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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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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例本

  刑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認識刑法,是兩個惱人不休的問題。犯罪是什么以及對犯罪該如何處罰與人性有密切關系。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例本的內(nèi)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例本篇1

  淺析刑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

  論文摘要 盜竊犯罪在現(xiàn)在的實際生活中,具有發(fā)罪率較高的特點,這也是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難以達成共識的重要問題。主要原因是對于盜竊罪既、未遂的認定與否,不僅涉及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問題,同時也涉及到對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處不處罰的重大問題,所以我們要加強對盜竊既未遂認定標準的認識和探討,對公正公平的判斷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意義重大。本文從簡介刑事盜竊罪未遂與既遂標準的學說入手,進而詳細闡述刑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劃分標準的理論,最后就針對這一內(nèi)容進行了探討,給出了一些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夠為刑事盜竊既遂未遂認定標準的完善做出一點的貢獻。

  論文關鍵詞 刑事盜竊 既遂標準 未遂標準

  一、簡介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標準的學說

  從刑法理界和司法理論界的觀點來看,所謂盜竊罪是指通過一次或多次秘密竊取較大數(shù)額的公私物品來達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盜竊犯罪作為案發(fā)率最高的犯罪形式之一,不僅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財產(chǎn)和人類私有財產(chǎn)的安全,而且還對社會的治安和諧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從刑事盜竊行為本身來看,其具有明顯的復雜性,在對其認定和判斷的標準上具有一定的難度,再加上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在對司法公正和法律適用的理解上產(chǎn)生了分歧,導致我國在對刑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上存在著較大的出入,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例如接觸說、移動說,又如失控說、控制說等。也正是由于這種理論上存在的分歧,給我國的司法實踐上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和困惑。因此,如何正確的認定和判斷刑事盜竊既未遂,對發(fā)展我國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而這樣的盜竊一般意義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秘密的去竊取公共或私人財物。據(jù)我國犯罪率的統(tǒng)計結果顯示,盜竊罪是我國歷來最高頻發(fā)的財產(chǎn)犯罪之一,所以完善和透析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標準學說是關系到能否正確認定和適用刑法的,以及能否有效打擊盜竊犯罪的關鍵。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主要表現(xiàn)在,我國一般所指的盜竊罪的既遂形態(tài)與未遂形態(tài)在客觀與主觀上所呈現(xiàn)的犯罪狀態(tài),即是否是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是否是通過秘密竊取等手段而獲取財產(chǎn)對其控制的,或者是否有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等等。所以簡而言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別主要就在于是否同時實現(xiàn)盜竊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tǒng)一。

  二、刑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劃分標準的理論分析

  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擁有的各種財產(chǎn),包括有形物、無形物(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都會成為別人盜竊的對象,所以這些案件的發(fā)生是千奇百怪,千差萬別的,還有盜竊者手段各異,結果也有所不同,使得案件的情形更加錯綜復雜,因此理論上不可避免地不能夠給盜竊罪既遂與未遂一個完整科學的標準定義,也就出現(xiàn)了許多理論家給出的各種關于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的理論,具體表述如下。

  (一)接觸說的主要缺陷

  這一理論最主要的缺陷在于不能準確無誤的反映盜竊罪,也就是說“接觸”這一詞不能從法律上清楚的區(qū)分刑事盜竊罪中的財物所有權實際被侵害與否以及侵害的程度高低,沒有系統(tǒng)的盜竊罪構成要件,不能夠確定盜竊者是否已經(jīng)把東西非法據(jù)為己有,所以簡單的憑著行為人“接觸財物”還真的無法確認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犯罪目的或其真實意圖。并且“接觸”這一詞也把盜竊罪中可能存在的各個停頓階段之間出現(xiàn)了混淆,對接觸事物就定為既遂肯定是對盜竊既遂標準管理過嚴。

  (二)轉移說的主要缺陷

  這一理論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兩點,首先是僅憑借被盜竊的財物被移離現(xiàn)場與否是不能夠判定犯罪人是否實現(xiàn)了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的,因為沒有一個轉移距離的標準去衡量,其次就是理論沒有與實際結合,理論上成立的東西,現(xiàn)實中采用起來不一定適用,有時候甚至用起來有點牽強附會。

  (三)藏匿說的主要缺陷

  這一學說顯然在表面上就把行為人對所要盜竊財物實際所用的手段范圍縮小了,只指出了其中的一種方式,那就是藏匿,所以這一理論是不合理的,如要作為衡量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理論也是不合理、不科學的。

