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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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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內(nèi)容,歡迎查看。

  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內(nèi)容一

  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2005年8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2009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內(nèi)容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cè)?、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qū)交通、建設、城建、城鄉(xiāng)規(guī)劃、教育、農(nóng)業(yè)、工商行政、質(zhì)監(jiān)、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管、發(fā)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納入綜合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cè)?/p>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本市對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具體登記數(shù)量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設施狀況和機動車保有量決定,每年的登記數(shù)量和登記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內(nèi)容相符;

  (二)懸掛機動車號牌應當符合機動車號牌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廂式貨車、拖拉機及其掛車車廂后部應當噴涂字樣清晰、完整且符合機動車號牌技術標準的放大號;

  (五)大、中型公路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cè)應當噴涂額定乘員數(shù)和經(jīng)營單位名稱;

  (六)配備滅火器具和警告標志;

  (七)前后窗不得有妨礙駕駛視線和交通警察執(zhí)法的文字、圖案、物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和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張貼反光遮陽膜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客運出租汽車按照《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八)從事路政管理、工程施工、環(huán)衛(wèi)清潔、道路養(yǎng)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專用作業(yè)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作業(yè)車輛安全標準。

  機動車號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按照機動車號牌技術標準需要更換的,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更換。

  第七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且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nèi)容與該機動車情況相符,并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gòu)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八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

  (一)累計行駛里程或者使用年限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報廢標準的;

  (二)因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三)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四)經(jīng)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或者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臨近報廢年限的營運機動車不予辦理轉(zhuǎn)移登記,不予辦理轉(zhuǎn)移登記的具體規(guī)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和危險物品運輸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行駛記錄儀記錄的信息進行檢查。

  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的車輛目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客車,須經(jīng)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粘貼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統(tǒng)一標識。

  前款車輛屬于營運的,應當?shù)降缆愤\輸管理機構(gòu)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節(jié) 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數(shù)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設施狀況和機動車、非機動車保有量決定,每年的登記數(shù)量和登記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交驗非機動車,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還應當持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的下肢殘疾確認證明。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齊全有效、非機動車符合登記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變更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原車輛牌證、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所有權變更證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還應當持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新的下肢殘疾確認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三節(jié) 機動車駕駛?cè)?/p>

  第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cè)藨敯凑振{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cè)嗽隈{駛證有效期內(nèi),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10年有效期內(nèi),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七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cè)耍瑧斆磕甑娇h級以上醫(yī)療機構(gòu)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jié)束后15日內(nèi),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后應出具回執(zhí)。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cè)顺醮紊觐I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機動車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機動車駕駛?cè)嗽谝粋€記分周期內(nèi)記分達到12分,應當在15日內(nèi)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教育,并按規(guī)定參加考試。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習,不接受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cè)诉`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社會的機動車駕駛?cè)诉`法行為查詢系統(tǒng),提供查詢便利。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cè)嗽跈C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依法扣押、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cè)司哂邢铝星樾沃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未經(jīng)批準,無正當理由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jié)束后,未經(jīng)批準,無正當理由一年內(nèi)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的單位和個人,為確認駕駛?cè)藛T的資格條件,可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機動車駕駛?cè)嗽?年內(nèi)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情況。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時,立項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建部門參加的道路交通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guī)劃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五條 根據(jù)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guī)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nèi)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并設置停車標志、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由社會公眾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獨占使用。

  第二十六條 開辟和調(diào)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快軌、旅游汽車路線或者車站、出租車乘降站,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yè)的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nèi)施工作業(y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進行非流動道路作業(yè)時,應當在作業(yè)現(xiàn)場劃出作業(yè)區(qū),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按照道路作業(yè)交通安全標志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志和設施,保證作業(yè)期間的交通安全;

  (二)進行不劃定作業(yè)區(qū)的流動作業(yè)時,可以在路段上設置可移動的作業(yè)標志,現(xiàn)場應當有專人手持警示標志,維護交通秩序;

  (三)施工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穿著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yè)服裝,橫過車行道時,應當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直行通過;

