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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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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法律規(guī)定

  彩禮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那你知道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彩禮錢法律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彩禮錢法律相關規(guī)定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shù)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在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shù)額上,筆者認為,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xù)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shù)目或不予返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種情形。此種情形即為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guī)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xiàn),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已無需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xiàn)司法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 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以絕對困難作為一個客觀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同時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彩禮錢法律延伸閱讀

  結婚彩禮錢多少合適

  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你們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只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其實,彩禮錢只是一種形式,我們不能因為它的多少來衡量我們之間的感情。所以,我們可以在乎彩禮一般給多少錢合適,但是不要在乎彩禮收多少錢合適。其實,彩禮的多少和女兒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關系。所以,我們也看到很多的家長,因為漫天要價而導致原本恩愛的小情侶不歡而散。其實,彩禮只是一種習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賺錢的工具。

  婚姻法對彩禮的規(guī)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件的規(guī)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結婚彩禮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guī)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xiāng)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xiàn)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xié)。

  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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