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問題及解答
勞動法是勞動關系方面的基本法律。那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問題及答復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些問題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問題解答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哪些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當事人?
答: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爭議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有何規(guī)定?
答: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4、關于委托代理有何規(guī)定?
答: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5、什么情況下需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答: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6、勞動爭議仲裁是否公開進行?
答: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7、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久?如何計算?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已開始計算的仲裁時效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9、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fā)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10、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答: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1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應如何處理?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1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是如何組成的?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15、哪些情況下仲裁員應當回避?
答: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16、開庭日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能否延期開庭?
答: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的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17、當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8、仲裁過程中,對于專門性問題如何鑒定?鑒定機構是否需要參加開庭?
答: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19、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無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答: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20、對勞動爭議仲裁開庭筆錄有何要求?
答: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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