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論文
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論文
唐代的法制是中國封建時代法律的最高峰,本文通過對唐律的分析,認為唐律的死刑適用在維護封建統治這一目的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較為科學和嚴密的程序,許多地方對今天的司法實踐都具有借鑒意義。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唐代死刑適用制度全文如下:
摘 要 死刑制度作為人類法律史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刑罰的同時,也是最為嚴酷的,它是對人生命的一種剝奪。唐代是中國封建時代法律發(fā)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論是在適用范圍還是適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理論和完整的制度結構。在保證法律威懾性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同時,更加看重刑罰在進行時的文明性。本文通過對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適用對象以及影響死刑制度的適用觀念進行分析,并結合唐代死刑適用制度的相關程序,希望為我國現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廢問題有所借鑒。
引言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河中,唐代無疑是最鼎盛的時期,而且還是從夏商一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發(fā)展水平最高的朝代。唐代的法制建設不管是從立法內容上還是立法技術上來看都顯示出了相當高的水平,不但是中華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發(fā)展歷史中也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對于其他朝代來說,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較克制和寬緩的,從唐代的適用對象和適用程序上都能體現出唐代的“慎行”思想。所以,對唐代死刑制度進行研究,不論是在法學史上還是對當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及適用對象
在唐代,關于死刑的法定刑有絞刑和斬刑兩種。根據清末沈家本的統計,唐律中與死刑相關的罪名條款共有232條,其中絞刑有143條,斬刑89條。下面對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適用對象進行分析。
1.1謀逆罪及以上重罪
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適用中謀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數,謀逆也就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具體來說是指謀反、謀叛、構逆、圖謀不軌等犯罪行為。[1]在唐代刑法中,將那些對沖擊到政權甚至為政權的穩(wěn)定帶來嚴重破壞的犯罪行為的打擊范圍和懲罰力度都予以擴大,將“謀”作為對政權破壞最大的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并且將這些犯罪行為明文規(guī)定排除在“八議”以外,得不到寬恕和赦免。除此以外,將這些犯罪行為還在“十惡”中也有所規(guī)定,在刑法典比較突出的位置予以防止。這些都深刻地反映出凡是嚴重危害到統治者根本利益,向皇權發(fā)出挑戰(zhàn)的行為都是十分惡劣和不能寬恕赦免的,對待這些犯罪行為,不但要加倍進行預防,還要在立法中特別予以強調,在出現這些犯罪行為時更要嚴厲懲罰。
1.2官吏贓罪
官吏贓罪是唐代贓罪中的一種,是身份犯的一種罪名,只對有公職身份的人員適用。在唐代有公職的人員當然也就是官吏,其具體犯罪行為包括枉法、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坐贓和監(jiān)守自盜。在唐律中,關于對官吏以及其他公職身份人員贓罪的規(guī)定,在罪名上種類繁多,而且都很詳細具體,可以稱得上是完備。但是也并不是每一個罪名都可以被適用于死刑,也只有在出現監(jiān)守自盜、盜所監(jiān)財物和監(jiān)臨主受財枉法這三種犯罪行為的時候,才可能會被適用于死刑。
1.3其他罪名
在唐代刑律中,除了謀逆罪及以上重罪和官吏贓罪這兩大死刑罪名之外的其他死刑適用罪名也占到了三分之一,再具體到其中每一個的死刑罪名來說與前面所提到的兩種罪名相比之下,比例差距相當懸殊。其中在唐代后期皇帝所頒發(fā)的昭制中可以看出,這個時期死刑的適用主要集中在盜賊和強盜的犯罪行為。此外唐代死刑制度在適用對象上涉及到各個階層的人,其中最為集中的適用對象就是官吏大臣,在職位上沒有明顯的高等之分。在唐代社會中,官吏作為一種擁有特殊地位的人群,是聯系統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間的橋梁。在唐代立法中對官吏的行為規(guī)定了大量的條款,由此可見唐代統治者對于官吏的態(tài)度以及在刑律當中對官吏行為規(guī)制的特別重視。所以,在唐代刑律中,死刑適用對象大多是官吏犯罪的規(guī)定也都是可以理解的。