  (四)用于道路作業(yè)的工具、材料應當放置在作業(yè)區(qū)內(nèi)或者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修復損毀路面,恢復路面交通設施并清除現(xiàn)場遺留物,無力恢復的,應當向相關部門支付必需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機動車及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作業(y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車輛應當裝有符合技術標準、表面清潔的安全標志,配置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yè)標志燈并按規(guī)定使用,不得逆向行駛;

  (二)車輛應當停放在作業(yè)區(qū)或者經(jīng)施工方案確定的其他允許停放的場所,并按規(guī)定設立臨時標志;

  (三)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穿著符合技術標準的作業(yè)服裝;橫過車行道時,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直行通過。

  道路養(yǎng)護車輛作業(yè)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不受道路標志、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注意避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cè)通行。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靠道路右側(cè)通行:從道路右側(cè)邊緣線算起,行人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畜力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6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需借用車行道或者在非機動車、行人共用道內(nèi)通行時,車輛應當注意避讓行人。

  第三十條 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綠燈閃爍時,表示綠燈將變?yōu)辄S燈,駕駛?cè)舜_認在黃燈顯示時間內(nèi)能將車輛安全駛離路口的,可以進入路口;不能將車輛安全駛離路口的,不得進入路口。

  人行橫道信號燈綠燈閃爍時,表示綠燈將變?yōu)榧t燈,行人不得進入人行橫道;已經(jīng)進入的,可以繼續(xù)通行。

  第三十一條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二條 車輛、行人遇有交通信號燈表示與交通禁令標志或者交通指示標志不一致時,應當遵守交通禁令標志或者交通指示標志;遇有禁行的交通信號燈表示與交通指示標志不一致時,應當遵守禁行的交通信號燈表示;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超過(或低于)最高(最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7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80公里。

  (三)城市快速路為每小時100公里。

  電車、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運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全掛拖斗車、普通三輪摩托車,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執(zhí)行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同方向有1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城市道路為每小時4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50公里,城市快速路為每小時80公里(不含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的機動車)。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輕便摩托車,在任何道路上均為每小時30公里。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道通行:

  (一)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在最右側(cè)機動車道行駛;

  (二)牽引故障機動車的機動車,在最右側(cè)機動車道行駛;

  (三)在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實習期內(nèi)的駕駛?cè)笋{駛機動車,不得在最左側(cè)機動車道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nèi),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只準公交車通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其他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公交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交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駛回公交專用車道。

  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交車不得在最左側(cè)機動車道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nèi)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變換車道應當提前50米開啟轉(zhuǎn)向燈,駛離停車地點時,應當提前5秒鐘開啟轉(zhuǎn)向燈;

  (三)不得1次連續(xù)變更2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cè)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cè)車道的車輛讓右側(cè)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zhuǎn)彎和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應當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米駛?cè)胱钭髠?cè)或者準予左轉(zhuǎn)彎、掉頭的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cè)雽蜍嚨馈?/p>

  (二)進入環(huán)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準備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nèi)的先行。

  (三)向左轉(zhuǎn)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cè)轉(zhuǎn)彎,轉(zhuǎn)彎時應提前50米開啟轉(zhuǎn)向燈;兩個路口之間不足50米時,駛離行進方向第一個路口時就應當開啟轉(zhuǎn)向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zhuǎn)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zhuǎn)彎的車輛遇有放行車輛通行時應當在停止線以外停車避讓,在確保不影響放行車輛的情況下可以通行;遇有放行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zhuǎn)彎機動車讓左轉(zhuǎn)彎車輛先行。

  (八)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放行同方向直行車輛時,左轉(zhuǎn)彎的車輛應當進入左轉(zhuǎn)待轉(zhuǎn)區(qū)等待。

  (九)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沒有放行交通信號時禁止通行。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停車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進入路口前應當停車2秒鐘瞭望,在確認不妨礙另一方通行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路口;有減速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進入路口前應減速瞭望,在確認不妨礙另一方通行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路口。

  (二)進入環(huán)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準備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nèi)的先行。

  (三)向左轉(zhuǎn)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cè)轉(zhuǎn)彎,轉(zhuǎn)彎時應當提前50米開啟轉(zhuǎn)向燈;兩個路口之間不足50米時,駛離行進方向第一個路口時就應當開啟轉(zhuǎn)向燈。

