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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研究(2)

時間: 姜劍濤 李玲1 分享

  三、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選擇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自然人犯罪規(guī)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但對單位犯罪卻沒有規(guī)定任何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參照適用得最多的就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拘傳及對單位取保候審。法學界對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適用種類以及立法大體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都是適用于自然人的,對單位犯罪的強制措施應當為限制登記、實時凍結財產、限制經營、繳納單位保證金四種{5}。另一種認為,在單位犯罪中,可以對犯罪單位訴訟代表人實施拘傳,對犯罪單位實施取保候審之外,還可以實施(1)查封、扣押、凍結;(2)監(jiān)視經營管理;(3)暫停營業(yè);(4)劃撥、拍賣、變賣四大種類{6}。我們認為,對單位犯罪適用的強制措施立法選擇應當在遵循上述四個原則的前提下,既要積極也要穩(wěn)妥;既要符合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又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參照國外刑事訴訟立法的有益經驗,尋求符合我國單位犯罪特點的、便于具體操作的強制措施。以下幾種強制措施應當納入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考慮范圍之內。
  (一)對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的強制措施
  1.拘傳。拘傳指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依法傳訊單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際上是訴訟代表人)時,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訴訟代表人,強制其到案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現(xiàn)行法律的精神,單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不宜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而且我國社會普遍存在一種不愿意吃官司的情節(jié),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在確定了單位訴訟代表人之后,訴訟代表人都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對傳喚通知不聞不問,造成了刑事訴訟無法進行的嚴重后果。因此,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當訴訟代表人在無特殊理由拒不到庭時,應當對其實施拘傳的強制措施。
  2.對拘傳不到案的訴訟代表人的處罰。拘傳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及時到案接受審理。但是由于沒有無法拘傳時的后續(xù)保障手段以及無法確定訴訟代表人時的法律救濟手段,一些單位刑事被告人或被同時列為被告人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就通過讓法院無法拘傳的臨時回避辦法或讓檢察院無法確定訴訟代表人的長期躲避辦法,人為造成訴訟代表人無法到庭的現(xiàn)實,以達到拖延或逃避處罰的目的。故可以參照自然人犯罪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對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的處罰{7}。
  (二)對犯罪單位的強制措施
  1.單位取保候審。參照自然人犯罪的取保候審定義,可以認為,單位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單位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因此,單位犯罪取保候審可以分為單位保證和財產保證兩塊內容。單位擔保,相當于自然人犯罪中的人保,單位擔保是指由具備擔保資格的單位保證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履行法定義務,不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方式。有學者指出,擔保單位的資格必須從五個方面予以審查:(1)擔保單位要有固定的住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2)擔保單位與被擔保單位的關系是以約束被擔保單位不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為原則,比如同為某一企業(yè)集團的成員等;(3)擔保單位同被擔保單位犯罪案件沒有任何牽連,如被告單位的分支機構、有作證義務的單位等均不具有擔保資格;(4)擔保單位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即擔保單位在資金、生產經營狀況等方面具有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物質能力;(5)擔保單位的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或監(jiān)督機構必須同意擔保,并將決定書副本送交司法機關。只有符合上述五方面的條件,才由擔保單位與被擔保單位在司法機關主持下簽定擔保協(xié)議一式兩份,司法機關根據擔保協(xié)議制作擔保書,經負責人批準后即正式生效{2}。財產擔保是指擔保單位或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交納指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為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保證隨傳隨到的擔保方法。財產擔保是以擔保單位、犯罪嫌疑(被告)單位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為條件。犯罪嫌疑(被告)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必須來源合法,保證金的數額根據犯罪嫌疑(被告)單位涉嫌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財產狀況確定,使其足以促使被擔保單位不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在被財產擔保期間應當遵守下列事項:(1)不得隱匿、毀滅證據以及串供;(2)在傳訊及審理時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單位如有遷址,變更經營范圍,更換法定代表人,合資、合作、聯(lián)營等重大舉措以及宣告破產等情況,應向決定取保的機關先行報告,有些行為如宣告破產、合資、合作、聯(lián)營等要經決定取保的機關決定{8}。
  2.登記監(jiān)管。登記監(jiān)管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采取限制單位刑事被告人向企業(yè)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銷登記,并對其日?;顒舆M行監(jiān)督的一種強制措施。采取這種強制措施可以保障審判、執(zhí)行的對象不會消失。因為,一旦單位刑事被告人不存在,依照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就不得進行刑事追訴,這樣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就會被規(guī)避,從而無法保證刑法的實施。另外,對日?;顒舆M行監(jiān)管還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和預防單位刑事被告人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適用登記監(jiān)管制的對象是那些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重大犯罪嫌疑并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刑事被告人。登記監(jiān)管制實施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登記監(jiān)管制應當由司法機關制作決定書送達單位刑事被告人利該單位刑事被告人的注冊登記機關。從與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強制措施期限相適應來考慮,登記監(jiān)管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7}。
  3.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特定財產予以封存,禁止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轉移或處分;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特定財產保存于特定場所,從而使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的強制措施;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的存款、資產、債權、預期從有關企業(yè)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或知識產權中的部分財產不允許其隨意提取、處分的強制措施。目前法學界對查封、扣押、凍結是屬于偵查行為還是強制措施的看法不一,我們認為,強制措施與偵查行為都有著公共的目的性,都是為了實現(xiàn)最后的刑罰權,稱謂僅僅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區(qū)別而已。這三種措施既可以作為偵查措施使用,也可以作為對單位犯罪實施的強制措施,這是單位犯罪的特點所決定的。只是在實施中,應當注意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實施時間以12個月為限、數量以確保罰金刑的執(zhí)行為限、對象以單位財產為限。
  4.暫時停業(yè)。暫時停業(yè)即暫時停止職業(yè)活動,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暫時依法剝奪單位刑事被告人的經營權,停止其一切業(yè)務活動的一項強制措施。暫時停業(yè)又可稱為停業(yè)待查,它的適用對象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的單位刑事被告人。司法實踐中適用暫時停業(yè)的情況有:(1)單位涉嫌罪行嚴重,主觀惡性大。在刑事訴訟中隨時可能繼續(xù)犯罪、毀滅證據,直接對其適用暫時停業(yè);(2)已經采取了取保候審或登記管理制等措施,仍然無法防止社會危險性發(fā)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適用暫時停業(yè)。在被暫時停業(yè)期間,必須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和業(yè)務活動,包括生產、經營以及各種法定職能等{7}。
  四、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國對這部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大修改,目的是為了改革庭審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新問題層出不窮,國內對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經過學者們數年來的討論和研究,目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此,我們就單位犯罪的刑事強制措施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以拋磚引玉。
  1.以專節(jié)增設單位犯罪刑事強制措施。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是關于自然人犯罪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根據上述單位犯罪刑事措施的獨立、專門性原則,同時兼顧刑事強制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可以將第六章分為兩節(jié),第一節(jié)專門規(guī)定自然人犯罪刑事強制措施。第二節(jié)專門規(guī)定單位犯罪刑事強制措施,這樣的結構安排易于操作,從而更加有利于打擊日益高發(fā)的單位犯罪。
  2.明確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單位犯罪的強制措施種類。如第x x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單位犯罪中的案件情況,對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可以拘傳;對犯罪單位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登記監(jiān)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者暫停營業(yè)的強制措施。
  3.關于單位犯罪刑事強制措施立法中的順序。按照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對犯罪單位經營活動的限制程度,可以依次排列為,取保候審、登記監(jiān)管、查封、扣押、凍結、暫停營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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