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
社會實踐教育和學校課堂教育是高等教育體系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供大家參考。
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篇一
《 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德育研究 》
在對小學生的思想品德培養(yǎng)的過程中,小學生遇到的往往不是認知上的障礙,他們面臨的更多的問題是情緒障礙,甚至有的學生出現(xiàn)抵制情緒。這就嚴重地制約了德育的發(fā)展。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學校的德育工作,如果僅僅只是停留在簡單的說教上,就很容易忽視學生們的內心感受,也就很難把德育規(guī)范變成學生們的實際行動。鑒于這種情況,可以嘗試通過課題研究這種形式,全面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原因與結果的歸類分析,不斷地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尚未完全發(fā)揮出來
在小學生中開展德育,并不是一個只是由老師的教組成的簡單的育人的行為,更是由學生參與到其中的一項需要充分發(fā)揮學生們的主觀能動性的活動。通過社會實踐這種形式,學生從內心深處把各種道德品質的形成和人格的發(fā)展作為一種完善自身的要求,并且通過德育這種形式得到滿足。在一項具體的社會實踐中,德育的發(fā)展與人才的內在需要保持高度的統(tǒng)一,進行德育實踐的主要目的是培養(yǎng)優(yōu)秀的人才,全面塑造人才,發(fā)展優(yōu)秀的人才。
二、學校的社會實踐的評價體系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德育社會實踐的主要目的是對學生們的德育成果進行檢驗,與此同時,社會實踐也是推動學生的德育發(fā)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因此,完善學生們的社會實踐的激勵制度有待于提高。通常情況下,在校園里這種評價體系過于籠統(tǒng),不能根據每個學生的具體情況來完善,還缺乏對學生們的個性的合理把握,無論對任何程度的學生們都采取同一種標準,并且這種評價體系還很不科學。目前,很多學校都沒有重視這個標準,對學生的社會實踐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由于老師們受到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很少會從社會實踐的角度去考核學生,這種做法造成的直接結果就是,無論學生的實踐能力如何,學生們的成績都是一樣的。很多愿意參與到社會實踐中的學生都沒有更多的機會,這一做法嚴重打擊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造成他們失去探索知識的熱情。
三、學生沒有充分體驗社會實踐活動
在現(xiàn)行的教育體制中,小學生們都面臨著十分嚴重的課業(yè)壓力,加上很多學校對社會實踐這種活動并沒有做出硬性的規(guī)定,導致社會實踐活動只是一種形式。即使是部分小學生參與到社會實踐中來,也會缺乏一定的積極性,導致學生們學習的興趣都不高,學生們對待實踐都是采取一種游玩的態(tài)度。假如在社會實踐中碰到難以解決的問題的時候,有的同學就很容易出現(xiàn)打退堂鼓的現(xiàn)象,并沒有充足的心理準備去面對社會實踐,就導致學校的社會實踐工作無法順利開展,也并不能達到鍛煉學生的初衷。要充分認識到,德育并不是一個孤立的被動的事情,應該是學生這種個體自覺主動的追求目標。學生們通過社會實踐,需要把內在的品德轉化促進自身發(fā)展的需要。另外社會實踐缺乏一定的創(chuàng)新,實踐的項目總是一年年地重復著,并不具有鮮明的時代感。社會實踐的形式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很難激發(fā)學生們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的能力。對社會實踐的考核形式都是以學生們的實踐報告為主要的標準,社會實踐活動的內容并不能與學生們的學習知識有效聯(lián)系起來。
四、應對策略
根據小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組織學生廣泛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高實踐活動的實際效果。全面開展德育工作,學校需要精心挑選責任心及其強并且相對的德育水平比較高的教師,不斷充實班主任隊伍。學校要堅持在每月的班主任的例會工作中,根據德育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展開科學的研究和探討,提高社會實踐的實踐效果。班主任要通過每學期的論文評比工作,開展具體的德育工作研討會,提高學校德育工作的整體層次。
并且還可以不定期地邀請校外的德育專家到學校來組織演講,提高教師們的德育理論知識。在學校內部開展一系列活動:每周組織一次國旗下的講話,并且每周各個班級必須組織開展一堂內容豐富的主題班會課,并且在活動結束以后,有專門的人員組織檢查,這項檢查的結果還要納入到班級每周的評分體系中,對每次的評分結果都要頒發(fā)證書以鼓勵學生們,每次列出的活動方案都要及時地計入檔案。為了使小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能夠順利開展,保持社會實踐活動的可持續(xù)開展,面對小學生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需要教師們作出正確的引導,從中吸取經驗,尋求正確的方法爭取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取得成功。
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篇二
《 中醫(yī)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思考 》
我國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起自20世紀80年代,至今已有三十余年歷史,特別是1987年以來,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處在一個持續(xù)深化階段,在這個階段,社會實踐活動在組織形式“活動規(guī)模”活動內容和制度建設上都有較大發(fā)展。1997年開始明確了科技、文化、衛(wèi)生、“三下鄉(xiāng)”為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主要內容,建立完善了從中央到各省完整的推優(yōu)評優(yōu)制度。
一、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現(xiàn)狀分析
社會實踐活動已經開展多年,形式日益多元豐富,大量數據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社會實踐基本類型包括“課外家教”“社會調查”“社團活動”“志愿服務”“三下鄉(xiāng)”“競賽活動”“崗位見習”“創(chuàng)業(yè)活動”等。這些活動都從不同方面鍛煉了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在讓學生體驗生活的同時積累了經驗,提升能力的同時服務了社會。這些活動為象牙塔里的大學生走出校園,走進社會和生活提供了平臺和機會。
