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的形式取向的范文論文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關(guān)于法學理論的論文,歡迎閱讀借鑒,希望對你有幫助。
摘要:
法律的內(nèi)容固然重要,法律的形式依然不容忽視,因為我們最先看到的是法律的外在形式。中國法在形式取法于大陸法,這在實踐中會產(chǎn)生一些負面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在形式上向英美法做適度的靠攏,從而由表及里的解決一些既存的問題。
一、法系與法的形式取向
法系,顯然是一個老生常談的法律話題,但它其實也是一個基礎(chǔ)的法律概念?,F(xiàn)在有很多論著都試圖淡化這一個概念,強調(diào)法系之間的相互滲透借鑒,模糊不同法系之間的界限。然而,法律上的法系如同人的血統(tǒng)一樣,不僅關(guān)乎法律的基本品性,而且決定了法律外在形式的千差萬別。就像一個中國人,即使求得了美國國籍,習慣了美式發(fā)音,仍然無法改變黃種人的外貌。
就現(xiàn)代法律而言,真正有生命力的只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個西方法系。至于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等,應當只是歷史上的美好往事。因為,僅就中國而言,我們目前的法律框架基本是移植西方的,這一點無法否認。其實,隨著法律的進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內(nèi)容上,或者說實質(zhì)上相差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大,只是它們在形式上卻別是巨大的。
事實上,年輕的中國現(xiàn)代法律有自己的后發(fā)優(yōu)勢,它并沒有教條的宣告自己的法系歸屬,而是在內(nèi)容上兼容并包了大陸法和英美法的優(yōu)秀法律制度。如果非要把中國法歸為大陸法系,這個分類更多的注重了法律的外在形式。就本文討論的形式取向而言,中國法毫無疑問的選擇了大陸法作為自己的取向。因為中國法具備了大陸法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法律淵源以制定法為主,不承認判例法的法律效力;重視法典編纂,重要的法律部門一般都制定有一部基本法典和大量規(guī)范性文件;法官在訴訟中占主導地位,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法庭外。
二、中國法演進中的形式取向
中國法的形式取向在中國現(xiàn)代法律的進化過程中清晰可見。
(一)晚清的法律改革
晚清的法律改革,是從仿行西方立憲開始的。眾所周知,立憲是英美法的首創(chuàng)。1688年英國通過“光榮革命”締造第一個君主立憲國家,1787年美國頒布第一部成文憲法,建立民主共和國。所以,中國現(xiàn)代法律的進化在起點處還是找對了方向的。從官方來看,載澤、紹英、戴鵬慈、徐世昌、端方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的第一站也是美國。在民間,無論是作為戊戌六君子領(lǐng)導者的康梁,還是《盛世危言》的鄭觀應,都是主張立憲的。就連中國派出的留學生也是大量去了英美,容閎為首的第一批官派留學生的目的地就是美國[1]
(二)民國的六法體系
民國六法體系的創(chuàng)建雖然也是把立憲作為當務之急,但是最終卻選擇了大陸法系作為自己的學習對象。這并非說明當時沒有向英美法學習的沖動,民國政府聘請偉大的龐德?lián)敺深檰?,這是向英美法的一次深情致敬。[2]
但是,國人還是喜歡捷徑,這一時期比較活躍的應當是留日學生,中國留學目的地,從過去到現(xiàn)在,主要有兩個:英美和日本。去一衣帶水的日本留學比遠涉重洋去英美學習要來得容易。就象玄奘、法顯去印度學習原始經(jīng)義遠難過安世高從西域到中土傳經(jīng),在敦煌造窟收藏一樣。[3]而且,日本人與中國人膚色相近,文字相仿,同文同教,兩國之間出現(xiàn)文化倒流也應當是一個早晚的問題。
在明治維新前后,日本人非常崇拜德國的技術(shù),日本旅歐學者在無數(shù)次的比較之后,終于選擇了大陸法作為學習的榜樣,而且尤以德國法為學習重點,一度出現(xiàn)了“無德國法則無法”的局面。[4]無論后來日本法怎樣演變,它大陸法的基調(diào)是已經(jīng)確定無疑的了,這從法律的形式可以很容易進行辨識。
