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成因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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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雪1由 分享
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駕車、飆車等行為是人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鑒于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已經給人民群眾的生命、 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威脅,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5月1日實行以來,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15件危險駕駛案件,占全院受理刑事案件的16.85%如圖
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與特征
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危險駕駛,足以造成嚴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安全。所謂“交通”,是指航空、鐵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管理的范圍”內的交通。所謂“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過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jié)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醉駕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于“醉駕”的認定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tài),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對“醉酒駕駛”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認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tài)確定,而是依賴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 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 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通過計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標準基本上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所以“沒有喝醉, 不會被判刑”、“干喝不醉,駕車無罪”的理解是錯誤的,從法律角度講“醉駕”其本質還是“酒后駕車”,與人的意識清晰程度、控制能力無必然關系 。 我院審理的這15件危險駕駛案件,均為醉酒駕車,其中血樣中乙醇含量100mg/100ml——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3人。如圖
其次,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節(jié)惡劣”的條件,而醉酒駕車無論情節(jié)嚴重與否均可構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駕駛不以情節(jié)論,主要是考慮到該行 為的客觀危害性的確定性,即從醫(yī)學角度考慮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都會下降,已經不適合駕駛機動車。酒后駕駛的 行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機體對客觀事物的反應時間已經出現延遲,即判斷道路狀況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駕車無論何種情節(jié)均需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只要 駕駛者被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1即可構成本罪。同時第二款還規(guī)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 罰”。也就是說,如果由于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為,可依據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危險駕駛罪的設定是為預防交通事 故所設定的安全駕駛模式,是對駕車司機的一個約束性規(guī)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既然該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后,作為該條的內容之一,那么這里的“道路”就應該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圍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我院審理的15件危險駕駛案件中,重型貨車1輛,小型汽車10輛,兩輪摩托4輛。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 情節(jié)條件:情節(jié)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求具有“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法條對于“情節(jié)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qū)、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jié)惡劣。這里的“情節(jié)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是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在實踐中,主要是指具體操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包括飛機、火車、船舶及汽車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應當指出的是,駕駛人員不僅是指有合法駕駛證件的人員,也包括雖無合法駕駛證件但卻實際操縱交通工具的人員。我院審理的15件危險駕駛案件中,無證駕駛人員為3人,駕駛車輛均為二輪摩托。
防范的主要方法就是,一是執(zhí)法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對于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及后果,加大宣傳力度,雖然有各種媒體的多角度宣傳,但是媒體的著眼點和宣傳方法畢竟不夠專業(yè)。我院審理的15件案件中,農民10人,文化程度均較低,對于法律的認識不夠充分,也與執(zhí)法部門宣傳力度較弱有關系。二是嚴格執(zhí)法。要讓公民嚴格守法,并不在于刑罰有多嚴厲,而是讓他意識到違法必受到追究。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就稱“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我院審理的這15件危險駕駛案件均是發(fā)生事故后發(fā)現為醉駕,如果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整治酒后駕駛專項行動,應該能夠抑制醉駕情況的發(fā)生,只有持之以恒的嚴格執(zhí)法,才能讓潛在的醉駕者受到威懾,進而才能減少醉駕現象的發(fā)生。
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與特征
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危險駕駛,足以造成嚴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安全。所謂“交通”,是指航空、鐵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管理的范圍”內的交通。所謂“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過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jié)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醉駕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于“醉駕”的認定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tài),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對“醉酒駕駛”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認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tài)確定,而是依賴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 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 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通過計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標準基本上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所以“沒有喝醉, 不會被判刑”、“干喝不醉,駕車無罪”的理解是錯誤的,從法律角度講“醉駕”其本質還是“酒后駕車”,與人的意識清晰程度、控制能力無必然關系 。 我院審理的這15件危險駕駛案件,均為醉酒駕車,其中血樣中乙醇含量100mg/100ml——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3人。如圖
其次,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節(jié)惡劣”的條件,而醉酒駕車無論情節(jié)嚴重與否均可構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駕駛不以情節(jié)論,主要是考慮到該行 為的客觀危害性的確定性,即從醫(yī)學角度考慮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都會下降,已經不適合駕駛機動車。酒后駕駛的 行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機體對客觀事物的反應時間已經出現延遲,即判斷道路狀況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駕車無論何種情節(jié)均需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只要 駕駛者被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1即可構成本罪。同時第二款還規(guī)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 罰”。也就是說,如果由于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為,可依據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危險駕駛罪的設定是為預防交通事 故所設定的安全駕駛模式,是對駕車司機的一個約束性規(guī)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既然該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后,作為該條的內容之一,那么這里的“道路”就應該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圍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我院審理的15件危險駕駛案件中,重型貨車1輛,小型汽車10輛,兩輪摩托4輛。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 情節(jié)條件:情節(jié)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要求具有“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法條對于“情節(jié)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qū)、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jié)惡劣。這里的“情節(jié)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處罰的是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在實踐中,主要是指具體操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包括飛機、火車、船舶及汽車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應當指出的是,駕駛人員不僅是指有合法駕駛證件的人員,也包括雖無合法駕駛證件但卻實際操縱交通工具的人員。我院審理的15件危險駕駛案件中,無證駕駛人員為3人,駕駛車輛均為二輪摩托。
防范的主要方法就是,一是執(zhí)法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對于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及后果,加大宣傳力度,雖然有各種媒體的多角度宣傳,但是媒體的著眼點和宣傳方法畢竟不夠專業(yè)。我院審理的15件案件中,農民10人,文化程度均較低,對于法律的認識不夠充分,也與執(zhí)法部門宣傳力度較弱有關系。二是嚴格執(zhí)法。要讓公民嚴格守法,并不在于刑罰有多嚴厲,而是讓他意識到違法必受到追究。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就稱“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我院審理的這15件危險駕駛案件均是發(fā)生事故后發(fā)現為醉駕,如果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整治酒后駕駛專項行動,應該能夠抑制醉駕情況的發(fā)生,只有持之以恒的嚴格執(zhí)法,才能讓潛在的醉駕者受到威懾,進而才能減少醉駕現象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