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銀行理財糾紛案例
我國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迅猛增長,在金融市場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銀行個人理財市場亂象叢生,暴露出諸多法律問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銀行理財糾紛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1:
案例一:2008年7月31日,徐英國向建行閔行支行購買匯得盈08年第10期外幣理財產品,雙方簽訂了理財產品客戶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交易本金為澳元20,000元;投資期限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2月5日止;預期年收益率8.60%;產品類型為保本浮動;在風險提示一欄做了詳盡的風險提示。2008年11月3日,徐英國收到建行閔行支行通知,被告知建行閔行支行有權于2008年11月5日提前終止其于2008年7月15日至8月4日發(fā)行的“匯得盈”澳元結構存款理財產品。徐英國因此向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駁回了徐英國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上海一位投資人投資500萬元在渣打銀行購買了“開放式結構性投資計劃瑞銀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報指數(shù)(UTSN004)”產品,短短半年多時間中,虧損230萬元。該投資人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三:2008年2月19日,劉南存入荷蘭銀行北京東方廣場支行5萬澳元,并在東方廣場支行工作人員的強烈推薦下,于2008年2月21日申請了東方廣場支行的《“抵御通脹系列”之“荷蘭銀行/AIG聚集中國農產品總回報指數(shù)”掛鉤結構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財產品。2008年10月16日與東方廣場支行辦理了贖回手續(xù),損失折合人民幣142621元。劉南認為其損失系東方廣場支行在接受委托理財?shù)倪^程中,存在欺詐、隱瞞重要事實、違約等行為所致,故起訴要求東方廣場支行賠償劉南經(jīng)濟損失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45621元。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駁回了劉南的起訴。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2:
案例1:2012年12月,7名投資者在中國建設銀行(6.98,-0.16,-2.24%)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客戶經(jīng)理張娜推薦下,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后東北證券3號出現(xiàn)嚴重虧損。投資者以“銷售誤導”之過,向銀監(jiān)會遞交投訴書。投資者表示,張娜在推銷北證券3號時,告知該款產品為固定收益產品“可以保底”,而且未給他們風險告知書。
案例2:2011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5.53,-0.11,-1.95%)金華商城支行客戶經(jīng)理鈕華推薦10多位村民用拆遷款購買800萬元工行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10%。2012年在產品到期日之后,投資者又追加了400萬元資金,一并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其中包括鈕華另向其中一位村民私下借的100萬元,一起做進“理財產品”。協(xié)議簽訂10天后,800萬理財款回到村民賬戶并被凍結。鈕華與他們簽訂購買協(xié)議幾天后,離職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最新情況顯示,800萬元已經(jīng)解凍退回到村民賬戶,理財款中另外300萬元在鈕華的賬戶上。工行金華商城支行回應稱,銀行從未發(fā)售過涉案的“理財產品”,一切都是前工作人員背著工行私自進行。
案例3:2011年11月,數(shù)十位投資者經(jīng)華夏銀行(16.82,-0.21,-1.23%)嘉定支行高級經(jīng)理濮婷婷推薦,購買了四期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計劃”的“理財產品”,合計投資1.19億元。2012年11月25日到期兌付的第一期產品率先違約。資金實際使用方河南商人魏辰陽的資金鏈,在產品發(fā)行前早已斷裂,被刑拘。擔保方中發(fā)擔保認為魏辰陽提供虛假項目資料,涉嫌詐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2012年12月,上海數(shù)十名投資者發(fā)起小規(guī)??棺h。最終,華夏銀行向投資者償付全數(shù)本金,不賠償利息。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3:
案例1:原告陳耀于2007年7月31日與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簽訂了《中國光大銀行陽光資產管理計劃同贏系列產品協(xié)議書》,陳耀投資200萬元。2007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贖回上述理財產品的要求,但被告拒絕,當時理財產品的凈值為1.0749元,原告理財資金帳戶余額為2149800元。此后因金融市場持續(xù)動蕩,“同贏八號”的凈值不斷下降,至原告贖回“同贏八號”時,理財資金帳戶余額僅為1177400元,原告最終經(jīng)濟損失為972400元。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972400元,法院判決陳耀敗訴。
案例2:2007年9月21日,劉華與興業(yè)銀行武寧支行簽訂了《興業(yè)銀行2007年第七期萬利寶-“興業(yè)基金寶”人民幣理財協(xié)議書》,投資8.5萬元,購買興業(yè)銀行“興業(yè)基金寶”理財產品,一年中卻虧損了2萬元,遂一紙訴狀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寧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理財本金損失2萬余元、利息2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華敗訴。
案例3:上海一位投資人投資500萬元在渣打銀行購買了“開放式結構性投資計劃瑞銀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報指數(shù)(UTSN004)”產品,短短半年多時間中,虧損230萬元。該投資人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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