  (四)沒有交通標志、標線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2秒鐘瞭望,右方道路有來車時,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遇有公共汽車、電車、校車的,讓公共汽車、電車、校車先行。

  (五)行進方向沒有交通標志、標線的一方讓行進方向有交通標志、標線的一方先行(有停車或者減速讓行交通標志、標線的除外);

  (六)轉(zhuǎn)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七)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zhuǎn)彎的機動車讓左轉(zhuǎn)彎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行經(jīng)交叉路口遇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在路口以外停車等候。綠燈亮時進入路口的,應在5秒鐘內(nèi)駛離;無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進入后應在5秒鐘內(nèi)駛離。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cè)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wǎng)狀線區(qū)域內(nèi)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cè)胲嚨罍p少后的路口、路段。

  機動車行經(jīng)公交車站,遇有進出站臺的公交車,應當停車讓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路燈開啟以及進入隧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四十二條 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得在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和甘井子區(qū)、旅順口區(qū)城市建成區(qū)道路上行駛。

  第四十三條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nèi)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載貨汽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在公路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穿拖鞋、赤腳、吸煙、使用移動電話、查閱信息及其他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cè)?、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駕駛?cè)思俺俗藛T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市及縣(市)區(qū)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的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除搶救傷者、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cè)?、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七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cè)送獠坏幂d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夜間軟連接牽引裝置上應設置反光標識物;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車輛;

  (七)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八)轉(zhuǎn)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或者載貨;

  (四)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nèi)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車區(qū)域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人行橫道、黃色網(wǎng)格禁停線、導流帶、無障礙設施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nèi),依次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

  (四)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未施劃停車泊位的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cè)瞬坏秒x開機動車,停車時間不得超過60秒鐘,妨礙交通時應當迅速駛離;

  (二)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cè)距道路邊緣不超過30厘米,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開啟示廓燈、后位燈;

  (三)在設有出租汽車站點的路段,出租汽車在站點靠右側(cè)路邊順序停車上下乘客;

  (四)公交車、進出城區(qū)的營運客車駛?cè)胪?空荆瑧斣谕?空疽粋?cè)不超過50厘米單排靠邊停車,不得待客、攬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點上下乘客;

  (五)不得影響無障礙設施(緣石坡路、盲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節(jié)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nèi)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五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飲酒,駕駛其他非機動車不得醉酒;

  (四)非下肢殘疾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五)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六)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載人,其他非機動車不得非法以營利為目的載人、載貨。

  第五十三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城市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沒有施劃交通標線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五十四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cè)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在后座正向騎坐;

  (六)明知駕駛?cè)藷o駕駛證、飲酒或者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不得乘坐;

  (七)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

  (八)不得乘坐輕便摩托車。

  第四節(jié)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機動車(不含道路養(yǎng)護專用車輛和養(yǎng)護人員),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下同)。

  第五十六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diào)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或者發(fā)布公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nèi)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事故或者故障難以移動時,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事故或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zhuǎn)移到右側(cè)路肩上或應急車道內(nèi),并且迅速報警。

  第五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

  客運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乘坐人數(shù)不得超過座位數(shù),乘車人不得站立。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速度行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一個路段內(nèi)實際行駛時間少于按最高限速行駛所需時間的,視為超速。

  第五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單位,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按照道路作業(yè)技術標準的要求在距離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1000米、5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道路作業(yè)標志和設施。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條 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交通事故的具體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規(guī)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警,聽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

  (一)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三)駕駛?cè)藷o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駕駛?cè)孙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xiàn)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第六十三條 現(xiàn)場勘察完畢后,當事人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xiàn)場。對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xiàn)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應當接收、保管從現(xiàn)場清理的物品。

  故障車的清理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jù),并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根據(jù)調(diào)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的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二)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均有過錯的,作用以及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作用以及過錯相當?shù)臑橥蓉熑?,作用以及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

  (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為無責任;

  (四)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為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為全部責任;

  (五)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規(guī)則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以及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在我市肇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gòu)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未按國務院的規(guī)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損失收取事故抵押金。當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車輛,交納抵押金后立即發(fā)還車輛。

  第六十七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事故預防與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chǎn)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對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和專職機動車駕駛?cè)说呐嘤?、考核、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

