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開除黨籍后工資有什么影響_會降多少工資(2)
四、離退休人員受行政處理和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處理
(一)因在職期間違紀而在退休后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對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規(guī)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經退休,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和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由原單位按其管理權限根據(jù)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
2、原為國家公務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工資為標準,降低一級級別工資,退休費按降低后的工資標準重新確定。
3、原為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應給予降職處分的,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標準,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和相應的津貼工資,職務崗位津貼按降低一級職務確定,退休費按降低后的工資標準重新核定。
4、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享受工資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級以上職務,并按重新確定的職務核定相應的職級工資待遇和職務崗位津貼標準,以此重新確定其退休費待遇。同時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理,以退休時所享受工資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理,其中不夠三職的撤到最低職務為止。工資待遇和職務崗位津貼按重新明確的相應職級核定,以此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標準。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6、上述對象從受行政處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退休費標準執(zhí)行。對處理前已經發(fā)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在退休期間因違紀且錯誤性質嚴重,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由原單位按其管理權限根據(jù)以下辦法在退休待遇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降級、降職及以上處分的,首先按照兩年一次正常升級增加退休費辦法所確定的金額降低其退休費基數(shù),然后再按以下處分種類降低其退休比例,重新確定退休待遇。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降級、降職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fā)。原為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職務崗位津貼標準按降低一級職務確定。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撤職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0%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fā),并按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重新核定職務崗位津貼,同時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受開除處分的,退休費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計發(fā),并按降低三級以上的職務,重新核定其職務崗位津貼,同時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離退休人員離退休期間,因違法被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處理。
機關事業(yè)單位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期間,被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治安拘留、強制收容教育、勞動教養(yǎng)、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受處罰期間停發(fā)離退休費,遇國家和省規(guī)定提高離退休費標準時不予調整。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以其本人離退休前標準工資及有關津貼、補貼標準比照在職人員的處理辦法給予確定。
1、緩刑期滿或勞動教養(yǎng)期滿后的生活待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離休人員取消享受離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員管理。其中:執(zhí)行機關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離休時本人一級級別工資、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離休時本人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2)退休人員中,執(zhí)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一級級別工資、兩檔職務工資標準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兩檔職務(崗位)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津貼工資(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執(zhí)行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時本人一級技術等級工資、兩檔崗位工資標準,并相應降低工資組成中的獎金(活工資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3)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緩刑或勞動教養(yǎng)期滿后的生活待遇按退休前的職務工資標準降低三檔后,再按退休人員打折比例等規(guī)定重新確定生活待遇。
(4)上述人員的職務崗位津貼按處罰前原職務降低三級及以上職務等級重新確定。
2、被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期滿的,按照本文第四條之(二)款的規(guī)定,以是否給予行政處理而確定相應的離退休費。
(四)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宣告緩刑的以外),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由原單位作出取消其離退休費和享受的其它有關離退休待遇的決定。刑滿釋放后,確有生活困難、無經濟來源的,由原單位按當?shù)鼐用褡畹蜕畋U暇€標準發(fā)給生活費。
(五)離退休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屬錯判或原判過重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的,離退休待遇的處理,比照在職同類人員的有關處理原則進行。
五、其它有關規(guī)定
1、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休養(yǎng)的國家公務員,如果沒有辦理退休手續(xù),則仍具有公務員身份,此類對象犯錯誤,應作為在職公務員同類人員處理,不能按退休人員的辦法處理。考慮到這些公務員已提前離崗,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時,以公務員提前離崗時所確定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jù)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事業(yè)單位內部退養(yǎng)人員同樣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2、對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勞動教養(yǎng)或者刑事處罰的,由榮譽稱號的審批機關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其有關證、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六、本意見從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過去的規(guī)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均按本處理意見執(zhí)行。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執(zhí)行。參照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按本意見執(zhí)行。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開除黨籍對工資的影響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guī)定。
其中第14條規(guī)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guī)定:“依法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36條規(guī)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guī)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xiàn)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guī)定。例如:
第45條規(guī)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guī)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fā)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guī)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173條規(guī)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guī)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于開除黨籍的知識,應準確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guī)定,其他應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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