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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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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而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一些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篇一

  論個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摘 要」本文對個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述,以期能使其 法律 化制度化,進而減少合伙糾紛的發(fā)生,或使合伙糾紛的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個人合伙;合伙人;權利;義務

  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 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 經濟 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參與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合伙人,明確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稱為合伙協(xié)議或合伙合同。從廣義上講,聯營、合伙 企業(yè) 以及個人合伙等應當都是合伙,聯營發(fā)生在企業(yè)之間或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一般都訂立書面合同,使得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化;合伙企業(yè)是經國家工商機關登記核準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在企業(yè)章程上有明確的約定,即使是約定不明確,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來規(guī)范,而個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頭形式成立合同,我國民法通則又對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的不甚嚴密,一旦有糾紛,就會因其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而難以確定責任,所以對個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化就顯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將從對內和對外兩方面來說明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本文所稱的合伙人均為該個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權利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guī)定而應當享有的實現有關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義務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為滿足其它合伙成員或與合伙有關的第三人的利益而應履行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體內部的權利

  (一)已按合伙協(xié)議出資的合伙人有權要求未出資的合伙人補足出資額。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數額如期提供資金或實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沒有出資,其它已出資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要求其補足,因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守,合伙協(xié)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合伙人作為這種合同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提供資金或實物)。有的學者認為出資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訴訟來訴請人民法院強制未出資的合伙人補足資金或實物,筆者稍有不同見解。個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組織,是合伙人之間較為穩(wěn)定、長期的聯合,須由全體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經營合伙事業(yè)達成一致協(xié)議,彼此之間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關系,在合伙協(xié)議一經簽訂,一方連出資義務都不愿履行時,這充分說明該合伙幾方已喪失了合伙的意義,無論于合伙人自己還是于 社會 都顯得沒有必要,使合伙體以后的合伙事務難以開展,合伙的目的難以實現,所以當其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已出資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并解除其與已出資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xié)議,但合伙協(xié)議在已出資合伙人之間應為繼續(xù)有效。

  (二)參與合伙事務的權利。這是合伙的一項重要權利,個人合伙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合伙經營”。在個人合伙中參與合伙事務的方式一般為直接參與,即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事務。為更有效地共同執(zhí)行合伙事務,合伙人可以通過召開合伙人會議來達成共識,統(tǒng)一思想,形成決議;通過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監(jiān)督的權利來促進決議的落實;通過行使對違法經營的制止及舉報的權利來維護合伙體的長遠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體經營狀況的權利。這應當是合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對合伙體的經營情況都不了解就根本談不上去行使其它權利。具體應包括查看賬目,庫存情況和生產狀況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員工應予協(xié)助。

  (四)合伙人在財產方面的權利。

  1、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共有形式。這種共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對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時的投資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入伙時的財產一經投入就不再是投資人一個人的財產,而是馬上轉化為合伙人共有的財產;在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一經出現,即成為合伙人的共有財產。有一種觀點認為這些財產應屬合伙體所有,在個人合伙中這種觀點頗為不妥,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種,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個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 的意見(試行)》第45條規(guī)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專門法優(yōu)于一般法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的規(guī)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因此,合伙體不能以其他組織作為合伙財產的所有權人,而只能是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財產的所有權。

  2、有轉讓合伙投資權益的權利。合伙人行使這項權利實際上是將原合伙協(xié)議的權利義務轉讓于他人,應當屬于合同的概括轉移,所以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原合伙人轉讓其投資權益后,自轉讓協(xié)議生效時起,不再享有關原合伙體的任何權利,但仍按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對舊的合伙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如協(xié)議約定原債務由原合伙人負擔,則原合伙人應按約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并對全部債務承擔連責任,新的合伙人則應對原合伙人應負之份額承擔連帶責任;如協(xié)議約定由新的合伙人對舊的合伙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則新的合伙人應按份額承擔責任,并對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原合伙人仍應按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對原合伙期間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3、有優(yōu)先受讓財產及財產權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決定轉讓某財產或財產權利時,作為合伙人有權在同樣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力。當某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出讓其合伙的權益時,其他合伙人同樣有權優(yōu)先受讓。

  4、有按約定取得利潤的權利。這是合伙人參與合伙,訂立合伙協(xié)議的目的所在,如果合伙體已經贏利,各合伙人就有權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取得利潤。

  5、有追償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大于其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是出資比例確定的責任時,該合伙人有權就其承擔責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其他合伙人應在各自應擔的份額內向該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退伙的權利。在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請,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該合伙人當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況下,該合伙人是否必須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務呢?不是,該合伙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訴,盡管其他合伙人會要求繼續(xù)履行合伙協(xié)議,但合伙協(xié)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yè)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是相違背的,不符合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條件,所以該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二、合伙人在合伙體內的義務

