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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特的“人學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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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zhàn)以后,薩特轉向馬克思主義,樹起了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的旗幟。在他看來,馬克思主義中存在著“人學空場”,因而,他企圖構建起所謂“人學辯證法”的思想體系,用以取代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和歷史唯物主義。然而,由于薩特是基于存在主義的立場上探討個體的人的所謂“總體化”。所以,它即不能取代歷史唯物主義也不可能對馬克思主義作出真正的“補充”。嚴格地說,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是非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但是,在人類思想史上,如果說歷史唯物主義第一次在實踐范疇的基礎上,展開了從社會歷史走向個人的思維線索的話,那么,薩特則是第一個試圖在實踐范疇的基礎上,展開從個人走向社會歷史的思維線索。因此,對于馬克思主義者來說,認真研究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試圖通過對薩特“人學辯證法”的介紹來把握存在主義馬克思主義的思維走向。

一 .否定自然辯證法

  薩特是從否定自然辯證法開始自己的“人學辯證法”的理論建構的。

 薩特認為,馬克思主義關于自然辯證法的理論是一種“把先驗的和沒有得到證明的辯證法說成自然界的根本規(guī)律。” [1] 在他看來,承認自然界自身存在著普遍的辯證規(guī)律是一種完全違背辯證理性的“十足的神學”。他說:“自然辯證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學之外的任何東西。在實踐中發(fā)現(xiàn)辯證理性,然后,把它當作無條件的規(guī)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對社會的研究,聲稱自然的這種難以理解的、非理性規(guī)律制約著社會,這一套程序在我們看來是完全的脫軌。” [2]

所以,薩特認為,承認自然辯證法包含著這樣一種危險:即妨礙人的主觀性和人的自由的發(fā)揚。他說,在“現(xiàn)代的馬克思主義者”那里,由于堅持自然辯證法的客觀實在性而“否認思維本身的全部辯證運動,把思維溶化于普遍的辯證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 [3] 。 “這種外在的唯物主義硬使辯證法成為外在性:人的本性脫離了人而寓于一種先驗的規(guī)律之中,寓于一個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種從星云開始的歷史中,對于這種普遍的辯證法來說,……人類史不過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 [4]

薩特認為,與“現(xiàn)代的馬克思主義”不同,馬克思本人把辯證法看作是人的實踐的創(chuàng)造物。因為,“如果辯證法作為人的無條件的規(guī)律從外面控制人的話,宇宙就變成一個夢。但是,如果我們想象,每個人都隨心所欲,而這些分子的沖突又產(chǎn)生大規(guī)模的結果,那我們將發(fā)現(xiàn)平均數(shù)或統(tǒng)計結果,而不是歷史的一種發(fā)展。所以,在一種意義上,人象臣服于一種敵對力量那樣臣服于辯證法,而在另一種意義上,人創(chuàng)造辯證法;如果辯證理性是歷史的理性,這個矛盾其本身就必須歷史地生存下去,這就意味著人在創(chuàng)造辯證法的范圍內被辯證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辯證法控制的范圍內創(chuàng)造辯證法。” [5]

薩特的主張是:“辯證法應當在許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種種‘既定條件’的關系之中和人與人的關系之中被探究。在這里,它會找到作為各種計劃彼此沖突的結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計劃的種種特點才能說明,這個結果乃是一種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義的實在性,而并非仍然簡單是一個平均數(shù)。” [6]

  因為,在自然界中,各種現(xiàn)象是與自身等同的,它們之間的關系至多也是并列和雜多的關系。所以說自然界是不存在總體的,因而也就沒有辯證法可言了。人的實踐領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這個領域中存在著總體的觀念。當然,人的實踐領域并非處處洋溢著人的自由的領域,在這個領域中也到處都會遇到物質必然性。不過,這種必然性是與自然界中的機械必然性有著根本區(qū)別的辯證必然性。因為,實踐領域中的總體觀念把物質必然性與人的目的、選擇、自由、計劃、責任等等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客觀的和主觀的存在都從屬于一個總體,是在總體中相互聯(lián)系著的部分或環(huán)節(jié)。

