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歷史知識點總結
先秦歷史知識點總結
先秦(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221年)是指秦朝建立之前的歷史時代,是指從傳說中的三皇五帝到戰(zhàn)國時期,經歷了夏、商、西周,以及春秋、戰(zhàn)國等歷史階段。接下來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了先秦歷史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先秦歷史知識點
1、西周的興衰。
2、分封制的內容、實質。
3、全面理解和說明春秋到戰(zhàn)國時期我國社會由奴隸社會瓦解到封建制度確立,分裂割據走向統一集權,民族融合局面出現的歷史發(fā)展趨勢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表現。
4、正確評價春秋戰(zhàn)國期間的兼并戰(zhàn)爭。
5、商鞅變法的背景,內容,作用和實質(是在經濟,政治上確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樣體現和完成春秋戰(zhàn)國以來的歷史發(fā)展趨勢。)
6、戰(zhàn)國時封建經濟發(fā)展的具體成就(鐵器、牛耕、水利、手工業(yè)和商業(yè))
7、百家爭鳴局面出現的原因,流派,內容,結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醫(yī)學(具體細節(jié))和詩經。
9、孔子(重點)、荀子,孟子,韓非和屈原。
先秦歷史知識點:會盟
西周時周天子約見諸侯和春秋時天子、諸侯、大夫間的約會及相互間的結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懷遠東南)會見諸侯,稱涂山之會。春秋初中期,政權由周王下移到諸侯,侯國間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齊桓公和魯、衛(wèi)等六國君主在葵丘(今河南考城東南)相會,訂立鞏固嫡子嫡妻制和發(fā)展侯國間經濟關系的文約。春秋晚期,一些侯國出現大夫專政,某些侯國間會議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晉趙鞅等九國大夫在黃父(今山西泌水西北)進行商議,結果次年將周王子朝趕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過盟誓來調整和鞏固貴族內部等級關系。盟誓有一定儀式:盟誓人先鑿地為坎(穴),以牛羊或馬為犧牲殺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盤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讀盟書(古稱載書)以告神靈,然后參加盟誓者歃(飲)血。歃血畢,加盟約正本于犧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則歸與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結盟,稱太室之盟,為周王與諸侯盟誓之例。春秋時期有多種盟誓:
①侯國間盟誓。有君主間結盟,如前632年,齊、魯等九國君主參加的確認晉文公霸主地位的踐土之盟;有大夫間結盟,如前546年晉、楚等國大夫在宋國簽訂弭兵盟約。
②君主與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鄭大夫伯有之亂,簡公與大夫結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廟。
?、酆顕鴥却蠓蜷g盟誓。如前548年,齊大夫崔杼殺莊公,與大夫結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廟。
④大夫宗族內盟誓。
先秦歷史知識點:刑法
夏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蹲髠鳌氛压哪贻d:“《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系后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于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zhàn)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fā)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湯時,故以湯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規(guī)模,以至于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
商統治者對于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從自從刀,象征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象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涂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于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jiān)獄,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執(zhí)”、“圉”等字所從的“羍”,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拲手的刑具?!吨芏Y·掌囚》鄭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fā)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zhèn)壓并不能維持其統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qū)別。對于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jié)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于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fā)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渡袝?middot;費誓》:“無敢寇攘,逾垣墻,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丁觥觥罚?ldquo;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后,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zhí)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xù)公布了新的成文法?!蹲髠鳌氛压暧洠?ldquo;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于竹簡上,史稱“竹刑”。后為鄭國采用。繼鄭鑄刑書之后,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zhí)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于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于社會的發(fā)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xù)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斗ń洝贩直I、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guī)定,“雜律”規(guī)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jié)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
《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fā)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jié),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斗ń洝芬孕谭橹?,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猜你感興趣的:
1.先秦歷史知識點
3.先秦歷史文化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