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丁香五月婷婷,丁香五月婷婷网,欧美激情网站,日本护士xxxx,禁止18岁天天操夜夜操,18岁禁止1000免费,国产福利无码一区色费

學習啦>論文大全>畢業(yè)論文>法學論文>法學理論>

刑法法學專業(yè)碩士小論文范文(2)

時間: 斯娃805 分享

  刑法法學小論文篇三:《論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冒用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fā)展,信貸消費的理念被廣大電商所采納,網絡信貸支付技術也得到充分發(fā)展。在當前的電商支付平臺中,諸如螞蟻金服旗下的“花唄”、京東的“京東白條”、蘇寧的“任性付”等信貸服務得到了廣泛運用。這些新興的金融信貸服務無疑會刺激個體的消費欲望,擴大網絡消費的成交額,促進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拓展?,F階段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風險應對機制,此類服務也存在著被濫用的風險[1]。從犯罪風險防范的角度來看,利用信息網絡技術,竊取用戶賬戶信息和支付密碼,并進而實施冒用行為,是此類金融信貸服務面臨的最大風險。

  從刑法的角度看,此類冒用行為不僅會對信貸主體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還會給整個金融業(yè)賴以依存的信用制度造成打擊。但此類行為大都發(fā)生在虛擬平臺,其和傳統(tǒng)的犯罪模式有所不同,這給行為法律性質的界定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冒用行為”發(fā)生在貸款領域,這其中既包含著諸如貸款占有等民刑交叉要素,也包含著“盜”、“騙”、“濫用信息網絡技術”等要素,因此如何確定行為的法律屬性,明晰相似行為的界限,并梳理行為的罪數關系,也將成為刑事司法的一大挑戰(zhàn)。

  二、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的法律關系梳理

  金融信貸服務,指的是經營者和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提供產品、服務,并約定由消費者在將來某個時期進行償還的信用活動[2]。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消費者需要首先在電商平臺或支付平臺進行賬戶申請,通過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設定用戶名和密碼。各大平臺對消費者的消費記錄、購物評價等信息進行大數據審核,確定針對該用戶的授信額度。在獲得的授信額度內,消費者可以購買各自電商平臺或者與之有協議的商戶的商品,并由電商平臺或支付機構代為付款。在借貸期限到達之前,消費者需歸還貸款,否則將承擔逾期費率。

  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當前互聯金融信貸可分為第三方信貸支付和電商自行信貸支付兩種。例如,對于“螞蟻花唄”而言,其為螞蟻金服旗下的信貸服務,和淘寶、天貓等電商平臺相互獨立,因此利用“螞蟻花唄”付款屬于第三方信貸支付。再如蘇寧易購的“任性付”,其為蘇寧消費金融公司開發(fā)的支付方式,盡管該消費金融公司和蘇寧易購具有關聯性,但其和消費者之間具有獨立的借貸合同關系,因此也屬于第三方信貸支付。相較而言,京東商城推廣的“京東白條”則屬于電商自行開發(fā)的支付方式,其本質是電商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延期付款約定,具有“賒購”性質。

  從民法的角度看,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中,消費者和電商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形成借貸關系,電商則和支付機構形成類似委托關系。在電商自行信貸中,消費者和電商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信貸付款實質上是買賣合同的延期支付條款。在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聯系不同主體的是信貸服務方提供的信貸款項。

  毫無疑問,梳理互聯網金融信貸中的法律關系,對于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關系,解決民商事糾紛大有裨益。但筆者同樣認為,金融信貸消費中的信貸款項、操作特征等要素,實質上也暗含著刑法的評價,它們是判定具體行為刑法屬性的基礎。對這些刑事要素的發(fā)掘和梳理,將有利于明晰“冒用行為”的法律特征,從而實現刑法歸責的準確性。

