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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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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

  行政法文化是一個國家行政法治建設的核心靈魂,同樣行政法文化也影響著一國行政法治建設的水平。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供大家參考。

  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篇一

  《 淺析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jiān)管論述 》

  論文摘要 電動自行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數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于電動自行車缺乏專門的法律監(jiān)管,路權配置不合理,交警部門執(zhí)法不力,騎行者交通違章行為嚴重,有必要頒行《電動自行車法》,對電動自行車實行依法而治,加大電動自行車專用道建設,加大對騎行者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便利騎行者,建設綠色環(huán)保交通網,又保障騎行者和行人的安全。

  論文關鍵詞 電動自行車 立法 分類分道 監(jiān)管

  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將電動自行車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技術要求是,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重量不超過40公斤,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之一,電動自行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動議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并因此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監(jiān)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電動自行車的優(yōu)缺點分析

  (一)電動自行車的優(yōu)點

  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相比,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方便。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經濟、環(huán)保、速度快,節(jié)省體力和時間,而有利于民眾精力充沛和結余時間投入生產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對進城務工人員和城市工薪階層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來說,電動自行車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業(yè),如送牛奶的、送快遞的、快餐業(yè),甚至把電動自行車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對許多行業(yè)和普通民眾來說,電動自行車是生產設備、固定資產和生活必備品。

  從國家層面看,電動自行車出行成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有效緩解了機動車交通擁堵的壓力,構成國家交通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沒有電動自行車,大家都去買汽車,則馬路就更是停車場了,或者是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擁擠不堪。就保護環(huán)境來看,電動自行車無疑是最環(huán)保的交通工具之一,電動自行車出行是綠色出行,電動自行車消費和充電無疑也是促進消費,促進了電動自行車生產和經銷行業(yè)的發(fā)展,促進了電力和電網經營行業(yè)的發(fā)展。因而電動自行車行業(yè)要大力發(fā)展,要鼓勵市民和民眾用電動自行車出行,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會給民眾帶來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對窮人來說,禁止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無異于禁止窮人上路,禁止電動自行車的做法不可取。

  (二)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的問題和原因

  電動自行車之所以引發(fā)爭議,主要是安全問題,安全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是:

  1.電動自行車缺乏法律規(guī)范,缺乏科學的標準。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滯后,現有的電動自行車的規(guī)定級次很低,連行政規(guī)章都很少,更不用說是行政法規(guī)和法律了?!峨妱幼孕熊囃ㄓ眉夹g條件》(GB17761-1999)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存在沖突,尤其是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處,以至于電動自行車是列入自行車還是歸類為電動摩托車都存在模糊之處,給某些廠家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留下了空間,《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亟需修訂。電動自行車的歸類模糊,也給民眾帶來了擔憂,電動自行車如列入機動車管理,則民眾騎電動自行車豈不是要考駕照和交保險了?無證駕駛、酒駕豈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2.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經銷者生產和銷售超標或者超速的電動自行車,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維修店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峨妱幼孕熊囃ㄓ眉夹g條件》(GB17761-1999)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重量不超過40公斤,但是現在有些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根本不生產時速2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有些廠家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時速達到或者超過50公里,以至于一些電動自行車速度堪比摩托車和小汽車,以此來滿足一部分行業(yè)和人群對高速電動車的需求。

  3.電動自行車出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缺乏電動自行車專用道。許多城市電動自行車車道和人行道混用,電動自行車和人力自行車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鎮(zhèn),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行人就一條道通行。隨著人們經濟條件的提升,小轎車等機動車的數量急劇增長,占用了更多的車道和空間,擠壓了電動自行車的車道和空間。公共基礎實施的建設跟不上民眾交通工具發(fā)展的速度,給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帶來了巨大的不便和風險。

  4.交通違法行為嚴重。關于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guī)則存在諸多缺陷,沒有專門的電動自行車交通規(guī)則,現有關于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guī)則都比較分散,交通規(guī)則不健全。小轎車、摩托車、大卡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違反交通規(guī)則,電動自行車使用者也常無視現有的交通規(guī)則,超速行駛、闖紅燈、逆向行駛、超載等比比皆是。交警等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電動自行車使用者違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轎車等機動車司機常橫沖直撞或者酒后駕車,電動自行車更是舉步維艱,電動車騎行者不得不左顧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驚心。

