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還是社會民主主義
——淺議未來中國憲政原理
不應輕易超越自由主義
中國的現(xiàn)代化,在器物層面上比較容易達成全民族的共識,因此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成了關鍵問題。如果說,走憲政民主之路是歷經(jīng)長期探索、爭論、曲折而形成的主流意識,那么我們必須面對的困境是百年來中國有憲法而無憲政這一事實。近年來,中國大陸知識界明顯表現(xiàn)出重新關切、深入探討憲政問題的趨勢,這是令人鼓舞的現(xiàn)象。
中國現(xiàn)代化的后發(fā)劣勢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當中國人剛認識到西方精神、文化、制度上的某些重要價值,剛開始體認、宣傳,遠未達到深入認識,更談不到實行的階段,就見到西方本土對自己的主流傳統(tǒng)意識的批判和反叛,再加上某些具體事件的刺激,人們于是輕易放棄對那些價值的追求,擁抱更新、更時髦的價值,以圖滿足“迎頭趕上”的心理。其結(jié)果是“欲速則不達”,中國人在“最革命”、“最優(yōu)越”的夢幻中不斷碰壁,吃盡了苦頭,最后不得不老老實實地從頭來過,但時間浪費了,機遇喪失了。
中國人對個人自由、市場經(jīng)濟、競爭機制等屬于“資本主義”范疇的價值,就有這種從認同、宣傳,但很快就質(zhì)疑、拋棄的過程。這個過程發(fā)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但過了半個多世紀,歷史重演:剛開始清算“”的蒙昧主義和個人迷信,緊接著就是對啟蒙、理性、科學的解構(gòu)和批判;剛開始大張旗鼓地從事現(xiàn)代化建設,后現(xiàn)代和反現(xiàn)代的思潮就在知識界、文化界甚囂塵上;剛認識到打破閉關自守、走向世界的必要性,馬上就有人把反全球化運動當成最新方向。
自由主義在中國的命運也是如此。從嚴復比較系統(tǒng)、正規(guī)地引入西方思想和學術以來,中國人的意識形態(tài)主流在一、二十年間是自由主義,但五四之后,各種社會主義思潮就接踵而至,一些著名的自由主義先驅(qū)改換門庭,擁抱社會主義,更有不少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在自由主義立腳未穩(wěn)的情況下作社會主義式的修正,以至于三、四十年代的自由主義陣營的政治宣言或言論自由主義色彩不濃,社會主義色彩不淺(比如對蘇維埃體制的贊揚,以及鼓吹“政治上民主,經(jīng)濟上社會主義”)。如果說當時的社會主義既包括社會民主主義和共產(chǎn)主義即布爾什維克主義的話,那么從自由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zhuǎn)移過程繼續(xù)進行,最后是共產(chǎn)主義大獲全勝,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在近半個世紀都成了無容身之地的異端。
上世紀90年代,自由主義話語在中國大陸重新出現(xiàn),與此同時,新左派思潮對自由主義的批評日漸猛烈,社會民主主義越來越受到重視。由于新左派和后現(xiàn)代思潮主要是從事批判與消解,正面建構(gòu)性的內(nèi)容不多,因此當人們思考中國未來的憲政前途和設計時,社會民主主義是與自由主義相近而最具競爭力的另一種選擇。
我認為,就中國大陸憲政前景的基本原理和價值選擇而言,不論就邏輯順序還是時間順序而言,我們都應該把自由主義放在先于社會民主主義的地位。
憲政的基礎和理論框架只能是自由主義
社會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相似與重合之處甚多,在當前中國的現(xiàn)實條件下,二者的相同之處更是多于相異之處。我們也許可以說,在現(xiàn)實目標的追求方面,目前二者是大體一致或平行的,它們有大致相同的理想和反對的目標與思潮。但是,談到憲政的基本原理,二者的差異就比現(xiàn)實追求和政策考慮層面上顯現(xiàn)的要大得多。我認為,從學理、歷史經(jīng)驗和現(xiàn)實諸方面考慮,應當選擇自由主義而不是社會民主主義。
