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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選舉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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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選舉流程是怎樣的

  沒有選舉就沒有現代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成為中國有史以來最民主的政治制度,是與其產生方式即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制度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人大代表的選舉流程一般人都不清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人大代表選舉流程,一起來看看吧!

  人大代表選舉流程

  一、縣(包括城市中的區(qū),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額:縣級基數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額分配:一次足額分配到各選區(qū)。

  四、選區(qū)劃分的依據: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人口數或單位登記的人口數為依據。農村選區(qū):一個村或幾個村為選區(qū),城市選區(qū):一個社區(qū)居委會或幾個社區(qū)居委會為一個選區(qū)。每一選區(qū)按1—3名代表劃分。

  五、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政府應在選舉日前21—25天完成選民登記。

  七、選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選區(qū)登記,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所在選區(qū)登記,也可在居住地登記選舉。

  八、在選舉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場所公布選民名單,名單要保留20天。

  九、在選舉日5天前把選民證頒發(fā)到選民手中,或用身份證領取選民證。

  十、人大代表候選人產生:

  1、各政黨人民團體可聯合或單獨提名代表侯選人;

  2、選區(qū)選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選人。

  A.聯名提名候選人不受選民小組限制,可在本選區(qū)內征集聯名,但不得到本選區(qū)以外征集聯名;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必須是本選區(qū)或本縣區(qū)選民。每個選民提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qū)的應選代表名額;

  C.地方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廣泛發(fā)動,放手提名,盡量讓選民將具有先進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來,政黨、團體提名作為選民提名的補充。

  D.選區(qū)選舉領導小組可以召集選民小組長進行布置動員,講清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意義、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E.在選民小組會議上發(fā)動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發(fā)給選民,由選民自行商量,聯名推薦,填表并簽名,然后收集。

  F.選民在聯合提名前,要做到幾個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選區(qū)、明白本選區(qū)應選的代表人數、明白代表的素質和結構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時間。

  3、選民可以自薦當候選人。自薦候選人必須征得10名以上選民聯名提名,才能成為初步代表候選人。再經過醞釀、協(xié)商或預選,為較多數的選民所同意,才可以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4、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應注意的問題。

  A.主要看參加聯名的人是否具有選舉權利,是否是本選區(qū)選民,候選人是不是本行政區(qū)域選民;

  B.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都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認真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寫明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及推薦理由,并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要將《代表候選人推薦表》按規(guī)定的時間交選區(qū)選舉領導小組,由小組匯總報選舉委員會。

  C.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后,候選人提名工作即終止,任何人不得更換代表候選人,不得擅自刪減代表候選人名單。

  D.要使所有代表候選人具有均等機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體代表候選人。不得對選民所提名候選人進行種種限制,不得搞攤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選。

  5、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A.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名單,并分別在各選區(qū)專用公告欄張貼。

  B.無論以哪種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凡符合選舉法規(guī)定的,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C.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選舉機構,對依法產生的代表候選人都不得隱瞞、調換或增減。

  D.公布代表候選人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黨派關系、工作單位、職務職稱以及推薦者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還可以將其業(yè)績一并公布。這個名單還要印發(fā)到各選民小組。

  6、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醞釀和確定

  A.小組長要向選民介紹本選區(qū)提名代表候選人情況,組織各選民小組進行醞釀、討論,(建議)用票決制選舉產生。根據本小組選民贊成的應選代表候選人票數多少順序,按應選代表名額提出本小組贊成的候選人名單報選舉委員會。

  B.選舉領導機構可召集由選民小組長、有關方面負責人、和選民代表開會,對各小組上報名單進行民主協(xié)商,(建議)用票決制確定新一輪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

  D.將協(xié)商選舉產生的名單下發(fā)到選民小組征求選民意見。可進行反復醞釀討論,直到按本選區(qū)多數選民意見,確定符合本選區(qū)應選代表數及差額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選人。

  E.代表候選人的產生無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把持包辦,不能采取由領導指派或者上級硬性下達代表構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黨、團體或者少數人不經過選民充分民主協(xié)商就擅自決定,不應岐視任何一個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選人。

  7、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A.統(tǒng)計各小組選民的意見,可以采取“征求意見票”的辦法,進行量化掌握,提高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間,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以得票多者為準。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選人多于應選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C.不能把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視為當然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不交選民討論。

  D.不能把明顯不夠代表條件的所謂“差額對象”列為代表候選人用來當“陪襯”。

  E.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8、必要時可以對初步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

  A.如果經過反復討論協(xié)商,選民意見仍無法集中,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據差額比例要求,以得票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B.預選時間,應安排在選舉日前15至6日內。

  C.參加預選人員應是選區(qū)全體選民,也可采用選民代表預選。

  D.以選民代表預選的,每5名或10名選民可選一位代表。

  E.召開預選大會前,應安排每位代表候選人作簡短陳述,向參加者介紹自己的情況,但不得超時。

  F.預選一律采用秘密劃票,不得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預選選票統(tǒng)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與正式選舉相同。

  G.全體選民參加預選的,選區(qū)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無效。選民代表預選的,參加預選人員應到80%以上,否則無效,應另外選舉。

  H.預選投票結束后,公開計票并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I.以得票高者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9、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A.名單以姓名筆畫為序,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為序。

  B.公布正式候選人其他基本情況。

  C.一般來說,選一名代表,應有兩位正式代表候選人。

  10、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和宣傳

  A.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和選民介紹初步代表候選人情況。

  B.可以在正式選舉前5天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在介紹范圍、形式、內容上應更為深入和詳細。本應平等、客觀、公開的原則,主要采取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會的方式。

  C.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梢酝ㄟ^開會、廣播、電視或書面方式介紹,可把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印刷成書面材料,向選民散發(fā)或者在公共活動場所張貼,要特別安排好代表候選人在公開場所演講的介紹。

  11.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民主動自我介紹并表明自己的態(tài)度。代表候選人自我介紹或自我推銷是主動參選行為,選舉委員會必須大力支持,并給予認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選人在有關會議上發(fā)表供職演說并回答選民提問。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職演說會,但事先須報選區(qū)領導小組備案。

  B.代表候選人可在選區(qū)張貼分發(fā)自我介紹,但事先須報選區(qū)領導小組備案。

  C.代表候選人可以在選區(qū)通過其他媒體(如閉路電視、互聯網)介紹自己,但事先須報選區(qū)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準。

  D.代表候選人可以走村串戶、拜訪選民、發(fā)放材料等介紹自己。

  E.代表候選人演說宣傳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自我介紹、本人愿望、當選承諾。

  F.候選人的自我介紹費用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G.選舉日當天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自我宣傳和拉票活動。

  以下還有正式代表候選人見面活動和正式選舉流程等內容。待以后介紹。

  有意參加人大代表競選的人士,可與北京德賽思創(chuàng)咨詢中心取得聯系,該機構尚有存書。

  人大代表選舉流程圖

>>>下一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文

  《選舉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q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qū)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自治區(qū)、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qū)域或者各選區(qū)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規(guī)定。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qū)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十八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散居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合選舉。

  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條 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選區(qū)劃分

  第二十四條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qū)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二十五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七章選民登記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八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四條 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九章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四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五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四十七條 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章對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四十八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條 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fā)原選區(qū)選民。

  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fā)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一條 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

  第五十二條 罷免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qū)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一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八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發(fā)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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