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營不善破產申請書
2023年經營不善破產申請書最新
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破產申請書如何寫呢?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021年經營不善破產申請書最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1年經營不善破產申請書最新
申請人:_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住所地:
負責人:
電話:
20_年X月X日,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公司”)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_人民法院(以下簡稱“_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_法院于20_年X月X日裁定受理_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經_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_市_事務所為公司破產管理人。
20_年X月X日,_法院召集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匯報了_公司破產情況。債權人會議期間,申請人與債權人并未就破產事宜達成和解協議。
申請人,_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過審慎的工作、調查,現已查明:
1、截至20_年X月X日,_公司資產總額為 4 265 351.93 元。其中固定資產經評估為: 130 890元 ;銀行存款為: 1,461,299.93 元;應收賬款為: 2 673 162 元。上述_公司的資產中,可用于清償到期債務的財產為1 592 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請人已經確認_公司的負債總額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職工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 371 353 元;拖欠應繳納的稅款為: 48 000 元;已認定的到期普通債權為: 3 221 101.80 元。此外,原公司職工_、高_、鄭X與_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正在審理中,數額尚未確定。申請人已分別支付_公司員工醫(yī)保費、四險費、公積金共計人民幣114 780.61元。
截至20_年X月X日,申請人查明:_公司可供清償的財產為1 592 189.93元,確認的到期普通債權為3 221 101.80元;_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_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況,符合《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宣告的情形,特向貴院申請宣告北京睿思華鼎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破產。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破產申請有哪三種情形
破產申請的三種情形如下:(1)債務人提出申請。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的法律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fā)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薄T谶@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guī)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yè)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于清算法人,即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yè)法人解散是指企業(yè)因發(fā)生章程規(guī)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yè)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tài)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xù)。但其營業(yè)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yè)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guī)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在合伙企業(yè)的場合,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第86條的規(guī)定,包括全體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guī)定是關于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第一,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第二,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三,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于受理時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我國破產法采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于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范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于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為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于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并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準許其撤回其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