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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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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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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是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的標志。1959年5月4日,由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頒布。主要由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旗,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寫有"中國共青團"5字的綬帶等元素組成。

  圖案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是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的標志。1959年5月4日,由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頒布。

  中國共青團團徽的內(nèi)容為: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旗,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寫有"中國共青團"5字的綬帶。

  團徽的涂色為金紅二色。團旗的旗面和綬帶為紅色,團旗上的五角星和環(huán)繞它的圓圈、旗邊、旗桿、齒輪、麥穗、初升的太陽及其光芒、"中國共青團"5個字都為金色。

  含義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團徽"象征著共青團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光輝照耀下,團結(jié)各族青年,朝著黨所指引的方向奮勇前進。"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是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的標志。它象征著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和親切教導下,緊密團結(jié)全國青年、高舉社會主義和共產(chǎn)主義旗幟,朝著黨所指引的方向奮勇前進;它象征著中國青年一代繼承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tǒng),發(fā)揚艱苦奮斗精神,永遠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朝氣蓬勃、奮發(fā)向上。

  誕生

  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舊稱)作為中國共產(chǎn)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對外交往活動日漸增多。在當時外事往來中,常有互相贈送本國青年組織徽章的禮節(jié),所以,團中央領導人萌發(fā)了制作中國青年團團徽的想法。

  1955年9月,青年團二屆三中全會決定,要在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建議將"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名稱改為"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為了通過這次變更團的名稱的時機,對團員、青年進行思想教育,鼓舞全體團員和青年獻身于共產(chǎn)生義事業(yè),動員他們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同時也為了增強團員的光榮感和責任感,團中央決定在籌備召開青年團三大的過程中設計制作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

  團中央作出制作團徽的決定后,由團中央宣傳部負責具體實施。1956年4月,以團中央的名義邀請的一批在京詩人、作曲家、美術(shù)家,舉行了座談會,由書記處的同志談征集團歌、隊歌和團徽、團旗、隊徽的要求,開始了廣泛征采團徽圖樣的工作。

  1955年5月10日,團中央宣傳部又發(fā)出了《青年團中央宣傳部關于征求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歌、團徽、團旗和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隊徽的工作意見》。團中央宣傳部在組織地方團委開展征集活動的同時,也直接派人同中國美協(xié)聯(lián)系,邀請了中央美院實用美術(shù)系的青年教師常沙娜、周令釗、李綿璐、溫練昌、陳若菊等8位工藝美術(shù)家及有關藝術(shù)團體、院校的青年,參加團徽、團旗和隊徽、隊旗的創(chuàng)作。其中常沙娜、溫練昌負責團徽圖樣設計。

  由于是初次開展這方面工作,當時團中央宣傳部對團徽的設計要求提得不是十分明確,只是要求團徽的圖案要體現(xiàn)"青年團的奮斗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chǎn)主義社會,表達青年團員建設社會主義共產(chǎn)主義的熱情";團徽的式樣要和團旗統(tǒng)一起來:"色彩鮮明,不超過三種顏色""簡單樸素,活潑大方和美觀"。

  截止到1956年10月底,團中央宣傳部共收到18個省市約200位作者寄來的575件團徽、團旗、隊徽設計稿件。11月初,團中央宣傳部對這些稿件進行了初步挑選,經(jīng)初步挑選后的稿件,將提供給有關會議審議。

  1956年11月15日,團中央宣傳部邀請了在京的工藝美術(shù)設計專家對應征的團徽、團旗和隊徽、隊旗稿件進行初選。專家們對征集到的團徽設計圖樣并不滿意。團中央宣傳部認為,用各種不同手法來設計各種不同風格的圖樣,會更有利于比較和選擇。于是,他們除了組織北京工藝美術(shù)學院的同志重新設計外,又再次發(fā)信紿遼寧、上海等8個省(市)團委宣傳部,請他們再次證求設計稿件。

  1957年2月8日至21日,青年團中央在北京召開了團的省、市委書記會議,宣傳部向與會者展示了應征的設計圖樣。與會者普遍認為,這些團徽的設計圖樣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一部分同志提出了修改意見。

  團省、市委書記會議結(jié)束后,團中央宣傳部又請在京的工藝美術(shù)專家根據(jù)會上提出的意見,對設計圖樣進行了加工、修改。1956年5月至1957年初,團中央宣傳部共收到團徽、團旗、隊徽設計圖樣700多件。

