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內經素論》第五十八篇:氣穴論(四)
《黃帝內經素論》第五十八篇:氣穴論(四)
Q0336分肉:
1、 《類經》七卷七《氣穴三百六十五》注:“足少陽陽輔也,重出。”
2、 黃元御注:“分肉,《新校正》:‘按《甲乙經》無分肉穴詳處,所疑是陽輔,在足外踝上。左右二穴,皆足少陽經穴也’。”
3、 高士宗注:“臍上水分穴,兩旁滑肉門為分肉。”
Q0337踝上橫,二穴:
1、 姚春鵬注:“兩側解溪穴。”
2、 高士宗注:“踝上橫紋之解溪穴。”
3、 《內經校釋》注:“指交信、跗陽二穴。王冰注:‘內踝上者,交信也。交信去內踝上同身寸之二寸,少陰前太陰后筋骨間,足陰蹺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留五呼。若炙者可炙三壯。外踝上,附陽穴也。附陽去外踝上財身寸之三寸,太陽前少陽后筋骨間,陽蹺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壯’。”諸注有異,不譯待考。
Q0338陰陽蹺,四穴:
1、《內經校釋》注:“即照海、申脈,左右共四穴。照海在內踝下陷凹中,陰蹺脈所生。直刺五分至八分。灸三五壯,或艾條灸五至十分鐘。申脈在外踝下陷凹中,陽蹺脈所生。直刺五至八分。灸五至七壯,或艾條灸五至十分鐘。”
2、《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陰蹺起于足內之照海,左右二穴;陽蹺起于足外踝之申脈,左右二穴,凡四穴。”
Q0339水俞,在諸分:
1、《類經》七卷七注:“水屬陰,多在肉里諸分之間,故治水者,當取諸陰分,如水腧五十七穴者是也。”
2、高士宗注:“水氣不行,則皮膚脹滿,故水俞在諸分。‘諸分’,周身肌腠之分理也。”
3、本句為前文Q0304“熱俞五十九穴,水俞五十七穴”之解論。
Q0339熱俞,在氣穴:
1、 高士宗注:“氣穴,陽氣循行之氣穴也。”
2、 《內經校釋》譯:“治熱病的五十九穴,皆在經氣聚會之處。”
3、 《類經》七卷七注:“熱為陽,多在氣聚之穴,故治熱者當取諸陽分,如熱腧五十九穴者是也。”
Q0340兩骸厭中:
1、 高士宗注:“兩骸,形身左右也。環(huán)跳二穴,當身左右。‘厭中’,即上文髀厭分中,環(huán)跳穴也。”
2、 《類經》七卷七注:“兩骸厭中,謂膝下外側骨厭中,足少陽陽關穴也。‘骸’,音鞋,《說文》:‘脛骨。’”
Q0341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
1、《內經校釋》注:“指手陽明大腸經的五里穴。王冰注:‘謂五里穴也。所以謂之大禁者,謂其禁不可刺也?!夺樈洝吩唬河謇?,中道而止,五至而已,五注而臟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蓋謂此也。’”
2、《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大禁,謂禁刺之穴。”
3、《類經》七卷七注:“大禁者,禁刺之穴,謂手陽明之里也,在手太陰天府穴下五寸,左右各二穴?!队癜嫫吩唬?lsquo;迎之五里,中道而止,五至而已,五往而臟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輸矣。’正此謂也。詳針刺類六十一。”
4、《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大禁,謂禁刺之穴?!鹅`樞.玉版篇》:‘迎之五里,五往而臟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腧矣。’傳之后世,以為刺禁,故曰大禁二十五。”
5、《太素》卷第十一《氣穴》注:“三百六十五穴中,有大禁者,五里穴也,在臂天府以下五寸,五五二十五往瀉此穴氣,氣盡而死,故為大禁也。”
6、大禁二十五,當確指大禁之穴,凡二十五穴。依據有三:其一,本論明言氣穴,當如前文例,計25穴之數;其二,若少此25穴,則“凡三百六十五穴”總數不合,足證此“大禁二十五”穴數,不可或缺;其三,《甲乙》卷五第一《針灸禁忌.下》“神庭,禁,不可刺……上,刺禁。”所載二十五穴(詳見《黃帝內經素論.玉版論要》J0101→J0115),此正所謂“大禁二十五”也。
7、“在天府下五寸”,與前后文意不屬,或為《玉版》LS60-Q1201句脫簡,不譯待考。
Q0342三百六十五穴:參見《氣穴論》之氣穴總數統(tǒng)計表。
Q0401奇邪: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奇邪者,《繆刺論》云:‘邪入舍于孫絡,不得入于經,流溢于大絡而生奇病。’奇邪,猶奇病也.”
