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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設置巡回法院的機遇與挑戰(zhàn)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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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中央精神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qū)內(nèi)相關案件。此前,最高法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于中國設置巡回法院的機遇與挑戰(zhàn)探討相關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關于中國設置巡回法院的機遇與挑戰(zhàn)探討全文如下:

  一、歷史背景:域外引進與傳統(tǒng)沿革

  “巡回”是一個舶來法律詞匯,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都不難看到巡回審判的身影。早在公元前6 世紀的雅典,即已出現(xiàn)巡回審判的萌芽,而最早的巡回法院成立于12 世紀的英國,國王亨利二世試圖通過法律改革改變司法權分割局面和司法不公現(xiàn)象,加強司法王權與監(jiān)督,因此設立特派專員調(diào)查制度,把全國分為6 個司法區(qū),成立了6 個由3 名法官組成的小組,要求他們每年分赴各司法區(qū)進行審判,這也是“巡回”一詞的由來。至今,英國最高法院下仍設有巡回法庭并發(fā)揮著應有的作用。

  美國建國時地廣人稀案件少,國會便引入巡回法院,要求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須巡回到各司法管轄地區(qū)進行審判,以滿足邊遠地區(qū)民眾的司法需求,加強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后來,隨著人口和案件的增多,最高法院不堪重負,最終推動了國會以一個常設的、獨立審級的上訴法院系統(tǒng)取代巡回法院。盡管為了維持傳統(tǒng),上訴法院仍然保留了“巡回”這一稱號,被稱為“巡回上訴系統(tǒng)”,但是已經(jīng)失去了最初的“法官巡回審判”的涵義,僅代表其管轄的地域(巡回區(qū))與行政區(qū)劃并不一致。

  近年來,有學者呼吁,為強化中央司法權威,統(tǒng)一法律適用,上級法院也有必要設立巡回法庭[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正是響應了這種觀點。雖然最高院所提出設立的巡回法院與基層法院所實施的巡回審判試點工作并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證明,“巡回”的基本概念也是沿革于我國的歷史傳統(tǒng)。在我國古代便有類似的巡回審判,主要是中央派員到地方代表皇帝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并發(fā)揮監(jiān)督地方官員的作用。如唐朝的監(jiān)察御史、宋朝的提點刑獄司和御史臺、明朝刑部下設的司務廳和十三清吏司,都具有代表皇帝到各地審理申訴案件、重大案件的職能。

  二、制度核心:中央司法權力的下放

  應當看到,設置巡回法院和法院分院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訴訟,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制度對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也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更有利于減少來自地方的控制和干預。這些目標與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是相契合的,也是值得參考與借鑒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從中央分散到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回法院”,其中的法理內(nèi)涵在于其中央司法審判權的下放。最高院作為擁有死刑核準權的最高級別審判機關,位于政治中心的首都北京。在此之前,所有應當由最高院審理的案件都會移送到北京進行審理,而巡回法院的設立將最高院的司法審判權從中央集中分設于各地區(qū),在分擔最高院工作任務的基礎上,又保障了司法權力的平均分配,為審判權公正、客觀的行使提供了條件。

  (二)法院案件管轄權發(fā)生變化

  《刑事訴訟法》第22 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最高院審理的案件均是在全國范圍內(nèi)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案件。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最高院審理一審案件的情況是相當少見的,由于其審級的最高性導致無法上訴,因此最高院審理的案件多是由高級法院上訴過來的案件,也有部分最高院自己提審的案件。除了案件審理外,最高院還擁有死刑核準權。分設的巡回法院對于最高院的案件管轄權產(chǎn)生的變化在于,設立于六大區(qū)塊的巡回法院,分擔了原來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接管的案件,由于巡回法院的設立,并不是所有的全國性重大案件或死刑復核權都會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級制度并未改變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法院有四級:基層、中級、高級與最高院。巡回法院的設置,作為最高院的派出機構,其在級別上高于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同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院,雖然在我國六大地方區(qū)域中增設了法院種類和機構,但并未改變我國四級二審的審級制度,這種跨行政區(qū)劃的巡回法院,在不影響我國基本的審級制度的前提下,保證了司法的獨立公正以及去地方化、行政化。