2.唐代死刑適用制度的影響觀念
在唐代對死刑的適用上會受到各種觀念的影響,影響力大小不同,重點對以下幾個明顯影響唐代死刑制度的觀點進行討論。
2.1禮法迭相為用的觀念
在我國古代社會,禮和法一直都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guī)范,同樣也存在于唐代社會當中,它們的內容不同。禮是禮儀道德領域的規(guī)范,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以及能夠與其相匹配的一整套禮儀規(guī)范。而法主要是政治統治領域的規(guī)范,是統治者用來進行國家管理和社會整頓的手段。雖然禮和法是兩種不同的行為規(guī)范,但是對于統治者來說是同樣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禮主要是對人們內心的一種修養(yǎng),教化的規(guī)范,積極地引導人們向善守法,而法主要是對人們行為的一種約束,以防人們胡作非為,與禮相比,法就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措施。唐代統治者利用禮來對人們的內心進行約束,利用法來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二者相結合,這樣一來,天下就可以太平,社會也就得到了和諧和穩(wěn)定。
2.2慎刑恤殺的觀念
清末的法學家沈家本曾經對唐代慎行恤殺的觀念大加稱贊和肯定,唐代統治者也將慎行恤殺的觀念當作是崇尚的刑罰觀念之一。慎行恤殺觀念是以民為邦本作為指導核心和理論基礎的。[2]孟子認為,如果統治者不按慎行恤殺的觀念來治國,當統治者出現大的過失時,臣下反復進行進諫而統治者不予聽取時,統治者就應該交出手中的權力,當統治者做出傷害仁義、殘暴無道的行為時,臣下就可以將統治者予以驅逐或者進行討伐。慎行恤殺的觀念在唐律死刑的立法和執(zhí)行上都有顯著的影響。在死刑的立法上,唐律將死刑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削減。將以往朝代殘酷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予以廢除,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為絞刑和斬刑兩種,還對死刑適用的對象范圍進行了限制。
2.3公平的觀念
公平的觀念是我國古代社會中一種重要的社會思想,它也是唐代統治者治國的主要觀念。唐代統治者太宗皇帝認為治國者要以天下為公,不能有私心存在,治理國家必須要采用同一的標準,要公平并合乎規(guī)矩,對待下屬平等要求,做到正而不偏,平兒不傾,直而不曲。早刑罰的適用中同樣也被貫徹了公平的治國觀念,唐代名臣魏征認為對于刑罰的適用要始終堅持公平,他強調在法律中公平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在刑罰中堅持公平的原則,那么刑罰的適用就會出現不公正,這樣一來就會對那些為非作歹的人出現放縱,使他們傷害到善良的人們??偠灾降挠^念不管是在死刑中的適用還是其他刑罰中的適用,對于唐代統治者來說,這樣既能夠樹立統治者不可挑釁的權威,也能使增加普通民眾對統治者政權的信服,同時,也能為順利執(zhí)行死刑判決帶來一種無形的社會支持力量。
3.唐代死刑制度的適用程序
唐代的死刑制度中制定了很多種死刑適用的程序,其中在太宗皇帝在位時對于死刑案件的審理程序十分謹慎和嚴格,并創(chuàng)設了兩個特殊的死刑適用程序,也就是死刑平議程序和死刑五復奏程序。
3.1死刑平議程序
太宗皇帝創(chuàng)設的平議程序也就是在審判案件時,要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員來參與,對案件的是非曲直進行公平的商議和評定,這項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過度刑訊的問題。[3]該項制度的創(chuàng)設,不但對案件的審判進行了有效監(jiān)督,再加上參與人員較多,可以集思廣益,大大減少了案件的重判、錯判,明顯控制了適用死刑的案件數量。
3.2死刑五復奏程序
死刑五復奏程序的起源是在貞觀五年,太宗皇帝對盛怒之下將交州都督盧祖尚和大理寺承張?zhí)N古殺害一事后悔不已,而大臣們在當時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司法機關也沒有經過查實和復議就錯殺了人感到不滿。[4]所以太宗皇帝覺得僅有三復奏的死刑程序還不能將濫殺事件予以避免,就將三復奏的死刑程序改為了五復奏的死刑程序,這樣一來,大大減少了濫殺的案件數量。
4.結語
總而言之,唐代的死刑制度比較完備,死刑適用的手段相對寬緩,充分體現出法律在平穩(wěn)社會中的適用特點。在當代世界各國的死刑制度中大多為限制或者廢除,目前已經有不少國家將死刑制度予以廢除。但是由于我國現在的國情決定了對于死刑的存廢還不能有一個明確的結論。對唐代死刑制度進行研究,可以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死刑制度的存廢提供一定的借鑒,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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