憲政基本原理和社會政策的考量與調(diào)節(jié)不同,它必須對政府權力的來源和界限,對個人自由和權利——如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jié)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問題作出明確闡述。自由主義學說在歐美各國實現(xiàn)憲政民主的過程中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其他后進各國的憲政民主過程——不論是真正實現(xiàn)還是僅僅在理論上承認——大致是對歐美憲政制度的模仿,從而是在相當大程度上對自由主義憲政原理的認可。從歷史上看,社會民主主義從來沒有獨立自主地發(fā)揮過作為憲政原理的作用。它曾經(jīng)反對過那些原理,以及根據(jù)那些原理安排的政治制度,只是在改變策略和方向,從力圖打碎變?yōu)檎J可它們之后,它才得到發(fā)展。即使承認它對憲政民主的完善和發(fā)展有所貢獻,那也只是在自由主義憲政基礎上的二階性調(diào)適,而沒有起到奠基性、原創(chuàng)性一階原理的作用。中國的傳統(tǒng)思想文化與近現(xiàn)代憲政民主原理相距甚遠,如果我們承認這些原理值得學習,那么我們應當追本溯源而不是僅得其流。事實上,時至今日在捍衛(wèi)和發(fā)展自由民主憲政原理方面最活躍并作出杰出貢獻的基本上全是自由主義的理論家,除了哈貝馬斯(J. Habermas),我們很難找得出可以和哈耶克(F. A. Von Hayek)、羅爾斯(J. Rawls)、德沃金(R. Dworkin)相媲美的著名人物。
當代德國社會民主黨理論家托馬斯·邁爾(Thomas Meyer)在其教科書式的《社會民主主義導論》中承認,從歷史上看,現(xiàn)代社會民主主義是自由主義的自由運動的繼承者,它的綱領建立在自由主義運動之上,并保持了這一運動的真正成就。他在本書中還談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德國社會民主黨主席庫爾特·舒馬赫“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明確地指出了社會主義的要求與啟蒙運動和自由主義的原則之間的聯(lián)系。”1
當代社會民主黨的領袖也承認自由主義對于社會民主主義的前提性作用,比如曾連任四屆奧地利政府的社會黨領袖布魯諾·克賴斯基( B. Kreisky)說:“在那些已實現(xiàn)政治民主的國家,政治民主的先決條件無疑是自由主義創(chuàng)造的。”2
當然,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家和領袖在承認上述情況后往往馬上就要補充說,自由主義所確立的自由與民主是有局限的、不徹底的,比如自由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zhì)上的,民主限于政治方面而沒有擴展到經(jīng)濟方面,社會民主主義真正、徹底地追求自由主義確立的目標,把爭取自由、民主的運動提升到新的、更高級的階段。
這里不可能深入討論上述主張,但中國、蘇聯(lián)等國的歷史經(jīng)驗表明,對自由民主憲政的所謂“超越”所代表和導致的,決不是更“高級”的自由與民主,而是對自由民主的摧殘。如果說在歐美國家,在自由主義憲政平臺已經(jīng)牢牢實實地搭建成功之后再去批評、修補、完善這個平臺尚無大錯的話,那么宣稱應當致力于搭建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美妙平臺,要么是欺人之談,要么是理性的僭妄。人類歷史還沒有提供這樣的先例,可以脫離自由主義的憲政成果實現(xiàn)社會民主主義的目標。如果我們像西方真正的社會民主主義者那樣承認自由主義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當這樣的前提條件離我們還非常遙遠的時候搞所謂的超越實質(zhì)上只能是否定。
與自由民主和專制的距離
也許有人會說,從歷史上看,當然是先有自由主義,后有社會民主主義,但如果社會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同樣地認同自由、民主、法治等等,把時間順序轉(zhuǎn)變?yōu)閷r值和重要性的判斷,從而分出高下,就是不公平的。
上面已經(jīng)說了,確立一種原則并捍衛(wèi)這原則,和走了一段歧路后回過頭來認可這原則,當然是有差別的。事實上,這兩種主義對自由民主及專制極權的親和力、抗拒力確有差異,可以從以下方面來考察。
從理論內(nèi)涵方面看,社會民主主義雖然是對馬克思主義的修正,但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它的理論資源主要是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一方面承認資產(chǎn)階級的自由民主對于封建的等級制和人身依附是一種歷史進步,但它更強調(diào)這種自由民主的所謂“虛偽性”,它全力以赴從事的是摧毀自由秩序,它一方面勉強承認社會主義革命在英美可以用和平方式進行,但更是大力鼓吹暴力革命,論證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們大致可以說,社會民主黨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來摧毀自由民主制度,但各個黨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支持暴力革命學說。它們較晚才明確宣布放棄暴力革命,更晚才在自己的政綱中把自由當成首要的價值,比如德國的社會民主黨遲至 1959年才在哥德斯堡綱領中明確無誤地把自由置于首要地位。
