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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認定中的幾個問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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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交通肇事者在發(fā)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情況,這種情況對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響。但原刑法典對這一情節(jié)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訂后的刑法典第133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一立法上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仍有操作上的難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體解釋,在刑法理論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論文闡述了各自的觀點,有些問題已達到共識,有些問題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義
  《解釋》第3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jù)這一司法解釋的內容,筆者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有兩種情況:
  1.屬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對基本犯和減輕犯的一種犯罪類別,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礎上具有加重情節(jié)并加重刑罰的犯罪”{3}(P.42)。構成加重犯的逃逸行為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在客觀方面,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即使逃逸,也不構成加重犯。(2)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這是構成加重犯的主觀條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則不在此列。在主觀方面,行為人的逃逸行為還需具備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屬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jié)的逃逸行為。根據(jù)《解釋》第2條第1款第(1)項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據(jù)此,可理解為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不構成犯罪。但根據(jù)該條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員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情節(jié)的,也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解釋》第5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因逃逸致死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該義務是由于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這一先行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致傷的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tài)下而產生的義務,肇事者有能力實施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行為致受傷的人發(fā)生了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對受傷人員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這種過失的主觀罪過形式是對肇事者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實施對受害人的救助行為會發(fā)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將被害人帶離現(xiàn)場而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心理態(tài)度,則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要有兩種情況:(1)行為人肇事行為致受害人受傷,但傷情不致引起死亡結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這一結果與逃逸行為沒有直接的必然因果關系,對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條規(guī)定的第一個量刑幅度處罰。(2)如果肇事者的行為使受害人傷勢嚴重,若不及時救助,就會發(fā)生死亡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fā)生,即肇事行為與肇事者逃逸行為是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結果發(fā)生過程中的一個條件時,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33條明確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檔法定刑,就是說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督忉尅分袑煌ㄕ厥伦锏牡谝弧⒌诙n法定刑的事實內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規(guī)定。筆者個人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需要探討。
  (1)屬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jié)的逃逸行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不但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逃逸行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應適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應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能夠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2)肇事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應歸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中,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應另行規(guī)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對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絕大多數(shù)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包括從交通肇事罪分離出來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飛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嚴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與其他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過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沒必要規(guī)定超出一般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將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傷人員,反而將受害人員帶離現(xiàn)場予以隱蔽或者遺棄,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間接故意殺人行為的情節(jié)考慮進去?《解釋》第6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員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蔽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重傷)罪定罪處罰。”有了這一司法解釋的內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檔法定刑就更沒有規(guī)定的必要了。
【參考文獻】
{1}龔培華,肖中華.刑法疑難爭議問題與司法對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2}陰劍峰,周加海,主編.共同犯罪中疑難問題研究(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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