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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中國傳統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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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道論與傳統證據文化
就傳統證據文化的哲學基礎而言,天道論和人道論并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合二為一的。本節(jié)內容與上文的差異性在于論述的側重點和角度。
范忠信教授認為,人道論主要包括人之道和人之使命兩部分內容。人之道的內涵有:(1)法自然,不可逆天;無為而治,不必追求勝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為。(2)法天之秩序,親親尊尊。(3)法天之生殺仁威、德刑并用。人之使命的內涵有:(1)參天地贊化育。(2)體現和成就“理”和“道”。(3)實現人之使命的途徑、方法。
應該說,上述人道論的所有思想對傳統證據文化都會產生影響,或者說這些思想在傳統證據文化中都是有所體現的。正是這些思想共同決定了傳統證據文化的根本價值取向,形塑著傳統證據文化的特質。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諧為根本價值取向,這幾乎是學界的共識。同樣,作為整體法律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傳統證據文化也是以和諧秩序與無訟理想為總原則的。中國傳統證據文化的這種價值取向是以天人合一論為其哲學基礎的。無論是儒家哲學,還是道家哲學、法家哲學,抑或其它的哲學派別,無不堅持天人合一觀,認為人應該效仿陰陽之道和五行之道建立一個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互不爭訟又洋溢著濃濃人情風味的社會秩序。如果說這些哲學派別在人道論上有所差異的話,則在于他們主張實現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的具體途徑不同而已,比如,儒家主張“德主刑輔”、“以禮人法”,道家主張“無為而治”,法家則重視“法”、“術”、“勢”。
在這種根本價值取向的指導下,傳統證據文化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征:一是傳統證據文化的嚴酷性;二是傳統證據文化的等級特權性;三是傳統證據文化的倫理性。
下文,對傳統證據文化的這三種特征略而述之。
(一)傳統證據文化的嚴酷性
在中國古代糾問式訴訟中,證據活動常常出現無程序規(guī)則、踐踏權利的現象。被害人只是告發(fā)人,被告人則是訴訟客體,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他們沒有辯護權,沒有質證權尸連最起碼的人身權也沒有。制度化刑訊和法外刑訊冠冕堂皇地橫行幾千年,不僅是被告,被害人、證人也是被拷問的對象。對于誣告者則反坐之。這些都是傳統證據文化嚴酷性特征的具體表現。
中國傳統證據文化何以如此嚴酷,原因很復雜,但追求“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無疑是其終極原因。因為,“和諧”秩序和“無訟”理想在中國古代具有其獨特的政治價值:一是維護君主專制制度,二是涉及各級官員的職責和政績。古代社會所追求的“和諧”秩序是以維護君主專制和宗法結構為基礎的。凡是涉足公堂的人,在統治階級眼里都是“刁民”,他們的興訟行為無疑是對君主專制和宗法結構的破壞。因此,為維持此種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倡導“無訟”。對于輕罪案件,通過教化以期實現“無訟”理想。對于重罪案件,則是“刑期于無刑”,對“刁民”予以殘酷的刑訊和刑懲正是實現“無訟”理想形成“和諧”秩序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見,“無訟”理想不過是“和諧”精神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落實。
  (二)傳統證據文化的等級特權性
中國傳統證據文化維護“和諧”秩序的價值取向還體現于證據制度和實踐對貴賤等級秩序的強調和貫徹。因為,傳統的人道觀認為,尊卑不分明,便不能生成“和諧”的秩序。由此,等級特權性便構成了傳統證據文化的另一個特征。
傳統證據文化等級特權性的具體表現主要有:
1.貴族、官吏、特殊的種族不受拘系刑訊。早在西周時就有了“八辟制度”。曹魏時始將“八議”載人律文,以后歷代法律均沿襲不改。對“八議”之人犯罪,司法機關無權審判,更不得按常規(guī)訴訟程序對他們進行拘系刑訊。貴族官吏不受刑訊,自唐以來皆有明文,唐、宋應議、請、減者,不合拷訊,但據三人以上的眾證定罪,如有違反,故加拷訊的官吏以故失出人人罪論處,即罪五出人,亦以斗殺論。生異族統治的元代和清代,形成了種族的階級,在訴訟上享有更多的特權。
2.法律規(guī)定一些特權階級不用出庭對質。古代“法律根本否認士庶在訴訟上平等的地位,無論其為原告或是被告,均不使與平民對質,平民不能當面控訴他,他也沒有親自在法官前答辯的必要。”
3.法律一方面嚴格限制子孫、卑幼告父祖、尊長;另一方面則賦予父祖、尊長控告子孫、卑幼的特權。