但盡管種類較多,但從參與人數比例和實際情況來看,仍然存在形式單一、內容單調的問題。而且個別學生還存在著應付心理,只當成是完成任務,而未從根本上認識到社會實踐對個人成長的意義。提升社會實踐的整體質量,應該具有更高的目標指向性,也應該接受到更多專業(yè)化、個性化的指導。目前來看,能緩解就業(yè)壓力的創(chuàng)業(yè)活動,所引起的重視還有待提升,這表明高校組織大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更多地是一種示范行為,把當代大學生的社會實踐內容與培養(yǎng)普通大學生的職業(yè)能力素養(yǎng)有機結合的程度還不夠。社會實踐活動形式要真正與“專業(yè)鍛煉”“就業(yè)儲備”緊密聯(lián)系,還需要相關部門包括學校團委、學生工作部等學生服務管理部門為普通大學生的社會實踐提供更多的指導和機會。
二、醫(yī)學生開展特色社會實踐活動
中醫(yī)學是研究人體生理病理、疾病診斷與防治以及攝生康復的一門傳統(tǒng)科學,她不僅因其簡、便、驗、廉的特點為中華民族的繁衍保駕護航,也因其獨特的文化魅力成為中華民族的瑰寶。作為當代中醫(yī)學子在復興中醫(yī),發(fā)展中醫(yī)的道路上更是任重而道遠。應該高度重視實踐的意義,積極把握實踐機會,鍛煉自我、服務他人。中醫(yī)藥院校學生應該重視自身專業(yè)的特色,不使社會實踐活動流于形式,而是真正為自己成為合格的醫(yī)生做準備。比較適合中醫(yī)學生開展的社會實踐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第一,特色治療,為義診型志愿服務提供途徑。針灸、推拿是中國傳統(tǒng)醫(y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根針、一縷艾條、一雙手便可輕松治療多種疾病,因其操作簡單、設備簡便、見效快、效果好等特點非常便于中醫(yī)外治療法作為一種社會實踐的類型走進社區(qū)、走進群眾。中醫(yī)學子利用社會實踐的機會,將知識學以致用,鍛煉自己的醫(yī)術技能,服務千家萬戶,是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實用性的社會實踐方式。
第二,尋師問道,尋找遺落民間的高手。數千年的歷史造就了無數彪炳史冊的蒼生大醫(yī),但仍有滄海遺珠之痛,在民間存在著大量醫(yī)道高手,他們或有祖?zhèn)鞯囊患贾L,或對中醫(yī)理論有獨到見解,或在自己民族傳承千年而不現(xiàn)于歷史,這對立志于要傳承和發(fā)揚祖國傳統(tǒng)醫(yī)學的當代醫(yī)學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所以大量的中醫(yī)學生,借助社會實踐的機會,尋訪自己身邊或者少數民族中隱藏在民間的醫(yī)道高手。
這既是開闊眼界、提升能力的方式,更能讓遺落在民間隨時可能失傳的中醫(yī)秘方為現(xiàn)代醫(yī)學所用。第三,親近自然,體會中醫(yī)博大精深的奧妙。中醫(yī)大夫看病,離不開理法方藥,而支撐著中醫(yī)學大廈的陰陽五行理論離不開象數理三位一體的理論,從取象于天地,到類比于人身,可以說,大自然是人類最好的老師,而大自然的中藥也是當代醫(yī)學生所必修的一門課程,所以利用社會實踐的機會,來到產藥的山區(qū),來到大自然,隨藥農們一起,走進原生態(tài)的中醫(yī)中藥也是拓寬視野,掌握知識的有效途徑,在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過程中,夯實自己的知識。
三、著力提高中醫(yī)學生社會實踐能力
雖然,當前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問題,但從教育部門的重視程度、實踐教育發(fā)展趨勢和廣大學生的參與積極性來看,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人具有無限的潛力與重大的發(fā)展前景。所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大學生的成長成才具有重大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中醫(yī)學子因其專業(yè)的特殊性,更應該大力挖掘社會實踐對自身成長的意義和價值,在這一過程中應該堅持價值取向上以服務社會為目標,內容和形式上以提高技能為重點,實施體系上以機制建設為突破口,評估環(huán)節(jié)上以就業(yè)儲備為核心,各個環(huán)節(jié)配合到位,才能夠提升社會實踐活動在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學生是社會實踐的主體,但在開展社會實踐過程中仍然需要學校的大力支持,要堅持努力把社會實踐活動與學生的成長成才結合起來,努力探索和建立社會實踐與專業(yè)學習相結合,與社會服務相結合,與勤工助學相結合,與擇業(yè)就業(yè)相結合,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相結合的機制,以增強社會實踐活動的效果,使廣大學生真正從內心接受社會實踐,喜歡社會實踐。
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篇三
《 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兼職法律問題研究 》
隨著在校大學生兼職人數的不斷增加,其勞動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屢屢發(fā)生,集中表現(xiàn)為被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發(fā)生意外人身損害難以主張權利等等。在大學生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下,向勞動行政管理機構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反映,往往得不到處理;糾紛發(fā)生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機構不予受理。該問題出現(xiàn),緣于大學生主體身份,其管理性質,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勞動部《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因此,有必要對大學生兼職的法律關系進行定性分析,提出積極解決維護大學生社會兼職合法權益的路徑。
一、學理分析
大學生兼職與用人單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的性質,當全日制高校學生在社會兼職打工作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適用哪部法律對其進行救濟,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理論界對于該問題,分為完全適用勞動法、部分適用勞動法以及不適用勞動法三種觀點。筆者通過分析國內專家的不同觀點,認為基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社會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民事雇傭關系。
有的學者認為是勞動關系,認為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力,完成勞動工作,用人單位也支付勞動報酬,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二者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屬于勞動關系,發(fā)生法律糾紛,救濟無門。部分適用勞動法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雖然支付勞動報酬,但并沒有也無須向兼職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故在社會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糾紛時,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加班費等問題適用勞動法,其他法律問題則適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說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實際中無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