  三、現(xiàn)實機遇:司法體制改革推波助瀾

  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應該采取兼容并蓄的態(tài)度,積極利用他國司法建設的經(jīng)驗。上海社會科學院倪正茂教授在《發(fā)展法系構想》一文中提出:“中國要建立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在此過程中,應該創(chuàng)建兼具中華法系、英美法系、羅馬法系等各大法系優(yōu)長的發(fā)展法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重點強調(diào),將人權司法保障作為司法改革重點目標,貫徹依法治國重要指導思想,并加速我國批準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巡回法院沿襲并發(fā)展了中國歷來傳統(tǒng),并吸收了西方國家先進制度,在司法體制改革大的背景下使得審判權設立,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理念繼續(xù)深入發(fā)展。

  巡回法院的改革是現(xiàn)實主義進路下的選擇。即選擇巡回法院,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來行使死刑復核權。具體如下:(1)性質(zhì)和人員。巡回法院在性質(zhì)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巡回法院的法官在編制上都屬于最高人民法院。(2)跨地區(qū)設置。按照地理上的區(qū)劃,而不是行政區(qū)劃來設置巡回法院,如華東地區(qū)巡回法院、華南區(qū)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可以設置在本地區(qū)的交通樞紐城市,不一定設置在政治、經(jīng)濟中心。(3)經(jīng)濟保障。巡回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經(jīng)費保障方式供給人財物等司法資源,不受地方財政的掣肘。(4)管轄。有學者認為,設置初期負責死刑復核案件,時機成熟時逐步擴展到重大再審案件、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等。

  (一)在當前中國具有現(xiàn)實可行性

  1. 符合中國地域特點

  中國國土資源遼闊,地大物博,但地區(qū)間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且差異較大。設置巡回法院有利于結合案件的地區(qū)特色進行審判,實現(xiàn)審判權的因地制宜,通過實質(zhì)公正來實現(xiàn)司法正義。2005 年10 月26 日,最高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決定將死刑復核權統(tǒng)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復核權的全面回收,對于貫徹“少殺、慎殺、防止錯殺”的死刑政策具有重要意義。一個人是否足以被判處死刑,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可以參考其行為對該地區(qū)所造成的影響,也可以參考該地區(qū)的經(jīng)濟、文化環(huán)境等因素,通過巡回法院的設立,可以使法官更加結合當?shù)氐纳鐣h(huán)境,來考量該罪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程度。

  2. 加強中央與地方司法機關的聯(lián)系

  巡回法院作為最高院的派出機構,可以加強中央與地方司法機關的交流。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于中央,與地方的交流并不多,對地方的司法實踐狀況只能通過調(diào)研或其他書面材料來了解。巡回法院的設立,為中央司法機關深入基層,了解各地區(qū)司法環(huán)境提供了機會,在認知更為深入的情況下,以最高監(jiān)督者的身份與下級法院進行交流、合作,保證審判權實現(xiàn)地更為科學、公平和正義。同時,也能防御地方行政保護主義現(xiàn)象的發(fā)生。

  3. 節(jié)約司法資源

  巡回法院的設置,初步設立時可能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包括辦公地點的選擇、法官編制的配備、資金的投入等等。但從長遠來看,它減輕了地方法院移送案件到最高院的司法資源負擔。在財力方面,減少了運輸成本與多投入的文書材料費用;在時間方面,更是節(jié)省了在路途上耽誤的時間,免去了司法工作人員相互溝通、交流案件信息的時間,保證了司法效率。

  4. 司法領域與其他領域機構改革的先例

  大區(qū)制的設置方式在我國近期的機構改革中也有先例。作為央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 年的改革中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置了九家分行,其后又在上海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二總部。央行的機構改革可以為司法體制改革提供現(xiàn)成的經(jīng)驗。其實,“巡回”一詞在我國法院的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中也比較常見,如基層人民法院大力推廣的巡回審判或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設立是基層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轄區(qū)內(nèi)設置巡回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點受理并審判案件的制度。

