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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市電動車補貼政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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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市電動車補貼政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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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北京市電動車補貼政策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辦發(fā)〔2013〕27號),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修訂)(京科發(fā)〔2015〕458號)等相關政策,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細則》(修訂),現予以發(fā)布,請遵照執(zhí)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修訂)(京科發(fā)〔2015〕458號)等相關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發(fā)放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并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企業(yè)及車輛,按照《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完成備案并銷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取得我市車輛登記牌照后,可依照本細則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要求,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推動新能源小客車技術進步,并統(tǒng)籌推進新能源小客車示范應用;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jiān)督;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補助資金的兌付,并委托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huán)交所”)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第四條 本市財政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fā)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yè)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yè)。

  第六條 非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tǒng)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符合本市財政補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車,2015-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第九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小客車,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

  第四章 補助申請及審核

  第十條 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財政補助資金,須向環(huán)交所遞交以下材料:

  (一)汽車生產企業(yè)備案材料

  1、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生產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汽車生產企業(yè)出具的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授權委托書原件。

  (二)申請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1、財政補助資金書面申請書

  2、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銷售給單位用戶的車輛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fā)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3、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汽車企業(yè)公章。

  第十一條 環(huán)交所負責受理財政補助申請資料,按《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工作流程》(附后)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審核結果和補助資金書面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復算后,在其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補助資金兌付到汽車企業(yè)。

  第五章 資金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條 依照《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企業(yè)和產品退出機制,企業(yè)和產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汽車企業(yè)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小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guī)、違法情形的,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求企業(yè)退回補助資金,并取消企業(yè)申請補助資格。

  第十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對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將汽車企業(yè)申報、環(huán)交所審核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撥付管理納入監(jiān)管范圍,綜合運用自查自糾、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強化資金使用監(jiān)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監(jiān)督成果,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市注冊汽車生產企業(yè)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政策規(guī)定進行申報,市財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時將補助資金兌付到相關汽車生產企業(yè)。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4〕449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注冊賬戶

  汽車企業(yè)攜《細則》規(guī)定的備案材料至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huán)交所”,北京市西城區(qū)德外大街甲36號德勝凱旋大廈C座二層)進行備案登記,由環(huán)交所免費為汽車企業(yè)網上注冊,開設登陸賬戶和初始密碼。

  二、登陸賬戶

  汽車企業(yè)通過互聯網登陸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公共服務平臺網站,進入“新能源汽車補助”管理系統(tǒng),在該系統(tǒng)頁面輸入登陸賬號和密碼后,進入該系統(tǒng)。

  三、提交補助信息

  汽車企業(yè)進入系統(tǒng),錄入領取補助車輛信息并提交。

  四、環(huán)交所審核

  環(huán)交所對汽車企業(yè)提交的初始信息及時進行驗證審核,每周末發(fā)布審核結果。汽車企業(yè)可隨時登陸系統(tǒng)對審核結果進行查詢,對未審核通過的車輛信息進行修改完善。

  五、提交審核材料

  車輛補助信息審核通過后,汽車企業(yè)依照《細則》規(guī)定,及時將車輛申請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提交至環(huán)交所(代辦人需攜帶汽車企業(yè)的委托書及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環(huán)交所現場審核材料,根據提供的紙質材料,與信息系統(tǒng)審核通過的數據進行對比。審核通過后,代理人須在確認單上簽字。

  六、補助申請報送

  環(huán)交所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將審核合格后待發(fā)放補助數據統(tǒng)一上報至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七、資金審核撥付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上報的數據進行復算后,在其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確認無異議則兌付補助資金至相應的汽車企業(yè)賬戶,并將數據提供給環(huán)交所。

  八、信息確認和檔案整理

  環(huán)交所將補助發(fā)放情況在網站信息系統(tǒng)進行標記,確定已發(fā)放補助的車輛信息,同時對已發(fā)放補助車輛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北京搖號購車最新新規(guī)

  普通小客車

  指標總量減3萬個人指標每期減4100個

  按照昨天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小客車指標額度及配置比例,2016年小客車指標年度配額為15萬個,與去年的指標總額相同。其中普通小客車指標額度9萬個,示范應用新能源指標額度6萬個。另外,普通小客車個人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90%,單位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6%,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4%。

  記者注意到,2015年普通小客車指標額度12萬個。其中,個人指標占年度指標的88%,為10.56萬個,按照整數平均分配原則,每期配置17600個。今年,個人指標降至8.1萬個,每期配置13500個,減少4100個指標。

  搖號階梯調整 下期最高可享8倍中簽率

  自2014年起,北京根據個人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階梯中簽率。其中,累計參加搖號24次(含)以內未中簽的,中簽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第一檔);累計參加搖號25次至36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2倍(第二檔);累計參加搖號37次至48次未中簽的,中簽率自動升為當期基準中簽率的3倍(第三檔),以此類推。

  昨天,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辦公布新的普通小客車指標搖號階梯中簽率進階規(guī)則。參加搖號6次以內的申請人為第一階梯,中簽率為基準中簽率。每參加搖號6次進階一級,中簽率為基準中簽率的相應倍數。搖號池中全部申請人數據將按新規(guī)則自動調整。

  記者注意到,搖號24次的申請者之前只能享基準中簽率,調整后可享4倍中簽率。自2011年至2013年每月施行搖號,北京共施行搖號36次,2014年至2015年每兩個月搖號一次,共計搖號12次。也就是說,目前,北京已搖號48次,最高中簽率者可享受8倍中簽率。

  純電動車

  指標總量翻倍 申請數超6萬明年優(yōu)先配置

  根據2016年小客車指標配置情況,示范應用新能源指標額度6萬個。其中,個人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85%,單位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5%,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10%。

  據悉,2015年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3萬個。其中,個人指標為2萬個,按照整數平均分配原則,前五期每期為3333個,其余3335個指標在第六期分配。今年,新能源車總量增加1倍,個人指標為5.1萬個。同時,不再施行購車搖號政策。

  按照新規(guī),自2016年起,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向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直接配置,不再進行搖號。按照申請時間先后排序,如果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人數超過6萬,超過部分按照申請時間順序輪候,在下一年度優(yōu)先配置。

  據悉,2014年,北京開始對新能源車施行購車搖號政策。去年9月29日,國務  院常務會議上明確指出:各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行、限購,已實行的應當取消。去年,10月、12月的新能源車指標配置中,北京便取消了對新能源車的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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