  (一)對合伙體的忠誠義務。忠誠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忠誠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進而使當事人在其之間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也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合伙協(xié)議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基于合伙的各方當事人的互相忠誠而產生的,在呼喚誠信的當今社會,合伙人的忠誠義務就顯得非常必要。試想如果合伙人之間沒有忠誠和信賴為基礎,合伙事務將如何開展,合伙利益將如何實現。根據筆者回憶,粗略估計了一下,所審結的合伙糾紛案件中,絕大多數合伙協(xié)議糾紛形成的根源都是合伙人之間互相不誠實,不信賴,從而引起合伙事務無法開展,矛盾日積月累導致糾紛,并形成訴訟,使合伙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不得不走向消亡。然而,該合伙人畢竟是在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退伙的,違反了協(xié)議,未完全履行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所以應對其退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義務訂立合伙協(xié)議。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 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對于應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合伙,須提交協(xié)議后,工商部門才予以登記。對于無須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合伙,由于上述規(guī)定并非強制性規(guī)定,不訂立書面協(xié)議也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各合伙人亦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訂立合伙協(xié)議,以免日后為協(xié)議的履行產生糾紛,或是產生糾紛以后無據可依。協(xié)議訂立以后,各合伙人還應當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除了應當補足出資差額,也應就其遲延履行給合伙體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是承擔退出合伙,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參加合伙體的勞動的義務。參加合伙體的勞動,參與合伙體的經營既是合伙人的權利,又是合伙人的義務。因為法律規(guī)定了個人合伙的主要特征就是共同經營,不參加合伙體的勞動,就談不上共同經營,就不成其為個人合伙。從各合伙人的角度上說,他們之所以成立合伙組織,是因為他們互相之間看中勞動技能和業(yè)務水平等,如果合伙體成立后,合伙人不參加者勞動,必使合伙協(xié)議的目的受阻, 影響 合伙體的利益,以至于使合伙體走向解體。

  (四)接受其它合伙人的監(jiān)督的義務。由于各合伙人共同經營合伙事務,但畢竟不能是人人管全面,必然有各自的分工,在執(zhí)行各自分工的事務時,實際上與其他合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代理關系,所以這種執(zhí)行應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須嚴格在合伙人授權的范圍之內進行,要認真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監(jiān)督,避免超出代理權限給合伙體造成損失。遇有處分合伙體的財產或是財產權利等重大事項時應主動報告,征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必要時提請全體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

  (五)履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的義務。合伙人會議是合伙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各合伙人都有應向它負責。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制度,按協(xié)議的約定或是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按投資額的多少一股一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各合伙人必須服從。但法律規(guī)定應是全體同意的,須意見一致后方可作出決議,如中途增加合伙人。

  (六)退伙后保守合伙體的商業(yè)秘密的義務。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 經濟 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作為一個經濟組織的個人合伙,必然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而各合伙人作為共同經營者,必然知悉這些商業(yè)秘密,其所知悉的情況并不會因其退出合伙就會忘記,所以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對原合伙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我國 法律 對個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guī)定,但這種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被法律所確認。

  三、合伙人的對外權利

  (一)合伙人有為合伙體起字號的權利。我國法律規(guī)定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從文字的表述來看是權利性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起字號,也可以不起字號,對已經申請工商注冊的,有以字號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如憑營業(yè)執(zhí)照開立賬戶,訂立合同等等。但對經營活動的后果,因為個人合伙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不能以字號來承擔,而仍有各合伙人來承擔,所以沒有進行訴訟的權利。另外,同樣因為不具備法律上的人格,一些活動受到限制,如不能以字號的名義作為股東。

  (二)在征得合伙人的同意后,可代表合伙體進行民事活動。合伙人可以合伙體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行為,這是法律賦于的權利,全體合伙人應當對這種經營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這里,征得合伙人的同意與否,是合伙人內部的約定,不 影響 合伙人對外為合伙體的經營活動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合伙人之一私自以合伙體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而未履行合同義務,其他合伙人不能以不征得同意為由拒不承擔責任。因為,對第三人而言,不能要求其完全知曉內部合伙合同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的所有情況,除非他得以明示知道為該行為的合伙人不具備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權限。

  (三)對外主張合伙體的債權。依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如合伙協(xié)議約定為各合伙人對合伙體的債權是連帶享有,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各合伙人當然可以對外主張合伙體的全部債權;如合伙協(xié)議對此未作約定,各單獨的合伙人并不能當然取得這種權利,應征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或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才可以合伙體的名義向外主張全部債權。然而,如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體的名義,向外主張了債權且債務人履行的,應認為該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行為有效,理由如上文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中所述,即合伙人的內部約定不對抗第三人。

  四、合伙人的對外義務

  (一)誠實信用,遵守 社會 公德,不進行違法活動。這是任何社會的一員理應遵守的原則,常常被稱為“帝王原則”,這是保持和弘揚傳統(tǒng)道德和商業(yè)道德,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平衡利益沖突的需要,個人合伙作為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員,應當理所當然地遵守這一原則。

  (二)應依法申請登記并依法納稅。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從該規(guī)定來看,對于進行經營活動的個人合伙,應當申請登記,否則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另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合伙還應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以個人或合伙體的名義繳納根據所從事的行業(yè)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所得稅和農業(yè)稅等。

  (三)以合伙體及各自的財產對外承擔債務,并互負連帶責任。各合伙人的出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即為合伙財產,為合伙人所共有,以其共有的財產償還其共有的債務,是理所應當,勿庸置疑的。由于法律對合伙財產轉化為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未作任何限制,所以合伙人可經協(xié)商一致隨時隨地將合伙財產轉為化為個人財產,如果僅以合伙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對合伙的債務,由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清償,并互負連帶責任。

  結 論

  本文根據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民法學 理論 對個人合伙的合伙人之對內權利、義務和對外的權利、義務四方面進行了論述,以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以法律的形式對個人合伙的權利義務加以規(guī)范,以避免合伙糾紛的發(fā)生,以及發(fā)生合伙糾紛后在處理上能夠有法可依。

  參考 文獻 :

  [1] 佟柔主編:《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 馬原主編:《 中國 民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利明 崔建遠著:《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 趙汝琨:《合伙糾紛》,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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