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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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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篇1

  淺析私有財產權保護憲法學思考

  摘要: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憲法要通過約束公權力達到人權保障的使命。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公民針對國家而享有的一種權利,我國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即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法律應當明確財產權為一項基本權利,實現公私財產平等保護、規(guī)定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完善征收征用條款等來加強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關鍵詞:財產權;憲法保護;基本權利

  一、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

  近代啟蒙運動思想家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每一個人生來俱有、不能剝奪的權利。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權利體系中,生命權是基本前提,財產權是生存基礎,人身自由則是行為起點。沒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財產,個人生命便無法繼續(xù)。在不同的知識范疇體系內,財產權有著不同的意義。人權上的財產權是一種自然意義上的財產權,強調財產權的自然屬性,不論法律有無規(guī)定,這種權利是自然存在的;憲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說明個人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民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以所有權為核心、體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權利與利益。

  (一)憲法上的財產權與人權上的財產權

  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理論上的自然權利,是人作為自然意義上的人所理應固有的保護私人財產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應然權利。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體現的是國家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基本態(tài)度,是公民個人針對國家公權力享有的對抗權利。這兩種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相互聯系的,人權范疇內的財產權是憲法上財產權的出發(fā)點和評價標準,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實現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①作為人權的財產權也需要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從而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二)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

  在現今的大多數國家里,財產權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財產權制度與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構成的。這兩種保護制度在主要客體方面并無多大差異,二者實際上都不調整人和財產的關系,而是調整財產使用過程中形成的主體間的關系。憲法上的財產權是公民相對公權力機關而享有的一種權利,即公民所具有的、為公權力不能無故侵犯侵害的一種權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權與公權力之間的關系;而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則歸于平等私人之間對抗的民事權利,進而形成了平等個人之間的民事財產關系。故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的區(qū)別,既不在于財產權的客體,也不在于財產權的主體,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體上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憲法上財產權防范來自國家權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給公權力設定合理的界限,明確公民個人自主管理的范圍,防止公權力任意侵入。

  二、我國財產權保護的憲法規(guī)范

  我國現行憲法第13條規(guī)定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和征收征用的簡要內容。這條規(guī)定分為三款,對比其他國家憲法的規(guī)定以及財產權的規(guī)范理論,我國財產權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第一款和第二款實為一種意思,即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不容侵犯,這是財產權的保障條款。第三款屬于2004年憲法修正案新增的有關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規(guī)定,這是財產權的征收征用條款,即剝奪條款。與我國“二層結構”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的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為“三層結構”模式,包括保障條款、限制條款、剝奪條款。④我國沒有規(guī)定限制條款,介于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之間的中間條款,即財產因社會義務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條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是我國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條款。再細之,第一款可以稱之為不可侵犯條款。第一款規(guī)定有兩個問題:“合法的”“不受侵犯”。在私有財產之前加上前綴“合法的”反應了修憲者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即對私有財產不是一律加以保護,只是立法者認為合法的部分才進行保護。那么誰來確定這個“合法”的范圍?如果不能夠確定合法的范圍或者合法的范圍確定的不合理,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會大打折扣。⑤“不受侵犯”表明國家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guī)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隨著人們對財產權認識的加深以及社會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西方國家對私有財產的態(tài)度也經歷了一個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變遷歷程。任何權利都不能是絕對的,權利行使應有合理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范圍,因此財產權的相對受限整體上來講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這種規(guī)定無可厚非,問題在于我國憲法第12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個條款表明國家在公私財產保護上有著不同的態(tài)度。憲法的規(guī)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實踐中的案例就是《物權法》關于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guī)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嚴厲批評,他們認為這種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guī)定違反了憲法,依據就是憲法中對公私財產的保護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實踐表明這種公私財產的區(qū)分規(guī)定不僅有害于私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不利于公共財產的保護。

