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辱母案二審開庭時間是什么時候(2)
最高法官微發(fā)“于歡案”評論:民意應得到司法認真對待
(圖片來源詳見出處)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截圖
云南網訊(記者 鄧建華)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刊登《“于歡案”熱評:靜待花開 是相信它一定會開》,這篇轉引自《人民法院報》的評論,希望民眾給司法以耐心,對法治有信心。同時也指出,盡管法學界一再警惕“輿論”對司法判斷的干涉,但是裁判是否獲得社會公眾的支持與認同,卻是判斷司法公正重要的方面,民意應該得到司法的認真對待。
給司法以耐心與信心
該評論指出,山東聊城的“于歡案”引發(fā)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位法律專業(yè)人士憑借自己對法學理論的了解對案件進行剖析,社會群眾以自己樸素的倫理觀念對案件發(fā)表看法,這都是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對此既應日漸熟悉,更要秉持“耐心”和“信心”兩個理念。
評論稱,引發(fā)社會熱議的“于歡案”,目前正處于一審程序終結、二審程序啟動之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現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審級制度的設置,就是為了能夠使案件審判多一道監(jiān)督的關口,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多一個程序救濟的渠道。任何案件,只要進入上訴審程序,就是還處于司法效力未定的狀態(tài),依然需要我們以足夠的耐心等待司法最終結論的到來。
同時,針對社會對該案的議論,其他政法機關也正依據職權緊鑼密鼓地啟動調查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派員赴山東對該案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媒體反映的警察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已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山東省公安廳已派出工作組,對民警出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評論稱,政法各機關多管齊下、爭分奪秒,為的就是最終給社會一個公正的司法結論,既不枉曲,也不寬縱,對司法我們應該給予足夠的耐心。
另外,評論也提出,要對法治有信心,堅信司法公正一定能夠實現。懷著這樣的信心看待類似“于歡案”這樣的社會焦點案件,就能夠在關注中感受中國法治持續(xù)前進的動力,在期待中見證中國法治自我完善的努力。
“于歡案”需要媒體與司法機關實現良性互動
評論指出,廣大民眾對“于歡案”的關注,目前的輿論走向無論是對案件事實的描述還是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雖然各方觀點還有不少差異,但對法治的期許和正義的呼喚卻是共同的。
評論分析,這個案件之所以引發(fā)持續(xù)關注,一方面是因為其展示出傳統(tǒng)人倫與法律規(guī)則固有的內在沖突;另一方面也彰顯出司法機關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包容開放和成熟自信。盡管法學界一再警惕“輿論”對司法判斷的干涉,但是裁判是否獲得社會公眾的支持與認同卻是判斷司法公正重要的方面。
從這個意義上說,評論認為,民意應該得到司法的認真對待。
當然,此次于歡案中,大多數網民對于呈現出的兩種態(tài)度。評論分析,大多數網民都能在輿論事件中保持理性,冷靜思考,妥善發(fā)聲,積極建言。但也不排除少數“吃瓜”群眾,因缺乏理智的分析判斷能力,極易受輿論“集體狂歡”的影響,最終成為輿論傀儡。而要讓本案在法治框架內得到妥善處理,就需要媒體與司法機關實現良性互動,正視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差異,深知網絡輿論并不等同社會民意,知曉道德正義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司法正義。
評論提倡全社會都學會用法律思維與法律方式進行思考和判斷,排除個人情緒介入,不先入為主預設立場,不進行角色代入,司法雖然是社會矛盾與沖突的“集散地”,但是司法并不能讓一切“皆大歡喜”,也并不是所有的沖突都可以經由“司法洗禮”歸于和諧與寧靜。在中國傳統(tǒng)中,司法實踐不僅被理解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手段,而且也被民眾賦予德行教化的功能。如何讓每一次審判在秩序恢復、社會彌合中發(fā)揮更大作用,這不僅考驗著廣大司法人員的辦案智慧,同時也考驗著社會民眾的等待耐心。
評論最后稱,基于“于歡案”的順利進展,在大眾敘事的正當性通往司法救贖的正義性之間,一定存在一條叫做“法治”的理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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