  薩特批評黑格爾、恩格斯只知道例舉出辯證法的三大規(guī)律,卻未真正理解辯證法。他說,恩格斯“只限于列舉辯證法的規(guī)律,如果這些規(guī)律的每條都不是作為揭示辯證法總體的一個‘側面’的時候,那么,辯證法的可理解性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 [7] 在他看來,否定之否定規(guī)律、對立統(tǒng)一規(guī)律、量變質變規(guī)律都只能在總體化的意義上來加以理解。比如:否定之否定的問題只有在總體化的范圍內才能提出。因為,作為總體化的人的實踐就是一個否定和揚棄的過程,人不僅通過實踐否定和揚棄對象世界,使對象世界內在化,而且,人同時也通過實踐否定和揚棄著自身,使自己外化和物化到對象世界中去,隨著實踐活動的連續(xù)展開和不斷延伸,也就具有了否定之否定的性質。同樣,對立統(tǒng)一規(guī)律也只有在總體化的過程中才有意義。因為,人與對象世界、主體與客體、部分與整體等等的對立統(tǒng)一都是發(fā)生在人的實踐活動之中的。質變量變是從屬于總體化的運動,從量到質和從質到量的變化所表明的正是總體化的內在結構。

  薩特把辯證法的理論體系與客觀辯證法混為一談,認為辯證法是由于黑格爾和馬克思研究作為人的領域的社會歷史時提出的,是在歷史現(xiàn)實的發(fā)展規(guī)律和對這些歷史現(xiàn)實的認識的發(fā)展規(guī)律中總結概括出來的。因此,辯證法的動力就是人們的總體觀念,辯證法的形式也就是人們創(chuàng)造歷史現(xiàn)實的實踐活動。他把到自然界中去尋找辯證法,看成是一種違背了辯證法的基本精神而進行的“錯誤的推廣”。

二 .“人學辯證法”

薩特所理解的辯證法僅僅是體現(xiàn)在人的實踐活動中的理性。人在實踐活動中認識自然,從而把辯證法導入自然之中,使自然界表現(xiàn)出辯證法的特征。但從本質上講,辯證法只能是人的知識形態(tài)。既使自然科學的某些范例是辯證的,那也只能證明人的理性是辯證的,而不能證明自然本身是辯證的。薩特說:“在辯證法家那里,

辯證法是建立在既與的現(xiàn)實結構,又與我們的實踐的結構相關的基本主張上的。我們斷言認識過程是辯證的,同時又斷言對象 ( 不論它是什么東西 ) 運動本身也是辯證的,而且這種辯證法是同一個東西。把這兩種命題拉到一起,它們本身就是一種有組織的知識形式,或者換句話說,它們規(guī)定著世界的合理性。” [8]

在歷史領域中,也不存在那種象歷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樣的辯證法,而是歷史認識的結果。薩特說:“如果我們不想把辯證法重新變成一種神的法則和形而上學的宿命,那么,它必須來自一個個的個人,而不是來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個人的集合體。” [9]“辯證法如果存在的話,那就只能是總體化過程中許多的個別性所造成的許多具體的總體化的總匯,這就是我所說的辯證法的一元論。因為辯證法乃是總體化的活動,除了由正在進行的總體化所產(chǎn)生的各項法則之外,再也沒有別的規(guī)律。” [10]

  當然,總體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人被社會所總體化;另一方面是社會被個人所總體化。但整個總體化的基礎是個人的實踐,正是由于個人的實踐才產(chǎn)生和保持了人的總體性。因為,人處于歷史的中心,是人把散漫的社會歷史現(xiàn)象聯(lián)結成一個總體的,社會的總體化是以每個個人的總體化為前提的,而個人的總體化又是體現(xiàn)在個人的實踐活動中的。所以,辯證法歸根到底就是產(chǎn)生和保持個人總體的方法,要把握辯證法就只有到以個人實踐為基礎的個人總體化和從個人總體化到社會總體化的進程中去尋找?;蛘?,干脆說辯證法就是實踐,是人改變和創(chuàng)造對象、賦予對象以意義,同時實現(xiàn)著人的總體化的活動。

 我們知道,薩特終生致力于建構一種“人學”,這種局限于個人視野中的人學自然要把人的內心世界夸大為整個世界。因而,他是不相信人的內心世界之外還會有其他的存在的。

  到了寫作《辯證理性批判》的時候,由于接觸馬克思主義而發(fā)現(xiàn)了實踐范疇,從而找到了個人超越自己的內心世界的途徑。這時薩特本可以告別個人的內心體驗走上認識客觀世界的道路,如果這樣的話,那么他就能在對自然和社會歷史的深入研究中取得積極的成就。遺撼的是薩特沒有這樣做,而是依然囿于個人的目力所能達到的世界范圍,站在個人這個圓點上來理解通過實踐構成的人與自然、社會的關系世界。這樣一來,薩特并沒有因為從馬克思主義哲學中汲取了實踐概念而使他的存在主義有什么長進。因為他的結論還是原來的結論,即只相信人所涉及的世界的真實性,純粹客觀的世界則被劃入烏有之鄉(xiāng)或者說被劃進了假定的領域。