  二、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jiān)管對策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使電動自行車監(jiān)管有法可依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摩托車的定義是,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兩輪車輛。普通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還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是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車,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于4kW。兩輪輕便摩托車是裝有一個從動輪和一個驅動輪的輕便摩托車?!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還對電動摩托車標準實施的過渡期提出了要求。從這些規(guī)定看,摩托車包括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2009年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規(guī)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電動兩輪摩托車以時速、質量、電動車輸出功率為標準分為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兩種,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管理?!峨妱幼孕熊囃ㄓ眉夹g條件》(GB17761-1999)的規(guī)定不僅模糊而且明顯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因此要修訂《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便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相統(tǒng)一。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僅僅是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性規(guī)范,不是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規(guī)范。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相關立法,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分類監(jiān)管。制定和頒行專門的《電動自行車法》、《電動自行車交通規(guī)則》,明確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安全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交通規(guī)則、電動自行車車道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依然是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普通民眾騎電動自行車無需考駕照、交保險、年檢,出行并不受影響。但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違反交通規(guī)則也要嚴格執(zhí)法,違者必罰,不讓騎行者有僥幸心理,督促騎行者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鑒于現行機動車監(jiān)管法律比較健全,監(jiān)管經驗比較豐富,有利于交警部門對電動摩托車進行監(jiān)管,所以將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機動車管理。要及時制定和頒行《電動摩托車法》、《電動摩托車交通規(guī)則》、《電動摩托車駕照考試和年檢規(guī)則》、《電動摩托車保險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電動摩托車的登記上牌、年檢、駕照考試和駕照年檢、保險繳納和賠付方法等內容,強令駕駛人駕照考試、交納保險、年檢等,懲處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保障行人、自行車騎行者的安全,減少電動摩托車造成的交通事故。

  修訂刑法,讓酒駕、毒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機動車一樣入罪,讓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使用、出行和監(jiān)管有法可依,對電動自行車實行法制化管理。

  (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者、經銷者和維修店的監(jiān)管

  將電動兩輪車列入機動車,如果禁止電動摩托車上路,可能會對生產高速電動自行車(新標準為電動摩托車)的行業(yè)帶來滅頂之災。政府要積極調整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產業(yè)結構和生產結構,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商生產轉型升級,或者生產合規(guī)電動自行車,或者轉型為電動摩托車生產者,或者轉行生產其他產品。將電動兩輪車列入機動車,如果禁止電動摩托車上路,會嚴重影響快遞業(yè)、郵政業(yè)、快餐業(yè)、牛奶業(yè)甚至一些超市,造成這些行業(yè)經營困難或者出現倒閉潮,則不僅會影響相關行業(yè)和民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大量工人失業(yè),要對這些工廠或者工人的去留作出規(guī)劃和安置。立法部門和政府部門需要好好考慮,想出周全的對策。

  要對電動車生產商、經銷商、維修店加強監(jiān)管,禁止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超出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出廠和銷售,禁止維修店和電動自行車擁有者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超出技術標準改裝電動自行車,禁止違規(guī)電動自行車上路,一經發(fā)現違規(guī)者,對生產者、經銷者、改裝者、使用者進行嚴肅處理,沒收電動自行車,進行罰款,重者吊銷執(zhí)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合理配置路權,加大電動自行車專用道的建設,分道而行,分類監(jiān)管

  合理配置路權,加大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專用道的建設。鑒于小轎車、客車等機動車的急劇增長,給城市道路建設、道路通行、交通監(jiān)管、環(huán)境保護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并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費,地方政府開始對機動車開始限牌和限行。我國應該改變鼓勵購買機動車政策為適度控制機動車數量、鼓勵購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政策。在城市規(guī)劃和道路規(guī)劃時,增加電動自行車道和電動摩托車道,避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是在自行車道上行駛還是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尷尬,實行機動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和行人都有各自的專行道路,實行分道并行,改變現在的諸車和行人同道混行的囧境。

  (四)加強法制教育和執(zhí)法力度

  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使用者加強法制教育和交通規(guī)則培訓,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和使用者心中有法律,時時牢記和遵守交通規(guī)則,給培訓合格者發(fā)放證書,有證者才能上路,無合格證書禁止上路。