有人說日本在二戰(zhàn)后開始學習美國法,法律中已經(jīng)開始有英美的影子,但是,這只能法律內(nèi)容和法律制度的進化,日本法律的大陸法形式永遠無法改變。況且,在美國大兵的占領(lǐng)下,日本人對英美法的學習遠不如主動向德國學習大陸法來的自覺。
(三)新中國的法律體系
新中國的法律,連同它的前身根據(jù)地立法,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都是受前蘇聯(lián)法律的影響,因此必然也是屬于大陸法系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各個方面的發(fā)展速度都是驚人的:高樓大廈迅速林立,速食食品一夜風靡。法制進程當然也不例外,我們的法律體系建設(shè)速度很快,我們用了二十年的時間迅速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律體系,這與學習大陸那套現(xiàn)成的概念和邏輯是分不開的。
三、當代中國法形式取向的分析
(一)中國法對英美法形式的回避
唯物論的一個基本觀點是:物質(zhì)第一。
從物質(zhì)的角度來看,英美法的代表美國(英國播下的普通法種子在美國開出了最絢爛的花朵)才與中國具有相似之處。第一,兩者同處北半球,一個在西,一個在東,具有對稱性;第二,兩者國土面積都很龐大,可以稱為大國,這從地圖上可以直接看到,不需要像某些小國一樣,硬要自取其辱地在國名之前加上個“大”字。第三,從語言上來看,自馬建忠先生的《馬氏文通》以來,中文語法就借鑒了英語的語法。第四,兩者都曾經(jīng)或多或少的淪為英國的殖民地。如此看來,中國應當學習美國法,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判例法體系,通過增加法律的認知難度來阻擋一些人附庸法律的風雅。
遺憾的是,中國法在形式上選擇了大陸法系作為仿行的榜樣,回避了對應英美法形式的借鑒。因為實用主義哲學衍生出來的判例法在形式上表現(xiàn)的紛繁復雜,這讓人望而生畏。
這種結(jié)果是由國人的主觀意志造成的。首先,漢字是人類意識最偉大的產(chǎn)物之一,中國從春秋鑄刑鼎開始就一直迷戀成文的東西。文件在我們心目中相當神圣,農(nóng)民起義要弄個檄文,朱棣篡位還要逼方孝儒起草個詔書。近代以來又對成文法的概念進行曲解,而實質(zhì)上任何現(xiàn)代法律都是成文的,只不過一個偏重形式,一個偏重實質(zhì)。這或許又要牽扯到萬夫所指的實用主義哲學。其次,人是有惰性的,我們不能因為臉紅,就對一個歷史問題難以啟齒:中國的留學生,尤其是文科的留學生在歐美并沒有學到些什么,就連清末民國的著名留學生們也承認---他們在美國幾年,主要把土豆燉牛肉作為學習生活的主要內(nèi)容;日本的文字文化對中國人來說容易接受的多,我們在法律概念上大多用的是日本人的二手貨,比如說經(jīng)濟法、比如法理學、比如說法律這些基本術(shù)語。我們很少深入的研究日本對中國文化的倒流影響,而是更多的沉湎于回憶盛唐的威武,如果有新的研究,結(jié)果恐怕是驚人的。
(二)大陸法取向的負作用
中國現(xiàn)代法律側(cè)重于取法大陸法的內(nèi)容和形式,是一個多元因素造成的歷史問題,作為后來者本來沒有資格說三道四。但是,如同人的隱性遺傳要在后代身上表現(xiàn)一樣,從一個前因潛伏,到一個后果顯現(xiàn),總有時間上的滯后性。
在中國日益發(fā)達的當前,我們可以深切的感受到大陸法取向,尤其是大陸法形式取向給我們的法治生活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
其一,法治文化被誤讀。我們強調(diào)了以法治國,建立法治文化,但是這種文化有被誤讀的傾向。簡約的條文式法律結(jié)構(gòu)使得人人都以知法懂法為榮,推動了一些電視臺用非法治的語言妄談法治,不僅沒有起到普法的作用,反而起到了負面的作用。[5]一些官員強烈要求讀在職法學碩士、博士,因為法律條文中的漢字大家都認識,學習起來相當容易。這些人在參與立法的過程中喜歡要求法律言簡意賅、通俗易懂,所以最近有學者談到能源立法可以借鑒《美國能源政策法2005》詳細的規(guī)范能源問題,我就覺得那目標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另外,國人當下還經(jīng)受不住致命的“制服誘惑”,似乎穿上某種制服就能夠代表法治,代表神圣,比如保安,比如城管,比如工商稅務,甚至連穿上劣質(zhì)迷彩服的運鈔員都敢扛上假槍,拉起警戒線,占用人行道,侮辱威脅出錢修路的納稅人。
