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憲法宣誓心得體會
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務院憲法宣誓心得體會,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國務院憲法宣誓心得體會篇1:
9月18日上午,國務院在中南海首次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國務院監(jiān)誓。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今年以來國務院任命的38個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的55名負責人依法進行憲法宣誓。
國務院小禮堂懸掛著莊嚴的國徽,氣氛隆重。宣誓臺上擺放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宣布憲法宣誓儀式開始。全體起立,面向國旗,同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宣讀誓詞。其他宣誓人列隊站立,舉起右拳,跟誦誓詞。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宣誓后,勉勵大家履行誓言,恪盡職守,不懈努力。
國務院副張高麗、汪洋、馬凱,國務委員常萬全、楊潔篪、郭聲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等參加儀式。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通過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弘揚憲法精神,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2016年7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參加宣誓人員的范圍、宣誓形式和程序等。
國務院憲法宣誓心得體會篇2: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開始審議全國人大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根據(jù)草案,中國擬以立法形式正式規(guī)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這一制度對于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必須深深植根于人們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內心中,如此才能實現(xiàn)從“紙上憲法”到“實踐憲法”的華麗轉身。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公職人員視法律規(guī)定如無物,將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法規(guī)之上,法外特權、權大于法、以權壓法、濫權謀私等事例不勝枚舉。在人治代替法治、長官意志代替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律的權威、尊嚴和價值就蕩然無存。造成踐踏和漠視法律規(guī)定局面的根源,在于一些公職人員心中無“法”。 周永康、__、徐才厚等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藐視法律、破壞法治,導致法治不彰,教訓極為深刻。
法治不彰,黨無寧日,國無寧日。事實表明,領導干部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不僅惡化了一些地方和單位的政治生態(tài),更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損害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領域的正常秩序。這些問題不解決,全面依法治國就難以真正落實。所有領導干部都必須警醒起來,堅決糾正和解決法治不彰的問題。
束之高閣的憲法,無論有著怎樣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普通百姓對憲法和其他法律知曉率較低,對社會現(xiàn)象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失去了應有判斷力;一些普通百姓把公職人員徇私枉法當成了正常社會現(xiàn)象,把潛規(guī)則當成理所當然的辦事途徑;一些公職人員有意踩踏法律法規(guī),而一些普通百姓卻在無意中侵犯了法律尊嚴。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把全民共識凝聚在憲法之下,才能為順利推進依法治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說到底只是一種形式,要讓實際作用大于象征意義,必須加快推進依法治國。要在憲法的總體規(guī)范下,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納入法治軌道,努力減少人為因素和自由裁量,讓擔當治理國家大任的公職人員切實做到“心中有法、辦事依法、行為守法”。
國務院憲法宣誓心得體會篇3: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終極目標,是要讓宣誓者從內心里敬畏憲法,自覺推進憲法的實施。而憲法實施情況如何,也是檢驗憲法宣誓制度實踐效果的唯一“標尺”。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昨天開始審議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草案規(guī)定,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在內的經過人大及其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需公開向憲法宣誓。這引發(fā)輿論普遍關注。
盧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睉椃ㄗ鳛橐粋€國家的根本大法,必須深深植根于人們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內心中,如此才能實現(xiàn)從“紙上憲法”到“實踐憲法”的華麗轉身。
公開向憲法宣誓制度,是增強公職人員的憲法觀念,推進憲法信仰建立、讓憲法文化落地生根的重要舉措。因此,國家公職人員任職時向憲法宣誓已成多數(shù)國家的通行制度。據(jù)統(tǒng)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guī)定的有177個,一些國家如荷蘭、克羅地亞等,議會還單獨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規(guī)則作出規(guī)定。
而這次,相關草案將新任國家主席、國務院須向憲法宣誓寫入其中,意義自不待言:作為國家領導人向憲法宣誓,也是表明對憲法權威性的尊崇,對憲制、法治嚴肅性的維護。憲法法律效力至高無上,憲法宣誓制度雖是種形式,但其本意在于追求依憲治國內容和實質。
我國其實不乏類似于憲法宣誓的實踐。從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形成了新當選的國家主席和全國人大會委員長在大會閉幕時發(fā)表講話的慣例。從講話時間、內容和場合看,這也是一種憲法宣誓。事實證明,這種在萬眾矚目下莊嚴的就職宣誓,不僅可使宣誓者本人,還可使民眾從神圣儀式中經歷神圣的體驗。
今后若將這一制度規(guī)范化,并擴大至所有經人大及其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培育廣大公職人員的憲法意識、更好地推進憲法實施都有重要意義,還可以為全社會尊重和遵守憲法發(fā)揮強烈的示范引領作用。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終極目標,是要讓宣誓者從內心里敬畏憲法,自覺推進憲法的實施。就此看,宣誓外還要看行動和表現(xiàn)。如果向憲法宣誓的公職人員對憲法沒有產生發(fā)自內心的尊崇,在履職過程中不能恪守憲法,甚至還公開作出與憲法要求相悖的行為,對憲法的傷害無疑更大。因此,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后,我們要有更加科學的機制,來約束公職人員的行為,使他們始終恪守、敬畏憲法??梢哉f,憲法實施情況如何,是檢驗憲法宣誓制度實踐效果的唯一“標尺”。
另外,現(xiàn)在提請審議的草案只規(guī)定了憲法宣誓的人員、組織形式、誓詞等內容,但一些必要的約束性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如相關責任條款等。這一點上,域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如捷克憲法規(guī)定,憲法宣誓是開始執(zhí)行職務的必要條件,議員拒絕宣誓或者有保留的宣誓,將被取消議員資格等。我們可以借鑒域外的經驗,對草案的規(guī)定作進一步補充,從而使我們國家的憲法宣誓制度更具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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