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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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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格式

  畢業(yè)論文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最后一次作業(yè),而其中的論文格式是必須要規(guī)范的,論文格式就是論文達到可公之于眾的標準樣式和內(nèi)容要求。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法學學術論文格式,大家快來跟小編一起欣賞吧。

  法學學術論文格式

  1.頁面設置:頁邊距上2.8cm,下2.5cm,左3.0cm(裝訂線0.5cm),右2.5cm,,頁腳1.5cm。

  2.封面格式設置:字體:四號宋體,居中,指導教師簽名必須手寫。

  3.題目:中文,三號黑體加粗居中;英文,三號Time New Roman字體, 加粗居中。題目和摘要之間空一行(小四號)。 4.摘要:

  (1)中文摘要和關鍵詞(行間距單倍) 摘要(黑體五號加粗,左起空兩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五號楷體)

  關鍵詞(黑體五號加粗,左起空兩格):XXXX,XXXXX,XXXXX,XXXX(五號楷體)

  (2)英文摘要和關鍵詞(行間距單倍)(置于參考文獻后。參考文獻與英文摘要之間空一行,小四號)

  Abstract(Time New Roman字體,五號,加粗,頂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體,五號) Keywords(Time New Roman字體,五號,加粗,頂格): 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體,五號) 5.正文層次格式(關鍵詞和正文之間空一行,小四號) 1.(四號黑體加粗,左起空兩格)

  正文左起空兩格,使用小四號宋體(行間距1.5倍)

  1.1 XXXX (小四號宋體加粗,左起空兩格,行間距1.5倍) 正文左起空兩格,使用小四號宋體(行間距1.5倍) 第三級標題與第二級標題相同

  6.致謝(正文和致謝之間空一行,小四號)

  致謝(居中,黑體,加粗,小四號)

  ************************************************************************************(中文小四號宋體,英文小四號Time New Roman字體,行間距單倍)

  7.參考文獻(致謝和參考文獻之間空一行,小四號):

  參考文獻(居中,黑體,加粗,小四號)

  關于法學的學術論文范文

  關于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起源思想的比較

  【內(nèi)容摘要】關于法律的存在性和合理性問題,至古以來在西方世界就是法律哲學討論的話題。由于古希臘先哲們對這些問題不同的看法和辯護,使其逐步演化形成了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基本觀念的對立。文章將從古希臘法律史出發(fā),對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的起源思想展開梳理,從而作出最后的比較。

  【關鍵字】自然法學 實證法學 起源思想

  本文是針對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起源思想的探討。法律的存在性和合理性問題,至古以來在西方世界就是法律哲學討論的話題。由于古希臘先哲們對這些問題不同的看法和辯護,使其逐步演化形成了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基本觀念的對立。本文將從古希臘法律史出發(fā),對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的起源思想展開梳理,從而作出最后的比較。

  在進行問題分析的時候,我們有三個步驟:問題的梳理、問題的總結和問題的比較。

  一、自然法的起源思想

  (一)對自然法起源思想的梳理

  1、前蘇格拉底時代

  至從古希臘時代開始,先哲們便相信有一套超然于人類本身的,絕對的,形而上的法律在約束和指引著人類的活動,荷馬和海西奧德通過詩歌的形式表明了當時希臘的法律思想。他們認為法律是由神來頒布的,人則只能通過神意的啟示才可以得知法律。所以,海西奧德(Hesiod)在其著作《工作和日子》里將法律視作“奧林匹斯眾神之首宙斯給予人類最大的禮物”,并且認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一種和平秩序,它迫使人們解除暴力,并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裁斷”。因此,我們不難看出在前蘇格拉底時代的古希臘先哲們已經(jīng)確定了自然法形而上的特性。

  2、亞里士多德與斯多亞學派

  自公元前五世紀起,希臘的哲學和思想發(fā)生了一次深刻的變化,即哲學逐漸和宗教分離。所以,導致人們不再將法律看作是神授的命令,而是將其看作是自然理性之物。亞里士多德對此進行了支持性辯護,他認為“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響的理性……社會應當由法律來統(tǒng)治”。并且,亞里士多德不但認為法律是自然理性的產(chǎn)物,而且它同自然理性一樣還具有普適性和權威性。他一方面指出了“自然中的正義規(guī)則,諸如法律,在任何地方具有同等效力”,另一方面還詳細的論述了關于“以正當?shù)姆绞街贫ǖ姆?而不是法律本身),應當具有終究性的最高權威”的問題。

  與此同時的斯多亞學派,也系統(tǒng)地確立了自然法的基本觀念。首先是斯多亞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斯諾將“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學體系的核心位置。他認為:自然是支配性的原則,其本質(zhì)上的特征就是理性。理性是構成宇宙的實質(zhì)。人作為宇宙的一部分,本質(zhì)上也是理性的動物。所以,人在服從理性命令的過程中,也應當受到理性法則的安排,而這些法則就是基于理性的自然法(common law of nature)。另外,斯多亞學派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平等原則。他們深信,人在本質(zhì)上是平等的,如果因性別、階級、種族或者國籍的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的做法是與自然法背道而馳的非正義行為。因此,斯多亞學派堅持“人類世界不應當因其正義體系的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國家”,從而創(chuàng)立了以人人平等的原則和自然法的普適性為基礎的世界主義哲學。作為斯多亞學派的繼承者,古羅馬時代的偉大法學家,西塞羅,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視之,并更進一步地將理性設想為主宰宇宙的力量。他在法律的普適性基礎上,繼續(xù)探討了法律的正義問題。他認為“正義是理性所固有的特性……完全非正義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質(zhì)”。