  (二)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的刑事要素分析

  1.信貸支付系統(tǒng)的刑法屬性認定

  在冒用他人身份從事信貸消費中,行為人通過輸入正確的支付密碼,致使信貸交易方對消費者的身份產生識別錯誤,從而代為支付貨款,使冒用人獲得等價商品。從行為結構上看,“冒用”行為的本質是虛構交易主體,致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并支付財物,這和刑法中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特征具有一致性。但是,和傳統(tǒng)面對面交易方式不同,互聯網金融信貸是由特定的計算機系統(tǒng)按照指令程序完成,這其中缺乏自然人對交易信息的識別。

  刑法理論有觀點認為,由于機器不具備自然人的辨識能力,因此其不可能產生認識錯誤。換言之,機器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通過機器操作而獲取他人財物的,只能構成盜竊罪[3]。

  從生活常理上看,信貸機構的計算機交易系統(tǒng)是通過代碼和程序編輯而成,其僅能識別相應賬號和支付密碼,因此這種交易系統(tǒng)并不具備自然人的意識和意志。但從刑法的角度看,一概否認交易機器可能成立詐騙罪對象的觀點,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筆者認為,我國刑事立法已經通過法律擬制的立法技術,將機器納入詐騙行為的犯罪對象的范疇。如我國《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信用卡的使用,則必須和銀行機器及其計算機系統(tǒng)發(fā)生聯系。就在ATM機上使用信用卡而言,其屬于典型的對機器使用;而在柜臺對銀行工作人員從事信用卡操作,銀行工作人在取得客戶信用卡后也必須在機器上驗證,并由客戶在機器上輸入交易密碼,整個交易流程最終還是通過機器來完成。在本罪中,立法者將這種對機器的“冒用行為”認定為詐騙類犯罪,即立法者認可了機器和操作系統(tǒng)可以成為詐騙對象。

  從立法技術上看,這種立法方式屬于“法律擬制”,即將原本不同的行為賦予了相同的法律效果,從而指示法律適用者,即使某種行為原本并不符合犯罪構成特征,也應依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同樣的處理[4]。從金融刑法的法益保護原理來看,“信用”是金融活動的核心特征,也是促進現代金融突破時空限制而向“非接觸性”交易模式轉變的保障;而在金融活動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無疑屬于違背金融信用的行為,它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法益,甚至還將對整個金融秩序造成損害。因此,立法者在一般詐騙罪之外,又單設金融詐騙犯罪,將機器操作納入金融刑法的考量范圍,從而實現國家刑事政策對金融風險防范的偏重[5]。所以,從“法律擬制”的角度來看,機器及其操作系統(tǒng)完全可以構成詐騙類犯罪的對象。在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相關互聯網信息技術承擔著識別交易真實性的職能,交易主體必須按照交易規(guī)則誠信操作。一旦行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即違背了金融活動的誠信原則,可以構成詐騙類犯罪。   2.貸款占有狀態(tài)的刑法分析

  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信貸服務消費中,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電商自行信貸支付,其都只對指定商品提供信貸服務,且并不支持貸款變現。換言之,用戶只能通過虛擬平臺對款項數據進行操作,而并不能實際操縱現金化的貸款。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貨幣屬于種類物,適用占有即所有規(guī)則,而在占有的判斷中,民法遵循的是“心素”和“體素”的雙重標準,要求通過一般的社會觀念,判定行為人和物之間存在管理的事實狀態(tài)。但在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貸款的流動始終通過數據化的模式運行,行為人并不能實際支取錢款,因此從民法的角度看,用戶并未取得對貸款的占有。在刑法視域中,財物的占有問題是決定侵財犯罪構成與否的關鍵要素。在當前的刑法理論中,有學者基于犯罪的二次違法性原理提出,刑法中“占有”的判斷必須從民法的層面進行推演,刑法和民法對財物占有狀態(tài)的判斷具有同一性[6]。

