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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清朝歷史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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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的高考考試來臨之前,做好知識點的復習,尤其是關于清朝方面的知識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收集整理的高考清朝歷史知識點,歡迎閱讀!

高考清朝歷史知識點(一)

1. 閉關的背景

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主要原因有三:

自然經(jīng)濟:當時中國社會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不太需要外國貨物,因而清朝統(tǒng)治者盡量限制對外貿(mào)易,把允許外國與中國通商看作是一種恩賜。如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乾隆帝在致英國國王書中說:“天朝物產(chǎn)豐盈,無所不有,原不假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chǎn)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并霑余潤?!边@種看法便是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的反映。

思想保守:清朝統(tǒng)治者保守自大,在世界形勢已經(jīng)改變的情況下,依然堅持傳統(tǒng)的天朝大國觀念,認為其他國家都是蠻夷小邦,西方國家的科學技術不過是奇技淫巧而已,抵不上中國的大經(jīng)大法(如孔孟之道等),所以看不到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進步和中國封建經(jīng)濟文化的落后,看不到中外經(jīng)濟文化交流的必要和好處,關起大門來孤芳自賞。

海防需要:清朝統(tǒng)治者害怕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前來侵害,又害怕中國人民出海結聚反抗,所以把閉關政策當作是一種防御手段,主要是用來對付外國侵略者,也是為了防止中國人民的反抗斗爭。

2. 閉關政策的實行

清初的海禁與開禁 清朝在統(tǒng)一臺灣以前,曾經(jīng)歷行海禁政策,嚴禁商民出海貿(mào)易。同時對西洋商船的限制也很嚴。只許其駛泊澳門,在澳門進行貿(mào)易,并且規(guī)定大小船不得超過二十五只。這種海禁政策的實施,主要是為了對付鄭成功及其子孫的海上抗清勢力,并不是針對外國。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收復臺灣后,逐漸放寬海禁,準許民間裝載五百石以下的船往海上貿(mào)易、捕魚,并開放廣州、漳州、寧波、云臺作為對外貿(mào)易港口,準許外國商船前來交易。

清中期的閉關政策 乾隆前期,針對英國等西方國家貪得無厭的要求,清政府又加強了對外貿(mào)易的限制,下令關閉除廣州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并且頒行嚴格約束外國商人的條例和章程,這樣便形成了所謂閉關政策。閉關政策歷經(jīng)乾隆、嘉慶年間,一直延續(xù)到道光時鴉片戰(zhàn)爭前夕。

所謂閉關政策,就是嚴格限制對外海上貿(mào)易的政策。主要內(nèi)容有:

一、限定一口通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規(guī)定,凡外國商船只準在廣州一地通商貿(mào)易。此后直到鴉片戰(zhàn)爭前,這一規(guī)定未變。

二、嚴格約束外商活動——清政府規(guī)定,凡外國商人來廣州貿(mào)易,只能同行商打交道。行商是清政府特許的商人,又稱洋商,也叫做官商。這些商人設立洋行,專門經(jīng)營對外貿(mào)易。洋行通稱十三行,十三行之名沿自明朝,實際洋行未必十三家,或多或少。行商的職權和責任至重,凡外國商人買賣貨物、交納商稅,皆由行商代為辦理;凡外國商人一切居住行動,皆由行商負責管束、擔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國商人有所陳請,皆由行商居間傳達。此外,清政府又有許多條例和章程,如外國商人到廣州,必須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館(或稱夷館)內(nèi),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國商人不得攜帶婦女居住商館,不得在廣州過冬,不得在廣州乘轎子;不得雇用中國人服役,不得雇人傳遞消息等。

三、限制中國商民出海——清政府規(guī)定,凡出海商船裝載不得超過五百石,如有打造裝載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發(fā)到邊境充軍。又規(guī)定船上一切人員都必須詳細登記姓名、年貌、履歷、籍貫等,以供官府稽查。

3. 閉關的后果

閉關政策的后果是十分有害的。對外來說,閉關政策只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手段,只能暫時抵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活動,不能根本阻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入侵,因為這不是真正的防御力量,真正的防御力量應當是富國強兵。如果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恃強來攻,這種政策便會立刻被打破的,后來的事實正是如此。此外,這種政策也限制了中外正當貿(mào)易的發(fā)展。對內(nèi)來說,閉關政策起了作繭自縛的作用,限制了中國對外貿(mào)易和航海事業(yè)的發(fā)展,也阻礙了中國資本主義因素的成長;又限制了中國人的世界視野的形成,妨礙了中國吸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先進的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這種政策長期推行的結果,使清朝統(tǒng)治集團更加閉目塞聽,保守自大,拒絕進步,形成一種頑強地阻礙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反動勢力;也使中國的社會發(fā)展長期處于停滯狀態(tài)。

