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無牌無證摩托車處罰規(guī)定
酒駕無牌無證摩托車處罰規(guī)定
國家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臨時牌照還是正式牌照,機動車必須有牌照才能上路。那么,你知道酒駕無牌無證摩托車處罰規(guī)定有哪些嗎?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酒駕無牌無證摩托車處罰規(guī)定,歡迎閱讀。
無牌駕駛怎么處罰
一、未攜帶駕駛證的無牌駕駛:罰款2000元、扣留機動車、拘留15天。駕駛無牌車輛:罰款200元,暫扣車輛。
1、罰款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2、扣車罰款依據(jù):(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3、扣分依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5條第5項:“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4、及時歸還車輛依據(jù):(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jīng)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5、扣車最多10-15天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二、有證駕駛無牌車輛:行政罰款20-200元;可以扣車最長到10天;駕駛證扣6分,還要支付扣車時可能產(chǎn)生的拖車費停車費。
1、違規(guī)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依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36條第2項:“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3、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限依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37條第2款:“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qū)內臨時行駛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qū)臨時行駛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罰款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5、扣車罰款依據(jù):(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6、扣6分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2條第10項:“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無證駕駛摩托車處罰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xù)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jù)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jù)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
3、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酒駕處罰新標準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