正因為如此,在專政極權和自由民主的對抗中,一旦情況稍一復雜,尤其是前者以“新生事物”的面貌出現(xiàn),以“平等”的口號作號召,社會民主主義者就容易放棄自由而傾向?qū)V?,或者在專制的面目已?jīng)清楚暴露之后還要惋惜和辯護。當蘇俄布爾什維克在國內(nèi)搞鎮(zhèn)壓時,英國工黨的不少著名人物(比如其理論家拉斯基)和費邊社的蕭伯納等人表示支持或同情,就是一例,法國的自由主義者雷蒙·阿隆和社會主義者在斯大林主義問題上的爭論則是又一例。
如果說,因為時間關系,我們只能看到洛克、潘恩等自由主義者對個人自由的辯護與捍衛(wèi),對君主專制的抗議,而讀不到社會民主主義理論家的類似作品不足為奇,那么,在上世紀二戰(zhàn)前后自由主義者哈耶克寫出《通向奴役之路》,波普寫出《開放社會及其敵人》這樣反專制、反極權的著名篇章,而在社會民主主義者那里找不到類似的理論建樹,就比較說明問題了。
自由主義是在與封建的神權、君權專制主義和蒙昧主義的拼殺中,是在提出和捍衛(wèi)“天賦人權”學說的過程中成長發(fā)展的,而社會民主主義從一開始就把自由經(jīng)濟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作為自己的對立面,二者自由信念的堅定性和對極權專制的抗拒性、敏感度自然不同。對于以建設憲政民主為己任的中國人,應該以什么學說為憲政原理,是不難決定的。連托馬斯·邁爾在《社會民主主義導論》中都承認:“自由主義作為中央集權主義、國家統(tǒng)治主義和受固定世界觀支配的文化解毒劑,是矯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3
權力的制衡
憲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約政府的權力,是奉行三權分立原則。
在不少憲政學家看來,“憲政”的含義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比如一位作者說:“簡單地說,我用‘憲政’來指國家的強制性權力受到約束這種觀念。”4還有學者說;“在傳統(tǒng)上,西方憲政思想的突出主題是要設計一些政治制度來限制政治權力的行使。”5 “在過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憲政主義者們最基本的要求。”6
即使不能說,憲政的唯一含義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但它一定是憲政的最主要含義。
自由主義對憲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權思想。古典自由主義追求的首要目標是免除暴政,《政府論(下篇)》中明確提出,為了保護個人權利,應當限制政府的權力,為此,應當劃分政治權力,使立法權和執(zhí)行權得以分立。7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他認為,立法、行政、司法權如果不分別由不同的機關和人來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8
分權思想是實行憲政的核心,對中國人來說,要理解這種憲政觀的精髓,并非易事。
近現(xiàn)代文明早已確立了這樣的理念:政權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憲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公民的自由,防止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而中國的政治傳統(tǒng)是“馬上得天下”,制定憲法和法律是為了治理人民,在整治和懲罰時能拿出條文依據(jù)。中國政治家對分權思想最為隔膜和敵視,他們反對的借口是,分權會造成施政時掣肘,沒有效率,他們最喜歡的情況是最高領導隨意拍板,下級雷厲風行。他們沒有從“”中吸取這樣的教訓:不受制約的權力會導致整個國家的責難。確實,權力的高度集中在“”中甚至給統(tǒng)治集團中的大多數(shù)人造成災難,即使在平時,也會使大家在提心吊膽中度日,沒有安全感。但是,中國的領導人即使在口頭上講政治體制改革時,也決不會忘記強調(diào)“決不搞西方三權分立那一套”。