(三)傳統證據文化的倫理性
中國傳統證據文化維護“和諧”秩序的價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證據實踐中必須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輕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調解結案。對于調解者們來說,他們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斷是非,而是“息事寧人”以防矛盾擴大,影響社會安定。“‘息事寧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在極端情況下,案件事實完全被情理所掩蓋,司法官吏根本不去關注案件事實,兩造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非的必要,甚至連提供證據的機會都沒有。情況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兩造的宗法倫理關系后,接下來不是進行事實調查而是予以訓斥或道德感化,直至兩造“甘結”。
這種特殊的司法形式在傳統上是公認的,得到不斷的闡釋和實踐。魏征說:“凡聽訟理獄,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淺深之量”’‘代理學大師朱熹對此說得更明白些:“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后聽其曲直之辭。”店人在總結審判經驗時也說:“凡關宗族親誼必須問明是何稱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盡管具有積極意義,但無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證據在案件事實建構中的基礎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識和技術的學習而一味強調倫理道德的修養(yǎng),這在客觀上阻礙了證據知識和技術的生成與發(fā)展。
 三、中國傳統哲學思維方式與傳統證據文化
哲學思維方式是致知論的重要內容,是文化結構的內核,是某一種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對于文化的延續(xù)、傳遞具有“遺傳基因”的功能。中國傳統證據文化的陳陳相因和長久不衰與此關系甚大。
一般認為,中國傳統哲學思維方式是一種整體性思維,具有直覺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覺思維對傳統證據文化的影響
作為一種思維方式的直覺,有人將它視為理性的東西,也有人將它視為非理性的東西。但有一點是人們的共識:直覺是以經驗為基礎,以“體認”和“意會”作為把握對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因而它是與邏輯思維相區(qū)別的一種相對獨立的、特殊的思維形式。
直覺思維在中國傳統哲學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對中國傳統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自然,直覺思維也深刻地影響著傳統證據文化的個性,使得傳統證據文化具有經驗性和非邏輯性的特征。
1.傳統證據文化的經驗性
在一種直覺思維方法模式下,無論是證據的獲取還是證據的運用都是以感覺經驗作為基礎的??梢哉f,傳統社會運用證據的知識是實踐理性的。首先,從思想而言,大多數證據思想歷時兩千多年不變,一代代思想家總是從歷史來論證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訴你一個具體的時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屬于漢代還是清代。比如,“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罪從供定,犯供最關緊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國古代各個時代司法官吏的頭腦中;翻開一部《歷代刑法志》,不僅關于刑訊的觀點了無新意,而且支持觀點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經據典、老調重彈。
其次,從技術而言,傳統證據技術主要包括五聲聽訟技術、片言折獄技術、鞠情技術、刑訊技術和勘驗鑒定技術等。這些技術雖然包含了一些科學的因素,但遠不能說是科學技術,因為這些技術并不以嚴謹的形式邏輯和西方式的以實驗為基礎的自然科學為根據的,主要是司法官吏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型智慧的結晶。
我們可以檢驗鑒定技術為例對這一問題加以論證。在古代社會,司法官吏的檢驗鑒定技術多是來自于經驗。有宋一代,勘驗鑒定技術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創(chuàng)立和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單就檢驗技術而言,《洗冤集錄》中很多精辟的總結。諸如“辨周身骨脈”、“辨檢滴親法”、“辨檢驗骨傷法”、“辨毆死及偽造傷”“辨勒傷”、“辨踢傷”、“辨自殘及被殺傷”、“辨受毒傷”、“辨火炙傷”、“辨受杖傷”、“辨悶死傷”、“辨虎咬傷”、“辨陰脫傷”等等。
