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政治辨析題與主觀題做題方法
初一政治的辨析題與主觀題的做題方法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初一政治辨析題與主觀題的做題方法,希望會給大家?guī)韼椭?/p>
初一政治辨析題與主觀題做題方法(一)
第一步,辨別正誤。這是關鍵的一步,如果判斷不正確,后面的分析就會做無用功,正確的是什么,錯誤的是什么。
切記:我們只在腦海判斷,不可寫在試卷上。
第二步,分析說明。這是解題的重點所在。分析正確的為什么正確,錯誤的為什么錯誤,運用所學的概念、原理等分析清楚。
第三步,總結評價。在辨明是非、對錯,分析事理的基礎上,亮明自己的觀點,說明我們應該怎樣做,以達到照應題目,深化主題功效。
主觀題(材料題)
首先,把材料認真地讀一至兩遍,聯(lián)系所學知識,心中勾畫出一些重點關鍵詞、關鍵句。
其次,根據(jù)這些關鍵詞、關鍵句,聯(lián)系題目的設問,回歸教材組織答案。 第三,在回答問題時,書本知識與材料內(nèi)容都有所運用。一般來說,先答出書本上的理論知識,再給出材料加以說明。有的時候,題目的答案就在給出的材料中,只要把語言重新組織一下就可以了。
第四,還要多問自己幾個“是什么”、“為什么會這樣”“、“該怎么做”,這樣可以把題目答得更全面,確保萬無一失。
初一政治辨析題與主觀題做題方法(二)
一、關于辨析題(每道題4分或5分):就是分析題目正確與否, 錯誤的話要給出理由。
舉例:“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沒有區(qū)別。”
答案:錯誤。具體分析:
法律規(guī)則是規(guī)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賦予某種事實狀態(tài)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guī)定。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fā)點。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guī)則同為法的要素,二者的區(qū)別是相對的,是程度問題,二者存在共性。在規(guī)則與原則間有一個不明晰的邊緣地帶,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究竟屬于規(guī)則還是原則是難以定位的。
二者區(qū)別:①對事及對人覆蓋面方面:法律原則較寬,更大宏觀指導性,又稱“超級規(guī)則”;法律規(guī)則較窄。
二、對于案例分析題,答案只是提供一個思路,大家在論述時一般只要不偏離大的方向(比如本來是原則不能答成規(guī)則這樣的),那么即使你的個別觀點有問題,但論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論證有理有據(jù),那么就容易得高分。如果對一個大題,你只答幾句話,那肯定是不夠充分的;或者前后觀點矛盾,沒有自己的立場,也不好。所以一般應先表明你的觀點是什么,以總分總的方式來進行論述,同時結合案例自身的情況,將理論與案例材料熔合,這樣就比較好。 期末考試案例分析也是3個題目,基本每個題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試題目后面我附上了關于論述和材料分析題一般的答題方法的總結.(當然我們的考試沒有具體要求寫“文章標題”等,還有這次也沒有字數(shù)的要求)
期中考試案例分析題(共30分,每題10分)
(一)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某和蔣某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某一直沒有生育,后來只得抱養(yǎng)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上了一層陰影。1994年,黃某認識了一個張姓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fā)現(xiàn)這一事實以后,進行勸告但無效。1996年底,黃和張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jīng)共同經(jīng)營。
2001年2月,黃到醫(y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jīng)是肝癌晚期。在黃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張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病床邊。黃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qū)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月20日黃的這份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qū)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去世,張根據(jù)遺囑向蔣索要財產(chǎn)和骨灰盒,但遭到蔣的拒絕。張遂向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jù)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令被告蔣某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chǎn)申請訴前保全。
從5月17日起,法院經(jīng)過4次開庭之后
日,納溪區(qū)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日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將遺產(chǎn)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所學法理學知識,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
答案——思考提示:
1、本案主要反映的是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關系。 本案中,辦案法官在考慮了司法判決的社會后果的前提下,越過了《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直接適用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原則,這里所涉及的問題是:法官是否正確運用了司法自由裁量權。從法理上說,在法律的司法適用上,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而且,有明確規(guī)則時應當適用規(guī)則,而不是運用自由裁量權越過規(guī)則適用原則。《繼承法》相對于《民法通則》是特別法,《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六條作為“規(guī)則”已經(jīng)對遺贈行為已經(jīng)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按照法理,本案法官應當適用《繼承法》中的規(guī)則認定黃某贈與行為的合法效力。
