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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孟子思想中的人性意識初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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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孟子》中的民本思想
  (一)民貴君輕論。
  在《孟子·盡心》篇中,孟子說,百姓最為重要,代表國家的土神谷神其次,國君為輕。這段論述是對春秋以來重民思想的大總結、大升華。孟子認為民是國家之本,而王道仁政,要在貴民。輕民、賤民、殘民,便無王道可言,亦無仁政可言。所以,孟子認為,只有不嗜殺人的君主才能統(tǒng)一天下;一國的君主要注意保民而王、為民父母、與民偕樂;在治國時不能耽誤民事。這些都是孟子民本思想的表現(xiàn)。
  (二)暴君放伐論。
  孟子盛贊“湯武革命”,而齊宣王認為武王伐紂是以臣弒君,于是孟子反駁說,賊仁者叫做賊,賊義者叫做殘,殘賊之人叫做獨夫,只聽說武王是誅獨夫紂,沒聽說是弒君,這一思想與其“民貴君輕”論一脈相承。孟子設計的君臣關系是:君賢則克盡臣職相輔弼;君不賢,則諫則諍;諫而不聽,“異姓”之臣可以棄君而去之,“貴戚”之臣可將君“易位”;對于暴君、昏君,甚至可以放逐,可以誅伐。這一論述的要害是提出了“暴君放伐論”。值得注意的是,孟子的這一論述是在君主專制獨裁體制剛剛顯示跡象之時提出來的,而歐洲直到十六十七世紀才有類似觀點的提倡與興起,這不能不說孟子眼光的敏銳和憂患的深刻,也足見其理論的價值。它使中國后來的所有封建專制君主感到惱恨,如明朝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讀到這一觀點,勃然大怒,還撤去了孟子在孔廟里的牌位。
 (三)“取民于有制”和“正經(jīng)界”的養(yǎng)民富民說。
  孟子生活的戰(zhàn)國時代,征戰(zhàn)連年,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站在民眾生計的立場上,孟子主張“薄稅斂”,強調“取民于有制”,也就是嚴格按照他想象中的堯舜所定的稅法來辦事,“事取其中”,不輕也不重,不能重得讓人民生活不下去。同時,孟子主張“制民之產(chǎn)”,并由此提出了“正經(jīng)界”的辦法,即實行井田制。雖然就井田制在戰(zhàn)國時代已被拋棄這一點來說,孟子的歷史觀并不是向前看的,但是孟子的偉大之處在于他看到了廣大農民是否有恒產(chǎn)是農民能否生存發(fā)展下去的重要條件,也是一個社會興衰的標志或根本原因。孟子希望看到每個有“八口之家”的農戶都有“五畝之宅”、“百畝之田”,以及五只母雞,兩只母豬,使得“死徙無出鄉(xiāng),鄉(xiāng)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而這些想象在當時戰(zhàn)火連綿的時代是無法成為現(xiàn)實的。
  三、《孟子》中的養(yǎng)民教民思想和省刑慎罰的刑罰觀
  戰(zhàn)國時期,統(tǒng)治者嚴刑峻法,用殘酷的肉刑、生命刑來鎮(zhèn)壓人民的反抗,對于這“率獸而食人”的社會現(xiàn)實,孟子提出了養(yǎng)民教民說和省刑慎罰的刑罰觀。雖然這些思想無法超越時代的限制,帶有深刻的時代烙印,但是其中仍有著濃烈的人性意識,這是與其同時代的思想家無法相提并論的,在戰(zhàn)國時代,這些思想無疑具有高度的理論價值和積極意義。
  (一)養(yǎng)民教民說。
  養(yǎng)民教民思想是孟子關于犯罪原因及其預防的學說的核心部分,這一思想基于他的性善論。孟子認為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犯罪就非人之本性。孟子有這樣一個借喻:牛山原來林木繁茂,這是它的本性,但是后來被“斧斤伐之”,剛剛長了一點小苗葉,又被牛羊啃來啃去,結果變得光禿禿的,失去了山的本性。借此,孟子說明了人性的墮落是自戕的結果。
  至于人的本性為什么會墮落?孟子敏銳地意識到了物質生活條件、客觀經(jīng)濟環(huán)境與犯罪之間的聯(lián)系,指出了犯罪增多的客觀原因是民無“恒產(chǎn)”。這不僅與《管子》之中的“倉廩實則知禮節(jié),衣食足則知榮辱”是一致的,而且孟子還進一步認識到了“富歲,子弟多賴”,即禮節(jié)觀和榮辱觀不是生而自知的。所以孟子提倡設立學校,通過教育引導人的善性。
  (二)省刑慎罰的刑罰觀。
  孟子主張行仁政,而行仁政不以刑罰為驅使,法制建設的進行應當以仁政的精神為原則。孟子以仁義作為最高的法律價值,作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在他看來,不仁不義是最嚴重的犯罪。據(jù)此,孟子特別為人們確認了一條“先王之法”——“誅不仁”:“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隳兜于崇山,殺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他把那些“爭地以戰(zhàn)”、“爭城以戰(zhàn)”的諸侯斥之為“率土地而食人肉”,應當“罪不容于死”;把那些謀臣、武將斥之為“民賊”。孟子認為當時社會的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不是一般的下層盜賊,而是上層不仁不義的禍國殃民的行為。雖然孟子不贊成人民起義,并斷言人民一旦起義就會導致國家滅亡,但是孟子也指出了人民起義的根源在于統(tǒng)治者的暴虐之政所逼。孟子的這些思想指出了犯罪不僅局限于一般百姓觸犯統(tǒng)治階級意志,還包括統(tǒng)治階級集團內部不仁不義的行為,且后者比前者嚴重,同時還揭示了“官逼民反”的道理。這種以民眾為本的視角在當時的社會是難能可貴的。
  因此,孟子提出了他的“不嗜殺人”主張。孟子倡導仁政、反對“虐政”,他認為“虐政”的表現(xiàn)之一是濫殺無辜,所以,作為仁政的措施,孟子提出要省刑慎罰,并告誡那些野心勃勃的諸侯王,只有“不嗜殺人”,才能定天下于統(tǒng)一。而且在實際的刑事政策上,孟子依據(jù)其性善論提出“教而后誅”。這一主張不僅適用于上層階級的諸侯、大夫,也適用于一般的平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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