就存在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而是當有了法律之后,一般社會關系被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內,法律賦予此種社會關系予以強制性,表現在法律上為權利和義務。若無法律,便無所謂法律關系。可見,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因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結果。再次,法律關系有多種,民事法律關系是橫向的法律關系,區(qū)別于縱向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結果,體現的是對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調整的結果。因而,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所調整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結果。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區(qū)別于一般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調整而形成的,在一般的社會關系被納入到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后,法律對一般的社會關系進行規(guī)范調整,賦予了一般社會關系的強制穩(wěn)定性,至此,一般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上升為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一般社會關系的結果。僅由道德、習慣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為法律關系,如親朋好友之間共邀相聚、兩人之間的戀愛關系等就不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有多種,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是在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是一種橫向的法律關系,不同于稅收征管、土地征收等行政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另外,國家在民事活動中與另一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因而也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平等,也就決定了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的意思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意思表示。但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法律便會限制當事人的自由,因此正如某學者所說,“民事法律關系大量的是民事主體自主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的調整對象不外乎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而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形成的。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財產關系是指主體之間形成的財產利益關系,人身關系是指主體之間形成的人格與身份關系。財產關系是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內容,而人身關系主要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為核心的關系,很明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別。但是,這種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過法律調整,法律便課以主體以權利和義務,以實現主體間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因此,法律關系便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民事法律關系便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

  自德國民法典首次提出由權利義務構成法律關系學說以來,權利義務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已為多說學者之共識,他們認為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但亦有學者提出質疑。關于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的關系,臺灣學者曾世熊指出,“傳統(tǒng)論常在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關系之間劃等號,認為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其實法律關系包容之范圍較權利義務關系為廣,權利義務關系只是法律關系之一部,但為最主要之內容……法律關系,包括權利義務關系及由法益資源及自由資源所生之各種關系。”同樣,對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王利明教授認為,“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可行使的權力、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約束等,其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

  還有學者指出,“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來看,也沒有局限于權利這一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經驗制定本法。’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顯然這里的民事權益不僅僅指民事權利還包括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存在許多非權利利益是能夠得到保護的。比如自然人的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以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利益在被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法院應當立案受理。”筆者認為,法律應當能夠為實踐服務,能夠指引、評價、預測人們的行為,法律理論也應當能夠知道實踐。當實踐中出現新情況時,法律理論也應當予以完善,以更好的為實踐服務,法律關系理論當然也應該如此。鑒于上述內容,筆者認為法律關系理論可以適當修正,將權利義務關系作為核心內容,同時吸納其他一些要素。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

  任何事物都有現象和本質兩個方面,民事法律關系也不例外。現象是表面的,而本質是內在的,只有透過現象把握事物的本質,才能夠真正的認識和把握事物。因此,有必要認識和把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

  “首次在理論上使用法律關系概念的,首推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法律關系是薩維尼用以構建整個民法體系的基礎概念。薩維尼將法律關系定義為‘各個法律關系,就是用法律規(guī)定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后在進一步的解釋中闡明了法律關系的本質與設立個人自由有關,在論及法律關系的本質時明確指出,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劃定個人意思所獨立支配的范圍,此謂‘權利’,構成了法律關系的事實要素,因此,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權利。拉倫次將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而不是任何離開法律規(guī)范的生活聯(lián)系。德國著名學者梅迪庫斯在期著作《德國民法通論》中也持相同觀點。拉倫次指出,法律關系一‘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梢娝麄兌颊J為體現自由的權利是法律關系的本質。”自德國民法典首次提出由權利義務構成法律關系學說以來,權利為法律關系的本質已為大陸法系多數學者所接受,我國學者亦是。如有的學者認為,“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民事權利和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正如一學者所說,“所謂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法律關系之本質在于,因法律之規(guī)定而在當事人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之區(qū)別于他種關系,正在此權利義務。”義務是與權利相對的,義務是為保障權利的實現而設立的,因此可以說法律的本質就是權利。