  交警部門主要精力在整治機動車上,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執(zhí)法不嚴和力度不夠,許多時候交警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違法行為熟視無睹,導致許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根本就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闖紅燈、超速、逆行比比皆是。交警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加大處罰力度,對違反交通規(guī)則者要重重罰款,嚴重者沒收電動自行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法院要出臺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審判規(guī)則,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審判力度,以司法力量引導民眾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法律。

  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篇二

  《 試論我國政府決策科學化的思考 》

  論文摘要 政府決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政府其它管理環(huán)節(jié)的前提和基礎。國際形勢變化、國內改革發(fā)展、科學發(fā)展觀戰(zhàn)略的實施都要求政府決策科學化,政府決策科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政府決策水平和促進我國政府管理現代化。針對目前我國政府決策中存在許多方面需要加強科學化的現實,需要從決策觀念、決策體制、決策制度、決策程序、決策方法和手段等角度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

  論文關鍵詞 政府決策 決策科學化 科學決策

  政府決策是國家決策的主要組成部分,不僅在政府公共管理過程中有重要地位,而且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繁榮富強和社會的發(fā)展進步。要推進國家決策科學化,必須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茖W發(fā)展觀戰(zhàn)略需要各級政府的貫徹落實,各級政府的科學決策水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條件。政府決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政府其它管理環(huán)節(jié)的前提和基礎。政府決策為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提供目標、方向和價值判斷標準,是影響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核心要素。決策的失誤是管理中損失最大的失誤,科學化水平低是產生政府決策失誤的重要原因,如何提高政府決策科學化水平是現實政府決策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政府決策與政府決策科學化

  政府決策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派出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構為了履行行政職能,依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按照法定程序,針對各種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制定政策、對策和方案,并通過執(zhí)行達到特定目標的過程。

  政府決策不同于私人決策,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決策的制定主體是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以政府機關為主,但不限于狹義的政府概念。(2)政府決策的對象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包括各種公共決策問題。(3)政府決策的依據是國家憲法和法律,不論是政府決策制定過程、執(zhí)行過程,還是監(jiān)督過程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4)政府決策目標不僅是為了履行行政職能,最主要是為了解決各種公共問題和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5)政府決策一旦做出,具有權威性,這樣才能提高決策執(zhí)行的效率。(6)政府決策還有責任性,即政府決策出現決策失誤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因主觀失職而出現的決策失誤,應追究相應決策者的責任。

  決策的科學化是把科學引入決策的過程中,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采用科學的方法,按照科學的程序,通過科學的論證,為正確決策提供技術支撐。政府決策科學化是指政府決策制定主體和其它各相關決策主體按照科學的決策理論、遵循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決策制度、運用科學的決策方法和手段進行決策,使決策過程符合實際規(guī)律、決策結果有效解決決策問題。政府決策科學化需要尊重科學,按照客觀規(guī)律決策,需要運用科學的決策理論、方法和技術。

  二、政府決策科學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政府決策科學化水平,是因為政府決策科學化和政府科學決策具有以下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政府決策科學化有利于促進政府管理現代化

  隨著知識經濟、信息社會、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fā)展,舊的政府管理模式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世界范圍內的政府管理改革浪潮不斷興起,服務型的政府治理模式正在取代管制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成為政府管理現代化的趨勢。服務型政府強調運用企業(yè)的服務理念和管理精神來改革政府;強調顧客至上,顧客包括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yè)和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和社會團體,并實現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合作與和諧相處。要實現服務型政府的管理模式轉變,政府必須深入了解公眾的不同需求,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決策、政策、法規(guī),提供有針對性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以滿足公眾和社會的多方位的、多層次的要求和愿望。大力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是政府深入了解公眾的多層次需求、制定符合現實的決策和政策的重要途徑和必要環(huán)節(jié)。政府決策科學化能使政府適應日益變化的國際形勢和國內環(huán)境,不斷提高政府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實現政府管理現代化。

  (二)政府決策科學化是政府決策本身的要求

  政府決策的發(fā)展趨勢和如何減少決策失誤的現實需要政府決策科學化。政府決策是政府運用公權力對社會資源進行協(xié)調和配置,政府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是經濟的巨大損失、大范圍的社會負面影響、政府公信力下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為了預防和減少政府決策失誤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必須實現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減少因為決策不科學所帶來的決策失誤?,F代社會的發(fā)展使政府決策的內容、范圍、難度也在不斷變化,社會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產生使得政府決策涉及的內容越來越多,社會問題的高度復雜性、高科技的迅速發(fā)展、經濟社會結構的迅速變化使得政府決策的難度不斷增大、影響范圍越來越廣。因此,政府決策的現代趨勢要求政府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不斷完善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決策制度,不斷拓展科學的決策方法。

