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寫好學術論文(2)
關于法學的學術論文
淺談應用法學與文人法學
摘 要:應用法學是應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科學,具有突出的操作性、鮮明的主體性、明顯的綜合性及特殊的方法論特征。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從不同法律職業(yè)主體角度探尋各自履行職責適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適用的基礎理論、類案的統(tǒng)一處理、個案的指導示范為基礎,建立法律適用的主體論、方法論及對象論,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法學學科體系。
關鍵詞:應用法學;司法公正;文人法學;
中圖分類號:D90.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1-00-01
一、應用法學的概念及內涵
所謂應用法學,是相對于理論法學而言的,即是指應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科學,具體而言是指研究特定部門及其人員具體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方法、技術、原則、規(guī)律等內容的法學學科。現(xiàn)有通說觀點認為,應用法學主要包括有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環(huán)境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以及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但筆者認為,從廣義上講,上述部門法學也應當屬于理論法學范疇,真正的“應用法學”應當是一門嶄新的法學學科,其既區(qū)別于既有的部門法學而具有自己獨特的內涵,更區(qū)別于法理學、法律史學等狹義的純粹的理論法學。
對于應用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目前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尚存在著較大爭議。筆者認為,與既有的理論法學相比,應用法學體現(xiàn)出自己的特征,具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體系,應當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
二、應用法學的主要特征
應用法學與既有的理論法學相比,有其自己獨特的學科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講,理論法學為法制建設提供應然性方向,應用法學則旨在為法律實現(xiàn)提供實然性保障。具體而言,應用法學至少應當具有以下特征:
(一)突出的操作性特征。理論法學側重于研究法學的概念、歷史、原理、原則、價值、作用、意義等“形而上”的理論性問題,關注的重點是法學理論和立法層面上的事宜,具有明顯的學理性特征。而應用法學重點研究的是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方法、技術、原則、規(guī)律等“形而下”的實踐性問題,關注的重點是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適用層面上的事宜,具有明顯的操作性特征。
(二)鮮明的主體性特征。理論法學主要強調以法律事實為基礎,重點研究對特定法律關系的調整,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凸顯“事”的客觀存在性。而應用法學是在堅持法律統(tǒng)一實施的基礎上,重點從特定部門及其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角度,探尋各自履行職責運用法律或法律適用的方法、技術、原則、規(guī)律等,彰顯“人”的主觀能動性。比如:在理論法學中,對刑事案件的處理,刑事訴訟法學重點研究的是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zhí)行等辦“事”的程序規(guī)則問題,刑法學則重點研究的是犯罪構成及其刑罰等辦“事”的實體結果問題;而在應用法學中,重點研究的是特定部門及其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對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何具體運用或適用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履行各自職責的問題,體現(xiàn)出鮮明的主體性特征。
(三)明顯的綜合性特征。理論法學主要是以調整對象為基礎進行學科分類,主要包括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等,但單一的學科往往并不能解決復雜的實務問題。而應用法學主要是以解決實務問題為宗旨,在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過程中往往同時跨越多個部門法學學科。比如:對于當事人之間的離婚糾紛,涉及到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有公司股權、不動產等,那么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僅僅要適用婚姻法,同時也要適用公司法、物權法等規(guī)定;如果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還會涉及到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應用法學的跨學科綜合性應用特征尤為明顯。
(四)特殊的方法論特征。理論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歷史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文獻分析方法等。而應用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實證分析方法,如案例收集、問卷調查、個人訪談等方式。具體而言,一是通過收集大量案例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的各類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著力研究同類案件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特點和規(guī)律,并進行歸納總結,以實現(xiàn)類案適用法律的統(tǒng)一。二是通過關注典型案例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的具有代表性特別是影響性案件進行法理上的深入剖析,從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學原理,并進而演繹推廣,形成指導性案例,用于指導司法實踐實現(xiàn)法律的統(tǒng)一實施。
三、“文人法學”的幾種特色
其一,擅長以流麗的語言、獵奇的視角,甚至精妙的隱喻,克服了法學枯燥生硬的本色。比如朱蘇力教授,本身就是寫詩出身的,自言“一度想當詩人”,從來文辭優(yōu)美,音韻豐沛,近年來更干脆挺進“法學與文學”的領域,其總體的研究個性,在此方面頗有典范意義。
其二,雖然沒有排斥理性思維,甚至還暗含了“理性的陰謀”,但在一定程度上卻能巧妙地訴諸情感的運用,借以催發(fā)其文字作品的感染力,與受眾(特別是年輕學人或學子)的情感多發(fā)性傾向之間,恰好形成了某種密切的共鳴關系。不言而喻,賀衛(wèi)方教授的魔力,便在部分上得益于此。
其三,偶爾也表現(xiàn)出對法學學科、尤其是對其中的部門法學本身的某種輕慢的、多少有點兒“陪你玩玩”的態(tài)度,卻在一種蕭散簡遠的風格中縱橫捭闔,暗含機鋒,明顯具有超越性或反思性的思維傾向。馮象教授或許即可謂此方面的代表。
在法學的叛逆者之中,歷史上也就不乏有人在其他領域里取得了震鑠古今的成就,馬克思、歌德、卡夫卡均是這樣的人物。所不同的是,他們叛逆的程度和類型也有所不同,其中既有馬克思、歌德那樣的全面反叛,也有卡夫卡式的叛逆,即雖為稻梁謀而繼續(xù)留在法學陣營之內,但卻熱衷于其他的志業(yè)。 。
總而言之,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以特定法律職業(yè)主體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一般基礎理論、類案的統(tǒng)一處理、個案的指導示范為基礎,以實現(xiàn)運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尺度統(tǒng)一、示范統(tǒng)一為目的,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法律適用的主體論、方法論及對象論,以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法學學科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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