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車禍,在我們身邊時常聽見。我們在為車禍發(fā)生感到悲痛的時候,我們應該想想車禍的責任的承擔。道路上很多車禍的發(fā)生都是因為一方司機出現違法行為,那么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學習啦小編為你分享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綜上,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自行車逆行導致發(fā)生車禍,自行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分別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3.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2.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4.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fā)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guī)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fā)揮重審
3、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fā)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fā)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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