解決權力一元化問題只能靠法治,而不能寄希望于德治,這涉及到中國和西方對人性理解的深刻差別。洛克在論述分權的必要性時說,人性有一弱點,就是要受權力的誘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有立法和執(zhí)法權,他們動輒就會攫取權力。9 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jīng)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zhì)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0 麥迪遜說得更生動:用分權和制衡的方法“ 來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對人性的一種恥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tǒng)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nèi)在的控制了。”11 這種在政治層面上對人性中的陰暗面的洞察和警惕,在中國思想文化傳統(tǒng)中是沒有的。我們只看到“人皆可為舜堯”的光明面,寄希望于“三百年必有王者興”,即使荀子提出了“性惡”論,那也只是支流,況且他的“性惡”論只導向人性的改造,人人通過改造皆可成為圣人。
權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思想,是中國人需要花大力氣才能領悟的。這份思想資源只能從自由主義那里得到,而不能從社會民主主義那里得到。連戈爾巴喬夫(這位前蘇共領導人后來的立場定位為社會民主主義)也說,權力分立這一思想的公認創(chuàng)始人是孟德斯鳩。12
關于平等
不少人認為,和社會民主主義相比,自由主義的最大缺陷是重視個人自由,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競爭,而忽視平等。這些人還主張,在當前社會公正問題日益尖銳的情況下,毛澤東時代留下的那筆社會主義遺產(chǎn)應當繼承而不是拋棄。
我承認,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各式社會主義者,包括社會民主主義者,談平等比自由主義者多,我也承認,某些著名的自由主義者——比如哈耶克和諾齊克——對平等的看法引起了批評。但我想指出,第一,就討論憲政原理的思想資源而言,我們應當注意的是整個思想流派和傳統(tǒng),而不是其中的某些派別和人物;第二,如果把羅爾斯和德沃金挑出來作為當代自由主義的代表,那么就會產(chǎn)生另一種印象,因為很可能沒有人比他們更關注公正和平等問題,提出了比他們的理論更深刻、更有影響的主張;第三,更重要的是,不能認為對平等談得越多越好,越激進越好,就憲政原理而言,我們應該考慮的是一個思想流派的基本立場是否能為平等在憲政框架中保留足夠的空間,而且不付出犧牲其他基本價值的代價。
正如古特曼指出:“自由主義理論有比一般人承認的對于平等的更大的可能性。”13 在自由主義鼻主洛克那里,一方面有關于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的論述,從而推導出私有財產(chǎn)和不等量擁有財富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他又主張初始占有的合法性在于占有者必須為他人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這就意味著對機會平等的訴求。14 自由主義發(fā)展到密爾(J. S. Mill)和邊沁(J. Benthon)階段,對社會福利和平等的訴求增強了,再發(fā)展到格林(T. H. Green)、霍布豪斯(L. T. Hobhouse)、杜威(J. Dewey)階段,這種傾向就更加強烈。這條發(fā)展路線確實證明了古特曼的評論:自由主義有容納平等訴求的巨大空間。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他已主張任何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社會上最弱勢人群的情況下才被允許,認為人們憑借先天性智力和才能得到優(yōu)厚報酬都為不應得,這表明當代自由主義對平等的要求達到了什么程度。
盡管無法否認自由主義有自己深刻而成熟的平等理論,但還是有人指責說,自由主義的平等只限于機會平等,這是遠遠不夠的。對此的回答是,第一,如上所述,自由主義的主張早已超出了機會平等;第二,自由主義的平等是不犧牲個人自由的平等,而社會主義式的平等,往往明顯地或隱含地要以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以及社會創(chuàng)造力、生產(chǎn)力為代價。