高考清朝歷史知識點(二)

內(nèi)閣:清朝沿襲明制,仍以內(nèi)閣作為政府的中樞機構,以內(nèi)閣大學士作為宰輔,但實際上內(nèi)閣的實權遠不及明朝。內(nèi)閣系由皇太極時的文館及內(nèi)三院演變而來。天聰三年(1620年),皇太極設立文館,后改文館為內(nèi)三院,即內(nèi)國史院、內(nèi)秘書院、內(nèi)弘文院。入關以后,清廷仿照明制,改內(nèi)三院為內(nèi)閣。后經(jīng)幾次反復,到乾隆年間,內(nèi)閣的體制才穩(wěn)定并得到發(fā)展。內(nèi)閣的主要官員定為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均為正一品;協(xié)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均為從一品;學士滿六人,漢四人,均為從二品。內(nèi)閣大學士自定為正一品后,遂成為有清一代最高的官員,猶如歷代的宰相,地位極為尊崇。清代也承襲明代的票擬制度,內(nèi)閣的職務主要即在于票擬,這是內(nèi)閣權力的集中表現(xiàn)。清初官員奏事,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題本用印,奏本不用印。乾隆前期以后,廢止奏本,一概用題本。所謂票擬,就是內(nèi)閣有權代替皇帝預先閱看官員的題本奏本,并且提出處理意見,寫在一張小紙票上,然后呈送皇帝裁定。這種內(nèi)閣預先用小紙票標寫批答之辭,便叫作票擬,也叫作票簽。然而內(nèi)閣的權力愈來愈低。清初,在內(nèi)閣之外,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皆由滿族大臣組成,凡軍國機要重務都不經(jīng)過內(nèi)閣票擬,而徑由議政王大臣會議策劃方案,最后由皇帝裁決??滴鯐r又有南書房,翰林文學之士,入內(nèi)當值。凡一切特頒詔旨,皆由南書房翰林撰擬,內(nèi)閣之權更分。到雍正年間,清廷又普遍推行奏折制度,凡屬密辦之事,皆令官員使用奏折直達皇帝,由皇帝親自批答,發(fā)還奏人付諸執(zhí)行。由此許多題本變成例行公事,已無機要可言,內(nèi)閣之權力遂大為削弱。特別是雍正時設立軍機處以后,一切軍國大政皆由軍機處辦理,而內(nèi)閣不過徒擁虛名而已,只能辦一些尋常事務,內(nèi)閣大學士如果不能進入軍機處,則一切要政皆不得預聞。

軍機處: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志著清代君主集權發(fā)展到了頂點。軍機處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軍機房”,不久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后多省去“辦理”二字,簡稱“軍機處”。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nèi)特簡,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所謂“行走”者,即入值辦事之意。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軍機司員上行走”,或稱為“軍機章京上行走”。

軍機處成立后,議政王大臣會議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廢止了,內(nèi)閣變成只是辦理例行事務的機構,一切機密大政均歸于軍機處辦理。軍機處總攬軍、政大權,真正成為執(zhí)政的最高國家機關。

皇帝行動所到的地方,軍機大臣也無不隨從在側。但軍機處在形式上始終處于臨時機構的地位,不像正式國家機關的樣子。軍機處辦公的地方不稱衙署,僅稱“值房”。軍機大臣的值房稱為“軍機堂”,初僅板屋數(shù)間,后來才改建瓦屋。軍機章京的值房,最初僅有屋一間半,后來才為五間。軍機處也無專官,軍機大臣、軍機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職,皇帝可以隨時令其離開軍機處,回本衙門。軍機大臣既無品級,也無俸給。軍機大臣之任命,并無制度上的規(guī)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有制度上的規(guī)定,一切都由皇帝臨時交辦,所以軍機大臣只是承旨辦事而已?!爸还﹤魇隹樧?,而不能稍有贊畫于其間”,這些都說明軍機處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六部與三法司:中央機構又有各部院衙門,分掌各方面事務。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全國文職官員的任免及考核,戶部主管全國土地、戶口、田賦、關稅等事,禮部主管國家典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國刑罰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種工程事務。又有都察院,作為監(jiān)察機關。有大理寺,作為審理刑獄的機關。清朝和明朝一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斬絞案件),皆經(jīng)三法司會勘,先由刑部審明,再由都察院參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后奏請皇帝裁決。

