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佛山超生上戶口新政策
廣東省政府出臺了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戶不再跟罰款掛鉤。佛山超生上戶口有哪些新政策值得關注的地方。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佛山超生上戶口新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佛山超生上戶口新政策
據悉廣東省政府出臺了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戶不再跟罰款掛鉤
相關信息如下:
從即日起至10月底專項解決各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
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難落戶口問題,將可全面獲得解決。
該政策明確規(guī)定,今后在對外辦理戶口登記時,公安機關將不得把交納社會撫養(yǎng)費作為前置條件,同時嚴禁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進行違規(guī)罰款和其他搭車收費。
以下10種情況可辦落戶手續(xù)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于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并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4.公民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并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后,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5.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并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yǎng)的,經撫養(yǎng)人或監(jiān)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撫養(yǎng)人或監(jiān)護人落戶手續(xù),并登記為非親屬關系。父母回國后,能夠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戶手續(xù)。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因父母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7.被撫養(yǎng)棄嬰與撫養(yǎng)人共同生活滿3年,并已超過5周歲尚未辦理收養(yǎng)法律手續(xù)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戶口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戶內,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xù);父母戶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戶口一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xù)。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yǎng)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xù)具體規(guī)定。
10.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按程序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
接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問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從即日起政策外生育又未經計劃生育部門處理的, 不再以持有計劃生育證明或結扎證明等作為辦理出生入戶的前置條件。
一、政策外出生入戶所需材料
(一)婚生政策外小孩入戶:父母親雙方戶口本、身份證(或軍官證)、結婚證,小孩出生證;
(二)收養(yǎng)入戶:養(yǎng)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及收養(yǎng)證;
(三)非婚生小孩入戶:入戶父/母其中一方戶口本、身份證,小孩出生證或親子關系醫(yī)學鑒定。
二、辦理流程
(一)前臺受理。辦理出生小孩戶口登記先到入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前臺受理,對證件證明齊全的,戶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當場審驗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登記戶口的決定。
(二)入戶審批。派出所作出批準登記入戶后,到當地市縣戶政部門進行入戶審批,入戶信息核查無誤后,市縣戶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
(三)辦理落戶。市縣戶政部門批準登記入戶后,到入戶派出所落戶并打印小孩戶口本。
超生子女落戶不再罰款
10種情況可辦落戶手續(xù)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于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并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4、公民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并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后,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5、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并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yǎng)的,經撫養(yǎng)人或監(jiān)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撫養(yǎng)人或監(jiān)護人落戶手續(xù),并登記為非親屬關系。父母回國后,能夠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戶手續(xù)。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因父母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7、被撫養(yǎng)棄嬰與撫養(yǎng)人共同生活滿3年,并已超過5周歲尚未辦理收養(yǎng)法律手續(xù)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戶口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戶內,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xù);父母戶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戶口一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xù)。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yǎng)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xù)具體規(guī)定。
10、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按程序予以辦理落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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