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想要了解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首先要知道抵押與質押的概念和特征。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分享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和質押有哪些區(qū)別
1.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最大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qū)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什么是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中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guī)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guī)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中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guī)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中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總的來說,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xiàn)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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