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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規(guī)矩也在不斷變化。到了今天,規(guī)矩仍以成千上萬種形式出現(xiàn),但是最大的規(guī)矩應該算是法律。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論文資料查找的內(nèi)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論文資料查找篇1
試論新聞報道與隱私權保護
新聞自由隨著新聞事業(yè)的不斷繁榮興盛,許多新聞報道中的問題也日益突顯。新聞報道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例這些年尤為突出。2011年11月在新聞媒體報道的“楊武事件”中,伸張正義的報道是新聞媒體的職責。但各大媒體記者卻為新聞侵害他人隱私權。殊不知,任何泄露他們私人信息的做法都意味著第二次傷害。如何進行正確的新聞報道,如何盡到媒體應盡的責任,如何避免不該有的失誤,如何自律,任何一個媒體人都應該從中得到反思。
1.新聞報道中的隱私權保護
面對新聞報道侵犯隱私權的問題,我們要更明確新聞中對隱私權的具體規(guī)范,從而在法律與道德的約束下更好的進行新聞報道。
1.1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有責主體。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有責主體的含義就是當事人的隱私被侵權后,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1.1.1非職作品侵害隱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規(guī)定:雜志報刊對需要發(fā)表的作品,必須嚴格審查,若發(fā)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譽,影響到第三者的名聲,則作者和出版單位都有責任,作者和出版單位為共同被告。如果當事人可以選擇作者還是出版單位之一為被告,也可以把兩者同時列為被告。一句話總結:當事人有權選擇被告是單一的還是共同的。
1.1.2職務作品侵害隱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規(guī)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審查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如果因為職務行為發(fā)生新聞報道和其他作品發(fā)生名譽權糾紛,作者和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如果新聞報道或者作品為作者履行他的職務所導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單位為被告。一句話總結,如果作者的行為為職務行為,又有隸屬關系,則責任主體為新聞單位。
1.1.3提供新聞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此類行為分為主動和被動。主動提供的,導致他人隱私權受到傷害,那么出版單位和提供者就為族人主體。如果是因為被動采訪,出版單位又不經(jīng)過采訪者的同意,擅自發(fā)表該作品,導致其他人的隱私權受到傷害的,那么采訪提供者不承擔責任。如果采訪提供者對這些行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積極行動的,導致他人隱私權受到傷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擔應由的法律責任。
1.2新聞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承擔方式。新聞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承擔有如下幾種形式: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但由于隱私是真實的事實,只不過當事人不愿意公開,所以一旦泄露,很難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而只能以前三種方式加以補償。這也是隱私權不同于名譽權的一個方面。
在明確新聞報道中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后,新聞人更應提高的是自身的職業(yè)道德素質(zhì),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我們更要保持住新聞人的職業(yè)操守與道德貞潔。遵紀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聞報道。下面我們從更深的層次中分析新聞報道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2.新聞侵犯隱私權的思考
2.1價值、利益層面。新聞的自由與隱私之間的博弈其實就是價值和利益之間的博弈,這種博弈是對當前社會特定狀況的反映。在利益沖突的條件下,公平問題總是表現(xiàn)為新聞報道自由與隱私權平衡機制的問題,也就是利益協(xié)調(diào)問題,于是公平問題就轉(zhuǎn)化為如何限權與保權的問題。
“個人自主的領域——其存在和行動的范圍不觸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領域,即是我們所稱的隱私。它使個人有權利使自己與其他人隔離開來,從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領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這段話說明新聞報道應嚴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關聯(lián)”原則,即在保護公益的時候?qū)娙宋锏碾[私權比普通當事人高,不同條件下新聞自由和隱私保護需求經(jīng)常會造成兩者沖突的根據(jù),甚至加劇或者緩沖和沖突的因素。擁有足夠權力而又極可能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尋求一種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政府的牽制作用。
2.2規(guī)范層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則”,即意味著在處理新聞報道與隱私權保護,要在法律、政策條
文與源于處境公平的訴求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規(guī)范新聞人報道的權責,另一方面對公眾人物的報道尤其以有權官員隱私的權限進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斷某種權利安排的正當性,筆者依據(jù)經(jīng)濟共和主義的觀點認為在一個共同體當中,其正當性是某種經(jīng)濟結構和文化傳統(tǒng)的約束下,在不損害任何一個成員的生存和基本尊嚴的前提下,能夠增進該共同體的總體利益。對新聞報道首先要考慮的是:這樣做會不會損害公眾的隱私權,會不會帶來公眾利益的增進。如果不能滿足這些條件,那么這種改革的正當性就存在問題。