2、本案的特殊性(考慮個案的正義性問題)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僵硬地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精神辦案,就有可能造成不正義,而對于適用特別法中的明確規(guī)則會產(chǎn)生明顯不正義的后果時,法官是否應當適用一般法中的原則判案的問題,這在我國法律理論中和司法實務上都還存在著分歧。
3、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兩種利益和權利,即個人的遺囑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護。
黃與張從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義生活,已經(jīng)構成了事實婚姻和重婚行為,這種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我國《刑法》,如果讓張因這種違《刑法》的行為而順理成章地得到遺產(chǎn),就會在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處分自由權和遺產(chǎn)繼承權的同時,勢必出現(xiàn)了與我國《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護的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相沖突的情形。對于重婚行為,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也沒有提起自訴,而如果民事判決出現(xiàn)了因為這種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判決,那么,這種判決的精神就會和《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對婚姻家庭的保護精神相沖突。
4、對本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之評價。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適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時應該將其個人的好惡置之度外,而必須以社會大多數(shù)人的福利為標準。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zhì)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并不是對她個人有什么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同他們的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系。法官的判決可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后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近年來的社會現(xiàn)實無情地表明,由于現(xiàn)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jīng)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jīng)不足以抵御金錢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時再拒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會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過這樣一個判決并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guī)避行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們的立場,對于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tài)度。通過這樣的信息,或許可以預見到破壞合法婚姻家庭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決是法官在法律出現(xiàn)明顯的漏洞時,運用其自由裁量權,適用民法通則原則,依據(jù)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體精神,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結果。通過這一判決,合理地協(xié)調(diào)了社會公德、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guī)則的關系。判決并未超越法官的權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了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盡管對于本案的處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選擇,然而,本案判決不失為一種通過法官的論理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積極努力,也是適用法律原則衡平利益的一種努力。
(二)2006年8月15日,一名縣教委的辦事科員,一名5歲男孩的父親,一名曾當過中學教師的文學系畢業(yè)生,一名愛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普通公民,8月15日,在茶余飯后、閑暇之余,用手機編發(fā)了一首有關時事的打油詩《沁園春·彭水》:“馬兒跑遠,偉哥滋陰,華仔膿胞??唇袢张硭?,滿眼瘴氣,官民沖突,不可開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難移,徒增苦惱?!?寫好《沁園春·彭水》后,秦中飛把詩詞輸入手機,在接下來的十幾天里,他發(fā)了10-15條短信,并在QQ上發(fā)給了4-6個網(wǎng)友。