  (二)符合司法體制改革潮流

  在中國司法體制改革潮流推動下,巡回法院對于司法審判權的合理分配,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有著重要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1)避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人員膨脹,有助于實現(xiàn)人員的合理分離。(2)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重新定位。位于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既不應該陷身于大量的死刑復核或上訴審案件,也不應當圍繞著事實問題試圖成為司法系統(tǒng)糾正事實認定錯誤的最后關卡,而應當在精簡案件數(shù)量的前提下以法律審和政策審為核心,從而主要致力于為全國司法把握大方向。(3)分散社會矛盾,避免申訴、上訪集中于北京。(4)便于就地辦案、會見當事人和組織聽審。減少辦案人員負擔,減輕財力、物力耗損。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死刑復核依賴于行政化的書面審,為訴訟化的符合程序和有效糾正司法錯誤奠定基礎。

  (三)符合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要求

  《世界人權宣言》、《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被國際社會譽為“國際人權憲章”。我國于1998 年10 月5 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公約對于司法機關的權力也進行了規(guī)定,比如審判要獨立、公正、公開。巡回法院的設立彰顯了我國政府對于公民權利保護的人文關懷,更好地實施審判權,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平正義,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結合中國國情與司法環(huán)境現(xiàn)實所確立的最高院的巡回法院符合了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要求,順應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潮流。

  四、應對挑戰(zhàn):結合中國國情有的放矢

  總體而言,這次改革方案的設計是低風險、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合理方案。既能夠解決現(xiàn)實中死刑復核制度存在的問題,又能顧及各方現(xiàn)實利益和司法成本等問題;既有其他國家相關先例,又有我國央行大區(qū)制改革為參考;既能夠維護社會穩(wěn)定,又有助于爭取民心,還能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因此,這一改革設想可以說是當下可以接受的現(xiàn)實主義方案[9]。不過,在當下,巡回法院的設立仍然面臨著一些困境,如何在這些困境中尋找出新的出路,值得我們反思。

  (一)機構調(diào)整重組方面

  由于巡回法院是單設的一個獨立機構,雖然隸屬于最高院,但在地址的選擇,辦公機構的設立等問題都需要結合地區(qū)特點進行界定。而且涉及憲政框架下的司法體制問題,改革難度大。但我們應當看到,四級兩審制并未改變基本框架,只要中央肯下決心,改革阻力將相對較小,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規(guī)也相對較少。此外,由于司法權力的下放,可能會導致死刑復核的地方化,影響到司法統(tǒng)一,其實不然,巡回法院的設立可能在形式上給人以死刑復核權地方化的錯覺,但其并不是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置而存在,其中的法官仍然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身份,這一以來,有利于防御地方保護主義與行政干涉。因此,最高院設立巡回法院的調(diào)整本質(zhì)上并未將死刑復核權下放,只是通過機構調(diào)整改革。

  (二)司法資源成本方面

  作為一類新設立的機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院成立初期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投入,但比起三審制的改革或者在現(xiàn)有框架下采行訴訟化的改革,顯然要節(jié)約成本;從另一方面來看,案件數(shù)量與案件審理壓力的減少也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節(jié)省了大量司法成本。在人力方面,雖然工作地方發(fā)生了變化,但最高院的法官編制不應改變,在保留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身份的前提下,為法官提供了晉升空間,也能夠提高法官的積極性,從而降低機構改革阻力。政府需要加大對巡回法院的經(jīng)費投入,以保證其合理運行、處理法律業(yè)務。對于最高院與巡回法院人員的考評監(jiān)督機制、福利待遇等應當總體上保持一致,但仍應結合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在總體公平的基礎上保證因地制宜。

  (三)最高院重新定位方面

  巡回法院的設立需要我們對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定位。從長遠來看,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仍然任重道遠,而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法院之改革將為未來的改革留下空間。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來看,其不應當將主要力量投入到事實審的實體糾紛之中,而主要考慮法律審和政策審的問題。換言之,應主要關注法律如何解釋或者公共政策如何實現(xiàn)等問題。未來,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及事實審的二審、再審案件可以考慮由巡回法院來承擔,這能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重新定位厘清障礙,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擾實現(xiàn)法院獨立審判。從長遠來看,巡回法院的改革還將關涉到理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等社會治理與政治議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應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院剛剛被提上日程,在之后的初期試點工作中也面臨著許多挑戰(zhàn),不過在當下中國依法治國指導方針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浪潮之下,我們有理由相信巡回法院的設立能跨越重重困難,走向更加光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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