  筆者認為,將民法和刑法對“占有”的判斷適用同一規(guī)則,是值得商榷的。在民法中,“占有”屬于一種靜態(tài)狀態(tài),它強調人對物的一種管理力,從而實現物在流通中的穩(wěn)定性。換言之,民法中“占有”的目的,在于實現法律對一種穩(wěn)定狀態(tài)的保護[7]。然而在刑法中,“占有”具有動態(tài)性,它強調犯罪人對財物的獲取,并導致權利人財產法益的損失。刑法中的“占有”是法律所否定的狀態(tài)。因此,筆者認為,由于刑法和民法對“占有”制度的設立目標并不一致,因此刑法的判斷不應受民法規(guī)則的約束。如當行為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而將銀行錢款轉入自己賬戶中時,從民法的角度看,該錢款仍然處于銀行占有之下,并未發(fā)生民法中的占有轉移。如果以此標準判斷刑法中的“占有”,將得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財產犯罪中,犯罪既遂采取的是“失控說”(排除受害人對財物的控制)和“控制說”(由行為取得對財物的控制)雙重標準,因此,刑法中“占有”的實質是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關系,它表現為排除原權利人對財物的控制和犯罪人實現對財物的控制兩個階段。這種“控制”,并不需要民法占有制度中“心素”和“體素”的嚴格判斷,只要行為人已經可以隨時支配財物,就產生了侵害財產法益的緊迫危險。

  在互聯網信貸消費中,消費者是通過輸入支付密碼來進入特定的信貸賬戶。當行為人竊取他人支付信息,并輸入支付密碼之后,其實質上就取得了對信貸賬戶中錢款的支配和控制。其通過交易程序而進行信貸消費時,就已造成信貸款項的流失,造成支付機構的財產損失,故應當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

  三、“冒用行為”刑事責任的規(guī)范化界定

  (一)“冒用行為”所涉罪名辨析

  根據上文分析,行為人的“冒用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虛構交易事實、造成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而給付財物的行為,其完全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當前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因此其也必將導致對“冒用行為”具體罪名適用上的差別。為論述便利,筆者擬以“螞蟻花唄”、蘇寧易購的“任性付”和京東的“京東白條”為例,分析針對不同信貸主體實施冒用行為的罪名適用。

  就“螞蟻花唄”和蘇寧易購的“任性付”而言,其金融信貸服務的提供者分別為螞蟻金融服務集團和蘇寧消費金融公司。從貸款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上看,兩者都屬于金融法意義上的“金融機構”。2013年,銀監(jiān)會通過《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首次界定了金融服務公司的法律性質。該《辦法》第2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jiān)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該《辦法》第20條也劃定了金融服務公司的營業(yè)范圍,主要包括為個人發(fā)放消費貸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發(fā)行金融債券,境內同業(yè)拆借等業(yè)務。由此可見,金融服務公司所從事的是和銀行業(yè)相似的金融信貸業(yè)務,它是為滿足個人消費需求所創(chuàng)立的新型經營實體。由于金融服務公司已經取得金融機構牌照,因此其發(fā)放的借貸資金應為金融法意義上的“貸款”。根據《刑法》第193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冒用他人信貸賬戶,在“螞蟻花唄”、“任性付”等金融機構支付平臺獲取貸款的,應構成貸款詐騙罪。

  就京東的“京東白條”而言,消費者在“京東”電商平臺購物時,可向該平臺申請最高1.5萬元的個人貸款支付,并在3-24個月內分期還款①。和金融服務公司提供的信貸服務相似,“京東白條”也屬于“先消費、后付款”服務形式。但筆者認為,“京東白條”所提供的借貸款項并不屬于金融法意義上的“貸款”,而僅為民商法意義上的“應收賬款”。從主體身份上看,“京東”屬于自營式的電商企業(yè),而非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根據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辦法》、2011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指的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yè)務活動的機構。由此可見,金融機構的設立具有法定性,其必須取得銀監(jiān)會的核準。因此“京東”作為電商企業(yè),其尚不具備發(fā)放金融貸款的資質。在當前的消費借貸中,“京東白條”支付方式的本質為買賣合同中的延期付款,是基于消費者和京東商城之間買賣合同所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這個交易模式中,冒用他人賬戶、虛構交易身份,獲取網購商品而逃避還款的,并不構成貸款類犯罪,而構成一般詐騙罪。

