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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自營商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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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自營商品是什么意思

  近期,一則“京東自營不等于京東商城自己經營”的消息在網上引發(fā)熱議。但很多人都還不知道京東自營是什么意思。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京東自營商品的意思以及京東自營是京東自己經營的么等等問題的解答,一起來看看吧!

  京東自營商品的意思

  自營是京東把東西從批發(fā)商那里買過來,他零售給你,售后也是京東自己處理

  第三方就是商家入駐京東在京東出售商品,售后由第三方來處理【類似于天貓商城】

  打個比方;把京東比作一個超級購物廣場大部分區(qū)域是賣自己的商品【京東自營】,而小區(qū)域就分成大大小小的檔口出租自己負責管理這些當鋪的假貨投訴管理但是東西不是京東自己在賣商品,而是檔口的檔主在賣,京東只收租金【這是第三方】

  在京東購物應該首選 自營 ,因為自營的商品在質量、 配送、和售后、都要比第三方有保障。

  京東自營是京東自己經營的嗎

  原標題:京東自營是不是京東自己經營?京東官方回應有點繞

  原來是去年5月份,一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買京東自營商品后,認為商品與描述不符,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于是把京東商城的注冊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卻在訴訟中得知京東自營的商品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該消費者所購商品的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于是起訴被駁回。

  今天上午,京東官方微信號對此事做出回應,稱“京東的自營就是京東集團子公司的自營就是京東自營”。這句話要理解起來著實費勁。

  京東的官方微信寫道:

  因為這幾天北京某法院向媒體通發(fā)的一個新聞就說:京東自營不等于自己經營。理由是京東集團旗下具備自營商品銷售資質的有十幾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沈陽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等等。以后每家子公司銷售的商品只能說是“某某子公司自營”,而不能一概說是京東自營……

  鳳凰科技也向京東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是京東集團的子公司之一,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臺服務,不是銷售經營主體,實際銷售是由京東集團的子公司京東海榮公司經營銷售。

  在案件審理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qū)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fā)票主體及發(fā)貨公司主體。

  法院則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fā)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fā)生糾紛時也容易發(fā)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016年12月,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fā)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并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對司法建議作出回應,表示將完善“自營”產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篩查力度,做好不規(guī)范廣宣行為的事先防控。

  京東“自營”涵義不明 法院建議京東整改

  以商品品質和高效物流知名的“京東自營”因商品材質糾紛引發(fā)訴訟。因京東自營商品由京東多個子公司供貨,京東商城并非責任主體,法院駁回消費者起訴。但法院認為京東“自營”未盡披露義務,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京東不得不進一步整改,完善信息披露。

  京東11日晚間回復財新記者稱,已對“自營”經營者資質信息進行了公示。京東還稱,通俗的說,商品頁面上標有“京東自營”字樣的商品都是京東自營的,因這些供貨公司均是京東集團的子公司。

  京東方面向財新記者解釋,京東商城網站所有者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該公司曾與多個京東集團子公司簽訂協議,由這些子公司向京東供貨,標以“自營”。在消費者侵權責任界定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只承擔平臺責任,商品的問題等均有供貨子公司負責。具體的供貨子公司則需在商品發(fā)票中查看。

  1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公布,有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買京東自營的一款手表,商品名稱標明“藍寶石水晶”手表,結果收到的卻是“藍寶石水晶玻璃”材質。財新記者了解,商品材質上,該商品名稱確實與實際商品不一致。但是京東稱對該商品的介紹在商品詳細描述頁上表述無誤。

  發(fā)生糾紛后,該消費者將京東商城的公司主體,即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卻在訴訟中才得知京東自營的商品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

  朝陽法院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qū)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fā)票主體及發(fā)貨公司主體。

  朝陽法院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使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合同時對相對方缺乏清晰的認識。目前京東的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fā)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商品銷售頁面并無銷售者的任何信息,僅通過發(fā)票形式披露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fā)生糾紛時也容易發(fā)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016年12月,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fā)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并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從而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誤導商品的選擇,同時也便于在權利受損時正確選擇維權主體。

  日前,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已復函法院,表示京東商城將完善“自營”產品信息披露。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表示,將于售前在網站頁面內增加對自營產品銷售主體的解釋和查詢渠道,確保消費者及時、有效了解自營產品的銷售主體;在售中將通過技術手段在消費者確認購買后、實際付款前使其明確知悉產品銷售主體;在售后將繼續(xù)以發(fā)票形式向消費者公示銷售者信息。

  目前,因所訴主體有誤,朝陽法院在2016年10月一審裁定駁回了前述所涉消費者的起訴。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京東方面稱,目前為止沒有收到該消費者的退換貨申請,雙方沒有進一步溝通。財新記者發(fā)現,京東目前已經下線了相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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