  專業(yè)運輸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配備專、兼職交通安全工作機構(gòu)或人員,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zhí)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jù)職責及時進行查處。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質(zhì)量考核評議、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罰款:

  (一)乘坐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

  (二)在道路上駕駛多人自行車或獨輪車的;

  (三)在道路上放牧、放養(yǎng)家禽或者寵物的。

  第七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元罰款:

  (一)違反登記制度的;

  (二)非機動車加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四)駕馭制動裝置失效的畜力車的。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cè)恕⒎菣C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一)行經(jīng)公交車站,遇有進出站臺公交車輛不停車讓行的;

  (二)駕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非法以營利為目的載人載貨的;

  (五)機動車前后窗有妨礙駕駛視線和交通警察執(zhí)法的文字、圖案、物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或者張貼反光遮陽膜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一)在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低于最低限速行駛的;

  (二)1次連續(xù)變更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

  (三)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四)大、中型公路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cè)未噴涂額定乘員數(shù)和經(jīng)營單位名稱的;

  (五)駕駛的機動車未配備專用滅火器具和警告標志的;

  (六)拖拉機違反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

  (七)跨越中心單、雙實線左轉(zhuǎn)彎、掉頭或者騎、軋分道線、導流帶行駛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的;

  (二)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三)違反試車規(guī)定的;

  (四)違反拖帶掛車規(guī)定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或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載人的;

  (六)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七)涂改或者使用偽造的車輛通行標識的;

  (八)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和甘井子區(qū)、旅順口區(qū)城市建成區(qū)內(nèi)的道路上行駛的;

  (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遮擋、覆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以及機動車號牌不清晰、不完整未到登記機關更換的;

  (十一)駕駛轉(zhuǎn)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的;

  (十二)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的。

  第七十七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通報,5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一)非武警、軍隊人員持武警、軍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號牌機動車或者持地方駕駛證駕駛武警、軍隊號牌機動車的;

  (二)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計達到12分,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

  (四)采取欺騙手段補、換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故意逃避交通技術監(jiān)控的。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模晒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三)涂改、損壞交通標志、標線或者交通設施的;

  (四)發(fā)生交通事故,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處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1倍的;

  (三)駕駛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處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強迫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三)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五)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三)其他與注冊登記項目不符且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的。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cè)笋{駛的機動車屬于拼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處罰外,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屬于達到報廢標準的,經(jīng)通知,其所有人逾期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處罰外,可以采取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以及查扣車輛,暫停辦理與該機動車所有人有關的機動車登記業(yè)務等辦法予以強制報廢。

  第八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nèi)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唬譄o其他機動車駕駛?cè)?、非機動車駕駛?cè)思磿r替代駕駛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

  (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

  (五)學習駕駛?cè)藛T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六)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停放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于當?shù)仄骄\囀召M水平的停車場停放。

  第八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cè)?、非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行袨橹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給予處罰外,可以扣留其駕駛的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

  (五)非機動車駕駛?cè)司芙^接受罰款處罰的;

  (六)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七)經(jīng)查詢?nèi)珖步煌ü芾硇畔⑾到y(tǒng),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cè)宋醋缘怯浕蛘呶慈〉民{駛許可的;

  (八)機動車屬于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屬于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jīng)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作業(y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于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jīng)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酒是指駕駛?cè)梭w內(nèi)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醉酒是指駕駛?cè)梭w內(nèi)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qū)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50公里,且若使用內(nèi)燃機,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qū)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且若使用內(nèi)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電驅(qū)動的兩輪車輛。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nóng)用運輸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每小時50公里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載貨貨車(原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小于每小時70公里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專為下肢殘障者設計,全部由上肢操作,以汽油內(nèi)燃機提供動力,并貼有殘疾人專用車標志的道路交通工具,分為輕便機動輪椅車和普通機動輪椅車。

  輕便機動輪椅車是指汽油機排量小于50毫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毫米1000毫米1200毫米(長寬高)的輪椅車。

  普通機動輪椅車是指排量大于50毫升,小于等于150毫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500毫米1200毫米1400毫米(長寬高)的輪椅車。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3日公布的《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guī)定》(大政發(fā) [1999] 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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