  (二)征收征用條款

  我國憲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私有財產權是人們生活的物質基礎,沒有私有財產,人們的生活便無以為繼。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須嚴格適當,否則就會成為公權力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借口。防止公權力不當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方法在于設定嚴格的實體條件和明確的程序規(guī)制。合理的程序設置與履行可以為公民財產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進公權力機關樹立依法行使職權,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意識。反觀我國私有財產征收征用條款,明顯可以看出規(guī)定過于模糊,非常原則化,以房屋拆遷為例,實踐中強拆現象比比皆是,甚至為了拆遷而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些公權力機構甚至假借實現社會公益的口號謀取私利。這些違法侵權現象的發(fā)生原因既有公權力機關的權利意識淡薄,也因為我國征收征用條款規(guī)定的模糊。這個條款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發(fā)展經濟是這里所謂的公共利益嗎?多數人的利益應該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就不應該得到尊重嗎?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問題。另一個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有嚴格的補償標準,才不至于讓私權受到剝奪而無法得到合理補償。條款只規(guī)定公權力機關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和程序都沒有規(guī)定,對財產的征收征用實行完全補償、正當補償還是適度補償都存在爭議。這樣規(guī)定的后果往往導致不同部門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補償的標準不一導致公權力的濫用,也加劇了公民的不滿。

  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日本著名憲法學者盧部信喜的這句話道出了憲法的使命。憲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和實現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當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的保護體系,就會極大地促進憲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設計滲入該項基本權利蘊含的價值。⑥目前,我國私有財產的數量和質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財產權意識顯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個人財產保護制度的呼聲也在增強。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財產的自由交換與流動,這要求私有財產權得到尊重和保護。在有關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之中,憲法保護是基礎性和根本性的,沒有憲法根本性的保護,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據。公民個人財產的憲法保護在于確立財產權的憲法地位,明確國家公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從而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礎和依據。

  (一)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憲法上的地位設置和財產權的性質問題。我國憲法應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財產權的產生來看,財產權是每個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權的內容之一,是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財產權應該作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次,綜觀世界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無不把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雖然各國的經濟制度有所不同,但市場經濟的普及、意識形態(tài)的淡化、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加強是大勢所趨;再次,基本權利體系需要完善,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最重要的那一部分人權,缺乏財產權的基本權利體系是不完整的。我國憲法應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目前我國憲法在“總綱”中規(guī)定了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條款,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部分導致財產權的性質不明確,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還在于我國立法者對私有財產的態(tài)度問題。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蓬勃發(fā)展,亟需明確私有財產的憲法地位,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力只會阻礙我國經濟結構的優(yōu)化。把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符合人權入憲的效用體現,也會促使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健全。

  (二)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市場中的重要地位。私有財產權是廣大非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基本,提升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途徑便是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要求平等對待和保護公私財產,目的并不是降低公有財產的憲法保障力度,而在于提高私有財產權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地位?,F如今,公私財產的二元保護體系并沒有達到立法者的預期效果,一方面不平等的保護態(tài)度造成了私有財產的弱勢地位,反映在市場上就是民營企業(yè)競爭力不足以及人們普遍地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這種二元制保護體系卻沒有能夠實現公共財產的較好保護,雖然我國憲法強調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有人認為這只是簡單的政治宣示而缺乏具體的保護規(guī)則,導致我國公共財產的流失和受侵害現象觸目驚心。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應該少一些意識形態(tài)干擾,多從財產權的本質以及我國的經濟現狀來思考。

  (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財產權的發(fā)展經歷了一個絕對保護觀念到財產權相對受限的過程,這是一個權利相對弱化的過程,也是權利行使更加合理化的過程。權利具有社會性,在權利行使的過程中會影響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同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公共利益在價值上更為優(yōu)位,個人權利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著天然的內在界限,財產權當然也不例外?,F代社會隨著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增多、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善,財產權不可避免的要承擔社會義務。我國憲法財產權條款是“保障+剝奪”二層結構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財產權條款是“保障+限制+剝奪”三層結構模式。相比較之下,我國憲法沒有規(guī)定財產權的限制條款,即財產權應當承擔的社會義務。限制條款是介于保障條款和剝奪條款的中間地帶,保障條款代表著財產權的“絕對保護”,剝奪條款代表著財產權“受剝奪”的狀態(tài),限制條款就代表著財產既沒有受到完全的保護,也沒有受到完全的剝奪,這種中間地帶在我們生活中大量存在。以機動車限行為例,機動車當然屬于財產權范圍,機動車限行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了個人財產權的行使,但是這種限制政策是相對普遍的,不是針對某一個人,而是一種社會政策,也可以說是機動車財產權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財產權社會義務”條款的不明,顯示的不是私有財產權在憲法條款上是沒有受到任何限制的公民權利,而是表明對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私有財產的不合理限定,沒有憲法法律進行嚴格規(guī)范。因此,我國憲法財產權規(guī)范應該規(guī)定限制條款,采取“三層結構”模式的財產權規(guī)范。這樣制度設計的好處在于實現公民財產的保障,又能實現對私人財產的有效規(guī)制,達到公益目的,使得私益維護和社會公益二者間達到了合理的妥協與平衡,有助于財產效用的更大發(fā)揮。