從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分析,勞動關系說不能成立。折中說也難以成立,勞動關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幾個要素均具備,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訂立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還需遵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說,大學生在社會兼職過程中均不存在這幾個方面問題,基于上述幾點,大學生在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簡言之,由于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和管理的關系,其在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但二者之間究竟存在什么關系呢?從目前的法律看,應當是勞務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存在何種區(qū)別呢?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勞動合同既包括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讓渡勞動力使用權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包括了勞動立法和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履行的干預。這就表明勞動合同的內容即包括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所訂立的內容,也包括勞動立法對用人單位所設定特定法律義務的內容,這是勞動合同與民事的勞務合同之間的本質區(qū)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主要法律區(qū)別,首先,二者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合同具有經濟性與人身隸屬性相統(tǒng)一的雙重特點,其法律關系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應當說,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更多承擔法律的義務和責任。勞務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的債權和債務關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其次,勞動力受支配的性質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企業(yè)的一分子,不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而且還必須負有忠實的義務,而勞務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業(yè)務,沒有其他的身份法律關系。
再次,報酬取得的性質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所取得的報酬是以工資的形式體現(xiàn)。該工資是國家勞動法規(guī)定的強制性內容,例如必須以貨幣形式按照合同的約定數額,同時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勞務合同報酬的支付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約定,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進行干預。最后,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同。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xù),承擔繳納其費用的義務,在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勞動者申請辦理工傷事故責任的認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務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務提供者無須承擔一切社會保險費用,即使勞務提供者在工作中發(fā)生事故,也不按工傷事故認定,以人身損害處理。因此,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二者之間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在適用法律方面意義重大。
二、維權路徑
鑒于在校大學生社會兼職打工與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不同,其所簽訂的協(xié)議,定性為勞務合同;由于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異?,F(xiàn)在各大招聘網站有以公司名義招聘的,也有中介機構招聘的,網頁中一般是職位簡介和聯(lián)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實與否很難判斷。網絡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虛假,大學生兼職找工作最好通過人才中心或人力資源市場,以及正規(guī)的職業(yè)介紹所獲取信息,不要輕信路邊廣告。大學生打工最好咨詢學校的勞動就業(yè)服務中心,或者由學校負責聯(lián)系用人單位。如果必須自己尋找,可以通過正規(guī)的人才中介機構幫忙聯(lián)系。大學生一定要到有資質、信譽好的職介中心找兼職工作。大學生一定要注意該職介單位是否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防患于未然,市場和用人單位的主體問題,應當注意。用人單位與社會兼職大學生不簽訂雇傭或勞動協(xié)議是普遍現(xiàn)象。
口頭約定實際上并無效力,一旦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之前的承諾便會落空。勞動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在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提起主張,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是大學生社會兼職法律關系屬于勞務合同法律關系,口頭合同主張難以成立,大學生維權會十分困難。因此,大學生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xié)議。大學生社會兼職屬短工行為,協(xié)議中最重要的就是約定具體工作時間、確定工資數額、工資支付時間及方式,具體條款可參照勞動合同有關事項。當然,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有的借故以大學生沒有事先表明學生身份,或提前離職沒有告知,這些往往是用人單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資的常用理由。所以學生們在尋找兼職時,應明確告知對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單位心中有數,離職時也最好提前說明。