  (三)政府決策科學化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與合作需要的是一個成熟的規(guī)則和制度體系,需要政府的微觀直接管理轉變?yōu)楹暧^間接管理。宏觀地間接管理需要政府制定具有導向性、規(guī)劃性的規(guī)則和制度,這就需要一個健全的科學決策制度和機制,否則宏觀決策失誤的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都是巨大的。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伴隨的是多重利益主體的存在,平衡和協(xié)調各種市場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和訴求將是政府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需要一個科學的決策程序和機制來處理市場中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博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開放性特征要求同國際市場接軌,以分享國際資本、技術、勞動等生產要素的投資優(yōu)勢,這在客觀上也要求政府決策科學化。

  (四)政府決策科學化是政府應對科技發(fā)展的有效前提

  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使得知識經濟和網絡社會成為現實。知識經濟時代中,知識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傳統(tǒng)的經驗決策模式根本不能適應理論、信息、技術、知識創(chuàng)新的步伐。網絡社會的發(fā)展使得社會組織結構由線性向網狀結構轉變、管理方式由自上而下向團隊式和同心圓式轉變,傳統(tǒng)的政府管理的決策模式需要向電子政務式的決策模式轉變。要想有效應對知識經濟和網絡社會帶來的復雜局面,就需要政府決策實現科學化,主動適應科技發(fā)展新形勢。

  三、我國政府決策中需要加強科學化的方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政府決策科學化方面取得了許多進展,但也存在著以下問題及出現問題的原因:

  (一)政府決策相關主體的科學觀念有待提高

  政府決策相關主體既包括政府決策者,也包括政府決策過程中的相關利益公眾。政府決策科學化需要決策過程中運用科學的理論、方法、技術、手段,遵循科學的程序、規(guī)則、制度。部分政府決策者的程序意識、規(guī)則意識、制度意識淡薄,決策過程中不遵循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依靠個人主觀愿望決策。在決策方法上,定量決策運用不夠,定性決策以個人經驗為主,決策技術也不能跟隨社會現實的變化調整。政府決策的相關公眾的科學意識有待加強,在個人利益面前,經常忽視合理、科學的參與政府決策的途徑,這些因素都制約了政府決策科學化。

  (二)政府決策體制存在缺陷

  現代政府決策體制是一個包括決策信息系統(tǒng)、決策咨詢系統(tǒng)、決策中樞系統(tǒng)、決策執(zhí)行系統(tǒng)和決策監(jiān)督系統(tǒng)等既分工合作又密切配合的子系統(tǒng)構成的有機整體。在我國當代政府決策實踐中,決策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剛起步,調查研究技術和方法有待改進;決策咨詢系統(tǒng)中存在著咨詢組織獨立性不強的問題;決策中樞系統(tǒng)中存在著決策權力、職責劃分不明確、決策權力過分集中、決策制定主體決策方式和方法單一的問題;決策執(zhí)行系統(tǒng)存在著因執(zhí)行職能受制于決策中樞系統(tǒng)而執(zhí)行不力和執(zhí)行低效的現象;決策監(jiān)督系統(tǒng)存在著監(jiān)督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的問題;且各子系統(tǒng)之間的內在聯系不緊密、分工合作的效率有待提高。

  (三)政府決策程序的科學性有待加強

  我國政府決策經過三十多年的發(fā)展、調整和優(yōu)化,建立了許多科學的政府決策程序,但與西方國家成熟的政府決策程序相比還有不足,如調查研究的程序不規(guī)范導致政府決策信息系統(tǒng)的信息能力低,專家咨詢論證的程序不健全導致政府決策咨詢系統(tǒng)的利用程度低,集體選擇的程序不完善導致部分決策中樞系統(tǒng)決策失誤多,決策評估程序的不健全導致政府決策監(jiān)督系統(tǒng)的不完善等。

  (四)政府決策的制度化不健全

  政府決策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低容易造成政府決策缺少約束和監(jiān)督,主觀隨意性大,易出現決策失誤。當代我國政府決策中有許多相關的決策制度,但制度的執(zhí)行力需要加強,決策實踐中缺少一個系統(tǒng)的制度組合,調查研究制度、決策咨詢制度、決策公示制度、決策聽證制度、集體決策制度、決策評估制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之間的聯系性有待加強。

