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倒閉政策是怎樣的_允許銀行破產是好事還是壞事
2017銀行倒閉政策是怎樣的_允許銀行破產是好事還是壞事
銀行倒閉政策已經出臺?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條例》將施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7銀行倒閉政策的相關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7銀行倒閉政策
銀行倒閉政策已經出臺?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條例》將施行。坊間熱議,這個政策的出臺意味著即使銀行倒閉了,儲戶的資金仍能得到保證。儲戶不會因為銀行倒閉而損失自己的存款。那么,存款保險制度是否就是銀行倒閉政策呢?
一定程度上就是銀行倒閉政策
按理來說,銀行發(fā)生倒閉很難發(fā)生在中國,但是在金融市場化改革之后,這種擔心可能成為現(xiàn)實。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為銀行在遇到重大變故、發(fā)生破產之時,能夠保護好儲戶的資金安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說是銀行倒閉政策。
最高賠付50萬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fā)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存款保險能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的優(yōu)勢在于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wěn)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儲戶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fā)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戶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
2017銀行倒閉政策是怎樣的
一、銀行倒閉政策
存款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guī)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全部機構(一下統(tǒng)稱投保機構),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yè)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fā)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統(tǒng)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shù)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 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 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并發(fā)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guī)則
(二) 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 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 歸集保費
(五) 管理和運用存款的保險基金
(六)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 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yè)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xù)。
本條例施行后開業(yè)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尋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fā)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每6 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
(一) 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 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tǒng)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 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fā)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外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 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shù)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guī)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 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jiān)督管理協(xié)調機制,并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jiān)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guī)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攢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實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村看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其那款規(guī)定情形,企鵝存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 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 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 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yè)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定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guī)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 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前款規(guī)定情形發(fā)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 違反規(guī)定收取保費
(二) 違反規(guī)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 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記錄并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 未依法投保
(二) 未依法及時、足額的交納保費
(三) 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 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 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允許銀行破產:好事還是壞事?
理論上,“允許銀行破產”是個好政策
市場經濟下,商業(yè)銀行就是應該可以破產
所謂商業(yè)銀行,本質上是一個吸收存款并進行放貸的機構。而且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存款利率一定會低于貸款利率,銀行通過賺取利息差來維持經營、獲得利潤,從經營目的來講與一般企業(yè)并無二致。銀行既然有賺錢的目標,那么自然也該有破產的風險。在競爭性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通過提高存款利息來吸引存款,通過降低貸款利息來吸引貸款,當經營不善、兩者間利差縮小到不足以維持時,那么銀行倒閉就是順理成章的事。即便是以安全優(yōu)先的方針運營,壓低存款利率,也可能因不良貸款而陷入困境。事實上,“負債經營”這一特征就決定了任何商業(yè)銀行都跟企業(yè)一樣,存在理論上破產倒閉的可能。
在市場經濟國家,銀行破產并不是很稀奇的事情,尤其是那些經營策略比較激進、偏好風險的銀行。在1930年代大蕭條期間,美國總計有9000多家銀行倒閉。就算到了監(jiān)管體系相對完善的21世紀,2007年到2012年的金融危機期間,美國也仍然有65家銀行倒閉,這些銀行合計吸收了超過550億美元的存款。當銀行倒閉后,儲戶就會面臨存款血本無歸的風險。
政府為所有銀行兜底,實際上扭曲了金融業(yè),對儲戶和國家經濟都有損害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不斷建設和完善市場經濟體系,商業(yè)銀行理論上也是可以破產的。然而,《企業(yè)破產法》中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只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商業(yè)銀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雖然作了些規(guī)定,但并沒有形成了一個比較系統(tǒng)化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而且這些規(guī)定大都缺乏操作性。
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中國的銀行基本上是破不了產的。只要是銀行,存款就是有國家信用做隱形擔保的,無論遭遇多大的風險,存款的本金都是沒有風險的。這就是中外金融差別最大的地方。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沖擊,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很差的海南發(fā)展銀行發(fā)生擠兌現(xiàn)象,耗盡了準備金和國家34億元的救助資金依然未挽回局面,結果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被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閉。但是,所有儲戶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沒有儲戶為選錯了銀行而遭到損失。此后發(fā)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后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yè)銀行予以救濟。除此之外,再無銀行破產的實例。
政府為銀行兜底,保證儲戶不受損失,看起來并沒有什么不好,但事實上這種做法扭曲了金融業(yè),對儲戶和國家經濟都有損害。
首先,政府要為銀行存款兜底,那么就不會允許銀行的存款利率定得太高,以免吸收更多高成本的存款,造成過大的賠付壓力。而如果政府不兜底,則儲戶本應有機會享受到更高的存款利率?;蛟S有人認為這增加了存款風險,但相比起利息增加的好處,更多的人可能并不在乎增加的這些風險,畢竟儲蓄存款相比起別的投資理財項目,要安全得多。事實上,在金融危機之外的正常年景,發(fā)達國家的存款利率都通常高于中國銀行的存款利率。中國的儲蓄存款業(yè)務,不管活期還是定期,向來都被詬病為利息太低。
其次,政府為銀行兜底增加了銀行的“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在國家兜底的情況下,銀行不需要過度去考慮為儲戶的存款負責——出問題賠不起由國家擔著,不用銀行經營者自己去償還,因此在放貸時就往往傾向于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這使得銀行的風險加大,但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卻能夠輕易攫取超額利潤。而一旦需要政府兜底,則相當于全社會買單。并且,這種投資偏好會有引起經濟過熱的可能,引發(fā)系統(tǒng)性風險。
允許銀行破產,允許利率市場化,對儲戶收益有利
如果真正允許銀行破產,政府不再為銀行兜底,直接的影響就是存款利率會進一步市場化。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利率進一步市場化后存款利率仍然是傾向于上漲,以吸引更多的儲蓄。這對儲戶的收益當然是有利的。耶魯大學杰克遜全球事務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摩根士丹利前首席經濟學家斯蒂芬·羅奇今年聲稱,讓存款利率自由化“可能讓個人收入增長至少5個百分點,作為中國GDP的一部分,并在期待已久的支持消費的經濟平衡改革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利率市場化的效果其實已經顯現(xiàn),據統(tǒng)計,2012年國有五大行和中信、招商、民生這8家銀行因為付息率上升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共計1793.4億元。這意味著,居民放在銀行的存款回報明顯增加了。
甚至有人認為,允許銀行破產后,“存款保險制度”都不需要
目前醞釀中的《銀行破產條例》,除去實質性地允許銀行破產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是重要的內容。這是為了防止銀行破產后儲戶血本無歸而建立的保險措施,根據目前透露的消息,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但甚至有人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也不必建立,因為允許銀行破產本身就是為了消除“道德風險”,而一旦存款上了保險,那又會鼓勵銀行選擇高風險的項目,從而無法認真對待銀行破產這一實實在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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