  近現代以來,大陸法系的一些學者開始對法律關系的本質為“權利”的觀點提出質疑,認為權利本位的觀點是片面的。在法律關系中本質是關系或連帶。如法國學者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學說,以及德國學者的一些主張。我過還有學者提出“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人格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的平等人格關系”。

  筆者認為,法律關系的本質是權利。綜觀民法的發(fā)展,始終是以權利為本位,權利本位是民法的根本精神。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義務是為權利而存在的,權利的實現才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義務雖與權利不可分離,但是義務卻是為權利而設計的,是為了權利這一本質的實現規(guī)定的。對于認為法律關系的本質是關系或連帶,沒有體現民法的本質和內在規(guī)定性,因而是表面的,也就不能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的內核。對于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平等人格關系,筆者認為,民法上的人格,是由法律確定的權利以體現的,權利的擁有為人格的基礎,無權利即無人格。因此,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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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馬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不足與完善.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5).

  有關法律關系論文篇2

  略論經濟法律關系

  【 內容 提要】 經濟 法律 關系是經濟法十分重要的基礎 理論 之一,但是,經濟法學界對此探討并不多。對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們抽象、模糊地認識經濟法,要進一步探討經濟法律關系則使我們更具體地把握經濟法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有助于認識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區(qū)別。

  【關 鍵 詞】經濟法律關系/要素/種類

  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guī)范調整 社會 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注:本文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 科學 文獻 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于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yè)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 企業(yè) 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其他經濟法律、法規(guī)(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 金融 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我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于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jiān)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 規(guī)律 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zhí)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系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系區(qū)別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民事法律關系區(qū)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系區(qū)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tǒng)法律部門的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huán)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宏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系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談及經濟法律關系,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系中,其中一要素發(fā)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系也要發(fā)生變化。

  分析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其意義還在于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guī)則。

  (一)主體。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yōu)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yōu)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xié)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盡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什么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guī)范、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于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 內容 。 法律 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什么,怎么去做,會產生什么后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fā),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么法律關系。對于 經濟 法律關系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 社會 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guī)定性。對于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于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于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guī)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guī)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后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沖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于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fā)現 問題 ,主動解決問題。對于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xié)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沖突。

  (三)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guī)范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如下特征:(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宏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guī)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guī)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guī)定的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系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guī)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系可分為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關系。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宏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宏觀調節(jié)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計劃法律關系、財政法律關系、 金融 調控法律關系、產業(yè)政策法律關系、物價法律關系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宏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反壟斷法律關系、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系。市場管理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jiān)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二)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單方是特定的,還是雙方是特定的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法律關系,所以,它是“一個人對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一個人對其他一切人”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將 影響 其他一切人。尤其是絕對經濟法律關系,它往往是政府對其他一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該政府行為必將極大影響國民經濟生活,因此,法律對這種經濟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是十分嚴格的,要求其深思熟慮。政府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沒有十分的把握,盡量不要為之,否則其對國民經濟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是難以彌補的。例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所確認的因 中國 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而發(fā)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就是絕對經濟法律關系。中央銀行實施某種貨幣政策要求是慎之又慎的。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中,泰國之所以首當其沖,很大程度上歸肇于其貨幣政策不當,而我國能在這次國際金融風暴中穩(wěn)定陣腳,則很大程度上歸功于中央銀行審時度勢的合理的貨幣政策。

  相對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它以“某個人對某個人”的形式表現出來。“某個人對某個人”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只能對另一方產生影響,一般不會對他人產生直接的影響。對于相對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它一般是某個經濟管理機關對某個經濟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這時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管理或公民個人進行管理要求快捷,能做則做,不能拖泥帶水。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確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發(fā)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迅速出擊,不能拖拖拉拉,否則不利于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再如,依工商登記法產生的工商登記經濟管理關系,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工商機關就要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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