  四、推進我國政府決策科學化的對策

  鑒于政府決策科學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針對我國政府決策科學化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問題的原因,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進我國政府決策科學化。

  (一)樹立正確的決策指導思想和決策原則

  指導思想和原則是行動的前提,政府決策指導思想和決策原則是政府決策行為的前提,政府決策科學化必須有合理、正確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政府決策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思想。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就是要在政府決策中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思想、理論、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分析中國現實國情。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就是要在政府決策中始終站在中國的發(fā)展階段、歷史位置的高度來思考問題。政府決策堅持科學的原則就是要用科學的精神貫穿于政府決策過程中,如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從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客觀實際出發(fā)。科學地處理好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全局與局部的關系、當前與長遠的關系、重點與全面的關系等。

  (二)提高政府決策相關主體的科學素養(yǎng)

  政府決策者特別是行政領導是政府決策的核心主體,其科學素養(yǎng)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政府決策科學化的水平。政府決策者的科學素養(yǎng)是一種綜合素質和能力的體現。能力方面包括學習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戰(zhàn)略預測能力、組織協(xié)調能力、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等。素質包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身體和心理素質、職業(yè)素質等。要提高政府決策者的科學素養(yǎng),就必須增強他們的歷史使命感和責任感,提高學習能力、適應能力、總結經驗教訓的能力,加強他們的大局意識、創(chuàng)新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等。政府決策者在提高科學素養(yǎng)的基礎上,要運用科學的決策思維方式。“所謂科學的決策思維方式、是決策的系統(tǒng)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是在具備總攬全局、立意高遠的決策境界,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的決策視野,搶抓先機、果斷定錘的決策魅力的基礎上形成的整體性決策思維、全面性決策思維、準確性決策思維、效能性決策思維、創(chuàng)新性決策思維和惠民性決策思維。”對于政府決策利益相關的社會公眾,也應該提高科學合理參與政府決策的觀念,對于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應該事先了解其流程和相關知識,以提高決策參與的有效性。

  (三)提高政府決策體制的科學性

  政府決策體制是規(guī)范政府決策制定主體、決策執(zhí)行主體、決策評估和監(jiān)督主體的制度規(guī)定。完善政府決策體制需要處理好決策信息系統(tǒng)、決策咨詢系統(tǒng)、決策中樞系統(tǒng)、決策執(zhí)行系統(tǒng)、決策監(jiān)督系統(tǒng)之間的關系,使這五大子系統(tǒng)既相互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協(xié)調、密切配合。在政府決策主體的決策權限方面,既要按照行政權力運作的規(guī)律,處理好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之間的分工與合作,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要求,以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明確政府的決策權限和范圍。對于市場能自行運行好和政府不該管的領域,政府的決策權力應該撤出,對于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應該加大決策力度。決策執(zhí)行可以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和企業(yè)管理規(guī)律,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運轉有效的政府決策執(zhí)行機制。決策監(jiān)督方面,既要完善政府決策的權力監(jiān)督,也要加強權利對政府決策的監(jiān)督。

  (四)健全科學的政府決策程序

  從決策過程上講,政府決策科學化是指政府決策過程的科學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決策程序的科學化。政府決策程序包括發(fā)現決策問題、確定決策目標、調查研究、制定備選方案、科學評估論證和預測、確定最后方案、實施備選方案、決策反饋與完善等決策階段中的程序。政府決策程序的科學化要求政府決策程序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比如在具體操作流程上要明確規(guī)定決策議題的提出過程、調查研究的過程和報告、開會集體討論的過程、專家咨詢論證的報告、集體表決的方式、決策試行的標準等。

  (五)健全相關決策制度

  “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政府決策過程中有許多相關制度,如調查研究制度、決策咨詢論證制度、集體決策制度、決策公開制度、決策聽證制度、決策監(jiān)督制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等。完善這些制度都可以在結果上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性,下面論述的制度是從信息和知識的角度增加政府決策過程科學化的相關制度。

