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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日宣傳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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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日宣傳材料有哪些

  國內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哪些國家安全日的宣傳資料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安全教育日可供宣傳的材料有哪些?

  向境外提供少量國家機密、情報,就可能面臨十多年的刑期;擅自復制、存儲國家機密,即使未造成外泄等后果,也將被追究刑責;非法銷售、持有偷拍手表等間諜器材,輕則被拘留,重則判刑……

  4月15日報道,今天(15日)是全國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廣州市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國安辦)昨天(14日)披露了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例,讓市民更加直觀了解當前隱蔽斗爭形勢,學習維護國家安全的技能。

  今日,市國安辦還將在中山大學南校區(qū)和越秀區(qū)英雄廣場舉行以“警鐘長鳴居安思危”為主題的“廣州市國家安全教育巡回展”,市民可到場參觀并領取相關普法資料。

  據(jù)市國安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大量事實表明,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和國際戰(zhàn)略格局的深刻變化,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從各自國家戰(zhàn)略利益需要出發(fā),不斷加大對我國間諜情報活動的力度。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十分善于在我內部策反人員、安插“釘子”。國家安全機關通過偵破大批間諜、竊密案件發(fā)現(xiàn),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滲透、策反目標,除了我黨、政、軍體制內人員以外,涉案的普通群眾也為數(shù)不少。其中,有條件接觸國家秘密的公職人員、退伍軍人、軍工企業(yè)工作人員、國防科研單位人員、留學生等人群,都是境外間諜組織關注的重點對象。普通的軍事發(fā)燒友、軍事基地周邊居民甚至普通網(wǎng)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策反利用,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搜集各類情報的工具。

  近年來,在我國許多軍事機場、基地、港口、營房,乃至國家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設施周邊,常常一夜之間冒出了大大小小不少的飯店、賓館、游樂場所等。那些本應靠盈利為生的企業(yè),雖沒有多少生意,卻照樣“屹立不倒”,原來他們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據(jù)國家安全機關披露,有些所謂的企業(yè)不過是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及其代理人在境內活動的一個掩護,隱藏其中的間諜情報人員不善于經(jīng)營,卻擅長利用金錢收買、感情拉攏、欺騙套取、脅迫就范等方式,策反我內部個別意志薄弱者,趁機竊取機密文件和內幕情報。

  向境外人員提供核電機密

  某公司副總數(shù)罪并罰獲刑17年

  沈某某,男,漢族,1957年出生,系廣東某集團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中共黨員。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員王某某提供我國第三代核電招標項目方面的有關材料和內部消息。其中機密級國家秘密2份,情報1份。

  2009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沈某某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

  對沈某某判決依據(j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軍工企業(yè)原副總工

  離職帶走大量機密未導致泄密亦獲刑7年

  傅某是某軍工企業(yè)原副總工程師,在與同單位工作的妻子一起棄職離崗時,擅自帶走50多張計算機軟盤、一塊大容量硬盤和大量設計草稿、記錄、圖紙,涉及軍事機密項目30余項。在法庭上,傅某夫婦以“沒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辯。但檢方則嚴正指出:“泄密是一種行為犯罪,不是結果犯罪。只要當事人客觀上具備了泄露國家秘密的條件,有了泄露國家機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婦因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年。

  對傅某夫婦的判決,依據(j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廣東軍事泄密間諜案嫌犯

  涉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

  一網(wǎng)店老板被公訴

  曹某是一家網(wǎng)店的小老板,其在網(wǎng)店公然出售衛(wèi)星數(shù)據(jù)接收卡、無線攝像筆等數(shù)十種專用間諜器材,并沿街兜售實時視頻無線監(jiān)控器、GPS跟蹤定位器、鑰匙扣密拍器等專用間諜器材,被我國家安全機關緝捕歸案,由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提起公訴。

  對曹某提起公訴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不小心被騙當間諜自首能獲寬大處理

  廖某某,男,漢族,1991年3月生,中專畢業(yè)。2014年11月,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嫌疑人“Janny”通過求職QQ群與廖某某搭訕并加為“好友”,稱可以介紹工作,主要是拍攝湛江軍港停泊的軍艦舷號,并稱無需辦理入職手續(xù),只需網(wǎng)上聯(lián)系。廖某某按對方指令到湛江軍港附近拍攝并報送了相關照片,獲利 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看到反間諜工作的相關報道后,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主動撥打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報警電話,向國家安全機關自首。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后,廖某某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有立功表現(xiàn),受到我國家安全機關的嘉獎。

  對于廖某某免追刑責,依據(j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在境外收到脅迫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并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不予追究。”

  獎勵

  發(fā)現(xiàn)間諜犯罪舉報可獲重獎

  秦某是一名出租車司機。一天,兩個外籍男子上了她的車,要去郊外看名勝古跡,但他倆一路拍攝的卻都是掛著禁令標牌的軍事設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約定第二天還要用秦某的車。秦某越想越不對勁,連夜向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結果人贓俱獲,后秦某被國家安全機關重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對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市國安辦提醒,任何組織和個人,如發(fā)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要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機關全國統(tǒng)一的受理舉報電話為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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