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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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哲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我國民事糾紛數量快速增長,其中由于微小權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濟的情形頻繁,法院的民事審判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試點的成功經驗證明,小額訴訟程序是成功解決小額訴訟糾紛,實現司法公平,兼顧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案頒布,其中規(guī)定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體現了對小額案件的特殊關注。由于相關規(guī)定尚未作出,所以目前的小額訴訟程序尚不完善,運行也難以做到效率與公平兼顧。本文在闡述我國司法現狀的同時,對我國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設想。
論文關鍵詞 小額訴訟程序 司法 民事糾紛
小額訴訟具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廣義小額訴訟指的是和一般訴訟程序沒有嚴格區(qū)別,只有訴訟標額和程序的簡易水平有所不同,本文研究的小額訴訟程序,只按照狹義理解,指獨立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專門用來審理小額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簡易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對象是小額案件,小額案件指的是具有以下兩種特征的案件:案件輕微和訴訟標的額較小,但不僅僅包含金錢方面的請求,還包括除了金錢之外,進行替代物給付的情況,例如,小金額借貸、給付小工程承包款和案情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訴訟程序追求效率價值的優(yōu)先性,相對于傳統(tǒng)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而且采取“常識化”的運行方式,受案范圍單純明確,涉訴標的額度有限,同時注重職權裁量的適用,注重調解。
一、我國小額訴訟案件民事審判的司法現狀
司法公正在程序中具有最低標準,因此,不能將程序進行最大限度的簡化,程序的繁瑣性和復雜性對正確、慎重裁判必不可少,但是不斷增加的民事案件,使司法制度的壓力不斷增加,當事人需要負擔更多的責任。但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針對小額訴訟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通過簡易程序進行解決,我國相關的簡易程序,一共只有五個條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條文進行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水平上有助于社會群眾的了解,能夠對糾紛進行快速的解決,使訴訟程序簡化,但是無法對程序的簡易性進行根本的改變,只能在一些環(huán)節(jié)上進行簡化,沒有對輕微事件、小額事件在處理過程中的特殊性進行考慮。第二,簡單的程序規(guī)定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只能夠對某幾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簡化,在基本程序之中,依然按照一般程序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不能夠和簡易事件的處理需求相吻合,與其它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具體的簡化程序、簡化訴訟判決,沒有對救濟程序在簡易事件在處理過程中的性質進行考慮,不能夠將其功能進行充分的發(fā)揮,同時,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法官具有處理兩種案件的雙重任務,同時,沒有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導致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法官任意選用并且任意轉換程序,“簡易程序不簡化,普通程序不規(guī)范”。我國目前針對簡易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尚無良好的解決方式,就更無法真正發(fā)揮其解決輕微事件的作用,由于上述案件需要能夠進行迅速、簡潔的判決,在救濟和訴訟程序等方面也有特殊需求,因此,簡易程序無法發(fā)揮妥善救濟小額權利的作用。我國曾試點過小額訴訟程序,取得了正反兩種經驗。1999年1月,廣州法院工作會議宣布撤銷現存的小額錢債法庭。據報道,廣州的小額錢債法庭是五六年前借鑒、模仿境外法院的做法搞起來的。經過市內幾個法院的試點實踐,發(fā)現作用不大,其職能完全可以由審判庭代替①。我國在1999年,首先在北京市的法院設置專門的小額債務法庭,根據相關報道,在經濟審判法庭內,設置了小額債務法院,對爭議較小、案情十分簡單和事實清晰的案件進行審理,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處于十萬元以下,如果當事人雙方無異議,在開庭的時候,不受相關訴訟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②。在同年8月份,我國北京市法院率先學習國外的相關經驗,設置簡易庭,對多種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即使在夜間和假日也可以進行審判,使用即收即審的工作方式。③上海法院系統(tǒng)于2011年5月1日起在浦東、楊浦、寶山、金山四家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據介紹,試點法院受理的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額不足5萬元的給付之訴民事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自愿選擇即可適用小額速裁審理。采用小額速裁的案件必須在30天內審結,法院將最大限度地簡化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所指定的答辯期、舉證期比一般的訴訟程序明顯縮短;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應該申請異議,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中提出異議,判決即時生效;同時,為其提供快速的、高效的司法服務,有效解決矛盾和糾紛;如果當事人在出庭的時候存在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使用視頻等方式,對證人進行詢問;選擇較為靈活的開庭時間,如果具有特殊困難,當事人經過申請之后,可以在休息日和晚間進行開庭或者調解工作;降低訴訟費用;在傳達法律文件和傳票的時候,應該綜合使用多種通訊手段,例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和電話等,對證人和當事人進行及時的傳喚。2011年4月,經浙江省高院批準和最高法院同意,瑞安法院被定為小額速裁的試點單位,瑞安法院試點工作啟動以來,使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共計447件,這些案件中,調解431件,撤訴13件,判決3件,調撤率高達99.3%,平均審理天數只有6天,比同期簡易程序平均審限還要縮短26天。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小額案件特殊的關注,希望以此簡化小額案件的訴訟程序,平衡公平與效率。但是可以看出法律的規(guī)定過于粗糙,僅僅是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之上對某些小額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完全沒有體現出小額案件獨特的程序需要,對于相關制度也沒有規(guī)定??梢韵胍?,在法院適用時,對于基本程序應該還是會按照普通程序進行,而且對于程序運行法官觀點不統(tǒng)一,難以做到公平。為此我認為,還需要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以統(tǒng)一法官觀點,方便適用,充分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小額訴訟程序 司法 民事糾紛