  (六)調查研究制度

  調查研究是政府決策的必經程序。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決策實際情況的認識、了解、分析程度,這取決于調查研究的力度和質量。沒有調查研究不僅沒有發(fā)言權,也沒有決策權,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諧社會、先進文化的今天,政府決策者如果不認真調查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新趨勢,就不能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政府決策過程中的調查研究需要規(guī)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并不斷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調查研究的技術、方法、手段,對于調查研究的范圍、內容、方法都要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不經過調查研究的決策應謹慎表決。

  (七)決策咨詢論證制度

  目前,我國各級黨政機關都成立了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中心、政策調研室等咨詢機構,但是這類咨詢機構大多是體制內機構,其人事和財政都受制于政府相關部門,導致現實中存在著研究主體不獨立、研究結果不客觀、研究成果利用率低等現象。要改變這一狀況,政府就必須完善政府決策咨詢論證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研究部門的獨立性,并聘請社會各界專家擔任政府決策顧問,讓其切實發(fā)揮思想庫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發(fā)展民間咨詢機構,促進決策咨詢的獨立化、客觀化和高效化。

  (八)決策評估制度

  完善的決策評估制度是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決策評估制度不僅要評估政府決策結果的有效性,也要評估政府決策本身的科學性,還要評估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和決策方法的科學性,為提高以后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提供經驗和教訓。完善決策評估制度要提高決策評估人員的專業(yè)性,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完善的決策評估指標體系,以促進決策評估的科學性。對于決策評估的結果要充分利用,并同決策目標相比較,以提高決策評估的有效性。

  (九)有效利用科學的決策理論、方法、技術和手段

  政府決策科學化既需要科學的決策理論、方法、方式,也需要科學的技術和手段。科學的政府決策理論有完全理性決策理論、有限理性決策理論、漸進決策理論和綜合掃描決策理論等??茖W的決策方法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細分到決策過程中有決策問題構建與規(guī)劃方法、各種調查研究方法、決策備選方案的制定方法和預測方法、備選方案的選擇方法、決策實施的評估方法等??茖W的技術和手段包括政府決策中運用的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及其配套的現代化設備。其中,完善電子政務是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的重要手段。電子政務為公眾提供有關政府決策的信息,有利于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電子政務為公民參與政府決策提供了新渠道,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網絡表達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訴求,使政府決策者可以更多地了解實際情況,做到從實際出發(fā),增加決策結果的科學性。政府相關部門應有效利用電子政務給政府決策的帶來許多科學的技術、方法、手段和工具,比如通過視頻會議、網絡決策專欄等形式促進政府決策的科學性。

  五、結語

  研究政府決策科學化,不僅要研究科學決策的內容,還要分析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之間的關系。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既是政府決策體制和機制的價值目標取向,也是優(yōu)化政府決策體制和機制的重要手段,三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構成一個多層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內容體系。政府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在決策目標上都是為了人民有效決策,在決策過程中有相互促進的一面,政府決策法治化又為政府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具有不同的運行原則,政府決策科學化追求效率,強調技術特征,傾向于依賴專家和精英,政府決策民主化追求公平與平等,強調政治性特征,主張公民參與,二者存在相互矛盾的一面。政府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的沖突,依靠決策法治化可以解決一部分,即解決因為主觀隨意性而產生的沖突,但是不能完全解決沖突。不能解決的一部分就靠政府決策者的決策藝術來處理,具有高決策藝術的政府決策者一般能夠制定既讓公眾滿意,又能高效解決問題的決策。如何提高決策藝術,不僅要從理論上尋找,更要從實踐上探尋。

  與行政法相關的畢業(yè)論文篇三

  《 試析對我國行政決策法治化的思考 》

  論文摘要 行政決策是行政主體的一項重要行為,所以行政決策法治化必然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針對當前我國行政決策的現實情況,對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內涵、價值、實踐缺失及完善建議等問題進行了法學思考,以期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必要的參考。

  論文關鍵詞 決策法治化 決策程序 決策監(jiān)督 決策責任

  行政決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國原則在行政決策領域的具體體現,其核心是規(guī)范行政決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決策從提出、論證到最終決定,都要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按法律規(guī)定運行。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政府決策的重要目標,其具有自身的特殊價值,這種價值決定了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但在當前,我國行政決策的法治化仍面臨著諸多的問題,急需破解。