他萬萬沒想到,半個月后,警察找上門來,這條讓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來牢獄之災——彭水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把他送進看守所關押了一個月。其間,公安機關還傳訊了接收短信的10多個人,以及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傳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牽連”,一位收到短信而被兩次問話的中學老師稱。
公安機關相信,在這首詞里,隱喻了彭水縣委縣政府三個領導——前任彭水縣委書記馬平,現(xiàn)任縣長周偉,縣委書記藍慶華。詞中所“隱射”的三個主角之一,彭水縣前任書記馬平,2001年調(diào)任重慶銅梁縣委書記,今年8月30日,因涉嫌職務犯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shù)額巨大,已被檢察機關逮捕。
檢方的起訴意見書稱,秦中飛捏造了一首引起群眾公憤的詞,利用QQ和短信方式進行發(fā)送,嚴重危害該縣社會秩序和破壞了藍慶華、周偉的名譽,觸犯刑法246條之規(guī)定,涉嫌誹謗罪。
律師李綱認為,“從秦中飛的《沁園春·彭水》來看,并不構成誹謗罪”。李綱認為,詞里面所寫的并非捕風捉影?!澳憧梢詮淖置胬斫獾饺魏我馑?,但不能因此認定誹謗了誰。缺乏了主觀意圖,詩詞中沒有指名道姓,也沒說什么壞話,只是描述了彭水的現(xiàn)狀和事實?!?/p>
閱讀以上材料,運用所學法理學知識對此案件進行評析。(要求結構完整、論述清楚、觀點明確、理由充分、中心突出。)(本題10分)
思考提示:
首先,馬克思主義法學指出法律是調(diào)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
作為法的調(diào)整對象的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法與道德、社會輿論等社會調(diào)整手段的重要區(qū)別在于,法僅僅調(diào)整和約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調(diào)整和約束人的內(nèi)心思想、情感。不過,我們應當看到,法通過約束和規(guī)范人的行為,可以影響人的思想、觀念。
1.法只能針對行為,而不能針對思想。
法不針對思想,并不等于它毫不關注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法律上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判斷是建立在行為基礎之上的推定。
2.法針對的是社會關系之中的行為(關系行為、涉他行為或交互行為),而非純粹個人意義上的個體行為(自涉行為)。即法律調(diào)整的是人們之間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
3.法所針對的關系行為,不僅包括作為,而且也包括不作為。
現(xiàn)代法律與古代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法律是調(diào)整人的行為的規(guī)范,不直接調(diào)整人的思想,不直接對人的意識和觀念發(fā)生影響,并且法律也不調(diào)整單純表達思想的行為。現(xiàn)代社會不存在類似古代社會的思想犯。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泵u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最后,就彭水案中的秦中飛短信事件來說,秦中飛短信所反映的是彭水的現(xiàn)狀和事實,是用具有諷刺意味的文字來發(fā)泄對社會現(xiàn)實的不滿,并沒有侵犯相關人的名譽權。 也就是說,一方面秦中飛對彭水現(xiàn)狀的描述并非散布虛假事實,
不構成誹謗罪;另一方面秦中飛在短信中并未使用侮辱性文字,只是運用隱喻的方式進行諷刺。因此,秦中飛的短信事件不是法律調(diào)整的對象,它反映的是人的思想和觀念。
(三)在法學領域,包括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在內(nèi)的各種部門法學,甚至是那些邊緣性的交叉學科,譬如犯罪心理學、法醫(yī)學等等,大體上都包含了一個相對確定的知識體系。也就是說,這些部門法學或交叉學科的知識邊界,基本上是清晰的。相比之下,法理學或“法學理論”則構成了一個明顯的例外,它就像一個大大的筐,似乎什么東西都可以往里面裝。
在一些通行的教科書中,法理學的主要內(nèi)容,常常被分割成這樣一些相對固定的知識板塊:法律的概念論、法律的歷史論、法律的價值論、法律的運行論、法律的社會論,以及法治理論,等等。但是,在教科書體系之外,在法理學者的專題論著中,法理學的面孔就變得五花八門、色彩斑斕了。舉凡“法律社會學”、“法律經(jīng)濟學”、“法律政治學”、“法律人類學”,“法律與文學”、“法律與電影”、“法律與科技”、“法律與文化”,“法律的現(xiàn)代性”、“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符號性”、“法律的本土性”,等等之類的寬泛主題,幾乎不能通過一一列舉的方式來加以窮盡。這些形形色色的“法理學話語”,不僅內(nèi)容散漫無邊,而且還可能附帶了一個致命的缺陷:無論是嚴肅認真的高頭講章,還是生動風趣的散文小品,大多不能有效地、具體地解決某個實踐中的法律問題,也很難為人們解決糾紛或保障秩序提供一些直接的、形而下的指引。在我們這個追求實效、講求功利的時代,法理學范圍的不確定性,法理學話語的非專業(yè)性、非實用性,已經(jīng)讓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萌生出這樣的疑惑:法理學到底是干什么的?它還有用嗎?倘若它什么實際問題都不能解決,為了避免浪費學者們的智慧、學子們的青春,干脆把它取消,豈不更好、更干脆?
根據(jù)上述材料,請你分析一下法理學這門學科的價值或者法理學的使命。 法理學的使命:解釋法律的所以然
1、法理學的性質(zhì)和地位:
法理學的對象是法和法學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則、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是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法學的方法論、是法學的意識形態(tài)。