2、《繆刺論》SW63—Q0107“今邪客于皮毛,入舍于孫絡,留而不去,閉塞不通,不得入于經,流溢于大絡,而生奇病也。”即為本解。奇怪邪氣。
Q0402衛(wèi)散榮溢:
1、《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奇邪外客,營澀衛(wèi)阻,衛(wèi)氣不通,則上下斷竭,郁發(fā)而散越。營血不流,則經血痹著,瘀蓄而瀉溢。”
2、衛(wèi)氣散發(fā)營氣外溢。
Q0502以會大氣: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作“以會大氣”,并注:“大氣,宗氣也,積于胸中,以司呼吸,而合于皮膚者也。”
2、《太素》卷第十一作“以會大氣”,并注:“以舍邪之大氣也。”
3、《甲乙》卷三第一作“以舍大氣。”
4、人衛(wèi)影印《素問.氣穴論》作“以會大氣”,并注:“《新校正》云:按《甲乙經》作‘以舍大氣’。”
Q0503湊: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均作“腠”;
2、《內經校釋》注:“《太素》卷十一氣穴作‘腠’,義同。”
Q0505與法相同:
1、《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微針所及,與大痹之法相同也。”
2、本句所言“小痹淫溢,循脈往來”,與《周痹》LS27-Q0401“周痹者……后刺 其下經脫之。”特征相同,故當解作:與周痹刺法相同。
Q0601脈:《內經校釋》、《素問懸解》、《素問直解》斷句均作:“亦三百六十五脈,并注于絡。”
Q0601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
1、《內經校釋》注:“《素問直解》云:‘四舊本訛二,二舊本訛四,今改。’王冰注:‘十四絡者,謂十二經絡兼任脈督脈之絡也。脾之大絡起自于脾,故不并言之也。’據此,‘四’似應在前,‘二’似應在后。”
2、《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太素》卷第十一《氣穴》均作“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
3、《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傳注十四絡脈,非獨手足三陰三陽之十二絡脈也。又,脾之大絡,為十四絡脈之主,《經脈論》云:‘皆取脾之大絡脈也。’此雖不及脾絡,而脾絡已在其中。”
4、人衛(wèi)影印《靈樞.氣穴論》作“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并注:“十四絡者,謂十二經絡兼任脈督脈之絡也,脾之大絡起自于脾,故并不言之也。”
5、《太素》卷第十一《氣穴》注:“舉可瀉孫絡注大絡之數也,并注于十二皮部絡也。十二別走絡脈,并任督二脈,為十四絡也。脾之大絡,從脾而出,不從脈起,故不入數。言諸孫絡傳注十二之絡,非獨注于十四絡也。”
6、《類經》七卷八注:“孫絡之多,皆傳注于十二經之大絡,非獨十四絡穴也。絡有十五而此言十四,內大包即脾經者。”
7、眾說紛蕓,無有確義,存疑不譯待考。
Q0601內解,瀉于中者若十脈:
1、《類經》七卷第八注:“解,解散也,即刺節(jié)真邪篇解結之謂。瀉,瀉去其實也。中者,五臟也。此言絡雖十二,而分屬于五臟,故可解瀉于中,左右各五,故云十脈。”
2、黃元御注:“奇邪內解,瀉于在中之大經者,十脈(五臟之經,左右十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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