  綜上所述,當冒用行為針對的貸款是由第三方金融服務公司所發(fā)行的時,“冒用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若此貸款僅為電商自行發(fā)行,則“冒用行為”構成詐騙罪。

  (二)“冒用行為”所涉罪數關系梳理

  由于互聯網金融借貸依賴于網絡技術支持,因此對于實施冒用行為的犯罪人來說,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獲取他人賬戶信息和支付密碼,就將成為常見的犯罪手段。從刑法的角度看,通過計算機系統(tǒng)實施“冒用行為”,通常包含以下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通過破壞性數據驅動、重定向報文等手段侵入他人電腦服務器[8],或者通過其他黑客手段侵入他人手機操作系統(tǒng),獲取他人賬戶和密碼信息。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協助他人實施犯罪,利用自身優(yōu)勢為他人提供技術支持,獲取消費者賬戶和密碼信息并提供給行為人。從構成要件符合性上看,由于這些侵入計算機系統(tǒng)、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行為,又同時符合其他犯罪的外觀,因此應對“冒用行為”所涉及的罪數關系進行梳理。   1.通過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而實施“冒用行為”的罪數關系

  根據《刑法》第285條的規(guī)定,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的,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因此,當行為人通過黑客手段進入他人電腦服務器,獲取他人賬戶和密碼信息時,即可構成本罪。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和后續(xù)的貸款詐騙罪或詐騙罪的關系上看,兩罪無疑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對此,有論者認為,只要兩種犯罪行為符合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就構成刑法中的牽連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9]。

  但筆者認為,將獲取計算機信息和實施詐騙類犯罪的行為評價為牽連犯,并僅認定為一罪的觀點并不妥當。不可否認,在當前刑法理論中,牽連犯的認定標準是極有爭議的話題,但從構成要件的規(guī)范功能來看,牽連犯的認定仍然不能脫離構成要件的刑法屬性。

  在犯罪判斷上,構成要件符合性是界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標準。當行為符合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即具有獨立的犯罪意義,罪數關系的判斷應當以構成要件的判斷為基礎,而不能改變構成要件的判斷結論。換言之,當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時,即意味著一個獨立犯罪的成立;當數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時,即意味著數個犯罪的成立。就牽連犯而言,正如學者所言,只有當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具有包容性,即一個犯罪構成可能被另一個犯罪構成所包容時,才存在就評價為一罪的可能;否則,都應當數罪并罰[10]。例如,在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騙取銀行信任而獲得貸款時,偽造公文的行為符合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但其同樣也屬于詐騙類犯罪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構成要件,因此“偽造公文”可以被“虛構事實”所包容,故而這兩個行為最終指向的都是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之間具有牽連性,因此可以按照詐騙類犯罪定罪處罰。但是,就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而言,其犯罪直接目的在于獲取他人的賬戶和密碼,其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類犯罪并不存在構成要件上的包容關系,兩罪構成要件相互獨立,具有不同的刑法意義,因此不能認定為牽連犯,而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和詐騙類犯罪數罪并罰。

  值得研究的是,隨著手機智能化的發(fā)展,互聯網金融平臺也大都建立了手機客戶端,用戶通過手機即可完成消費和支付操作。如果犯罪人通過病毒等手段侵入消費者的手機操作系統(tǒng),獲取其賬戶及密碼時,該行為能否被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所評價?筆者認為,從智能手機的操作特征來看,其本身也包含著完整的數據處理程序,盡管其具體的配置參數和電腦有所差異,但二者的運行原理卻是一致的。從刑法解釋的角度出發(fā),對構成要件的解釋,應當以保護法益為指導,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以實現刑法的目的[11]。因此,既然智能手機和電腦的操作系統(tǒng)運行原理一致,完全可以將其囊括至“計算機系統(tǒng)”的文義之中,從而實現刑法對智能手機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