其二,立法不夠?qū)I(yè)。我們“一元、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在理論設(shè)計上是極端完美的。完美的東西往往不太現(xiàn)實,這種立法體制帶來了立法的紊亂。立法權(quán)要分層是正確的,我個人甚至支持在更大的范圍賦予大中城市更大的立法權(quán)。但是如果立法沒有專業(yè)化,立法工作無法由成熟的法律專業(yè)人員擔當,任由官員主導立法工作,中國固有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就會褻瀆法律的本義。既然立法權(quán)最終歸屬人民的,所以立法權(quán)并不專門屬于哪一個部門,最關(guān)鍵的價值是要專業(yè),只有專業(yè)的立法才能保證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三,法律缺乏執(zhí)行力。前面說到,對法治文化的誤讀,社會上產(chǎn)生了一種要求人人懂法的錯誤潮流,除了民法典和刑法典,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所有的法律大概都只需一百來條,所有條文都言簡意賅、通俗易懂,但事實上這樣的提綱式的、口號式的法律很難操作。于是再制定大量的實施細則、部門規(guī)章、地方規(guī)章,實質(zhì)上架空打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名義通過的法律,造成了上位法律被束之高閣,下位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甚至各級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卻在起統(tǒng)治作用,這不僅是一種悲哀,更是一種立法上的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shè)。
其四,司法獨立依然是理想。學過世界歷史的人都知道,中世紀封建主義蓄養(yǎng)之下的歐洲大陸最具有官僚主義氣息,法院一直是貴族子弟養(yǎng)尊處優(yōu)的好去處。我們對大陸法系形式的片面模仿,不僅造成司法無法獨立,而且造成司法根本就不想獨立。其中最為明顯的是轉(zhuǎn)業(yè)軍人進法院的現(xiàn)象,學者已經(jīng)分析過其中的弊端了。我認為,或許軍人與法官在外表上的某種形似助長了這種怪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最后,法治進程難以分享信息化成果。信息化進程帶來的便利是我們可以切實感受的。比如說可以通過網(wǎng)絡(luò)進行選舉,可以把法院判決放在網(wǎng)上,可以通過網(wǎng)絡(luò)征求社會公眾對立法、執(zhí)法、司法的意見。但抽象的大陸法難以分享這一成果,因為我們的法律在形式上只是表現(xiàn)為一些簡潔的條文,判例在網(wǎng)絡(luò)上的公布與共享并沒有什么實際的價值。
四、模棱兩可的結(jié)論
就形式而言,至于是英美法好還是大陸法好,何者可以成為我們的主要取向,我們的前輩學者從來就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中國的文化核心是“和”,把儒家經(jīng)典擯棄的比封建迷信還徹底的當代社會卻曲解了這一價值理念,把模棱兩可奉為人文科學研究的傳統(tǒng)法寶,我也只能模棱兩可下去,否則成了異類。
但是,從最弱智的角度來看,中國與美國最為相似,國土博大,氣候緯度近似,伏爾泰強調(diào)的地理決定論應該有些道理。美國擁有了一個輝煌的二十世紀,中國期盼一個恢弘的二十一世紀。因此,我認為中國法可以在形式上可以借鑒一下判例法的表現(xiàn)形式,讓法律看上去更艱深一些,以此來確保法律的專業(yè)化,促進司法的獨立,避免淺薄的人附庸法律的風雅,推動法律從庸俗到神圣長征。我不會由此被污蔑為“無知”吧?
【注釋】
[1] 錢鋼、胡勁草著,《留美幼童》,文匯出版社2004年版。
[2] 何勤華主編,《二十世紀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頁23。
[3] 季羨林著,《原始佛教的語言問題》,載《季羨林論佛教》,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頁63-139。
[4] 何勤華主編,《二十世紀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頁416-421。
[5] 廣電總局:廣播電視法制節(jié)目存在引導不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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