小額訴訟具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廣義小額訴訟指的是和一般訴訟程序沒有嚴格區(qū)別,只有訴訟標額和程序的簡易水平有所不同,本文研究的小額訴訟程序,只按照狹義理解,指獨立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專門用來審理小額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簡易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對象是小額案件,小額案件指的是具有以下兩種特征的案件:案件輕微和訴訟標的額較小,但不僅僅包含金錢方面的請求,還包括除了金錢之外,進行替代物給付的情況,例如,小金額借貸、給付小工程承包款和案情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訴訟程序追求效率價值的優(yōu)先性,相對于傳統(tǒng)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而且采取“常識化”的運行方式,受案范圍單純明確,涉訴標的額度有限,同時注重職權裁量的適用,注重調解。
一、我國小額訴訟案件民事審判的司法現狀
司法公正在程序中具有最低標準,因此,不能將程序進行最大限度的簡化,程序的繁瑣性和復雜性對正確、慎重裁判必不可少,但是不斷增加的民事案件,使司法制度的壓力不斷增加,當事人需要負擔更多的責任。但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針對小額訴訟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通過簡易程序進行解決,我國相關的簡易程序,一共只有五個條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條文進行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水平上有助于社會群眾的了解,能夠對糾紛進行快速的解決,使訴訟程序簡化,但是無法對程序的簡易性進行根本的改變,只能在一些環(huán)節(jié)上進行簡化,沒有對輕微事件、小額事件在處理過程中的特殊性進行考慮。第二,簡單的程序規(guī)定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只能夠對某幾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簡化,在基本程序之中,依然按照一般程序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不能夠和簡易事件的處理需求相吻合,與其它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具體的簡化程序、簡化訴訟判決,沒有對救濟程序在簡易事件在處理過程中的性質進行考慮,不能夠將其功能進行充分的發(fā)揮,同時,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法官具有處理兩種案件的雙重任務,同時,沒有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導致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法官任意選用并且任意轉換程序,“簡易程序不簡化,普通程序不規(guī)范”。我國目前針對簡易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尚無良好的解決方式,就更無法真正發(fā)揮其解決輕微事件的作用,由于上述案件需要能夠進行迅速、簡潔的判決,在救濟和訴訟程序等方面也有特殊需求,因此,簡易程序無法發(fā)揮妥善救濟小額權利的作用。我國曾試點過小額訴訟程序,取得了正反兩種經驗。1999年1月,廣州法院工作會議宣布撤銷現存的小額錢債法庭。據報道,廣州的小額錢債法庭是五六年前借鑒、模仿境外法院的做法搞起來的。經過市內幾個法院的試點實踐,發(fā)現作用不大,其職能完全可以由審判庭代替①。我國在1999年,首先在北京市的法院設置專門的小額債務法庭,根據相關報道,在經濟審判法庭內,設置了小額債務法院,對爭議較小、案情十分簡單和事實清晰的案件進行審理,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處于十萬元以下,如果當事人雙方無異議,在開庭的時候,不受相關訴訟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②。在同年8月份,我國北京市法院率先學習國外的相關經驗,設置簡易庭,對多種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即使在夜間和假日也可以進行審判,使用即收即審的工作方式。③上海法院系統(tǒng)于2011年5月1日起在浦東、楊浦、寶山、金山四家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據介紹,試點法院受理的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額不足5萬元的給付之訴民事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自愿選擇即可適用小額速裁審理。采用小額速裁的案件必須在30天內審結,法院將最大限度地簡化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所指定的答辯期、舉證期比一般的訴訟程序明顯縮短;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應該申請異議,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中提出異議,判決即時生效;同時,為其提供快速的、高效的司法服務,有效解決矛盾和糾紛;如果當事人在出庭的時候存在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使用視頻等方式,對證人進行詢問;選擇較為靈活的開庭時間,如果具有特殊困難,當事人經過申請之后,可以在休息日和晚間進行開庭或者調解工作;降低訴訟費用;在傳達法律文件和傳票的時候,應該綜合使用多種通訊手段,例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和電話等,對證人和當事人進行及時的傳喚。2011年4月,經浙江省高院批準和最高法院同意,瑞安法院被定為小額速裁的試點單位,瑞安法院試點工作啟動以來,使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共計447件,這些案件中,調解431件,撤訴13件,判決3件,調撤率高達99.3%,平均審理天數只有6天,比同期簡易程序平均審限還要縮短26天。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小額案件特殊的關注,希望以此簡化小額案件的訴訟程序,平衡公平與效率。但是可以看出法律的規(guī)定過于粗糙,僅僅是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之上對某些小額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完全沒有體現出小額案件獨特的程序需要,對于相關制度也沒有規(guī)定??梢韵胍?,在法院適用時,對于基本程序應該還是會按照普通程序進行,而且對于程序運行法官觀點不統(tǒng)一,難以做到公平。為此我認為,還需要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以統(tǒng)一法官觀點,方便適用,充分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