  (四)征收征用條款的完善

  1.正當程序原則。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目前我國法律只有針對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有所規(guī)定,其他的則無規(guī)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第14條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被稱作正當程序的經典范例。正當程序原則的建立可以規(guī)范公權力機關的行為,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正當程序原則還是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規(guī)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國憲法中應確立財產征收征用的正當程序原則,只有經過正當程序,依據明確的法律標準,才能限制私有財產。

  2.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實踐中最不好界定的也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限與廣度,明定公共利益的主體都是存在廣泛爭議的問題。環(huán)境保護、公共安全屬于公共利益,但是發(fā)展某一區(qū)域的經濟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不正當的利用,我們需要有一個相對獨立的代表民意的機構來進行公共利益的評判,按照我國目前的權力和社會結構模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承擔起這種職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若能充分地發(fā)揮界定公共利益的職權與權威,財產的征收征用違法狀況會得到有效改善。

  四、結語

  財產權是一項關乎人的尊嚴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理應得到憲法的尊重和維護。在有關財產權保護的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憲法上的保護應當是作為根基性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私有財產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憲法規(guī)范的缺失,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性質和地位不明確制約著其他法律保護體系的發(fā)展。好在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公權力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也日益明朗,未來修憲之時,應該更加完善財產權的憲法保護規(guī)范。我們應該意識到憲法規(guī)范是事前保護,意在防止財產權受侵犯,同時也要注意財產權的事后保護和監(jiān)督制度。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當財產權受到侵犯之后,目前的救濟途徑有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制度,但是更為根本的是建立違憲審查制度。財產權應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憲法上權利受到侵犯,必然需要從憲法上尋求救濟之路,公民要能夠依據憲法提起訴訟。這就要求我們有切實可行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實現憲法的司法化,這才是基本權利維護和救濟的有效途徑。

  大學生法學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篇2

  淺析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

  摘要: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一直具有較高的爭議,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懲罰賠償制度在各國普遍建立起來,但是,具體的賠償責任判定卻并不相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懲罰性賠償一般被視為公責任,但是在英國等國家則將其看作是民事責任。我國的法律界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認定也主要從民事責任角度出發(fā)。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認定也不同,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宗旨、屬性要求等角度對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作用等進行分析,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從而促進我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理論分析

  懲罰性賠償顧名思義是由通過強制的方式令侵權人對受害人進行的補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是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應條款執(zhí)行的,我國對懲罰性賠償的定義不僅僅指懲罰侵權行為并對受害者進行補償,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對侵權人進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懾,起到遏制侵權事件發(fā)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規(guī)定的制定究其本質原因就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我們從這個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的屬性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分析就是為了對其進行更好的定位,發(fā)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屬性要求

  我國對于經濟法的認識主要是認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經濟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將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定義為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在法律上,懲罰性經濟賠償會使得原告獲得高于損失的賠償,這部分賠償就相當于獎勵原告維護社會秩序和利益。這主要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一旦發(fā)生了欺詐行為,就會對經濟市場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費者,所以原告對于欺詐行為的揭露,不僅僅只保護了自身的利益,還保護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對社會經濟作出的這樣的貢獻,更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對原告實行獎勵。