再次,從具體方法而言,在一個以經驗傳遞為主要知識傳播手段的社會,有經驗的個體價值是相當巨大的,這種經驗理性也賦予司法官吏以創(chuàng)造力。因為人在本質上是一種經驗性的存在,經驗所表達的是永遠屬于其自身知識系統的。傳統社會的司法官吏憑借著自己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以及司法實踐中所積累的經驗性智慧,不拘一格、靈活多樣地獲取、運用證據,使得具體的取證方法、運用證據的方法在古代社會呈現出多樣性和奇特性的特征。譬如,鞠情之術,這僅是對一種相對于刑訊獲取供詞的方法的理論概括,以情斷獄實際包含著復雜、豐富、多樣。大而化之,“情訊法”主要包括察聽五辭、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復潔問、鉤距和詐橘等具體方法。細而言之,則有“引賊上鉤”、“假借他物”、“利用動物”、“”模擬試驗、“察言觀色”、“拉家常”、“咬文嚼字”、“喬裝查訪”、“考驗情感”、“心里分析”等等,不一而足。
2.證據文化的非邏輯性
中國傳統哲學中有沒有邏輯思維?如果有,與直覺思維是一種怎樣的關系?這是一個至今仍在爭論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傳統哲學的直覺思維在本質上是排斥邏輯的或說是超邏輯的。因此,中國的傳統思維是以直覺為主,以邏輯思維為輔。也有的學者的說法與此相反。晨陽教授認為,“中國傳統哲學與西方哲學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它有無邏輯思維,而在于直覺思維與邏輯思維的關系處理上與對方采取了頗為不同的方式,如果說,西方哲學家多把邏輯思維置之于直覺思維之上,或者有把直覺思維予以邏輯化的傾向,那么,中國古代哲學家的做法正好相反。筆者贊同高教授的觀點,即中國傳統哲學的思維方式是直覺的,本質上是非形式邏輯的。
其實,證據文化的非形式邏輯性正是傳統訴訟文化的非邏輯性特質的一種具體體現。傳統證據文化的非形式邏輯性主要表現為在證據運用中注人道德情感色彩的因素,甚至直接以人倫道德推翻或替代證據本身的邏輯而得出結論。
在中國古代社會,以情理擠壓甚至替代了邏輯的斷案故事很多,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獄”的典型折射。雖然,運用“情理”建立對事實的認識,有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獄”被視為古代司法審判的最高境界,但“片言折獄”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斷的泥沼,成為刑訊的元兇從而制造出大量的冤獄,這也是不可否認的。
當然,也不能說古代的證據實踐根本不符合形式邏輯,事實上,絕大多數判決的形成是符合形式邏輯的,否則,基本的司法正義都無法實現。只是,古代的司法官吏將直覺思維置于邏輯思維之上,或者說古代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自覺的邏輯思維。
(二)意象思維對傳統證據文化的影響
意象思維與直覺思維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意象思維的根本特點是以帶有感性形象的概念、符號和運用象征的方式表達對象世界的抽象意義,及以直觀性的類比推理方式把握對象世界的聯系。意象思維與直覺思維中的“意會”方法在內容上有相通之處。其間的重要差別是前者與西方人重抽象思維的傾向形成反差,后者則是與西方人重邏輯思維的傾向構成對立。
傳統證據文化中的意象思維主要表現為以自然現象、典故、現實之事等來類比證明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事實。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由于事物發(fā)展的不可重復性或者不宜重復,不能直接驗證,司法官吏往往使用類比的方法來檢驗證據的真假。
類比推理的現實基礎或出發(fā)點是事物現象或屬性的相似,但其表現形式則具有多樣性??疾靷鹘y司法實踐,證據運用中的類比推理主要有:用現實之事類比,用典故類比,用夢、神靈等象征之事類比。
1.用現實之事類比
用現實之事類比推理出案件事實是類比推理的常態(tài),也最具有信服力。
2.用典故類比
在古代判例、判犢中,我們經常發(fā)現典故人判的現象,即司法官吏用典故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真?zhèn)?。這既是經學思維的表現,也是意象思維的表現。
3.用夢、神靈等象征之事類比
古代司法官吏在破案無術的情況下,往往求助于夢、神靈等神秘力量,寄希望于可以獲得某種“象數”以認識客觀對象,這種“立象盡意”的方法正是意象思維的表現形式。
當然,這種“立象盡意”的意象思維方式運用于司法是有問題的。一方面,雖然說“象”對于對象來說具有象征的意義,但問題是古人把象數與對象的關系看得過死,以至于認為在象數符號中直接蘊含著對象世界的意義,這樣,象數符號在思維活動中的象征功能也就轉換為再現或表述功能。另一方面,中國傳統哲學中的意象概念或意象符號的意蘊極不穩(wěn)定和固定,常常處于變動或流動狀態(tài)。人們對之可以隨機加以解釋,賦予其不同的意義,表征不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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