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在庭辯上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fā)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以實現(xiàn)運籌方略的要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庭辯論包括哪些內容,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法庭辯論包括哪些內容
刑訴法規(guī)定的庭審程序包括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狹義概念的法庭辯論僅指“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但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被告人、證人的訊問、發(fā)問,其中包含著辯論的成分,舉證質證時也存在適度的辯論,庭審結束后控辯雙方仍然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就未闡明事項進行辯論,因此,“法庭辯論”應當取廣義概念,外延向“法庭辯論”的前、后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辯論并體系化的進行法庭論辯。
概言之,法庭辯論(廣義)應當包括“‘法庭辯論(狹義)’前的辯論”、“‘法庭辯論’中的辯論”和“‘法庭辯論’后的辯論”三部分。
法庭辯論3大錯誤
錯誤一:與法官盲目辯論
在我國的庭審實踐中,法官不是法庭辯論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辯論的主持者。這是我們應該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與職能。實踐證明,與法官進行辯論雖然可能會獲得些許所謂的律師的尊嚴,但往往是以犧牲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有些時候,由于律師的強悍往往造成對被告人量刑過重。有些時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屬解除對強悍的律師的委托也是權衡利弊、認真考量過的。當然,不排除例外,對于重大冤、假、錯案,如果主持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辯護人則必須據理力爭、堅持到底、強硬辯護也不失為一種上上策。
錯誤二:忽視法官的提問
按照審判心理學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辯論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有效辯護意見。由于在我們的庭審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動調查的職權,他們會主動就一些自認為非常重要的問題、爭議性大或者沒有查清的、需要加強自由心證的事實與證據進行補充發(fā)問,這些發(fā)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關注點,從這些關注點中,結合案件的爭議點甚至可以判斷出法官可能的傾向性意見。因此,辯護人在庭審時,應如雷達一般時刻留意法官的每一個提問。就猶如司機開車,我們倒車時車載雷達都亮紅燈、滴滴滴滴的響個不停了,你還不踩剎車,則必然會剮蹭或者撞車。
概言之,精準記錄并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審發(fā)問——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審判思路,也是辯護人綜合素養(yǎng)的集中體現(xiàn)之一。
錯誤三:夸夸其談不拋重點
回歸到話題,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的核心表達是什么?我總是以為,在這個階段,律師的核心任務是讓法官聽清楚你想表達的核心問題是什么,而不必著急于論述你提出的問題(觀點)。很多時候,辯護人連問題都沒有提煉精準、問題都沒有聚焦、病根都沒有把脈好,卻開始夸夸其談,照著稿子念了10分鐘。該猶如長跑比賽,還沒有吹哨他已經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豈不要重新再跑回來重跑一次。換言之,問題未提出,卻急于論述——出師未捷身先死。有時,在法庭上學會讓子彈飛一會也是辯護律師的執(zhí)業(yè)素養(yǎng)的集中體現(xiàn)。
大部分刑事案件,經過冗長的開庭程序,多數(shù)時候,其實法官已經“倦怠”了。而且,我們也幾乎沒有實質性意義的當庭宣判。所以,法庭辯論,重中之重,是讓法官聽明白你提出的問題,并從內心上,認為這可能是一個問題。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問題,并初步認可你的問題,然后你的論證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讓法官眼睛發(fā)亮——有效辯護、影響裁判。
庭審辯護的4大禁忌
禁忌一:催眠式辯護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有時辯護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讀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辯護詞,然后,就沒有然后了。因此,我個人認為法庭辯論階段僅僅宣讀書面的辯護詞,達不到應有的辯護效果,甚至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辯論。首先,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吸引法官。觀察庭審表現(xiàn),發(fā)現(xiàn)在辯護人低頭宣讀辯護詞時,多數(shù)法官心不在焉,當如此宣讀超過半個小時后,有的法官甚至會瞌睡連連。法庭辯護的目標在于說服法官,宣讀辯護詞這種催眠法官的辯護方式,要盡量避免。
其次,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實現(xiàn)法庭辯論的功能。按照現(xiàn)行的庭審程序,案件證據的舉證質證、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主要是對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進行總結歸納并在其基礎上對行為的性質與法律適用提出意見。不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提出辯護意見,而單純地宣讀庭前準備好的書面辯護詞,法庭辯論將無法起到總結分析法庭調查情況的作用,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完全兩張皮,法庭辯論淪落為只是完成規(guī)定動作的一個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辯護人在庭審辯論是忌照稿念辯護詞。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復雜的理論闡述或者證據分析的,律師完全可以在庭下將詳細的書面報告提交給法官,庭審中可以將相關觀點提煉拋出來即可,盡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師在這樣營造庭審效果的前提下,法官會愿意聽、喜歡聽、聽的進,會更容易接受到律師的觀點,才有可能仔細去思考律師提出的問題。
禁忌二:長篇大論
我們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個問題,或者多跟經驗豐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請教一下:為什么經常會出現(xiàn)法官打斷律師發(fā)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許會如下三點:答非所問;反復重申已經闡述過的觀點;說了五句話以上,還沒進入主題。換言之,刑事庭審辯護的一切表達,都要圍繞著以下幾個核心要素:第一,焦點(問題是什么);第二,效率(短時間傳遞);第三,清晰(有效傳遞)。簡言之,就是一切技術,都是為了能夠用最短的時間,把你想表達的問題,清楚的傳遞給受眾(法官)。
對于此,辨認人應該有意識的訓練如下思維方式——鍛造、雕刻自我:如果給你十分鐘,你就要想清楚,這十分鐘你想、你該怎么表達;如果給你五分鐘,同樣的問題,你就要想清楚,這五分鐘,你想、你該怎么表達。所以,針對同一個問題,給你不同的時間,你就要有不同的表達方式,這時候,必然會涉及到“主次”的問題。最重要的,最核心的,肯定要最優(yōu)先、最簡潔、最有效的表達。切忌長篇大論,宛如老太太的裹腳布——又臭又硬,法官不打斷你發(fā)言那說明法官能忍,換位思考,何來有效辯護?
禁忌三:全面出擊
辯護人庭審辯論,不僅要結合庭審前精準提煉出的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在法庭上做比對分析、研判、論證,因不利證據正是公訴人的論證素材,更要全面、準確提煉!進一步,辯護律師要敏銳察覺到“核心證據和關鍵證據”,卷宗中到底有哪些“關鍵性”證據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轟、思考、反復推敲,因為有時拆掉一塊磚或幾塊磚就會大獲全勝,辯護律師并不需要拆掉整面墻——長篇大論、面面俱到有時反而淹沒、稀釋掉了“關鍵軟肋”。當然,刑事辯護往往“一擊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組合拳”卻是我們的“技術體現(xiàn)”,誠然,這需要辯護律師的敏銳嗅覺與強大周密的推理論證能力。
總之,司法實踐中,95%的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全面出擊——辯護人不需要拆掉整面墻。辯護人只要提煉出爭議問題,圍繞爭議問題設置關鍵詞,精準火力論證(凡是與該關鍵詞不相關的事實將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檢索到的論述,都有被忽略的風險)。因此,律師的法庭論述必須以“爭議問題”為核心,這是提升法庭說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擊(卵用)。
禁忌四:煽情過猛
法庭是說理之地,應以理性言說為主。不能混淆“情理辯護”與“情緒化表達”,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扒槔磙q護”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國民的正常情感。本質上,“情理辯護”仍然是理性的言說。過多的情緒化表達會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師的作秀成分太多,從而打斷律師的“表演”。因此,辯護人要精準裁量、研究個案,證據、事實、法律、情理的比例要布局調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