  所以,薩特要否認客觀的自然辯證法,把辯證法嚴格地限制在個人的實踐活動以及個人的實踐活動所能涉足其中的領域里,認為只有在這個領域中,辯證法及其規(guī)律才是真實的。

由于在人的世界中來考察辯證法,辯證法的全部內容就成了個體的人的自我發(fā)展、社會、人的物質界、作為人的自我發(fā)展的環(huán)境和中介的關系。辯證法的這些內容就是“總體化”,總體化就是辯證法。辯證法是一切總體化所普遍具有的形式,而總體化則是辯證法的普遍法則。要理解辯證法的規(guī)律就必須立足于總體化的觀點上。薩特認為,一切辯證法的動力都存在于總體觀念中,因為只有把各種現(xiàn)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單純地出現(xiàn)的,而是在總體的綜合統(tǒng)一之中的,辯證法才是可能的。

薩特認為,如果假定人及其對象之外存在著辯證法,那么必然會使辯證法變成不可理解的。相反,以人的總體化為根據(jù),辯證法就獲得了可理解性。因此,個人實踐的領域就是辯證法的限度,個人的總體化是辯證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礎。社會歷史是人的客觀性領域,但是,由于社會歷史是人的總體化的總匯,因而是辯證的。在社會歷史中,一切事物現(xiàn)象的辯證性質都取決于它們是否是人的實踐活動的結果,即是否包含著個體的總體化的作用。所以,人的總體化又是辯證法的最高原則。無論辯證法研究什么問題,其中心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在一切歷史現(xiàn)象中認識人的總體化。這樣一來,薩特的辯證法就是總體化的辯證法,是對個人總體化的記錄和描述。辯證法的學說作為一系列命題的抽象體系,來源于個體的總體化,是對個體的人及其關系世界的整體與部分的多樣性的把握,是對個體的人的總體化進程以及個體的人的實踐所造成的歷史總體化的進程的把握。反過來,辯證法的命題體系又對個體的總體化提供指導,幫助個體的總體化與歷史總體化的融合。

 薩特承認,把歷史作為一個總體加以考察是馬克思的最偉大功績。在馬克思之前,歷史學家們看不到歷史的總體性質,而是陷入到對個別歷史事件的分析之中,把歷史看作無數(shù)個偶然產(chǎn)生和消滅的個別事件的集合。馬克思從生產(chǎn)關系出發(fā),發(fā)現(xiàn)了歷史是建立在生產(chǎn)關系的基礎上和隨生產(chǎn)關系的演變而發(fā)生變化的總體,從而揭示了歷史的總體性。因此,總體范疇是馬克思主義關于歷史存在的思維的基本范疇。

  應當指出,薩特關于馬克思發(fā)現(xiàn)了建立在生產(chǎn)關系基礎上的歷史總體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于薩特對生產(chǎn)關系的理解卻不同于馬克思,他不是把生產(chǎn)關系理解成人們的具體的物質聯(lián)系,而是把生產(chǎn)關系看作是個人在個人的實踐活動中結成的聯(lián)系。因此,在薩特所理解的生產(chǎn)關系范疇中,我們看不到在特定的生產(chǎn)方式中作為階級的歷史實踐主體,而只能發(fā)現(xiàn)作為個人的實踐主體。薩特在歷史中所看到的唯一積極因素就是個體的總體化,而歷史本身則是被動的。盡管他把歷史理解成使一切個別事件和過程結合成總體的運動,但歷史總體卻是被構成的總體。因此,歷史辯證法也由于沾染上了惰性因素而成為“反辯證法”的領域。所以,辯證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為個體總體化的個人實踐之中。也就是說,實踐是辯證法的真正王國,而個人的實踐則是辯證法的原初的經(jīng)驗。