  二、經濟法的主要宗旨

  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正常運行而誕生的,所以經濟法的宗旨主要是: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優(yōu)化市場資源,保證經濟運行中經濟總量平衡,推動經濟正常發(fā)展,協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懲罰性賠償就起到了很好的維護社會經濟平衡的作用,因為懲罰性賠償金遠遠大于對原告利益損失,被告不僅要為自己對原告侵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還要對由于侵權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懲罰性賠償金能夠震懾不法分子,考慮到賠償金的數額較大,打消犯罪的念頭,進而轉向正常的市場交易。懲罰性賠償金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效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對于維護良好的社會市場環(huán)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基礎分析

  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規(guī)定與大陸法系不同,大陸法系在最初是反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因為大陸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qū)分比較嚴格,一般意義上說,在經典理論中認為民法主要是為了賠償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罰犯罪。但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入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這兩者之間并未有明顯的區(qū)別。例如,我國的民法中對精神損害補償也不僅僅局限在對財產的恢復,而是在進行精神賠償的確定時無法準確定性,達不到民法的“同質補償”原則。

  (一)道德苛責性要求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它的制定基于社會道德最低限度,為了更好地調整社會秩序,引導人的行為,同樣,法律還關注人的主管狀態(tài)。惡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在具體判定侵權行為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故意還是過失;第二,侵權人是否處于明知道侵權后果仍希望發(fā)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權人是否通過侵權行為而獲得利益。通過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的心理狀態(tài)是導致惡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權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懲罰性措施體現了道德的等價原則。因此,侵權行為中,懲罰性措施的實施有其正確性和適當性。

  (二)懲罰性賠償符合經濟學中的“等價交換”。我們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質補償,主要是補償受害者直接損失,沒有額外的補償,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補償辦法具有相當的不足之處。在經濟學上,我們對事物的滿足講求效用最大化,人們能夠理性對待一切事物?,F在我們建立一個模型來反映這個現象,即無差異曲線。如果將無差異曲線X軸定義為健康,Y軸定義為財富,一個人的健康和財富分別為70、70,現在由于一場事故導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為了保證滿足效用最大化,必須要提升財富值,但是賠償只會賠償已經用掉的醫(yī)藥費,即財富再次提升到70。我們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響,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質補償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懲罰性賠償在一定程度更能夠體現公平、正義。

  四、懲罰性賠償的主要作用

  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及制度的建立已經開始逐步走上正規(guī),但是在理論界對其的討論依舊沒有停止,尤其是關于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學說很多。其中,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的有陳聰富教授對懲罰性賠償的作用認識:對受害者進行損失賠償;預防侵權;懲罰違法行為;私人執(zhí)法功能。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功能為:預防侵權;制裁犯罪;遏制犯罪。從這些學者的觀點中能夠清晰看出,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主要作用在于補償、預防和懲罰三點。但是在經濟法學角度看來,懲罰性賠償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勵預防、資源配置等方面。

  (一)懲罰性賠償具有激勵和預防作用。懲罰性賠償從經濟法學角度分析具有激勵和預防的作用,其作用的發(fā)揮主要是站在侵權者的角度進行的,主要理論構建就是有助于將侵權者追求利益與保護他人權益結合。可以說,懲罰性賠償在制度的設計上就考慮到了預防侵權者造成的損失和受害人權益損害的補償,在侵權人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對受害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時候,其行為就造成了侵權,也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從責任體系的角度去看,決策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為了獲得利益最大化,就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這也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為解釋了為何要建立和提出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懲罰性賠償具有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懲罰性賠償對于法律個體意味著公平和正義,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設計有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據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權力配置影響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我們在具體懲罰性賠償法律規(guī)定的實踐中發(fā)現,其明確的條款和規(guī)定對一些經濟主體的賠償訴訟解決提供了依據,減少了訴訟泛濫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五、結語

  懲罰性賠償的屬性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分析,即是為了發(fā)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從而預防、懲罰不正當行為。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有助于促進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fā)展,并且有助于充分發(fā)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程琦早成.經濟法責任視野下的懲罰性賠償初探[A].湖北省農業(yè)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暨第二屆“南湖中國農村法治獅子山論壇”[C].2012

  [2]鄧綱.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J].現代法學,2012,1

  [3]王真平.從經濟法視角看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3,15

  [4]張超.論經濟法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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