  以上是對古希臘法律史中,與自然法有關的思想進行的梳理,下面將對這些思想進行總結。

  (二)對自然法起源思想的總結

  通過對自然法基本觀念的確立過程的梳理,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自然法是以形而上學為基礎的理念。因為,自然法表現(xiàn)出,在本體論意義下,絕對、普遍的特性。所以,接下來我們將對自然法形而上的特性進行說明。

  普遍性——這里的“普遍”表現(xiàn)出了兩個維度,一個是時間廣延上的普遍意義;另一個是在空間廣延上的普遍意義。為了進一步說明這個特性,我們將引用西賽羅的話,來幫助我們對此進行理解。“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相符的正當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并且是永恒而不變的。……羅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會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會不同,這是因為有一種永恒不變的法律,任何時候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它。”

  權威性——在討論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基礎上,我們來看自然法的權威性似乎輕松了許多。所謂權威性,從分析哲學的角度進行理解,即為:當A要求B做某事X,只有在事實上符合下列條件時:(i)給B一個這樣做的規(guī)范性理由;(ii)排除B不做X的某些理由;這樣A對B就有權威。這里的A和B具有廣泛的意義,均指人,階級,社會,法律等等。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這里的“規(guī)范性的理由”構成了確立權威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讓我們的視角,再次轉向古希臘。在當時的社會,先哲們確立了自然理性作為宇宙運行的合法規(guī)則的假說,認為法律作為自然理性的產(chǎn)物,其能控制社會的正常運轉具有無可爭議的理由。然而,這種“無可爭議的理由”便構成了法律的存在的必要條件。因此,法律也自然地具有了合法的權威性。所以,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強調(diào):“以正當?shù)姆绞街贫ǖ姆?,應當具有終究性的最高權威”。

  另外,除了自然法形而上的特性之外,自然法最初觀念的設定者們還確立了兩個重要的的理念:法律正義和平等原則。

  法律正義——正義作為自然法的基本特性,同樣被先哲們視為自然理性的產(chǎn)物。因此,正義同法律一樣具有權威和普遍性。缺失了正義的法律,就不能被稱之為法律。因為正義是構成法律的本質(zhì)屬性(所謂本質(zhì)屬性,就是構成某無物的充要條件,即為:之所以B存在是因為有A的存在;同樣因為有B存在,所以確定A存在。)所以,正義是判斷一部法律存在的合法性最基本的標準。

  平等原則——這是斯多亞學派的自然法觀念中所提出和倡導的重要原則。他們認為,如果不將人在本質(zhì)上視為平等,還要對不同的人予以歧視性對待的話,是非正義的,是與自然法背道而馳,是應當受到懲罰的。

  二、實證法起源思想

  (一)實證法起源思想的梳理

  1、古希臘時代的智者學派

  在公元前五世紀,法律和宗教相分離后。有一部分我們稱為智者學派的思想家,對自然理性提出了置疑。他們否定了法律形而上的特性,并最先運用人的心里特征和社會利益對法律進行分析。他們認為法律完全是一種人為創(chuàng)造的東西,其為權益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據(jù)人的意志而改變。早期智者學派的領袖人物,普洛塔高洛斯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開始對自然理性提出了挑戰(zhàn)。智者學派的安堤佛,在普洛塔高洛斯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區(qū)分了自然與法則。他認為,自然的命令與法則的命令無關。法則的命令是人類專斷制定的,是一種因時、因人和因勢的變化而變化的偶然和人為的安排和約定。因此,智者學派中又一代表人物,卡利克里斯,最終提出了與“自然法”的基本原理相對的“約定法”,即“強者的權利”。他認為,人類生活的本質(zhì)是建立在強者對弱者的持有先天優(yōu)勢的基礎上的。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數(shù)的弱者(不具有先天優(yōu)勢的人)制定的,其目的在于調(diào)和人本質(zhì)上先天的不平等的特性。同樣,斯拉雪麥格提出了“強權即公理”的觀點。他論述道:法律乃是大權在握的群體為了增進他們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規(guī)則。所以他堅持“正義不外乎是對強者最有利的東西”。因此,在他看來正義者就是遵守服務于統(tǒng)治集團利益法律的人,非正義者就是無視這種法律的人。