  一、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內涵及價值體現

  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則在決策領域的體現,是指行政決策的全過程有法可依、依法運行、受法監(jiān)督,將行政決策的全過程通過法治這條主線貫穿起來,從授予決策權(授權)、規(guī)范引導決策權的行使(規(guī)權),到決策行為的監(jiān)督評估(監(jiān)權),再到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罰權)都有法隨行、與法相伴。所以,決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決策,不僅僅是決策前、決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決策后的跟蹤反饋評價與責任追究及決策前中后全過程的法律監(jiān)督,不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個好決策,更涉及如何執(zhí)行好決策及決策失誤時如何依法追究責任,是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其涉及的內容要比依法決策多的多,所以說由“依法決策”到“決策的法治化”是一個進步和升華,而非僅是表述的變化。

  行政決策的法治化作為一種決策要求與目標,在當前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無論是在法治政府建設的大語境中,還是在政府決策的小語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價值,而這也正是其意義所在。

  (一)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決策的法治化、執(zhí)行的法治化與監(jiān)督的法治化三個方面,而決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務行為均是從做決定開始的,這種決定表現為政府立法與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兩種形式,如果決定本身是不適當的或是錯誤的,那么基于決定而產生的政府執(zhí)行行為必然也是不適當的或是錯誤的,盡管有時執(zhí)行行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對于政府來說,決策的責任遠重于執(zhí)行的責任,決策之禍也遠甚于執(zhí)行之禍,所以,建設法治政府,首先應規(guī)范政府決策決為,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決策法治化是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保障

  決策科學化是指決策者及其他參與者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知識特別是公共決策的理論和方法來進行決策,并采用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①為避免決策者的主觀因素對科學因素的排斥,應必須把行政決策中的科學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的強制力,這需要法治化。決策民主化是指必須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社會團體以及政策研究組織能夠充分參與決策過程,在政策中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實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義。而實現這一目標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過于通過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決策的各項實踐做法,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施行,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決策實踐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決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國的行政決策實踐中,法治化缺失的現象卻不容忽視,并由此衍生出來諸多與政府行為有關的消極現象。當前,行政決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即決策權限的法治化缺失、決策內容的法治化缺失、決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決策責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決策權限的法治化缺失

  決策權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違反權限范圍,越權決策。任何政府機關在做出行政決策時,必須考慮自己的法定權限范圍,而不得超越權限進行決策,否則將導致決策行為的無效。實踐中多表現為行政主體越權進行政府立法、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情況。其次是缺乏分權制衡,集權決策。在我國多數地方,從制度層面上,因為對行政決策尤其是重大決策均規(guī)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從理論上講,政府的決策權并不為個別人所掌握。但在事實上則存在著非程序化的決策模式,權力決定決策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決策權往往集中于主要領導人手中,決策的正確與否,過多地依賴于主要領導人個人決策能力高低,極易產生決策失誤。

  (二)行政決策內容的法治化缺失

  決策內容的法治化要求在決策權限范圍內,決策內容應符合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的正義性要求,應保證決策的公共性,這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但在決策實踐中,既存在明顯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顯性內容違法,也存在決策內容地方化、部門化、集團化等非公共決策的隱性內容違法,而后者產生的直接原因則是決策行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團體的影響。“政府的決策可能會受到外利益團體的影響,導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確地發(fā)揮維護社會正義的作用。政府的決策還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訴求的誘導,導致決策尋租甚至公權剝奪公眾的現象。”無論是顯性內容違法,還是隱性內容違法,最終都將導致行政決策公共性的喪失,都屬于決策內容的非法治化表現。

  (三)行政決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決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實踐中行政決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這種缺失表現在行政決策多個程序中,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審查、風險評估、集體決定等程序,也表現為程序多個方面,如相關制度缺失、已有制度過于原則、操作性較弱、制度的不統(tǒng)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導致決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價值無法體現,進而導致決策法治化的真正實現與公眾認可。實踐中影響較大的決策程序,如作為行政行為司法化重要嘗試的決策聽證程序,在代表選擇、信息提供、程序設計及意見反饋等均存在諸多問題,導致聽證程序在行政決策實踐中名存實亡。又如作為“專家問政”重要嘗試的決策咨詢論證程序,因為客觀上缺乏獨立性,主觀上缺少道德規(guī)范和職業(yè)自律,導致“領導先下結論、然后專家論證”的形式主義傾向非常嚴重。