三 .推衍“歷史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認為,個人實踐活動的現(xiàn)實性是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物質環(huán)境的,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的。在社會關系中,與社會經(jīng)濟制度的發(fā)展相聯(lián)系的是歷史的必然性,歷史進程是不依賴于個人的意志和愿望而進行的。同樣,個人的實踐活動任何時候都是處于既與的物質環(huán)境中的。比如,人的實踐活動賴以進行的“技術”、“工具”、“機器”等物質條件,都是先前世代人的物化,是作為客觀實在擺在人們面前的。面對著這些物化了的客觀實在,人的實踐活動又不得不一再地重復著物化,即在每一次實踐活動中使自己物化。每一個體的總體化都不可能從零開始,人只有在既與的歷史總體中才能實現(xiàn)趨向于總體化的努力。

然而,薩特反對強調歷史的客觀性,認為歷史中的人是獨一無二的“原子”,歷史的必然性恰恰是通過人的自覺活動來實現(xiàn)的。人是歷史的主體、創(chuàng)造者。因為,人的實踐不僅是對象性的活動,而且是創(chuàng)造對象的活動。在實踐活動中,人依據(jù)一定的社會條件實現(xiàn)自己個人的計劃,創(chuàng)造性地參與勞動過程,使自己存在和創(chuàng)造自己的生活。人的物化所表明的也正是人把對象世界創(chuàng)造性地納入人的生活,使之成為人的生活的一部分。

  人在創(chuàng)造自己的生活的同時創(chuàng)造了歷史辯證法。歷史是作為人的創(chuàng)造活動的辯證結果而出現(xiàn)的,是作為個人在自己的實踐活動中發(fā)生聯(lián)系的個人之間的結構的演進。所以說,歷史的客觀性、必然性,即歷史的辯證法只不過是個體總體化的規(guī)律,它盡管表現(xiàn)出了與個體總體化的矛盾,但卻是從屬于個體總體化的,或者說是個體總體化的副產(chǎn)品。

人的實踐的社會結構的辯證性、人的總體化的歷史規(guī)律等等宏觀視野中的辯證法,都根源于個人的實踐。人的實踐活動在物質世界中展開,在物質對象中具體化。易言之,人借助于實踐活動在物質中使自我客體化,這種客體化一方面是人對自己的舍棄,另一方面又使人所追求的事業(yè)在世界上出現(xiàn),從而在客觀世界中重新發(fā)現(xiàn)自己。用哲學術語來表述,就是“異化”和“總體化”。薩特認為,實踐既是人的異化活動又是人的總體化過程。實踐的這種二重性和二重化的運動表明實踐本身就是辯證法的原型,社會辯證法、歷史辯證法都只不過是實踐辯證法的展開。

總體化是客體的主體化。薩特認為,主體的客體化使實踐獲得惰性,而客體的主體化則使實踐的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增強了。因此,實踐所具有的客觀性成分的多少也就意味著這一實踐所具有的惰性的多少。根據(jù)這個思路,個人實踐是惰性因素最少的實踐,因為在個人實踐中,人能夠充分地意識到他自己的主體性,他的實踐活動的每一個步驟都早已在他的謀劃中預演過了,他是從未來的角度認識他從事實踐的環(huán)境、條件的,他是根據(jù)他所掌握的現(xiàn)實的可能性來設計他自身的總體化道路的。

  與個人實踐相反,社會實踐則由于自身的客觀性而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惰性因素的惰性實踐。因為社會實踐的主體是以多數(shù)人為核心的實踐集合體,這個主體本身就是針對個人而言的客觀化了的主體。在這個主體中,共同意志使個人的主體性、能動性縮減甚至完全褪化。因此,雖然實踐活動也具有個人實踐的那種從計劃、目的,到手段的選擇和目的的實現(xiàn)等等有機模型,但是,它作為集合體的活動卻是個人的被動領域,所以說社會實踐是惰性實踐。

根據(jù)薩特的理解,惰性就是實踐的消極性,是反映在物質必然性和其他人的意志等等之中的人的主體性的否定因素。因而,惰性因素也是對辯證法的否定。本來,實踐是辯證法的源泉,由于實踐中包含著惰性因素,實踐這個唯一的辯證法王國卻包含和孕育著反辯證法的因素,實踐的規(guī)模和性質直接關系著反辯證法因素的多寡強弱。