  1957年5月9日,青年團二屆五中全會舉行,宣傳部又把設計圖樣拿到全會上作第二次展示。但到會中央委員對所有圖樣均不滿意。5月15日,青年團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5月24日,團中央宣傳部向大會主席團提交了《關于征集團歌、團徽、團旗、隊歌、隊徽的幾點說明》?!墩f明》總結(jié)了1956年5月以來宣傳部的工作情況,檢查了工作中的缺點,同時向大會提出了此后開展這項工作的建議。當天,宣傳部還從征集到的設計圖案中選擇了比較好的設計圖,在會場前廳作了第三次展示。展品中不僅有設計圖樣.還有根據(jù)有經(jīng)驗同志的建議讓工廠趕制出來的兩種團徽設計樣品。但是,這兩次展示均未收到預期的效果。

  青年團三大閉幕不久,整風反右運動就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起來了,征集團徽設計的工作被擱置下來。至到1957年底,這項工作才又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

  團中央宣傳部和書記處決定任命中國青年雜志社的美術(shù)編輯李國靖承擔團徽設計任務,并將之前已征集到的設計圖都交由她作為參考。

  過了一段時間,李國靖向團中央宣傳部交了三幅設計圖(其中有一幅是根據(jù)常沙娜同志的設計稿加工修改而成的),這三幅圖既有李國靖綜合若干征集稿的長處,再經(jīng)自己的再創(chuàng)作而產(chǎn)生的新的設計圖,也有對原征集稿稍作加工修改的作品。隨后書記處決定把這三幅圖作為團徽設計的初選方案予以公布。

  1958年4月,這三幅設計圖連同團中央宣傳部決定公布這個初選方案的說明,一并刊登在《中國青年》雜志1958年第8期的封底上。團中央宣傳部要求各級團組織和廣大團員積極發(fā)表看法,說明喜歡哪一種團徽式樣,同時要求各團省(市、自治區(qū))委于當年12月底以前將本地區(qū)的意見綜合起來上報團中央宣傳部。

  1959年初,團中央書記處對團徽設計方案進行認真地比較和審議后,正式選定了團徽樣章。

  1959年4月29日,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胡耀邦同志為請中共中央審核批準團徽一事,給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劉瀾濤同志寫了報告。4月30日劉瀾濤同志將此報告批呈中共中央鄧小平同志,當天,鄧小平同志閱后批示:"劉、周、彭批閱后退耀邦,擬同意五月四日公布。"接著劉少奇同志、周恩來同志、彭真同志都圈閱表示同意。至此,團中央書記處選定的團徽樣式得到了中共中央的批準,中國共青團從此有了自己的團徽。

  1959年5月4日,正臨五四運動四十周年紀念日,《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重要報紙都同時刊登了中國共青團團徽圖樣及共青團中央發(fā)布的《關于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的說明》。

  使用

  《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團的組織和團員應按規(guī)定使用、佩戴團徽。"

  團徽的具體使用方法是:

  1、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會場,團的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會場,可以懸掛團徽。共青團中央機關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團徽。團委機關門口,不懸掛團徽。省級以上團委以"共青團號"命名的火車、輪船、汽車、電車等,可以懸掛團徽。節(jié)日游行慶?;顒樱灰獟靾F徽。

  2、共青團各級組織在自己頒發(fā)的獎狀、獎旗、獎章、證書、光榮簿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及團的報刊上,可以加印團徽。

  凡是工商品的標記、裝飾、廣告、圖案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都不得使用團徽。

  3、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制成徽章,頒發(fā)給共青團員佩戴。共青團員應自覺佩戴團的徽章。各級團委機關中的黨員干部,也可以佩戴團的徽章。佩戴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

  團的徽章只發(fā)給共青團員、各級團委委員(包括兼職委員)和團委機關的黨員干部,每人一枚。非黨員、團員的干部和勤雜人員,不得發(fā)給團的徽章。團員被開除團籍時,應交回團的徽章。

  團員遺失團的徽章,可以申請補發(fā)。團員離開團的組織以后遺失了團的徽章,不再補發(fā)。

  團的徽章由團基層委員會保管。團支部接收新團員后向上級報送新團員名單時,領取團的徽章。在舉行入團宣誓儀式時,由基層團組織發(fā)給新接收的團員。

  團的徽章不得轉(zhuǎn)讓他人。團員不能主動地把團的徽章贈送給外賓。如果外賓主動友好地向團員要團的徽章時,團員可將自己的徽章作為紀念品贈給外賓,但事后應及時向團組織報告,并申請補發(fā)團的徽章。

  4、制作團徽,要嚴格依照1959年5月4日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關于頒布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團徽的決定》所附的圖案標準,按比例制作。團的徽章由團中央指定工廠制作。未經(jīng)團中央批準的工廠,不得私自制作團的徽章,也不得把團的徽章作為商品在商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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