  (四)失控說主要缺陷

  這一理論的缺陷也很明顯,因為失控說太過片面,其片面的強調了從財產(chǎn)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來確定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為有一種情況就是,雖然財產(chǎn)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對財產(chǎn)的所有和控制使用權,但是盜竊者也沒有取得對所盜財產(chǎn)的實際控制和使用權,他可能轉手賣給了第三方,所以從這一方面來說,這一理論是不科學的,甚至會給司法鑒定帶來麻煩和誤會。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把所要盜竊的財物先藏匿起來,消失在所有人能夠控制的財產(chǎn)范圍內(nèi),以后再找機會盜竊出去,在財產(chǎn)藏匿期間,任何人都沒有擁有對財產(chǎn)的控制和使用權,這也是不能夠判定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的。

  (五)損失說主要缺陷

  這一理論從表面上就縮小了“非法占有財物”的內(nèi)涵,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盜竊行為都會出現(xiàn)損失公共或者私人財產(chǎn)的結果,他也可能出現(xiàn)毀壞、損壞等后果,所以說這一學說也不能夠圓滿地解決刑事盜竊既遂與未遂標準的界限問題。

  (六)失控加控制說主要缺陷

  這是兩種理論學說的組合,但是這兩種學說加在一起就是重復,因為財產(chǎn)所有者失去了財產(chǎn),也就失去了對財產(chǎn)的控制權和使用權,并且盜竊人也未必就擁有了這一盜竊財產(chǎn)的控制權。

  (七)控制說行為特征

  本理論是在區(qū)分刑事盜竊罪既遂與未遂使用最多的理論依據(jù),在財產(chǎn)所有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與行為人實際控制該財物同時發(fā)生時,把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qū)分形式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不存在異議。對于目前還沒有一個完整科學的理論形成之前,其還是可以作為標準的。

  三、刑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分析

  (一)刑事盜竊既未遂標準的學說分析

  關于刑事盜竊既未遂的區(qū)分標準,到目前為止,在國內(nèi)外的理論界尚未達成共識。目前,主要存在著四種不同的說法,即接觸說、取得說、隱匿說和轉移說。其中,接觸說是以人的手觸他物為認定標準;取得說是以盜竊者轉移他人物品,并把物品轉移到自己所有的時間為認定標準。隱匿說是以盜竊者將他物隱藏在不明顯的場所為認定標準;轉移說則主張將物品從原有的場所轉移到其他場所為認定標準。以上四種觀點是關于刑事盜竊既未遂界定的基本觀點。隨著我國司法理論和刑法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關于刑事盜竊既未遂的區(qū)分標準在以上四個觀點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fā)展,引申出“控制說”、“失控說”、“失控加控制說”三種觀點。在“控制說”觀點中,行為者只要對盜竊對象產(chǎn)生了行為,只要盜竊對象的所有者失去了對盜竊對象的控制,就應為該行為構成了盜竊既遂。因此,從這一觀點來看,其著重在于盜竊對象所有者對被盜竊對象的控制,而不是行為人對盜竊對象的控制。“失控說”認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自己所有對象的控制,不管行為者是否已經(jīng)對被盜竊對象產(chǎn)生了控制,都被認定為盜竊既遂,這種觀點著重在對被盜對象的控制上。“失控加控制說”觀點的認定標準在于被盜竊對象是否脫離了被害者的控制,并以行為者實際的控制為標準。

  (二)對刑事盜竊既未遂認定學說的評價

  1.“控制說”的評價

  從控制說觀點分析來看,如果行為者對被盜竊對象形成了實際的控制則構成盜竊既遂,反之則盜竊未遂。因此,該觀點的認定標準主要看盜竊罪構成的相關要素,如果構成盜竊罪的相關要素完備則認為行為者非法竊取他人財物的罪行成立。從理論上而言,該學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有一些缺陷性。一方面,這種觀點過分強調了行為者對被盜竊對象的實際控制,認為只有被盜竊對象為行為者實際控制并非法占有了才達到構成犯罪的行為。另一方面,該觀點從理論上也證明了行為者實施盜竊行為導致對象所有者失去控制,但由于各種情況行為者并未實際對被盜竊對象形成控制而構成的另一種盜竊犯罪的存在,但從實踐上所出現(xiàn)的這種情況的認定就顯得有些困難,導致有些盜竊犯罪行為的認定失誤,缺乏一定的公平和準確性。

  2.“失控說”的評價

  “失控說”側重于對象所有者對被盜竊對象的失控,盜竊犯罪構成的要素在于對象所有者對被盜竊對象是否控制,而不是行為者對被盜竊對象是否控制。這一觀點告訴我們,盜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別在于行為者對被盜竊對象所有者侵害性的程度。從理論上體現(xiàn)了“犯罪系侵害法益行為”的觀點。