從2008年5月1日起,申請勞動仲裁不用再支付費用,因此,對于勞動者維權是一種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天,該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仲裁部門在實際工作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對勞動者來講,60天的申請仲裁時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在就業(yè)形勢嚴峻的年代,一些勞動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時明知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為了保住“飯碗”,不會一發(fā)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經常是沒有辦法才去主張維護權利。
在這種情形下,有的勞動者等到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時才發(fā)現(xiàn),已經過了維護權利的仲裁時效期限,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當然,60天的時效也不利于當事人雙方或者相關的組織機構的協(xié)商、調解,起不到法律應有的維權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延長為1年。在這1年中,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因某種原因中斷時,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這樣,就大大維護了當事人一方的權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guī)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只要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即使超過1年時間仍然可以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這一法律的頒布健全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用法律手段及時地解決勞動糾紛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遺憾的是,該規(guī)定并不適用大學生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盡管目前勞動保障監(jiān)察支隊信訪部門無法給大學生投訴立案,但學生們并不是真正維權無門。大學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尋求幫助,其工作人員會對其糾紛進行調解。當然,學生們若能保存打工時的相關證據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關紙質資料。
調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學生打工兼職本是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但由于學生普遍缺少社會經驗,容易輕信別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騙。大學生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相對詳細的規(guī)避風險方法,使不少大學生對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沒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大學生要增強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識,對社會上各種招聘廣告要認真分析,仔細辨識。如用工單位向應聘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違法的,應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
“中介”賺昧心錢,社會上個別不規(guī)范的中介機構利用學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實,有的無中生有,以“某某企業(yè)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誘學生前來報名,收取中介費。一旦交完費,大學生兼職信息則遙遙無期,或者找?guī)讉€做“托”的單位讓學生前去聯(lián)系。許多學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往往收取不同金額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證、學生證作為抵押物,這類騙局通常在招工廣告上稱有文秘、打印、公關等比較輕松的崗位,求職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證金即可上班。
但往往學生交錢后,招聘單位又推托目前職位已滿,要學生回家聽消息,接下來便石沉大海。國家有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不得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作為抵押物。學生在求職時要以法律為依據,對違法行為予以拒絕。因此,大學生在應聘前要清楚應聘的崗位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性質,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xié)議。如果學生在求職時遇到職介中心提供虛假信息或與用人單位合謀欺詐求職者錢財等事情,一旦掌握確實證據,可向有關部門舉報,避免自己遭受經濟損失。
社會兼職是大學生學以致用、體驗和融入社會、獲得經驗的機會。目前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社會兼職是空白,對此法律盲點,國家有關部門如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規(guī)形式頒布相關規(guī)定,為規(guī)范大學生兼職提供法律保障,賦予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大學生社會兼職與用人單位糾紛的權限,依法維護大學生社會兼職的合法權益。同時,高校和社會有關單位對此應采取積極有效的策略,比如通過校企合作、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培養(yǎng)合同等形式實現(xiàn)互利效果。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關注、處理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的權益受損事件,既讓大學生學到專業(yè)課本之外的社會經驗,又能讓初諳世事的大學生不至于求職時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維權時步履維艱。
有關關于社會實踐相關論文范文推薦:
6.社會實踐論文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