  (四)行政決策責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guī)定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tǒng)一。責任追究制度是決策后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影響力則是可以前溯至決策時,是一種威懾式、警醒式的決策程序保障制度,意義重大。但在實踐中,因為擔責主體、歸責標準及追責時限等關鍵內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導致不易操作,直接影響了其上述效果的發(fā)揮,所以,行政決策責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決策法治化的路徑思考

  (一)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的意識

  領導干部是行政決策的做出者、實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實現決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領導干部培養(yǎng)依法決策的強烈意識,要求領導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識、經驗和魄力進行重大決策時,先要進行一個法律的評價,在不違反實體及程序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進行決策,培養(yǎng)領導干部“按程序決策”的意識。

  (二)加快行政決策的立法進程

  行政決策法治化首先應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與嚴格執(zhí)法的問題,所以加快行政決策的立法進程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首先,應加快決策權限立法,通過立法明確不同決策主體間的決策權限;其次,應加快決策程序立法,優(yōu)先制定重要決策環(huán)節(jié)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應優(yōu)先選擇單行立法。再次,應加快重大行政決策立法,其核心內容應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和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兩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決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決策的法治化離不開相關運行機制的保障,決策機制是行政決策沿著法治化軌道順利運行的載體,同時也構成了行政決策從提出到決定的制度框架。

  對于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應按照《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定》的要求,將合法性審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約束力進行制度化,與此相適應,就應健全合法性審查機構,提高審查機構的專業(yè)性與權威性,為審查機構配備數量充足的專業(yè)人員、設置較高的行政級別、賦于較多、較高的審查權限等。對于行政決策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則應在專家的遴選、專家的獨立性保障制度、專家意見的法律約束力等方面進行完善。對于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應適當擴大聽證事項范圍、合理確定聽證會的舉辦主體(如可嘗試邀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充當舉辦主體)、改進聽證代表的產生方式,包括相關群體推選、有關組織推薦和從候選代表庫中隨機產生等、建立聽證意見說明反饋機制等。對于風險評估程序,應盡快對評估事項、評估內容、評估機制、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的處理等進行制度規(guī)范。對集體討論決定程序,亦因將《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定》所確定的討論事項、討論形式、討論程序及討論結果等內容進行制度化規(guī)范。對于跟蹤反饋的決策程序,當前的完善重點應集中三個方面,即建立獨立的跟蹤反饋評估機構、提高跟蹤反饋評估的專業(yè)化水平、探索大眾化評估的有效方式。

  總之,對于決策程序,決策主體應樹立慢決策,快執(zhí)行、難決策,易執(zhí)行、苦決策,樂執(zhí)行的行政決策理念,這也是現代公共決策規(guī)律。

  (四)健全行政決策的法律監(jiān)督

  行政決策過程實質上是一種行政權力的運用過程,而任何權力都應當在監(jiān)督之下行使,沒有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造成專制與腐敗,這一點對于行政決策尤其如此。首先,強化權力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監(jiān)督,加強人大機構對政府重大決策的全過程監(jiān)督,決策前應報告人大會或者由人大會審議、決策過程中應由人大代表以適當的方式參與、決策后應向人大黨委會備案。其次,將行政決策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修改《行政訴訟法》,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切實解決行政決策的可訴問題。

  (五)強化行政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

  現代政治學、憲法學理論認為,法治政府應當是責任政府,一個政府對它的施政方針、政策和決定以及它的具體施政措施承擔不承擔法律責任,是民主政府同專制政府的分水嶺。④所以,強化行政決策的責任追究至關重要。

  一是強化責任追究的明確性。針對前述責任追究存在的問題,應明確責任主體和歸責標準,在立法中依照刑法中關于立案標準的作法,逐漸明確歸責標準,對“嚴重失誤”、“重大損失”、“惡劣影響”進行量化,這樣才能便于操作,體現責任追究的統(tǒng)一性、規(guī)范性,避免責任追究的隨意化,體現法治,避免人治。二是強化責任追究的長效性。通過責任立法盡快明確決策責任追究的時限問題,即不管決策者走到哪里,都應負責,切實解決“拍屁股走人”的問題,通過這種嚴格的責任反推制度,將決策風險移至決策前、決策中,迫使決策者從內心深處真正地遵守決策程序,慎重決策、理性決策。最終讓“誰決策、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只有實現了行政決策的法治化,才能將行政決策行為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才能最終實現行政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目標,避免決策失誤,推動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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