  在個人實踐這個惰性因素最少的領域中,“思維的存在”和“存在的思維”是直接統(tǒng)一的,因而這種實踐直接地就是辯證法,或者說是一切辯證法的原型和構成因素,其他的辯證法都是從這種辯證法發(fā)展而來和由這種辯證法構成的。因此,薩特把個人實踐的辯證法稱作“構成的辯證法”。在作為辯證法的最原初的構成因素的“構成的辯證法”之中,物質必然性是從屬的因素,是被自由地克服了的因素,是不被人作為“擺脫不了的命運”而加以承受的因素。因而,反辯證法的因素是以隱蔽的形式深埋在辯證法的形式之中的。

  在社會實踐領域中,由于客觀性因素的增強,惰性因素便偷偷地滲入到個人的自由活動中去,腐蝕著實踐的創(chuàng)造精神并使其枯萎。客觀必然性以外部規(guī)律的面目“吞食了全部有計劃、有目的的結構”。這種實踐作為人們的活動是一種由外部控制的活動,其特征是“積極的被動性”。與那種體現(xiàn)了人的天賦自發(fā)的活動的個人實踐相比,這種實踐是一種“變了形的”、“被歪曲了的”實踐。因此,社會實踐雖然也處在辯證法的疆域之中,但卻是一種“外在的辯證法”或者說是一種被構成的辯證法。在社會實踐中,“反辯證法性”和“反實踐性”的因素明顯化起來,辯證法的王國成了反辯證法的王國。

  可見,薩特關于辯證法的思路是把實踐設定為一個圓,個人處在這個圓的中心,個人的實踐活動包含著辯證法的強力,一旦從緊緊圍繞著圓心的個人實踐向外層擴展的話,那么距圓心越遠辯證法就越稀薄,如果在社會實踐中隨著辯證法的越來越稀薄而出現(xiàn)了辯證法的否定形態(tài)的話那么一旦越出社會歷史走到實踐領域這個圓之外的自然界,就根本不存在什么辯證法了。所以在薩特那里,否定自然辯證法是順理成章的。

薩特認為,反辯證法作為辯證法的否定形態(tài),依然是自由的個人活動的無機形式,即與個人活動密不可分的。其實,在個人的實踐中反辯證法的因素就貫穿于辯證法的模型之中,但為什么在進入社會實踐中之后,反辯證法的因素才演化為惰性因素并損害著社會實踐呢?在薩特看來,根本原因是進入社會實踐之后,實踐活動的各個因素和各個環(huán)節(jié)都缺乏了對于個人的可把握性和可理解性。由此可見,在薩特那里辯證法一詞無非是表示實踐的主體性和對于主體的可把握性。哪里能夠彰明主體性,哪里就有辯證法;無論哪里,一旦彰明主體性的途徑稍有澀滯,辯證法就遭受著惰性的破壞。

薩特把“反辯證法”看作是辯證法名目下的反題。因為,無論是個人實踐還是社會實踐都無法擺脫物質必然性的惰性因素,相反實踐的現(xiàn)實性正是建立在這種必然性之上的,所以,“反辯證法”存在于辯證法內部,是辯證法的環(huán)節(jié)。在人的總體化過程中,反辯證法的因素是貫穿于始終的,但在每一次實踐或每一個階段的總體化中,反辯證法有一個從隱到顯的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在一次次實踐中看到,從辯證法到辯證法的反題即反辯證法。這時,辯證法的行程僅僅走了一半,所以必須有新的一次實踐出現(xiàn),作為辯證法與反辯證法的合題。人的總體化就是在這樣的否定之否定中不斷展開的。

  可見,薩特對社會實踐充滿著懷疑,他根本不愿意去發(fā)現(xiàn)社會實踐與歷史發(fā)展之間的聯(lián)系,而是從個人實踐的角度去理解歷史的發(fā)展。所以當薩特去探討歷史辯證法時,就陷入了所謂“反辯證法”、“構成的辯證法”、“被構成的辯證法”“外在的辯證法”、“惰性的實踐”、“反實踐性”等等概念的詭辯之中。他引入的概念越多,思想變得也就越加混亂,以至于搞不清什么是歷史辯證法。

注 :

[1] [2] [3] [4] [5] [7] [8] [9] [10] 薩特 : 《辯證理性批判》倫敦 1976 年英文版 ,

第 27 頁 , 第 33 頁 , 第 26 頁 , 第 27 頁 , 第 35-36 頁 , 第 44 頁 , 第 20 頁 , 第 36 頁 , 第 47 頁。

[6] 薩特 : 《辯證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 1963 年版 , 第 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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