法理學的“研究成果”較少實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理學自身的特性:它既可以歸屬于法學領域,但似乎又不是一門純粹的法學學科。一個更恰當?shù)亩ㄎ灰苍S應當是:法理學屬于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一門交叉學科,譬如,法哲學是法學與哲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法經(jīng)濟學是法學與經(jīng)濟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法社會學是法學與社會學之間的交叉學科,正義理論是法學與倫理學之間的交叉學科,等等。從某種程度上看,正是通過法理學的這種交叉性、牽連性,各種具體的部門法學才得以方便地匯入到人類創(chuàng)造的整個知識體系當中。
2、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
通過法理學,有助于實現(xiàn)部門法學與人類其他知識的融合,這還僅僅是就
法理學對于人類知識體系的價值而言的。但是,法理學的意義決不能僅限于此。事實上,法理學作為一門專門研究“法之理”的學科,還承擔了一項更重要的使命,那就是,解釋法律的所以然。因為,法律作為我們須臾不能離開的一種社會現(xiàn)象,有待于我們從兩個不同的層面上來加以認識:一方面,我們需要“知其然”,但另一方面,我們更需要“知其所以然”。大致說來,“知其然”這一目標的實現(xiàn),主要依賴于各種部門法學。譬如,關于審判的程序、關于合同的要件、關于犯罪的構成等等方面的“知”,都有助于實現(xiàn)“知其然”的目標。至于“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即,弄明白法律為什么是這樣,在法律的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是哪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導致了如此這般的法律現(xiàn)象……之類的問題,則有待于法理學來回答、來闡釋。從這個角度上說,法理學話語盡管紛繁復雜、異彩紛呈,彼此之間也許根本就找不到相互對話的平臺,甚至也沒有什么直接的關聯(lián),然而,所有的法理學話語都擔負著一項共同的使命,那就是,從不同的層面、不同的角度,解釋法律的所以然。法理學的基本價值與主要使命,其實就在這里。只要“法律的所以然”還沒有被徹徹底底地揭示出來,法理學的價值與意義就是不容置疑的。
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雖然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分別承擔了“知其然”與“知其所以然”的不同使命,但是,兩者之間的界線也并不像“楚河漢界”那么清晰。一方面,部門法學的任務,雖然主要在于實現(xiàn)“知其然”,然而,倘若它們能夠深入到“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也可以納入到法理學或所謂“部門法理學”的范圍。另一方面,法理學的使命,雖然主要在于解釋法律的所以然,但是,如果這些解釋能夠直接用于回答“知其然”的問題,那就表明,法理學已經(jīng)把自己的手伸到某個部門法學的領域之內(nèi)了
附:
論述題與材料分析題的做題技巧:
論述題的基本類型
論述題包括哪些類型呢?通過對過去幾年司法考試論述題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論述題主要有兩種類型:
1.材料分析型
這種類型的論述題的題干部分往往是具體的部門法案件或者法律現(xiàn)象,要求學生結合這個材料寫一篇文章。這類題目的答題思路是“就事論事”,強調(diào)結合材料進行分析、判斷。
材料分析題的可能范圍:訴訟法、民商法、行政法。
2.理論分析型
這種類型的論述題不提供具體案例,僅給考生一些背景資料或者一個法學命題,然后要求學生按照要求進行寫作。這類題目的答題思路是“就理論理”,強調(diào)結合命題運用法學原理來分析、說明。
理論分析題的可能出題思路:法學名言、法律制度、法學爭議命題。
論述題的答題技巧
1.文章標題
簡單地講,題目不要太長,簡潔明了就好;不要太學究氣,一上來就是“論什么什么”;題目也不要公文化和生活化,一看就像機關里的工作報告或報紙上的八卦新聞,沒有法律人的犀利和嚴謹。關于題目,我的建議是:文章題目應當能夠表明你的立場,一語道破你的觀點;應當使用法律語言,應當準確,但并不排斥輕松和活潑。
2.確立合適的中心觀點
首先,觀點必須鮮明。也就是說,作者不能持一個左右搖擺、模棱兩可、似是而非的觀點,說了半天,讓閱卷老師還是不明白你到底支持什么反對什么。
其次,觀點必須切題。也就是說,你的觀點應該和考卷給出的材料或案例緊密結合,是可以從材料或案例中合理而自然地引申和歸納出來的,而不是風馬牛不相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觀點必須正確。所謂觀點正確,主要是指觀點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趨勢和要求,有利于保障**和實現(xiàn)社會公正,同時也必須符合當代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3.說服閱卷人——如何進行有力的論證
其一,規(guī)范論證或制度論證。就是用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規(guī)定來論證你的觀點,這是律師在法庭上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論證方法。
其二,法理論證。法理論證或法哲學論證是論述題中最經(jīng)常使用的論證方法,這種論證不依賴和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而是運用法學的一般原理進行證明或反駁,這里的法理包括部門法法理和一般法理。
其三,比較法論證。簡單地講,就是引用和借鑒外國的法律經(jīng)驗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
其四,社會現(xiàn)實論證。法律人不是藝術家,法律中也不允許出現(xiàn)不切合實際的浪漫遐想,所有的想法都應立足現(xiàn)實,符合社會需求,不超越真實生活。
4.文章的結構——三段論
論述題寫作作為一篇小文章,應該具備三個部分:引題、論述和總結,我們可以把它稱為三段論的寫作模式。
引題是第一部分,一段,大概用一百字左右,從材料中引申出你的觀點或者問題,給文章一個中心。
論述是第二部分,可以分為幾個小段,字數(shù)最好在三百到五百字之間。這一部分主要是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或建議,或者論證自己的觀點。
總結是第三部分,一段,字數(shù)大概在一百字左右,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最后概括,結合社會實踐對問題進行理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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