還應該指出,在中國,平等主要是實踐問題,而不是理論問題。我們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傳統(tǒng),平等的訴求,今天在理論上只嫌其多,不嫌其少;但在實際上則是只嫌其少,不嫌其多。早有論者指出,在號稱社會主義的今日中國,國人的福利待遇、平等程度還遠不及被視為最保守的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因此,我們努力的方向是說到做到,而不是理論上的激烈程度。
社會民主主義的前景
最近若干年以來,社會民主主義在中國形成了一股小小的勢頭,這是可喜的現(xiàn)象,這也來之不易。毛澤東的個性和思維方式給中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他曾多次宣稱,他喜歡右派,不喜歡社會民主黨之類的修正主義。
有人以為,社會民主主義在中國下一步的政治發(fā)展中有現(xiàn)實可能性,因此值得為之努力。自由主義太西化,遠離國情,中國的現(xiàn)實是馬列主義,如果理想的那一端是自由主義,那么社會民主主義處于二者之間,中國轉(zhuǎn)大彎不可能,轉(zhuǎn)小彎就是社會民主主義。在現(xiàn)實中,我們正在開始從中央指令型經(jīng)濟轉(zhuǎn)向市場經(jīng)濟,共產(chǎn)黨正從革命黨轉(zhuǎn)化為執(zhí)政黨,看來正在轉(zhuǎn)小彎,因此舉起社會民主主義的旗幟有利于政治改革。
這種態(tài)度可以理解,但認真思索,有很多問題需要澄清。
從理論上說,當代社會民主主義和十月革命前的社會民主主義已經(jīng)大不一樣了,它必須在自由民主的憲政平臺上活動,它在政治上不能是半共產(chǎn)主義或半集權主義。如果中國轉(zhuǎn)小彎,得到的應該叫威權主義,將此稱為社會民主主義是不嚴肅的。
從現(xiàn)實看,在中國要滿足社會民主主義的激進平等要求是最沒有可能的。我們不論怎么設想中國的貧富差距有多大,腐敗有多嚴重都不為過,我們最不能設想的就是中國會是一個平等的社會。以為中國在毛澤東時代過分地平等,在轉(zhuǎn)向不平等的自由經(jīng)濟過程中變得半平等,而這就是社會民主主義,這是對過去和現(xiàn)在的曲解,也是在理論上對社會民主主義和自由經(jīng)濟的曲解。
當然,我并不預先反對這種可能性:在實現(xiàn)憲政民主之后,人們?nèi)ゴ罅幦∩鐣裰髦髁x。
我也不反對這種現(xiàn)實考慮,提倡社會民主主義是為了促成憲政民主。
讓我們記住,自由主義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基礎和前提,讓我們共同搭建自由主義的憲政平臺,在此之后人們鼓吹什么主義都可以。其實,也只有在這個平臺上,我們才能真正有意義地談論和爭取自己喜好的各種主義。
注釋
1. 托馬斯·邁爾:《社會民主主義導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第6、96頁。
2.勃蘭特、克賴斯基、帕爾梅:《社會民主與未來》,重慶出版社,1990年,第40頁。
3.《社會民主主義導論》,第165-166頁。
4. 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史》,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頁。
5.斯蒂芬·L·埃爾金:“新舊憲政論”,載于斯蒂芬·L·埃爾金等編:《新憲政論》,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第27頁。
6.卡爾羅·愛德華·索烏坦:“一般的憲政論”,載于《新憲政論》,第92頁。
7.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89-90頁。
8.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56頁。
9.同7,第89頁。
10. 同8,第154頁。
11.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lián)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264頁。
12.戈爾巴喬夫:《真相與自白:戈爾巴喬夫回憶錄》,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216頁。
13.Amy Gutmann, Liberal equ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3.
14.萊斯利·阿穆爾:“約翰·洛克與美國憲政”,載于羅森鮑姆編:《憲政的哲學之維》,三聯(lián)書店,2001年,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