  2、中世紀的唯名論者

  在中世紀,思想家由于對“一般概念”(universal)的爭論,即確定一般概念的性質(zhì)和這些概念與現(xiàn)實中存在的特定客體的關系問題,從而促成了唯名論學派的誕生。唯名論者否定了諸如理性、正義和真理等一般概念的實在性。對于他們來說,自然界中唯一實在的物質(zhì)就是人們通過觀察而認識的那些單個事務和對人的知覺的認知。人們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類,只是一種稱謂,這些稱謂在客觀的自然界并沒有直接的,忠實的對應物。在現(xiàn)實世界只可能由正義之舉而不可能有正義,只有具體活著的人而不可能有人類。因此,唯名論者認為,任何一種一般的,抽象的描述都不可能準確地反映一個以個別和特殊性為支配原則的世界。所以,這就為后來實證主義的思想提供了源泉:在本體論的層面,否定了一切關于形而上的假設;在方法論的層面,緊緊關注經(jīng)驗性的考察和事實的聯(lián)系。

  3、實證主義與實證法學

  在十九世紀中葉,在反對前幾個世紀形成的各種形而上學的運動中,以法國哲學家孔德為代表的實證主義,應運而生。實證主義作為一種科學的態(tài)度,反對先驗的思辯,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jīng)驗材料的范圍之內(nèi)。它反對提倡虛幻的精神,并把學術工作限制在“給定事實”的范圍之內(nèi)。它拒絕越出認知現(xiàn)象的領域,否認理解自然“本質(zhì)”的可能性。

  自十九世紀下半葉起,實證主義的思想滲透到了法律領域。實證法學和實證主義的基本觀點保持一致,即在一方面反對形而上學的思辯方法和尋求終極真理的做法;另一方面反對法理學家試圖辨識,闡釋和超越以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經(jīng)驗事實為基礎的法律觀的任何企圖。因此,實證法學認為,應該將對價值的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研究的范圍之外,并把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nèi)。

  (二)對實證法學起源思想的總結

  以上是對實證法學思想的基本起源,根據(jù)歷史脈絡作出的描述。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實證法學和自然法學的基本對立在于,以實證主義為基礎的實證法學的反形而上學的特征。另外,我們可以通過對實證法學基本觀念的了解,很明顯地覺察到古希臘的智者學派和中世紀的唯名論者對實證主義,從最終對實證法學的深刻影響。下面將對這些影響進行說明:

  反形而上學——自從古希臘智者學派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之后,一場反形而上學的斗爭就開始展開,隨著歷史的變遷,這種反形而上學的基本理念也逐漸演化成了實證法學的基本觀點和基本任務。強調(diào)了法律是人類經(jīng)驗世界以內(nèi)的產(chǎn)物,是一種具有約定性質(zhì)的手段,而并非先驗的產(chǎn)物。

  反平等原則——早在古希臘,智者學派就提出法律是“強者之權利”和“強權即公理”的理念,強調(diào)法律是“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的東西”。這種觀點在實證法學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xiàn)。匈牙利實證法學家,朱利葉斯•穆爾對此非常贊同的說:“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在社會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中由統(tǒng)治者制定的。因此,法律僅僅是統(tǒng)治者所命令的東西,從而基于這種條件,統(tǒng)治者所命令的任何東西也就是法律。”

  經(jīng)驗主義的方法論——由于實證主義,受到唯名論的影響,所以實證法學強調(diào)對法律的研究應該在經(jīng)驗的范圍內(nèi),運用不同的方法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因此,實證法學根據(jù)其研究方法的不同,又被細分為以分析哲學為基礎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以社會學為基礎的社會實證主義法學。

  三、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起源思想的比較

  通過對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起源思想分別地梳理和總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形而上學和反形而上學的矛盾,構成了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最基本的矛盾,從而導致了兩者最根本的區(qū)別。在本體論方面,自然法學,強調(diào)法律是自然理性的產(chǎn)物。然而,自然理性具有普遍,絕對等諸多終極的性質(zhì),即形而上的特性。但是,實證法學卻對此,提出相反的論調(diào),他們否定了法律形而上的特性,強調(diào)法律是人類經(jīng)驗世界以內(nèi)的產(chǎn)物,是人類相互間達成的一種“約定”,并且實證法學否定了像自然法學一樣對某些問題先驗的假設,諸如“理性普遍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人具有追求真理的本性”,等等,提出“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義。另外,在方法論方面,兩者仍然存在明顯的區(qū)別。自然法學比較主張采用思辯的方式,來確定法律存在的意義。然而,實證法學派卻堅持用系統(tǒng)的自然科學方法來發(fā)現(xiàn),解釋和預測法律問題。前者傾向于在人類世界以外討論法律的存在意義,而后者堅持直接在人類世界的框架內(nèi)來討論問題。最后,我們將談談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都持有相同觀點的問題,即法律具有權威性。然而對于法律的權威性,兩者卻具有不同的理解。自然法學,是在形而上的基礎上確立法律的權威性,認為這種權威具有普適的絕對意義。但是,實證法學卻不贊成自然法學這種論調(diào),他們認為,法律具有權威性,但這權威性具有相對的意義,它是隨著統(tǒng)治階級的改變而改變的,因為他們堅持“法律是代表這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產(chǎn)物”。

  (作者簡介:陳巧,女,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jīng)濟貿(mào)易法學院;曾途,男,工作單位:南京財經(jīng)大學國際經(jīng)貿(mào)學院電子商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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