與此同時,注重“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jīng)濟結構以及由經(jīng)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2]這就需要對新聞的規(guī)范在新的報道方式出現(xiàn)時,在新的問題愈發(fā)凸顯時,及時調(diào)整、補充,達到法律層面真正的動態(tài)平衡。
3.結語
社會的進步是要創(chuàng)造更和諧美好的生活,新聞報道的存在是要人們了解變化的世界,新聞報道是聯(lián)系我們每一個人的橋梁,通暢的信息流通有利于我們每一秒的生活。我們需要建立可靠的值得信任的新聞報道就要在新聞中注入規(guī)范的法律和職業(yè)道德。自由、民主的社會不應人人如履薄冰,戰(zhàn)戰(zhàn)兢兢。一個個小的個人價值得到尊重,社會利益必然能得以實現(xiàn)。
法律論文資料查找篇2
淺論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保護
(一)公眾知情權與公眾人物兩種權利的沖突
新聞自由和名譽權、隱私權是截然不同的權利。新聞自由旨在保護和滿足受眾的知情權,督促政府改善其機制,監(jiān)督公眾人物謹言慎行,在社會中形成良好風氣,具有主動性、探查性、公開性的特征。
隱私權指任何他人包括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jīng)隱私權人許可,不得擅自公開刺探、報道他人的隱私,這是一種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義務表現(xiàn)為不作為,即不得以主動的行為去侵害他人隱私。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nèi)容,受法律的保護。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之時,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對自己的這種權力的侵害,并且對所造成的影響負責。
媒體滿足公眾知情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新聞自由權應該不侵害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所謂“新聞報道止于隱私開始之處”。但是,在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應該對公眾人物的隱私設置必要的限制,這樣才能夠有效地接受輿論監(jiān)督,同時又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這是權利平衡的體現(xiàn)。
(二)公眾人物兩種權利與其自身沖突
公眾人物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在社會上享有普通公民所沒有的某些特權,例如,他們擁有高度的知名度,受到公眾的關注,公眾賦予其很大的影響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號召力,在政治和文化上也會享受到“特殊待遇”。由此可見,社會機構要建立一些相應的制約機制,才可以限制公眾人物在這方面“濫用特權”。也可以理解為,公眾人物一方面享有比普通老百姓更多的權利,另一方面,他的某些權利就會受到限制,這就表現(xiàn)在名譽權和隱私權上,他們不可能像普通公民一樣,對這兩種權利的保護范圍相對要小一些。
二、公眾人物兩種權利受損的表現(xiàn)和影響
2002年12月28日,范志毅狀告上海《東方體育日報》侵犯名譽權的官司落定。經(jīng)過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判定范志毅敗訴。從1985年起,這種官司在國內(nèi)出現(xiàn)過很多次,但最終都是以媒體敗訴結束。所以,這個案件的判決有其時代意義。據(jù)證實,這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提出“公眾人物”這一概念。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的提出與解決,利于愈加凸顯的公眾人物、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矛盾的緩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眾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和新聞業(yè)監(jiān)督職能的發(fā)揮。
近年來,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研討最典型的案件,就是上世紀英國的戴安娜王妃為了躲避狗仔隊的追逐,最后出了車禍玉殞香消,這件事情震驚了世界新聞界,狗仔隊一下子成為眾媒體批判的對象,對戴安娜王妃的惋惜不絕于耳。如果僅是一件普通的車禍案,必定不會引起這么大的反響,這件事情之所以吸引全世界的眼球,就是因為戴安娜王妃特殊的身份。這說明作為公眾人物,與普通公民在人格權保護上,不盡相同。
三、如何保護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一)新聞工作者對公眾人物兩種權利的尊重
就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保護而言,新聞工作者的一言一行都至關重要,準確、客觀的報道事實,不侵害他人名譽和隱私,這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新聞工作者媒介素養(yǎng)的檢驗。正確保障公共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不僅僅是公眾人物自己的事情,也需要新聞媒體及工作者的積極配合,使我國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更加民主化,也能夠把這種意識正確傳達給受眾,使受眾享有自身的足夠的權利。
(二)公眾人物對自身兩種權利的保護
如果公眾人物自身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任其受到損害而忍氣吞聲,或者“一笑而過”,只會助長這種不正之風,使得自己的權利受到更大侵害,或者,使更多的像自己一樣的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這就是說,當公眾人物發(fā)現(xiàn)在新聞報道中自己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時,要正確行使權利。而目前對于公眾人物這些權利的保護,除了提高新聞媒介及工作者的素養(yǎng)外,最重要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訴諸法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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