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新政新規(guī)全文
各城市相繼出臺、并且得到部分施行的網約車新規(guī),網約車的新政新規(guī)是怎么樣的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網約車新政新規(guī)全文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網約車新政新規(guī)全文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lián)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lián)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xié)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lián)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xié)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yè)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yè)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lián)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guī)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xiàn)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網約車新規(guī)亮點
私家車符合條件可轉化為網約車
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4、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4、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同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最后,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個人就可以和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合同??筛鶕ぷ鲿r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人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
網約車新規(guī)核心解讀
一、8年報廢改為60萬千米
新規(guī)明確網約車的報廢標準,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此前,征求意見稿出臺后,網約車公司和兼職司機均表示,八年報廢會讓大量的兼職司機退出網約車市場。
二、明確勞動合同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問題,《暫行辦法》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新規(guī)意義:
一、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是一個正確的選擇。不同消費者,不在同時空條件下,會愿意支付不同的價格,政府更本沒有能力確定“合理”價格水平。因此,只要出租車行為引入了競爭機制,并有效預防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壟斷行為,避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壟斷定價、信息壟斷和搞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可以把目前的出租車市場服務提高到一個更高的水平。
二、出租車經營權將向無償有期限過渡
新規(guī)規(guī)定,出租車新增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科學過渡。
網約車新規(guī)答疑解惑
一、順風車合法合規(guī)嗎?
答:是。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屬于典型的分享經濟,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環(huán)境壓力。為此,出租車改革方案中對其明確鼓勵。但受到鼓勵的合乘需要滿足:僅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即不能以盈利為目的。目前,各大網約車平臺中的順風車定價規(guī)則基本符合這一條件。
同時,改革方案也提出,各地要結合城市實際制訂配套規(guī)定,界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的邊界,防止打著“順風車”、“拼車”的旗號從事非法運營。
二問:專車能不能作兼職?
答:可以。為滿足網約車靈活用工的需求,專車新政提出,允許平臺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相比征求意見稿中網約車經營者應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最終方案的表述更為寬松。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說法,作出這一修改,就是因為考慮到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影響一些兼職司機從事網約車運營。現(xiàn)在,我們可以明確地說,私家車可以作專車,司機也可以是兼職的。
三、出租車的份子錢能降下來嗎?
答:很有可能。一直以來,出租汽車企業(yè)向司機收份子錢,很大一部分要用于向政府交納經營權使用費。但根據出租車改革方案,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且一律實行期限制。出租車企業(yè)的經營成本低了,份子錢也將大幅降低。但是,原本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還需要些時間,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此外,改革方案也提出,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xié)商,合理確定并動態(tài)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xiàn)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偟闹v,份子錢很可能會降低,只不過會有個過程。
四、信息泄露怎么辦?會不會再現(xiàn)給差評被打的情況?
從多個方面規(guī)定了信息安全保護,如規(guī)定了網約車乘客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圍的知情權等。
信息泄露是一個嚴重的侵犯個人隱私問題,要一分為三來看:一是對黑客入侵問題導致的信息泄露,要在軟件安全和處罰相關違法行為上下功夫;二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信息泄露,對私人和公共安全形成了損害,就必須給予相應處罰,讓其承擔必要的民事賠償,甚至依法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三是對出租車或網約車司機的信息泄露行為,根據其嚴重程度進行處罰,直至永久吊銷其經營執(zhí)照,列入政府監(jiān)管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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