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肇事人為躲避法律追究責任而從事故現(xiàn)場逃離,致使各種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對肇事人進行處罰。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三種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逃離現(xiàn)場。120醫(y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y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于逃避法律責任,現(xiàn)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于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
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逃逸是加重情節(jié),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后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jié)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shù)摹?/p>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這種情形在現(xiàn)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于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jié)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guī)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