  3.“失控加控制說”的評價

  該觀點充分結合了“控制說”和“失控說”的觀點,同時將對象所有者是否對被盜竊對象的控制和行為者是否對被盜竊對象形成實際控制作為認定的兩個方面。“失控加控制說”表面上比“控制說”和“失控說”考慮的更加全面,但從該觀點在實際的運用中來看,本質上更趨近于“控制說”,實際上也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

  (三)刑事盜竊既未遂的具體認定標準

  本文前面介紹的都是刑事盜竊既未遂認定的基本理論標準,從具體情況而言,判斷刑事盜竊既未遂,還得考慮具體的認定標準。

  1.從盜竊場所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

  實施盜竊的場所不同,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首先,非法進入嚴禁進入的場所實施盜竊,例如有特定的人員進行管理的防護區(qū)等,理論上應該以被盜竊對象是否移動到防護區(qū)外作為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認定標準也要酌情考慮到管理區(qū)的客觀環(huán)境等因素。其次,在允許進入的場所進行的盜竊行為,這種情況就需要考慮被盜竊對象是否有監(jiān)視人或監(jiān)視器,還需要考慮被監(jiān)視的嚴密程度等。

  2.從盜竊對象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

  首先,被盜竊對象的重量、體積對盜竊既未遂的認定產(chǎn)生影響。一般來說,體小輕便的物品,如果行為者將其藏在了自己身上,就客人認定了盜竊既遂;對于體大重量大的物品,如果行為者將其移動到控制區(qū)之外,則認定為盜竊既遂。其次,被盜竊對象的性質對盜竊既未遂認定產(chǎn)生影響,例如,對貨幣的盜竊,包括不記名、不掛失的支付憑證、有記名的有價憑證以及空白支票和未簽名的匯款單等的盜竊,其認定的標準也會根據(jù)其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程度的考慮。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刑事盜竊既未遂的認定標準中,控制說、失控說等觀點在理論上對盜竊既未遂的認定并不存在矛盾,但在實際的運用中卻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各種觀點都各有特點,針對不同情況的盜竊案件,應該根據(jù)盜竊場所,盜竊對象以及相關客觀環(huán)境等因素,選擇適當?shù)挠^點學說,力求盜竊既未遂認定標準的公正公平,以便促進我國司法和社會和諧的更好發(fā)展。

  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例本篇2

  試論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依照我國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個概念突出表明了共同故意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這個概念科學的表明了共同犯罪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 主體要件:

  從犯罪主體上看,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具體地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但個人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并且犯罪主體的每個成員還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有幾個全都是不滿14周歲的青少年或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即使已經(jīng)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如果這幾個人中只有一個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那他個人單獨構成犯罪,其余不滿14周歲的人或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成為犯罪主體,因此,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的單位共同犯罪。3、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稱之為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 主觀要件:

  各個共同犯罪人都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彼此的意思聯(lián)絡,認識到他們的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其特征是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認識到自己不是單獨犯罪而是以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xiàn)為有的基于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fā)生同時存在。例如,某男與某女通奸,為達結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謀害某女之夫,某男將劇毒藥物交給某女,某女將毒物放進丈夫的食物內(nèi),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為雖然并未同時進行,但他們有謀殺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正因為如此遇到有某一危害社會結果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行為造成時,首先要分析研究各個行為人之間,是不是存在共同故意,有共同故意就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否則就不構成共同犯罪。

  (三) 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lián)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fā)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已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犯罪行為又可分為三種形式: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幾個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共同殺死丙。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履行的義務,而構成共同犯罪,如兒子和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二、 共同犯罪的除外情況,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有以上三個特征,缺一不可,因此下列情況就不屬于共同犯罪:

  (一) 同時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時故意侵犯同一個客體,但彼此之間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聯(lián)系,例如,甲乙二人趁某夜天黑下雨,無人看管的機會,同時分別在山前和山后潛入某林場,各自盜伐大量樹木,但甲乙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聯(lián)系,因此不構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分別單獨構成盜竊罪,應當各付各的刑事責任。

  (二) 在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中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過失的,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如某公司財務人員疏忽大意,沒有管理好票據(jù),而被公司其他工作人員盜用,進行票據(jù)詐騙,就不能認定共同犯罪,而應分別定罪量刑。

  (三) 多數(shù)行為人的共同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以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擔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四) 還有其他一些情況也不構成共同犯罪,如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nèi)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另外,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也不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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