理藩院:理藩院是管理邊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事務的機關,其體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后。職官有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額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屬官若干人。主要官員由滿洲,蒙古人擔任。屬官亦有少數(shù)漢軍旗人擔任。理藩院的職務是掌管內(nèi)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區(qū)的蒙、維、藏族事務,諸如政令、爵祿、朝會、刑罰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務。凡與俄羅斯交涉事宜,皆歸理藩院辦理。

內(nèi)務府:內(nèi)務府是掌管皇帝家務的機關,其全稱為“總管內(nèi)務府衙門”,最高官員為“總管內(nèi)務府大臣”,由滿洲貴族王公大臣擔任。內(nèi)務府的職權很廣,凡宮廷的典禮、祭祀、庫藏、財用、服御、賞賜、建造、供應、刑律等事,皆統(tǒng)于總管大臣。內(nèi)務府的設立,是清代首創(chuàng),是對歷代皇帝家務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中國歷史上,皇帝家務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親幸重用,從而得以執(zhí)掌大權,干預政事,出現(xiàn)宦官專權之禍。清代設立內(nèi)務府,以大臣統(tǒng)領,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盡收宦官之權歸入內(nèi)務府,從此宦官在宮內(nèi)不過從事灑掃之役。這就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干擾,根絕了宦官專權之禍。在清代,雖也有個別宦官受到寵幸,但從未在政治上釀成大禍。

高考清朝歷史知識點(三)

在地方機構方面,分省、道、府、縣四級。另外又有廳、州,或直屬布政使司管轄,其地位如府;或屬府管轄,其地位如縣。

行省制:行省之名始于元代,明代改行省為布政司,清代又恢復行省之名。清前期共設置內(nèi)地十八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陜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清朝末年,臺灣、新疆也改為行省,又將東北改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合舊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省。

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這是因襲與發(fā)展明制而來。清初總督、巡撫之設變動無常,到乾隆時才固定下來,大致兩省或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其無巡撫省分,例由總督兼理??偠綖檎?,綜治軍民,統(tǒng)轄文武,考覈官吏,修飭封疆。巡撫職務大致與總督同,惟權力略小,為從二品。乾隆時全國共設有八個總督,即直隸總督,管轄今河北省及內(nèi)蒙古一部分地區(qū),駐保定;兩江總督,管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駐江寧(今南京);閩浙總督,管轄福建、浙江二省,駐福州;兩湖總督,管轄湖南、湖北二省,駐武昌;陜甘總督,管轄陜西、甘肅二省,駐蘭州;四川總督,駐重慶,又駐成都;兩廣總督,管轄廣東、廣西二省及南海諸島,駐廣州,云貴總督,管轄云南、貴州二省,駐貴陽,又駐云南。八總督中,直隸、四川總督各兼其省之巡撫事,陜甘總督亦兼甘肅巡撫。以后到光緒末年,又增設東三省總督,合為九督。至于巡撫之設置,乾隆時期,除直隸、四川、甘肅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撫一人,因成定制。至光緒時期,諸新建省分,亦皆設置巡撫,后罷奉天巡撫,以東三省總督兼理。

督撫以下,各省均設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設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稱“藩司”,也稱“方伯”,為從二品官,品級與巡撫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財政。按察使又稱“臬司”(司法之意),為正三品官,地位略遜于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糾察,并兼管驛傳事務。

道:省下有道,道設道員。道有“守道”與“巡道”之分,大致由布政使的輔佐官參政、參議駐守在一定地方,叫作“守道”,由按察使的輔佐官副使、僉事分巡某一帶地方,叫作“巡道”。守、巡道員本來和明代一樣,是一種臨時性的差使,本身沒有品級,完全看他所帶的是什么銜,如帶參政銜是從三品,帶參議銜是從四品;帶副使銜是正四品,帶僉事銜是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參政、參議、副使、僉事諸銜,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于是道員就不是差使而是實官了。守道與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錢谷,巡道管刑名。此外,還有一些專職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道員或統(tǒng)轄全省地方,或分轄三、四府州地方,是省與府之間的地方長官。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謂司、道。司、道都是監(jiān)督府、縣的,所以通稱“監(jiān)司”。司、道雖不及督撫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辦事衙門,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長官。

府、縣 道下為府,府設知府一人,初為正四品,后改為從四品,惟順天府尹、奉天府尹為正三品。全國共有二百一十五府。府下為縣,縣設知縣一人,稱為“親民之官”,官階正七品。全國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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