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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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國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個人的財產越來越多。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人們在生活中都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繼承權公證在實際公證工作中辦理的比較多,本文根據(jù)工作實踐,就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談點自已的看法。
論文關鍵詞 繼承權 公證 合法權益
繼承權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jù)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被繼承人具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本文所述的繼承權公證是指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立下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發(fā)生法定繼承的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是法律事實的公證,在實際工作中,經常能接觸到,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應該注意,以免出現(xiàn)錯證、假證,給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
一、繼承人提交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公證員首先應審查繼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4)全體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出具,證明須詳細列出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在證明上注明在其何時、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證明;(5)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的,又不能到辦理繼承權的公證處發(fā)表聲明,應到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并提交到辦理繼承權的公證處;(6)繼承人中有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7)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8)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9)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應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書內應寫明其是否愿意繼承該遺產。
公證員應要注意死亡證明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公安機關或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丟失的,火花證或骨灰寄存證也可以作為死亡證明材料。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太久,公安機關、縣級以上醫(yī)院兩部門無據(jù)可查確實不給出具死亡證明的,可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街道、村委會出具證明,再由公證處派公證員核實。證明上應該寫明被繼承人的出生時間、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內容。
論文關鍵詞 繼承權 公證 合法權益
繼承權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jù)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被繼承人具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本文所述的繼承權公證是指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未立下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發(fā)生法定繼承的繼承權公證。繼承權公證是法律事實的公證,在實際工作中,經常能接觸到,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應該注意,以免出現(xiàn)錯證、假證,給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
一、繼承人提交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公證員首先應審查繼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4)全體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出具,證明須詳細列出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在證明上注明在其何時、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證明;(5)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的,又不能到辦理繼承權的公證處發(fā)表聲明,應到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并提交到辦理繼承權的公證處;(6)繼承人中有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7)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8)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9)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應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書內應寫明其是否愿意繼承該遺產。
公證員應要注意死亡證明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公安機關或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丟失的,火花證或骨灰寄存證也可以作為死亡證明材料。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太久,公安機關、縣級以上醫(yī)院兩部門無據(jù)可查確實不給出具死亡證明的,可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街道、村委會出具證明,再由公證處派公證員核實。證明上應該寫明被繼承人的出生時間、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