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的已有補貼
導語: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住房保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zhuǎn)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fā)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guī)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傳統(tǒng)體制下“補貼”
一般認為,傳統(tǒng)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實物補貼。“剛性低租金”的運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的存在(“房租補貼=應交租金-現(xiàn)有租金”的住房補貼模型,由此而來)。也有人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存在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其理由是,既然國家將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進行了社會統(tǒng)一扣除并作為建房資金來源,也就承諾了為職工提供住房。因此,從理論上講,職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沒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措施——住房補貼也不會存在與沒有必要存在了。我們用二主體模型來分析傳統(tǒng)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補貼”。設想這樣一種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時,S、L和V幾乎在同一水平線上,并且在低位趨近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供給線。這種情形,在勞動生產(chǎn)率很低的情況下會出現(xiàn)。由于Z+G
這種情形下,即使國家希望給予住房補貼,也沒有經(jīng)濟實力支付住房補貼。國家要做的及國家能做的是盡量使低位的Z+G趨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權(quán)重大于α(住)。國家首先要保證城鎮(zhèn)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鎮(zhèn)居民必須憑票購買衣食的情況下,國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國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剛性,國家很難承擔L中的τ和R。也就是說,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時,住房補貼不存在。即使國家住房補貼不存在,也并不意味著所有個體都沒有得到住房“補貼”。當某個勞動者t的Zt+Gt>Lt時,勞動者t就在享用住房“補貼”。由于住房補貼總量幾乎為零,那么,t的補貼實質(zhì)就是對其他職工基本生活費用的一種侵占。t的補貼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會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當然,對于無勞動力的城鎮(zhèn)居民家庭,政府從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為他們的住房補貼。
公房補貼與提租補貼
1982年首批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實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試點。舊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價出售,個人支付售價的1/3,其余分別由政府和單位各補貼1/3。1984年-1985年,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已擴大到160個城市和300多個縣鎮(zhèn)。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價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產(chǎn)熱”中,公房低價出售出現(xiàn)高潮。政府與研究者幾乎都一致認為:公房出售過程中國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補貼(故稱其為“補貼售公房”),低價出售公房導致國有資產(chǎn)流失。事實上,國家是否給予了住房補貼,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國家住房補貼;否則,便不存在??傮w看來,在大多數(shù)城鎮(zhèn)居民住房條件較差、儲蓄有限的總體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對職工來說,如果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售價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們就沒有享受住房補貼。問題是,的確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過程中享受著“補貼”。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價格P0小于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
公房出售過程中,“補貼”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權(quán)得到大面積住房又有權(quán)確定公房售價P0的人,最大受損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勞動時間而最后無公房可購或只購得很小面積的人。公房出售“補貼”,是否就是這兩類人之間的轉(zhuǎn)移支付?目前,政府對已購公房上市給出了限制,或許已經(jīng)意識到公房出售過程中存在“補貼”不公平。提租補貼試點,始于1986年。國務院部署在煙臺、蚌埠和唐山三城市進行試點。1988年初,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頒布了《關于在全國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標的實施步驟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提租發(fā)補貼。租金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計收,提租部分發(fā)給補貼,補貼系數(shù)按標準工資25%以內(nèi)測定,補貼總額與新增租金總額持平,補貼資金來源于原有建房和維修資金。第二步是把補貼理入工資,完全進入企業(yè)成本或列入財政預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補貼,是一種模擬市場化的游戲。職工單位,左手發(fā)“補貼”,右手收“提租”,好像一個人把左褲袋的錢拿到右褲袋一樣,并沒有真正的交易發(fā)生。當然,可以認為它提高了單位和職工的市場化意識。但付出的代價是:單位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責難。有住房者有補貼,無住房者無補貼,多住房者多補貼,少住房者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