  2.為他人“冒用行為”提供信息網絡技術支持的罪數關系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立法者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通過信息網絡技術幫助他人偽造信用卡、竊取用戶交易信息等犯罪行為較為常見,因此立法專門對此類行為進行了規(guī)制。從罪數形態(tài)上看,對于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而言,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他人將通過互聯網實施詐騙類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其非法獲取他人賬戶和密碼信息時,此時其行為既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的構成要件,還符合詐騙類犯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該幫助行為構成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犯”。

  在互聯網技術幫助行為中,由于幫助者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因此從禁止重復評價的角度出發(fā),對該行為只能認定為一個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對此也專門規(guī)定,即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當然,筆者認為,如果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僅提供了用戶的數據信息,而冒用行為仍由被幫助人實施,對于該網絡技術服務者僅需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以及詐騙類犯罪共犯中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不僅搜集了消費者的用戶信息,還幫助他人實施了冒名信貸消費的行為,此時該網絡服務者既實施了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也實施了詐騙類犯罪,按照上文分析,應當數罪并罰。對于被幫助者,由于其并未實施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而僅在幕后教唆、指揮,因此應按照詐騙類犯罪的教唆犯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結語

  2016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jiān)會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chuàng)新”成為建設金融創(chuàng)新模式的主要方式之一。從當前互聯網消費信貸的發(fā)展來看,這些創(chuàng)新型經營模式受眾面較廣,且對適格貸款人身份設定了較為寬松的標準,容易滿足廣大個體消費者的金融需求,它們是實現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當“互聯網+”的理念進入現代金融業(yè)時,由于信息網絡技術的局限性和經營模式的虛擬化,創(chuàng)新型經營也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及時預見可能的法律風險,并積極探索應對方式,將成為金融法治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金融刑法是金融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維護金融信用和經濟秩序的最后手段。隨著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的興起,其中可能發(fā)生的竊取消費者賬戶信息并冒名使用將成為刑事司法打擊的重點。在此類案件中,由于刑法和民商事法律在立法目標和價值構造上有所差異,因此對于貸款、支付系統(tǒng)等要素的法律性質,刑法具有獨立的判斷標準。同時,由于貸款發(fā)行主體的法律資格不同,對于“冒用行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借貸款項的法律性質分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或一般詐騙罪。對于通過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而獲取他人賬戶和密碼信息,或者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幫助的行為,應結合構成要件的規(guī)范功能和牽連犯、想象競合犯的原理,確定“冒用行為”的罪數關系。

  可以預見,隨著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的興起,相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將日益增多。由于犯罪手段的多樣化發(fā)展,如何有效判定行為的法律屬性,并正確歸咎法律責任,也將成為司法者的一大挑戰(zhàn)。刑事司法者在處理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時,應當著重分析金融法律關系中的刑法要素,明確相似罪名的之間的聯系和界限,并結合刑法中罪數關系的判斷標準,準確判斷行為的法律屬性。唯有如此,才能做刑法歸責的精確性,實現金融犯罪治理的法治化。


猜你喜歡:

1.有關大學生法律意識論文

2.刑法法學畢業(yè)論文范文

3.刑法論文相關范文

4.刑法論文范文發(fā)表

5.刑法法學方面的畢業(yè)論文

刑法法學專業(yè)碩士小論文范文(2)

刑法法學小論文篇三:《論互聯網金融信貸消費中冒用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fā)展,信貸消費的理念被廣大電商所采納,網絡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精選文章

  • 刑法畢業(yè)論文范文
    刑法畢業(yè)論文范文

    人權刑法是繼國權刑法、民權刑法之后,刑法發(fā)展的新階段。人權刑法以保護人權為基本理念,代表著我國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研究的新的發(fā)展方向。下面是

  • 刑法畢業(yè)論文
    刑法畢業(yè)論文

    人權的法律保障是人權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權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護利益的廣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 刑法本科論文
    刑法本科論文

    刑法具有保護價值與保障價值,而刑法保障價值作為刑法保障功能之價值彰顯,具體表現為刑法保障國民利益價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價值,而刑法保障

  • 有關憲法論文
    有關憲法論文

    權利中最重要的是人權。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是關于人權的根本法,以人權為切入點來研究憲法,更能抓住憲法的本質。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

94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